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体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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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以“体验”为逻辑起点,由“体验”生发开来,论述“体验”概念的语义史和发展史,研究审美体验重要的现实意义,并探讨“体验”与“认识”、“体验”与“经验”、“审美体验”与“审美经验”、“审美体验”与“非审美体验”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审美体验”自身的内在规定性,以及审美体验与艺术活动的关系等问题。

上编“审美体验本体论阐释”旨在从微观角度探讨“审美体验”的内部规律和内在规定性。这一编主要讨论审美体验的本质、特性、发生、层次和效用等问题。

中编“审美体验与非审美体验”立足于多学科交叉的研究视角和分析方法,旨在从宏观角度探讨审美体验与日常体验、道德体验、宗教体验、科学体验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即探讨“审美体验”的外部规律和外部联系。这一编要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审美体验”作为一种审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并非孤立的心理意识或心理现象,它必定与人的其他体验或意识存在种种内在联系。人们的各种体验可以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转化。

下编“审美体验与艺术活动”兼顾艺术活动中的创作和欣赏这两极,探索“审美体验”与语言、想象、理解、意象和传达之间的关系。

笔者选择“审美体验”作为研究课题的目的是想对国内学术界有关这一课题的已有研究成果作一番系统梳理,以弥补已有研究的某些疏漏和不足。如审美体验与日常体验、道德体验、宗教体验、科学体验等非审美体验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目前学界还鲜有人问津,笔者把这些问题专门列为一编进行讨论,目的是说明这样两个问题:第一,审美体验不仅仅是主体的个体心理体验的方式和结果,其中也含有社会历史内容。第二,美与其他事物不可分割。审美体验与其他体验也不可分割。

审美虽是艺术的本质属性,但它并非高高在上、独居重地,不与其他社会因素发生联系。关于审美与其他社会因素的联系,巴赫金在《哲学美学》一书中曾作过精彩的论述。他指出,文化具有系统的整体性。某一文化领域(如认识、道德伦理、艺术等领域)作为一个整体所构成的问题,可以理解为是这一领域的边界问题。不应把文化领域看成是既有边界又有内域疆土的某种空间整体。文化领域没有内域的疆土,因为它整个都分布在边界上,边界纵横交错,遍于各处,穿过文化的每一要素。每一文化现象、每一单独的文化行为,都有着具体的体系;可以说它连着整体却是自立的,或者说它是自立的却连着整体。只有在这一具体的体系中,即同文化整体的直接关联和定位中,现象才不再是简单的存在,赤裸裸的事实;它有了分量、有了含义,仿佛成为某种单体,在自身中反映着一切,自身又被一切所反映。每一文化现象都是具体的、成体系的,亦即针对它面临的其他文化方面的现实,必取某种重要的立场,因而也就参与到文化固有的整体之中。审美作为人类的一种文化现象和行为,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现象,它与文化的其他领域,如认识、伦理、道德等必然发生这样那样的联系。巴赫金认为审美的特点是积极接受和具体融合自然界与人类社会。艺术家以审美的立场反映非审美的现实。艺术作品获得生命与意义,是发生在活生生的、具有意义的世界里,也涉及认识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宗教的诸方面。无论是整部艺术作品,还是它的某个因素,仅仅从抽象的文学规律的观点上看,都是不能理解的;而是必须要考虑其意义方面,亦即认识和行为所能具有的规律性,因为具有审美意义的形式所把握的,不是什么虚空,而是顽强不息、自成规律、内蕴含义的人生追求。巴赫金的阐述是独到而深刻的。根据巴赫金的理论,艺术不是整个文化系统的中心,而是与其他文化现象和行为一样共处于文化整体系统的边界。同样,审美也不是艺术的中心,它与艺术中的各种各样的非审美因素有着纵横交错的内在联系。认识、宗教、伦理等因素并不孤立于审美之外,它们本身就是艺术内容的构成因素。正如阿·布罗夫所言:“承认艺术的实质是审美的实质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我们因此就会使艺术失去它的认识性质、利害关系以及真和善的标准,这是因为审美按其性质来说,本身就包含着所有这一切东西。”[1]

如上所述,美与其他事物不可分割,艺术中的审美因素与非审美因素彼此交融。同样道理,审美体验与诸如日常体验、宗教体验、道德体验、科学体验等非审美体验也不可分割。正如狄尔泰所言:“当艺术的起源和各种理想的存在都回过头来指涉道德和宗教这(两种)至关重要的体系的时候,如果不参照那些与道德和宗教有关的真理,美学的真理怎么可能得到发展呢?”[2]从审美体验的来源和内容组成来看,审美体验是日常生活中各种非审美体验的完善化和组织化。各种非审美体验是审美体验得以产生和深化的前提,如果没有非审美体验作为被剪裁、被纳入、被熔铸的材料,审美体验的心理结构将是空的,那么,审美体验也就无从产生。

本书主要运用社会学和心理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思考和探索“审美体验”问题,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和观点。撰写此书的宗旨不在于建构“体验美学”的理论体系,笔者目前的水平还无力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只能围绕“审美体验”研究一些具体的理论问题。笔者认为,建构严密而完整的理论体系固然很重要,但切实可行地研究和解决一些具体的理论问题也并非没有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1][苏]阿·布罗夫:《艺术的审美实质》,高叔眉、冯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11页。

[2][德]威廉·狄尔泰:《精神科学引论》第1卷,童奇志、王海鸥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84—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