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之恒道: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现代转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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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主体内容

中国传统廉政文化是由多个要素、多个层面构成的综合文化系统。因为,作为政治关系与行政领域之廉洁价值诉求的文化凝结,廉政文化包含了与廉政相关的知识、信仰、规范要求、生活方式以及社会评价等方面的内容。当然,廉政文化不会自动地产生,它需要培育而成。但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朝代更替的频繁,加之社会发育的不成熟,任何一个朝代都不可能完成廉政文化的自觉培育。尽管如此,但透过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历史长河,并将廉政诉求的主线串联在整个历史长河之中时则不难发现,各个朝代对廉政的认知与实践所表征出的廉政诉求,其中以文本形式保存或以口头形式流传下来的,包括历代思想家的廉政认知、历代统治者的廉政制度设计、一些居官从政者对廉政的身体力行,以及社会对一些“清官”的肯定与歌颂所表现出来的廉政期待,等等。这诸多因素的交融与耦合,形成了由倡导性的内容与约束性的内容之双重方式构成的廉政诉求合力,也促进了中国传统廉政文化自觉与不自觉地生成。这样,中国古代社会围绕着廉政这一价值追求而产生的综合文化现象,形成了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归纳起来,中国传统廉政文化涵盖了由教育、制度、监督以及反贪等要素构成的合力系统。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廉政教育文化、清官文化、廉政制度文化、廉政监督文化与反腐惩贪文化等,构成了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主体内容。

一 廉政教育文化

廉政文化既是一种由诸多要素构成的价值体系,也是一种具有丰富内容的知识体系。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它一方面反映了政治与行政关系对廉洁公正等价值目标的文化追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会对政治与行政关系所表现出的权力关系之廉洁性与正义性等价值目标的文化期待。而作为一种知识体系,廉政文化的形成与传播又需要借助于教育的力量。

教育由“教”与“育”组成。《说文解字》曰:“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孟子最早将“教”与“育”结合起来。孟子说:君子有三乐,其中之一乃是“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70]。所谓教育,是指教育者通过一定的手段,将藏于教育对象身心之中的潜质引发出来,并加以培养成现实发展状态的一种社会活动与过程。教育对象之所以可教,是因为他们心中存在着追求美德、追求善行的潜在素质。正如孟子所言:人皆有一种“羞恶之心”与“是非之心”等“善端”,而要将这种潜在的“善端”转化为现实,必须通过教育的方式,引导人主动去“知善”,并促使人主动去“修善”。正所谓“虽有至道,弗学,不知其善也。是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71]。孟子甚至将教育定格为人禽区别的重要标志,并认为教育是促进人伦道德关系形成的重要手段。他说:“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72]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认为,道德与知识具有内在的联系。人因为有了知识而懂得如何做人,人懂得了关于道德方面的知识,并以道德的力量去做道德的事情,这就是美德。否则,人如果没有相关的道德知识,不懂得相应的道德行为规范,就不可能作出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因此,人的行为之善恶,主要取决于他是否具有相关的知识。一个人只有知道什么是善与什么是恶时,他才能趋善避恶。在苏格拉底看来,正义是一种美德。美德是以正义的方式追求善并获得善的能力。因此,苏格拉底说:美德即知识,知识即美德;美德可教,它是可以传授的。

其实,无论是作为一种价值体系,还是作为一种知识体系,廉政观念的形成与廉政意识的强化,都必须通过教育的手段来发挥作用。于是,围绕廉政的价值体系与知识体系而开展的教育,构成了廉政教育。所谓廉政教育,是指教育主体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的系统性干预以促使教育对象形成廉洁从政的观念认识,并促使居官者将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转化为其内心信念,继而将其内心信念外化为自觉的行动,以实现教育对象之廉德的社会化过程。在中国古代,廉政教育不仅包括教育主客体合一情况下的自我廉政教育,而且包括教育主客体分离情况下的君主对官吏的廉洁从政教育、学校廉政教育与家庭廉政教育等形式。这些多种教育形式的文化综合,构成了中国古代廉政教育文化。

(一)教育主客体合一情况下的自我廉政教育

自我教育是指教育主体以自身作为教育客体而进行的辨别是非、真假﹑善恶与美丑的一种教育形式,是在教育主客体合一情况下进行的自我认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自我评价的一种教育方法或教育过程。自我教育因为强调内心的自觉自主性而常常表现出自律、自省、自警与自励的过程。其中,自律是自省、自警与自励的起点,也是自我教育的主要表现形式。自律,作为道德规范的重要约束机制,是指道德主体的自我意志约束,是道德主体将外在于主体的道德要求转化为主体内在良心的自主选择,从而进行自我立法、自我约束的状态。

中国古代向来重视自我教育。特别是儒家,希冀通过自律的方式以加强自我修养。孔子就主张,人们应“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73]。并通过“见不贤而内自省”、“见其过而内自讼”的办法进行自我教育,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这种教育方法被引申到廉政教育中,就是通过自律的方式,努力从自身做起,做到为政清正廉洁,这是中国古代思想家的重要主张,也是历代有作为的君主与居官者加强廉政自我教育的重要着力点。通过自我教育,在克己自律中奉行清正廉洁的从政规范,在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

早在关于原始社会末期的部落首领传说中,就有当政者通过自律的方式以奉行廉洁从政规范的例子。据传,舜帝在位时期,常常“夙夜惟寅,直哉惟清。”[74]即舜帝常常克己自律,早晚敬思其职,为人处事正直清廉。到大禹为政,他生活俭朴,克勤克俭,“卑官室而尽力乎沟洫”[75],努力为大臣们作出榜样。在夏商周时期,一些统治者充分认识到,治吏须先治己,治国应先修身,修身当在自律。如商代开国君主商汤总结了“有夏昏德,民坠涂炭”的教训后,时刻注意保持廉洁自律,坚持做到“不迩声色,不殖货利”。[76]周代先王太王、王季,时刻注意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努力做到“克自抑畏”。[77]到文王时期,文王克勤克俭,从不自傲,穿着粗布衣服,与老百姓一道参加劳动,以知稼穑耕种之苦,从而以德施民,布恩四方,深得老百姓爱戴。《尚书》记载:“文王卑服,即康功田功。徽柔懿恭,怀保小民,惠鲜鳏寡。”[78]周公旦继承周代先辈的传统,时刻注意加强自身修养,克己自律,做到“身贵而愈恭,家富而愈俭,胜敌而愈戒”。[79]

