二 努力适应国防建设重点转向维护海洋权益的斗争
随着美国军事战略东移,即所谓“重返亚太”的战略行动,已经使安全环境日益复杂化,造成中国周边特别是东海和南海地区的矛盾和争端不断升温,在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相互交织中,使中国南海和东海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不断受到侵犯。为了适应外部安全环境的变化,国防建设重点必须实行战略性转移,即转向以维护海洋权益的斗争为重点。而要完成这种战略性转移,就需要继续推进改革发展步伐,做好多方面工作。从全局上看,要明确国防建设重点转向维护海洋权益的斗争,需要相应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同时要正确处理维护海洋权益的斗争与发展海上力量的关系、与发展海洋经济的关系。
首先,国防建设重点转向维护海洋权益的斗争需要加快相应的改革发展步伐。
适应国防建设重点转向维护海洋权益的斗争,最核心的目标就是国家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上绝不能退让,必须进行有理、有力的斗争。而在具体的维权斗争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解决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谈判解决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争议问题,但必须同时加大海上执法力度、护航护渔的力度,并以海上军事力量为后盾,切实对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实施有效的管控。
由于我们在思想观念、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执法力度等方面,还不完全适应海上维权斗争的要求,所以必须加大这方面的改革发展步伐,包括加快海上维权、执法体制改革,加强相应的力量建设,提高海上维权、执法的效益。这就涉及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诸多方面,必须从全局上统筹解决,使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适应国防建设重点的战略性转移。
维护中国海洋权益的斗争是长期斗争。由于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主要包括掌握南海海域的管辖权(海域划界问题、岛礁归属问题、航行管理问题),维护东海海域和钓鱼岛的主权,黄海海域划界和岛礁归属,恢复图们江出海通航权,等等。这些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求得彻底解决,需要区分轻重缓急,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着眼点,使这些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维护钓鱼岛的主权。
维护中国海洋权益的斗争仍然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基本准则,有效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既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已经取得的重要成果,又要尊重历史、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坚决维护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如果有的国家敢于挑战中国的底线,侵占中国的固有领土(如南海岛礁、东海的钓鱼岛),那就只能以牺牲国家正常关系为代价。
其次,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需要全面加强海上力量建设。
在维护海洋权益的斗争中,必须拥有足够的海上执法力量和海上军事力量,这是进行维权斗争的基础。中国的海上力量建设必须与正常行使海洋管辖权的要求相适应。在陆地边界基本稳定和台海形势走向稳定的条件下,全面加强海上力量建设的条件是具备的,国家应该做出战略性安排。
海上力量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进行全面筹划,并不断加大财力、物力投入。中国在南海、东海海域的巡逻执法、护航护渔、海上救护的能力,还不足以覆盖全部海域,从而无法形成事实上的管控,至于海上气象、导航、海洋环境监控等力量,更无法充分体现主权管辖的行为。今后要重视加强基础建设,成立三沙市之后,各级行政机构要迅速建立健全,包括驻泊基地、后勤供应基地、通信和信息基地,以及机场、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都要逐步展开。同时,在南海还要针对不同海区建设海上执法力量,使海上执法力量具有层次性,三沙市的地方执法与中央各部门的执法要有时间和范围上的区分。
在各种海上力量的建设和使用上,必须加大体制改革的力度,既要有明确的分工,又要有集中统一的指挥,以确保有效地行使中国的海洋管辖权。近期海上力量建设应该突出重点,要以有效管控南海和东海海域为重点,加强海上执法力量和海上军事力量的建设。
对于美国为“战略东移”而插手南海争端、插手侵犯中国钓鱼岛的问题,应该冷静观察,在切实管控分歧的同时,还要相应增强海上防卫力量,包括海军和空军的力量。而对于日本右翼势力公然侵犯中国钓鱼岛的行为,必须进行坚决的外交斗争和海上维权斗争,切实维护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这就需要加快东海方向的海上综合力量建设,并进行力量使用的演练,以体现中国人民维护钓鱼岛主权的决心。
最后,发展海洋经济是长期开展维护海洋权益斗争的重要支撑。
发展海洋经济与维护海洋权益的斗争密切相关。因为长期开展维护海洋权益的斗争,必须以海洋经济的发展为依托,以海洋经济所取得的效益为支撑,使经济发展与巩固国防相互促进。这就需要国家为发展海洋经济创造必要的条件,加大相应的改革发展步伐。
发展海洋经济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方面。因为海洋经济中的许多新兴产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所必须发展的绿色产业,所以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点之一。而海洋经济中的远洋捕捞产业、海上航运产业、海上风能利用、海上油气资源开发、岛屿和滩涂开发等,都是中国大有可为的待发展产业,也是实现中国国土空间高效利用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当前优先发展海洋经济,还应该给予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保证,并坚持走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比如,在发展海上渔业生产方面,中国的渔船还没有较多地走向远洋,更无法有效发展远洋捕捞产业、远海水下资源勘探、开发产业。因此,必须发挥海洋经济的战略牵引作用,通过发展海洋经济来促进海上力量的建设,使海上防卫力量的建设与发展海洋经济的要求相适应。这是取得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确保维护海洋权益斗争取得双赢的正确途径。从长远的观点看,只有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步伐,使海洋经济取得较好的效益,才能为长期开展维护海洋权益的斗争提供可靠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