春秋战国时期,涌现出一批以自律的方式恪守廉洁从政规范的重臣。如春秋齐国大夫晏婴,面对当时社会兴起的奢华靡费之风,克勤克俭,克己自律,廉洁从政。他住破房,谢绝齐景公为他建造新房;吃粗糙米饭,谢绝齐景公为他增加补贴;乘老马旧车,谢绝齐景公为他换新车,从而成为春秋时期以自律的方式廉洁从政的表率。如果说晏婴是春秋时期克己奉廉的典型代表,那么,春秋时期宋国司乘子罕,则是通过拒贿的方式来实现自律奉廉的突出例子。《左传·襄公十五年》记载:宋国有人得到一块宝玉,拿来献给子罕,子罕坚辞不受,并说:“我以不贪为宝,而你以玉为宝,如果你把玉献给了我,而我又收下你的宝玉,那咱们都失去了各自的宝。所以,还不如各自拥有自己的心爱之宝为好。”子罕坚持克己自律,不为利诱所动,成为历史上拒贿奉廉的佳话。战国时期,公仪休也是一位坚持自律奉廉的大臣。《韩非子·外诸说右下》记载:鲁国丞相公仪休喜欢吃鱼,有人为了巴结他而投其所好,送鱼上门,结果被公仪休当面拒绝。有人对此表示不解:既然喜爱吃鱼,为何又拒绝别人送来的鱼呢?公仪休则回答说:决不能因为自己喜欢吃鱼而收受别人送来的鱼,如果收了,那是受贿,从而败坏自己的名声。公仪休拒收贿鱼,从此成为历史上的美谈。

在中国封建社会,一些开明的君主常常倡导并亲身躬行廉洁自律。如隋文帝常以节俭自律,并要求皇后与妃嫔及太子等家属成员奉行节俭廉洁的美德。又如唐太宗听从谏臣魏征“居安思危,戒奢以俭”的意见,[80]克己自律,敦行节俭。唐太宗清醒地认识到,统治者只有从上做起,从自身做起,才能起到表率作用。而统治者放纵自身的贪欲,是诱发各种腐败现象并导致政治危机的根本原因,他说:“为主贪,必丧其国;为臣贪,必亡其身。”[81]因此,唐太宗“终日孜孜”、“兢兢业业”,[82]时刻注意带头从自身做起,力戒骄奢,力主倡廉,节制嗜欲。他说:“夫安人宁国,惟在于君,君无为则人乐,君多欲则人苦,朕所以抑情损欲,克己自励耳。”[83]宋太祖也坚持从自身做起,保持为帝前的俭朴习惯,他“躬履俭约,常衣澣濯之衣,乘舆服用皆尚质素。寝殿设青布缘苇帘,宫闱帟幕无文采之饰”[84]。明太祖朱元璋也清醒地认识到,主奢臣贪,主荒臣专,若人君奢侈腐化,贪婪成性,必然导致朝政荒废,贪吏横行。他说:“居上能俭,可以导俗,居上而侈,必至厉民”[85]、“心有不正,百度乖矣”。[86]朱元璋在总结历代帝王兴亡的原因时说:“丧乱之源,由于骄奢。大抵居高位者易骄,处逸乐者易侈。骄则善言不入而过不闻,侈则善道不立而行不顾。如此者,未有不亡。”[87]朱元璋深知帝王骄奢淫逸的腐败现象危害极大,因而自律甚严,带头作出表率。他在击败陈友谅后,见宫内有一张镂金床,决不据为己有去享用,而是当众将它砸毁,说用则丧志。朱元璋登基后宣布,宫中不再设女乐。他还令儒士将古代无道昏君的劣迹编辑成书,供他阅读,以便“知其丧乱之由,以为之戒耳”[88]。每逢地方遇特大灾害,朱元璋与皇族家室都吃一顿麦饭和野菜,以表示与民同甘共苦。朱元璋以身作则,勤于政事,躬行节俭,倡导廉政勤政,从而开创了明初一度的政治清廉之风。清代康熙也以清廉俭约自律,他“虽贵为天子,衣服不过适体;富有四海,而每日常膳,除赏赐外,所用肴馔,从不兼味”。在康熙看来,俭约可以养成清廉之德,“若夫为官者俭,则可以养廉……俭以成廉,侈以成贪,此乃理之必然”[89]

中国封建社会还涌现出许多以清廉自持的政要。如东汉时期,庐江太守羊续,自律奉廉。他喜欢吃鱼,但却从不收受贿鱼。有人行贿给他送来了鱼,他却把鱼悬挂在大堂屋檐下,风吹日晒变干了。当又有人送鱼给他时,他指着干鱼对人说:“你不想让我把鱼再挂起来吧?”送鱼者只好悻悻而返。此事对后来者产生很大的影响。明代于谦非常欣赏羊续自律奉廉的行为,特赋诗赞道:“喜胜门前无贺客,绝胜厨传有悬鱼。清风一枕南窗卧,闲阅床头几卷书。”又如东汉杨震,他慎独自律、断然拒贿的故事,更是传为美谈。《后汉书·杨震传》载:杨震由荆州刺史迁任东莱太守。途中经过昌邑,曾被杨震荐举为昌邑令的荆州茂才王密,在夜间怀金拜见。杨震知道后,严词拒绝说:“故人知君,君不知故人,何也?”王密说:“大人请放心,夜间无人知晓。”杨震声色俱厉地回答说:“天知、神知、我知、子知,何谓无知?”王密只好作罢。杨震坚持拒收故人贿金,关键是坚持以慎独为自律大坝,筑起了自己的拒贿防线,其境界之高,当为自律奉廉的典范。这一典故被载入各种教科书中,如《幼学琼林·珍宝》中载曰:“汉杨震畏四知而辞金。”

在宋代,也出现了不少以清廉自持的官吏。据宋吴坰所著《五总志》记载,北宋一位地方官以为当朝宰相王安石善于诗文,自然喜爱“文房四宝”,为投其所好,送来一方砚石,并当面夸耀道:此玉“呵之可得水”。王安石却回绝说:“纵得一担水,又能值几何!”王安石拒收砚石,与子罕不受宝及公仪休拒收贿鱼等典故,有异曲同工之妙。表现出他们自律奉廉的崇高品质。北宋名臣包拯,以清廉自持,从不收礼。在他六十寿辰时,皇上给他送来寿礼,并附诗一首:“道高德重一品卿,日夜操劳似魏征。今日皇上把礼送,拒之门外理不通。”包拯宁愿得罪皇帝也不能破例收礼,并以诗拒礼曰:“铁面无私丹心忠,作官最忌念叨功。操劳本是分内事,拒礼为开廉洁风。”

在明代,信阳知府胡守安,自律甚严,从不收取薪水之外的一分一文,在即将离任时,他作诗《任满谒城隍诗》以表其志:“一官来此几经春,不愧苍天不负民。神道有灵应识我,去时还似到时贫。”明代永乐年间监察御史吴讷,人品刚直公正,以廉洁自持。曾巡视贵州,返京时,地方土司赠送黄金百两,吴讷自律拒纳,当场在礼盒上题诗回绝:“萧萧行李向东还,要过前途最险滩。若有赃私并土物,任教沉在碧波间。”明代一位主考官李汰,在福建主持科举考试时,有人想以黄金五十两行贿,以达到“金榜题名”的目的。李汰当即题诗拒贿:“义利源头识颇真,黄金难换腐儒贫。莫言暮夜无知者,怕塞乾坤有鬼神。”[90]明成祖至景帝连续五朝的廉吏王翱,在他70岁时,被任命为吏部尚书,一干就是15年,直到去世。他身居官场几十年,尽管位高权重,但他始终保持公正、廉洁的品质。王翱“以用贤报国为己任”,决不拿手中的权力作交易。对权势者的嘱托,他都“毅然拒之,辞色俱厉”。为了防止别人登门拜谒,他在公务之外的时间常宿于官署,很少回家。所以,在他任职期间,“门无私谒,权势请托不敢行”。明代于谦,为人为官清白,并以此自律,他在任河南巡抚时,有一次进京,朋友劝他带些蘑菇、线香等河南土特产进京。于谦笑道:“带有清风足矣!”并写下《入京》诗一首:“绢帕蘑菇与线香,本资民用反为殃。清风两袖朝天去,免得闾阎话短长。”清代同治年间,江西贵溪人姚步瀛,在浙江慈利当县令时,为官清廉,为百姓办实事,察民情,减免租税,发展生产,兴办学校。经过两年治理,老百姓安居乐业,为表达感激之情,十里八乡的乡民带着土产品来县衙道谢,姚步瀛婉言谢绝,并在门上挂上一副对联:“百里才疏勤补拙,一官俸薄俭养廉。”姚步瀛经常用对联告诫自己,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

在中国古代社会,许多为官清廉者之所以能坚持洁身自重、清廉自守的高风亮节,是因为他们都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利关系,从而能坚持重名节而轻利欲。同时,一些统治者之所以能坚持自律奉廉,是因为他们认识到:当政者自身的廉洁自律,是引导社会风气的关键所在。只有当政者从自身做起,加强修养,做到廉洁俭朴,才能在社会产生巨大的感召力和影响力。正如孔子所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91]就是说,统治阶级只有从自身做起,做到律己以廉,才能产生巨大的示范力量,否则无法教育和端正别人!这一思想得到封建社会许多思想家的高度认同。汉代桓宽认为,实行廉政的关键,就是要从统治者自身的表率作用做起。他说:“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之身。”[92]东汉思想家王符也认为:“夫修身慎行,敦方正直,清廉洁白,恬淡无为,化之本也。”[93]诸葛亮也强调了统治者自身表率作用的重要性,他说:“上之所为,人之所瞻也,夫释己教人,是谓逆政,正己教人,是谓顺政。故人君先正其身,然后乃行其令。”[94]就是说,道德教化首先必须从最高统治者自身做起,否则,政令便无法得以贯彻,倡廉更是无从谈起。正如此,诸葛亮常常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唐代诗人白居易说:“上苟好奢,则天下贪冒之吏将肆心焉;上苟好利,则天下聚敛之臣将置力焉。”[95]因此,要整顿吏治,首先必须要求在上者先端正自己。宋代陈襄也说:“吏之贪不可不惩,吏之玩不可不治。夫吏之贪玩,固可惩治矣,然必先反诸己,以率吏……唯圭壁其身,纤毫无玷,然后可以严责吏矣。”[96]就是说,统治者必须先从自身做好表率,才能劝诫别人。宋代思想家真德秀在其《西山政训》中将“律己以严”摆在为官者当“四事自勉”的首位,所谓“四事自勉”,即律己以严、抚民以仁、存心以公与莅事以勤。在真德秀看来,“律己以严”之所以被摆在第一位,是因为“凡名士大夫者,万分廉洁,止是小善一点,贪污便为大恶不廉之吏。如蒙不洁,虽有它美,莫能自赎,故此为四事之首”。元代政治家张养浩也认为,为官者当公正做事,清廉做人。他说:“廉以律身,忠以示上,正以处事,恭慎以率百僚。”[97]“士而律身,故不可以不严也……自律不严,何以服众?”[98]在张养浩看来,居官者只有廉洁自律,才能以德服人。清代思想家王永吉说:“大臣不廉无以率下,则小臣必污;小臣不廉无以治民,则风俗必败。”[99]就是说,居官者清廉与否的从政道德作风,是引导社会风气的风向标,为官者只有廉洁自律,才能引导社会风俗纯正;而居官者为政清廉作风的形成,又需要居官者从上到下做好表率。

律己以廉的关键在于克制自己的欲望,崇尚俭约。在中国古代思想家看来,“惟俭可以助廉”[100]。即统治者只有克制自己的欲望,躬行俭约,才能防止其打开贪欲的大门,从而为天下百姓作出表率,百姓才会上行下效,崇尚淳朴。中国封建社会许多思想家的观点可以证明这一点。如三国时期,蜀相诸葛亮主张“救奢以俭”,并认为“廉平可使赏罚”[101]。即要求各级官吏克制欲望,躬行廉洁,带头约束自己。唐代陆贽将统治者克制欲望视为“清净之源”,并将俭约喻为“不贪之宝”。他说:“普澄其源,宏清净,无欲之风,守慈俭不贪之宝,是将感人心而天下服,何有事情不通之患乎!”[102]宋代陈襄认为,欲使官吏致其廉,在于其俭约,“莫若量其所入,节其所用”[103]。元代徐元瑞也认为,官吏尚廉应在于其甘愿过一种淡薄的生活,谢绝一切有碍于政事公正的行为。他说:“尚廉,谓甘心淡薄,绝意纷华,不纳苞苴,不受贿赂,门无请谒,身远嫌疑饮食宴会,稍以非义,皆谢却之。”[104]明代海瑞认为,政治的清正廉明在于居官者行事公正,生活俭约。他说:“公以生其明,俭以养其廉。”[105]明代扬昱《牧鉴》引广昌何氏言:“居官须要淡薄,若欲美食美衣……必至贪财。”清代思想家陈弘谋引魏象枢的话说:“清正俭约,是居官之良法。”[106]清末思想家魏源也强调:“俭,美德也;禁奢崇俭,美政也。”[107]可见,中国古代思想家将俭约与廉德紧密联系一起,认为俭约是居官者倡廉之必需,从而为居官者遵循廉政之道,提供了自律的切入点。

(二)统治者对臣属进行的劝导式廉政教育

官员是否清廉,关系到国家政治的清明与否直至政权的兴衰。然而,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不是一个自然生成的过程,而应该需要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手段来促使人的廉德走向社会化的过程。因而,通过道德教化,要求居官从政者做到为官清正廉明,是中国传统廉政教育文化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古代社会,大凡有作为的统治者常常通过劝导的方式,加强对臣属的廉政教育,以增强他们对廉洁从政的感悟与体认,进而促使他们养成清正廉洁的道德品质。

中国先秦时期就已出现了一些统治者进行廉政道德教化的成功例子。据传,舜帝在位时,他不仅从自身做起,而且不忘教育身边的人要“克勤于邦,克俭于家”[108]。在商代,商王盘庚不仅自己做好表率,而且常常告诫贵族统治者“无总于货宝”[109],不要贪财。在周代,周公不仅自己严格自律,而且常常教育官员贵族要克勤克俭,敬德保民。周公还作《康诰》、《酒诰》、《召诰》、《洛诰》、《多士》、《无逸》、《君奭》、《立政》等篇,成为周初统治者加强道德教育的最好文本。其中在谈到夏商灭亡的教训时指出:“天降丧于殷,罔爱于殷,惟逸”[110]、“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111]从而要求统治者时刻保持警惕,做到“克俊有德”[112]、“惟兹惟德称”[113]、“不可不敬德”、“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114]。而敬德的一个重要方面,则是以如履薄冰之心,小心翼翼,“不敢自暇自逸”[115]、“知稼穑之艰难”、“治民祗惧,不敢荒宁”、“无淫于观、于逸、于游、于田,以万民惟正之供”。[116]周公所谈到的敬德,自然包括敬重廉洁之德,周公要求贵族官员做到“无逸”、“不敢荒宁”、“无淫”等训诫,说明了这一点。

在中国封建社会,一些有作为的统治者总是积极加强对臣属的廉政教育。如在西汉时期,汉文帝和汉景帝大力提倡节俭,并告诫大臣:黄金珠玉,饥不可腹,寒不同衣。东汉初期,光武帝认识到,统治者的生活奢华是贪污腐败产生的重要根源。因此,他带头不主奢华,并劝勉官员勤修于政:“务进柔良,退贪酷,各正厥事焉。”[117]三国时期,蜀国丞相诸葛亮一方面以身教的方式严于律己,保持俭朴本色,另一方面劝勉官员力戒奢华。在诸葛亮的影响下,蜀国涌现了如蒋琬、董允等一批清廉之臣。

在唐代,唐太宗勤于并善于对大臣加强廉政教育。他秉承孔子的“举善而教不能,则劝”[118]的方式,告诫群臣要廉洁自律,并经常使用类比的办法,反复劝喻群臣不要贪污受贿。他以明珠与性命对比,告诫侍臣孰轻孰重。唐太宗说:“人有明珠,莫不贵重。若以弹雀,岂非可惜?况人之性命甚于明珠,见金钱财帛不惧刑网,径即受纳,乃是不惜性命。明珠是身外之物,尚不可弹雀,何况性命之重,乃以博财物耶?……妄受财物,赃贿既然露,其身亦陨,实为可笑。”[119]就是说,明珠是一种宝物,非常可贵,但如果用它来弹击麻雀,实在太可惜了。况且人的性命比明珠还珍贵,如果见钱眼开而将法律置之于度外,纳贿受贿,这是不珍惜自己性命的表现。明珠是身外之物,尚且不可用来弹击麻雀,何况人的性命如此宝贵,哪能用来换取财物呢?纳贿受贿,等到事情败露时,其性命也就难保了,这种结果实在可笑。唐太宗又通过算经济账的方式告诫群臣:不要心生贪念,不要因小失大。他说:“朕尝谓贪人不解爱财也。至如内外官五品以上,禄秩优厚,一年所得,其数自多。若受人财贿,不过数万。一朝彰露,禄秩削夺,此岂是解爱财物?规小得而大失者也。”[120]唐太宗还以大自然中的鱼和鸟等动物因贪食被捕作类比,告诫大臣们不要心生贪念。他说:“古人云:‘鸟栖于林,犹恐其不高,复巢于木末;鱼藏于水,犹恐其不深,复穴于窟下。然而为人所获者,皆由贪饵故也。’今人臣受任,居高位,食厚禄,当须履忠正,蹈公清,则无灾害,长守富贵矣……然陷其身者,皆为贪冒财利,与夫鱼鸟何以异哉?卿等宜思此语为鉴诫。”[121]就是说,飞鸟栖息于树林,唯恐树木不高,故筑巢于树木顶端;鱼藏于水中,唯恐水不深,故穴居于水底洞穴中。然而之所以又被人们捕获,都是因为贪饵的缘故。而大臣受任命,居高位,食厚禄,理应履行忠诚正直之义,恪守清廉无私之道,这样才能既没有灾祸,又长守富贵!而那些以身犯法的,都是因为贪利的缘故,这与那些鱼鸟被捕有什么不同呢?所以,应好好深思,并以此为戒。唐太宗对大臣的劝导式廉政教育,往往推心置腹,谆谆教导,以提醒群臣深思贪念之害,即贪污于情于理于法,以及于公于私都是有害的。他说:“若徇私贪浊,非止坏公法,损百姓,纵事未发闻,中心岂不常惧?恐惧既多,亦有因而致死。大丈夫岂得苟贪财物,以害及身命,使子孙每怀愧耻耶?卿等宜深思此言。”[122]就是说,如果徇私贪污,不但破坏国法,伤害百姓,而且也会害及自己身家性命,并使子孙蒙受羞耻,因而,不能不引人深思。唐太宗对群臣的廉政教育,往往深入浅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情理结合,既寓情于理中,又寓理于情中。

在明代,开国君主朱元璋对大臣进行的廉政教育也富有代表性。朱元璋多次告诫官员:“天下始定,民财力俱困,要在休养安息,惟廉者能约己而利人,勉之。”[123]在朱元璋看来,廉贪的区别在于,廉者克己利人,贪者损人肥己。即:“惟廉者能约己而利人,贪者必浚人而厚己。况人有才敏者或泥于私,善柔者或昧于欲,此皆不廉致之也。”[124]基于此,朱元璋多次告诫太子、诸王和功臣等,要以俭约为宝,以骄奢淫逸为戒。朱元璋说:“吾尝谓珠玉非宝,节俭是宝。”[125]在朱元璋看来,勤俭清廉为治身之本,奢侈腐化为丧家之源。所以,他常常告诫群臣,勿居功自傲,勿徒拥虚位,勿假公济私,勿纵欲骄奢。要求群臣“宜量入为出,裁省妄费,宁使有余,勿令不足”[126]。朱元璋常说:“人处富贵,欲不可纵,欲纵则奢;情不可佚,情佚则淫,忧危乘之。”[127]朱元璋又认为,治人先治己,正己以率下。统治者节俭清廉的表率作用是促使社会形成节俭风气的关键。因此,倡节俭之风,必须从上做起。他说:“所谓俭约者,非身先之,何以率下?小用不节,大费必至。开奢泰之原,启华靡之渐,未必不由于小而至大也”、“夫上崇节俭,则下无奢靡”。[128]朱元璋还教育群臣通过换位思考法,即通过角色互换的方式思考贪贿之害,他对大臣们说:若因财迷惑其心,止知己利,不知良善受害,无可申诉。若将犯罪受刑之苦,以己推之,岂有因贪赃而害于良善者?为使大臣们执法守法,朱元璋还每当朝会之后,与大臣们讨论历代法律,并要求百司官吏熟读律令。朱元璋又将自己编写的四本诰书印成册,发给每位官员,让他们学习,从中接受教育。朱元璋还编写了《醒贪简要录》,亲自在奉天门向百官宣读,并颁布天下。每次诛杀重大贪污犯,朱元璋命令刑部将其罪行印发至各县衙门,广为张贴,还命令官员都到刑场观斩,以受教育。

在清代,康熙皇帝也非常注意加强对大臣的廉政教育,并时常告诫臣下要为官清廉。他说:“官以清廉为本。”[129]康熙认为,百姓的生活状况与官吏的廉洁与否具有很大关联性。他说:“每念民生之休戚,由于吏治之贪廉。”[130]因而,康熙要求其官吏树立廉耻之节操,“人臣服官,首重廉耻之节”、“廉耻之道已亏,岂能修举职业”。[131]在康熙看来,百官“悉尚廉洁,使民生得遂”[132]。即居官者廉洁从政,必定使得老百姓的生活安逸。康熙经常劝勉其官吏:为官一任,要清廉自守,造福一方,并要求百官大臣从上到下作出表率,以正本清源。他说:“朝廷致治,惟在端本澄源。臣子服官,首宜奉公杜弊。大臣为小臣之表率,京官乃外吏之观型。大法则小廉,源清则流洁,此从来不易之理。”[133]康熙还要求百官“当洁己爱民,奉公守法,激浊扬清,体恤民隐”。[134]他劝诫大臣说:“尔等为官,以清廉为第一,为清官甚乐,不但一时百姓感仰,即离任之后,百姓追思建祠以祀,岂非盛事。盖百姓虽愚,而实难欺,官员是、非、贤、不肖,人人有口,不能强之使加毁誉。尔等各宜自勉。”[135]康熙又认为,为官清廉之道,当在于以俭养廉,以公胜私,公而忘私。他说:“大凡人臣事君之道、公尔忘私、乃为正理……事君者果能以公胜私,于治天下何难?若挟私心,则天下必不能治。”[136]此外,康熙还要求官吏躬行节俭,力戒奢华。他说:“若俭约不贪,则可以养福,亦可以致寿。若夫为官者俭,则可以养廉。居官居乡,只缘不俭,宅舍欲美,妻妾欲奉,仆隶欲多,交游欲广,不贪何从给之?与其寡廉,孰若寡欲?语云:‘俭以成廉,侈以成贪。’此乃理之必然者。”[137]康熙帝倡导节俭,并希望通过身体力行来感化臣属,从而在全国形成良好的节俭风气,以至“令家喻户晓,务使敦本兴让,崇俭黜浮……风俗日益淳朴”。[138]雍正帝也注意加强对臣属的廉政教育,并希望其官吏形成廉洁奉公的德行操守。他告诫官吏要坚持清廉之操守。他说:“操守清廉乃居官之大本。故凡居官者,必当端其操守以为根本。”[139]

总之,中国古代一些有作为的统治者对臣属的廉政教育,注重谆谆善诱,往往以理服人,也常常以情动人,并通过身体力行的身教方式,产生道德示范的感化力量,以希冀大臣们形成廉洁从政的品德。这种教育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如在唐太宗的道德教化感召下,贞观时期涌现了大批廉洁之士,“由是官吏多自清谨”[140]

(三)各类形式的学校教育开展的廉政教育

对于个体而言,要懂得为人处世之道,必须通过学校的系统性教育。而要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俗,也必须通过学校教育来化育人民。因为,个体对于文化知识的系统性学习与掌握,对社会规范与道德准则的系统性接受,以及个体的价值观念的形成,学校教育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对此,《礼记·学记》曰:“君子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学乎”、“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是故古之王者,建国君民,教学为先”。[141]从一定意义上讲,学校教育是人生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着个体社会化的水平和性质。因此,学校教育是人类知识教育与德性教育的重要场所,也是中国古代加强廉政教育的重要方式。在中国古代,学校廉政教育分别融入于官学、私学及蒙学等不同形式的教育之中。

1.中国古代官学中的廉政教育。官学,顾名思义,即中国古代官府设立的学校。传说在夏代时就已经有了称为“校”的以教为主的学校。在商代,则出现了“序”、“庠”、“校”、“学”等之类的贵族学校,成为官学的雏形。到了西周时期,官办学校除了“序”、“庠”、“校”、“学”等之外,周天子还专门设立教育贵族子弟的大学,称为“辟雍”。《五经通义》载:“天子立辟雍者何?所以行礼乐,宣教化,教导天下之人,使为士君子,养三老,事五更,与诸侯行礼之处也。”就是说,设立辟雍的主要目的在于教化和引导天下之人,学会包括廉德在内的各种道德义理。到了封建社会,官学经历了不同形式的发展,如汉代的太学、鸿都门学等中央官学与“学”、“校”、“序”、“庠”等地方官学,以及隋唐以后诸朝的国子监等中央官学与不同名称的地方官学。各类官学中的一项重要教育内容,就是通过学习儒家经典,加强对学生包括廉洁教育在内的道德品质教育。汉代陆贾说:“设辟雍庠序之教,以正上下之仪,明父子之礼,君臣之义,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弃贪鄙之心,兴廉洁之行。”[142]董仲舒也认为,官府设立的各类学校是加强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他说:“古之王者明于此,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立太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故其刑罚甚轻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习俗美也。”[143]董仲舒所说的“教化”,无疑包含了廉政道德教育在内。中唐时期政论家陆贽更是明确地提出,官办教育的重要目的则是培育各级从政者尚廉的道德品性。他说:“臣闻‘作法于凉,其弊犹贪;作法于贪,弊将安救?’示人以义,其患犹私;示人以私,患必难弭。故圣人之立教也,贱货而尊让,远利而尚廉。”[144]

2.中国古代私学中的廉政教育。私学,是与官学相对的一种办学形式,是指中国古代私人创办的学校。春秋时期,礼崩乐坏,文化下移,学校教育由“学在官府”向“学在四夷”转变,私学就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的。不同学派的思想家纷纷聚徒讲学,宣扬自己的学术思想,其中包括他们对廉政的思想认识,他们希冀通过宣讲教育来影响弟子们,进而通过弟子们来宣讲和传播自己的思想主张。这里从儒家私学与墨家私学中可以窥见。

孔子是儒家私学的开创者。他坚持“有教无类”的原则,招收分别来自于贵族与平民的不同弟子。他不仅教育弟子学习礼、乐、射、御、书、数等“六艺”,而且教育学生传习《诗经》、《尚书》、《周礼》、《礼记》、《周易》与《春秋》等“六经”。而“六经”是儒家经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涵盖了极其丰富的包括廉政教育在内的道德教育内容。如《诗经》中有“彼君子兮,不素餐兮”之歌,《尚书》中有“廉隅”之德,《周礼》中有“六廉”之说,《礼记》中有“廉以立志”之论,等等。在教育学生时,孔子特别突出了道德教育的优先性,他要求学生要“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145]。孟子则从人性善的观点出发,主张通过学校教育加强对人的道德教化,通过“谨庠序之教”以使人“明人伦”之理。孟子主张用贤才,并对此提出独到的看法。他说:“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146]孟子主张不妄取。他说:“可以取,可以毋取,取则伤廉。”[147]这里的“取”,就是指“妄取”。孟子还主张惩贪。他认为,对于那些贪官,“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148]。荀子也主张通过发展学校教育来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平。他说:“立大学,设痒序,修六礼,明十教,所以道之也。”[149]荀子在强调道德教育的同时,也突出了法治的重要性。他说:“法者,治之端也”、“隆礼至法则国有常”。[150]在荀子看来,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应该起到“禁暴恶恶,且惩其未也”的目的。荀子还主张对违法犯罪的官吏加以惩处,做到“正法以治官”,[151]使“百吏畏法循绳”。[152]

墨子是墨家私学的开创者。“墨翟贵廉。”[153]这是其他学派对墨子的评价。墨子也招收许多弟子讲学,并对他们宣扬自己的学术主张。他认为,君子之道有廉、义、爱、哀“四行”,“四行者不可虚假,反之身者也”。[154]就是说,人应当具有廉、义、爱、哀四种品行,这是人们应当遵循的而非可有可无的道德品行。而社会之所以出现“淫暴寇,乱盗贼”的失范现象,主要是因为一些贪官污吏“厚敛于百姓,暴夺民衣食之财”。[155]所以,墨子主张通过整顿吏治来达到为政清廉的目的。他说:“吏不治则乱。”[156]只有加强对官吏的治理,实现政治清廉,才能从根本上正本清源,促使民心纯朴和社会稳定。

私学在封建社会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在汉代,由于统治者实行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读经成为世人求取功名的重要途径。一些经学大师于是兴办私学,招收弟子,有的甚至颇具规模,如汝南南顿人氏蔡玄,“学通《五经》,门徒堂千人,其著录者万六千人”。[157]汉代私学中教授的重要科目之一,便是根据汉代察举制的需要,对学生传授孝廉科目。魏晋南北朝承袭汉代兴办私学的传统,私人讲学之风也延续不断,其中讲授的科目之一,便是根据当时推行的九品中正选官制的需要,开设孝廉科目。在唐代,私学更是遍布城乡,并出现了一种新式的讲学场所,即书院。北宋之后,书院成为一种“制度化的私学”,[158]如宋代出现了岳麓书院、白鹿洞书院、睢阳书院、石鼓书院等四大书院,以及建于北宋盛于明代的东林书院等。这些书院成为传统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也是进行传统廉政文化教育的重要阵地。如岳麓书院以致力于道德人格培养为目标,以“忠、孝、廉、节”与“整、齐、严、肃”为院训,培养了不少具有正直廉洁人格的人士。又如白鹿洞书院学规中,以“言忠信,行笃敬,惩忿窒欲,迁善改过”为修身之要,以“正其宜(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为处事之要,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行求不得,反求诸己”为接物之要,以教育世人“明义理,以修其身,然后推以及人”[159]。这里的“明义理”、“修其身”,无疑包括明正直清廉之义理,修炼克己奉廉之身心。又如兴盛于明代的东林书院,秉承“读书、讲学、爱国”的院训,提倡学习书本知识与关注社会现实相结合,形成了学以致用、为人正直、为官清廉、关心政治与热爱国家为主要内容的鲜明的东林精神。特别是其“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的以天下为己任的爱国精神,对教育后人将读书与爱国与实践相结合,并积极培育廉洁自爱、发奋有为的人格精神,产生了深远的积极影响。

3.中国古代蒙学中的廉政教育。蒙学,顾名思义,即人生启蒙教育。蒙学的教育对象主要为未成年的幼儿。尽管蒙学与家庭教育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家庭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分量,但蒙学又是与小学、大学相并列的一种学校教育的不同阶段,是属于私学性质的学校教育的初级阶段。故此,本文将其作为一种学校教育类型而单列出来。

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关于蒙学教育的读本。《汉书·艺文志》载:周宣王太史作《史籀》,成为中国历史上记载最早的蒙学课本。蒙学教育在封建社会得到很大发展,并在宋明之后兴盛起来,许多蒙学教育教材经典读本也不断出现。一些蒙学经典如《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颜氏家训》、《朱子家训》、《幼学琼林》等,大都出经入史,集百家之精华,引经据典,朗朗上口,使人易懂,因而被许多家庭作为加强对未成年幼儿的知识教育与道德教育的重要读本。而这些蒙学经典中渗透了许多关于廉政教育的思想。

如《三字经》中的“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等等,这些美文,都是教育孩子要养成良好的品德,成为敢做善事的人。又如《千字文》中有“节义廉退颠沛匪亏”的劝言,就是说,气节、正义、廉洁、谦让等美德,即使是在一个人在最穷困的时候也是不可亏缺的,从而告诫小孩要从小养成上述品德。《幼学琼林》还分别用“越王石”、“合浦还珠”、“崔烈买官”等典故来歌颂廉人廉事,贬斥贪人贪事。

“越王石”的典故,出自《南齐书·良政》。说的是五代时期,传说福州城东“海边有越王石,常隐云雾”。当地人常常到海边寻觅,希望能观赏到这块美丽的石头,都没能实现这一愿望。后来,虞愿迁任南齐晋安郡太守,他上任后,不仅为人正直,布衣素食,而且约法三章:拒收贿赂,严惩送收金银财宝的官吏;秉公执法,从不偏袒有权有势之人;乐善好施,经常抚恤贫弱无助之民。由于他为官清廉,造福一方,深得百姓爱戴和敬重。有一天,虞愿太守到海边散步,突然看见了那块传说中美丽的越王石。晋安百姓听说后,“愿往观视,清彻无隐蔽”。据传这是因为虞太守为官清廉,“善政犹存,遗风易遵,差得无事”,从而感动了天地,天地拨开云雾,才致“清廉太守乃得见”越王石。故此,《幼学琼林·地舆》篇中引用“太守廉则越石见”此典故,是为了颂扬为官清廉者,并告诫后人做人做官应当清廉为本。

“合浦还珠”的典故,出自《后汉书·循吏列传》。讲的是东汉时期,合浦郡(今广西合浦)海边盛产珍珠,当地百姓多以采珠为生,通过贸易换取粮食等生活品。但“先时宰守并多贪秽,诡人采求,不知纪极,珠遂渐徙于交阯郡界”。即当地官员贪珠敛财,责令采珠人无限度地掠夺式捞取珍珠,竟使合浦的珠蚌纷纷迁徙至相邻的交阯郡(今越南)边界。百姓由此失去生计,陷入困顿境地。孟尝被任命为合浦太守之后,廉洁自守,并采取措施,革易前弊,废除恶政,减轻百姓负担。于是,“去珠复还,百姓皆反其业,商货流通,称为神明”。就是说,那些迁徙外地的珍珠又纷纷迁回合浦,百姓的生计重新有了保障。孟尝为官清廉,身在珠乡,位居显位,不染贪珠积财之污秽。而珍珠在当地被传为神物,通神灵。贪秽之官当任,它们纷纷迁徙;廉洁之官到来,它们又纷纷返还。故此,《幼学琼林·珍宝》篇中说:“孟尝廉洁,克俾合浦还珠。”尽管带有神话色彩,但喻含了对清廉之官大加歌颂的旋律。

“崔烈买官”之典故,出自《后汉书·崔骃列传》。东汉灵帝时期,一位叫崔烈的人,用五百万贯钱买了个司徒官职。司徒是与太尉、御史大夫并称为“三公”的掌握军政大权的高官。大臣们尽管没有当面谈及崔烈的丑行,但却在他背后议论纷纷,使得崔烈声誉衰减。崔烈却依然自我感觉良好。有一天,他问儿子崔钧说:如今我位居三公,人们对我有何议论?崔钧据实相告:“今登其位,天下失望。”崔烈问其何故,崔钧回答说:“论者嫌其铜臭。”铜臭味由此得来。故此,《幼学琼林·珍宝》篇中说:“崔烈以钱买官,人皆恶其铜臭。”表达了对买官卖官这一无耻行为的嘲讽。

除了《三字经》、《千字文》与《幼学琼林》等蒙学读本中的廉政教育之外,《弟子规》、《增广贤文》、《菜根谭》以及《围炉夜话》等蒙学经典中,也含有不少关于廉政教育的内容。如《弟子规》中曰:“物虽小,勿私藏,苟私藏,亲心伤。”“见人善,即思齐,纵去远,以渐跻;见人恶,即内省,有则改,无加警。”《增广贤文》中曰:“知足常足,终身不辱。知止常止,终身不耻。”“宁向直中取,不可曲中求。”“善事可作,恶事莫为。为善最乐,为恶难逃。”“贪他一斗米,失却半年粮;争他一脚豚,反失一肘羊。”“官有正条,民有私约。”“奉劝君子,各宜守己。”《菜根谭》中曰:“居官有二语曰:‘惟公则生明,惟廉则生威。’居家有二语曰:‘惟恕则平情,惟俭则足用。’”《围炉夜话》中曰:“心能辨是非,处事方能决断。人不忘廉耻,立身自不卑污。”等等。这些蒙学经典读本,以简洁明了、朗朗上口的语言,反复教育儿童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光荣的事情,什么是可耻的事情。从而告诫儿童廉洁是一种善的品性,是光荣的事情;而贪腐则是一种恶劣的品性,是可耻的事情。

(四)不同形式的家庭教育中开展的廉政教育

家庭教育是作为个体的人所接受的最初教育,也是个体在接受学校教育与走向社会之前所接受的人生启蒙教育。因而,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是人生教育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还是加强廉政教育的重要场合与重要途径。在中国古代社会,家庭廉政教育主要包括权力层教育主体在家庭教育中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告诫式廉政教育,与非权力层教育主体在家庭教育中进行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劝勉式廉政教育。

1.家庭教育之自上而下的告诫式廉政教育。这主要以古代帝王或大臣等权力层教育主体对子女及亲属通过“家训”的方式表现出来。据史料记载,商初伊尹开创了中国古代史上贵族家庭教育的先河。他成功辅佐商汤建立了商王朝后,担任汤王子弟的家庭教师,作《伊训》,以告诫汤王诸子弟趋善避恶。其中曰:统治者应勤修政德,“肇修人纪”,做到“克明”、“克忠”、“检身若不及”;履行廉德,不兴“恒舞于宫,酣歌于室”之“巫风”,不行“殉于货色,恒于游畋”之“淫风”,不作“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之“乱风”。[160]周公是中国古代家训教子的奠基人,他所作的《姬旦家训》成为中国最早的有文字记载的家训。其中包括《戒子伯禽》和《戒侄成王》两部。在《戒子伯禽》中,周公殷殷告诫儿子伯禽:一定要礼待贤才,勤政廉政,把鲁国治理好,做诸侯国的榜样。在《戒侄成王》中,周公反复告诫成王要修己敬德,防止骄奢淫逸等腐败现象。

在中国封建社会,一些“明君”、“贤臣”继承了周公家训教子的做法,严格要求自己的子女及亲属养成清廉俭朴之德。

唐太宗对皇属的家庭廉政教育,很具有代表性。他曾对身边的大臣说:“朕少小以来,经营多难,备知天下之事,犹恐有所不逮。至于荆王诸弟,生自深宫,识不及远,安能念此哉?朕每一食,便念稼穑之艰难;每一衣,则思纺织之辛苦,诸弟何能学朕乎?选良佐以为藩弼,庶其习近善人,得免于愆过尔。”[161]唐太宗还写了《戒皇属》一文,谆谆告诫诸子弟要克己自廉,知稼穑之艰,勿生骄奢之心。他说:“汝等生于富贵,长自深宫。夫帝子亲王,必须克己。每著一衣,则悯蚕妇;每餐一食,则念耕夫。至于听断之间,勿先恣其喜怒。”唐太宗还作《帝范》一文,为太子立准则。其中,谆谆告诫太子戒盈满,防奢纵。他说:“乱世之君,极其骄奢,恣其嗜欲。土木衣缇绣,而人短褐不全;犬马厌刍豢,而人糟糠不足。故人神怨愤,上下乖离,佚乐未终,倾危已至。此骄者之忌也。”唐太宗还谆谆告诫太子要崇尚廉俭之德。他说:“夫圣世之君,存乎节俭。富贵广大,守之以约。睿智聪明,守之以愚。不以身尊而骄人,不以德厚而矜物。”唐太宗认为,俭奢二者是“荣辱之端”,居官者当以俭约清廉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唐太宗还以桀纣纵情和尧舜约己的不同结果进行对比,告诫太子要严格约束自己而不可纵情纵欲。他说:“以是知骄出于志,不节则志倾;欲生于心,不遏则身丧。故桀纣肆情而祸结,尧舜约己而福延,可不务乎?”[162]

朱元璋也是古代帝王中成功加强家庭廉政教育的一个典范。朱元璋多次告诫太子说:“朕常念昔居淮右,频年饥馑,艰于衣食,鲜能如意。今富有四海,何求不遂,何欲不得?然检制其心,惟恐骄盈,不可复制。夙夜兢惕,弗遑底宁。故凡有兴作,必量度再三,不获已而后为之,为之未尝过度。”[163]“凡一居处服用之间,必念农之劳,取之有制,用之有节,使之不至于饥寒,方尽为上之道。”[164]朱元璋也反复告诫其当官的亲属:“汝毋恃亲故以生骄纵,贻患于民。国家政令,一本至公,尔不能守法,失人臣之道,朕亦岂敢纵法,违天下公议?”[165]

康熙帝也非常注意培养子女的廉俭之德。他在《庭训格言》中告诫子女说:“若夫为官者俭,则可以养廉……与其寡廉,孰若寡欲?《语》云:‘俭以从廉,侈以成贪。’此乃理之必然。”

历史上有作为的封建权臣也常常严格教子,希望他们养成廉俭之德,防止他们居官纳贿。

如诸葛亮在《诫子书》中,教育儿子要修身养德、明志好学、励精治性。他说:“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夫学须静也,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淫慢则不能励精,险躁则不能治性。年与时驰,意与日去,遂成枯落,多不接世。悲守穷庐,将复何及!”[166]晋代李秉的《家诫》也要求子女为人为官应具备“清、慎、勤”三种品质。其中说:“为官长当清,当慎,当勤。修此三者,何患不治乎?”李秉对此解释说:“清固为本”、“清慎之道,相须而成,必不得已,慎乃为大。夫清者不必慎,慎者必自清”。[167]

宋司马光在其《训俭示廉》家训中,教育其子司马康要兴清廉俭朴之德,戒奢侈之恶。他对子嗣们说:“吾本寒家,世以清白相承。”他要求子嗣们发扬祖辈清白处世为官的传统,做到“吾心独以俭素为美。”他对那种“以俭相诟病”、“以奢靡为荣”的社会现象提出了严厉批评,并告诫子女说:“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俭,德之兴也。侈则多欲。君子多欲,则贪慕富贵,枉道速祸;小人多欲,则多求妄用,丧身败家,是以居室必贿,居乡必盗。故曰:侈,恶之大也。”包拯也经常教育后人要倡廉戒贪,他在《家训》中明确要求其子孙后代:为官当做清官而不做贪官。他说:“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仰工刊石,竖于堂屋东壁,以诏后世。”对此,顾炎武称颂说:“宋包拯戒子孙:‘有犯赃者,不得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此今日之士大夫教子孙之法也。”[168]宋代贾昌朝在《戒子孙》中也以清廉为官告诫后人。他说:“仕宦之法,清廉为最。”“一旦以贪污获罪,取终身之耻,岂可救哉!”宋代范纯仁在《戒弟子》中要求子女养成廉俭之德。他说:“惟俭可以助廉,惟恕可以成德。”南宋赵鼎在《家训笔录》中,要求子女做到廉、勤二字。他说:“凡在仕宦,以廉勤为本。人之才性,各有短长,固难勉强。唯廉、勤二字,人人可至。廉勤所以处己,和顺所以接物,与人和则可以安身,可以远害矣。”

元代思想家张养浩也告诫家人当以清廉淡泊为生,躬于廉勤,不要心存奢侈贪贿之念,否则,谁也救不了自己。他说:“居官所以不能清白者,率由家人喜奢好侈使然也。中既不给,其势必当取于人。或营利以侵民,或因讼而纳贿,或名假货,或托姻属,宴馈征逐,通室无禁。以致动相掣肘,威无所施……由是而坐败。”“妻妾、子孙、朋友皆不能我救也,曷若廉勤乃职,而自为之为愈也哉。”[169]清人王士晋在其《宗规》中教育儿子要积廉俭之德,做于家于国积极有益的人。他说:“以俭示后,子孙可法,有益于家;以俭率人,鄙俗可挽,有益于国。”[170]

2.家庭教育之家庭成员间的劝勉式廉政教育。这种情形主要是指非权力层教育主体进行的家庭廉政教育。这方面的例子不少,尤以“敬姜劝子”、“田母教子”、“陶母戒子”、“姚氏家教”以及“婆媳助教”等例子具有代表性。

“敬姜劝子”的故事出自《国语·鲁语下》。说的是春秋时期,鲁国公父文伯官至大夫之后,滋长了一股骄奢之心。有一天他退朝后回家拜见母亲,却见母亲正在织布,便对母亲说:我们这样的家庭,还用得着您来织布?若被当权的季康子看到会生气的,以为我不能奉养您老人家!母亲敬姜听后劝勉公父文伯道:“夫民劳则思,思则善心生;逸则淫,淫则忘善,忘善则恶心生。”母亲接着说,即使是天子、诸侯、三公、九卿等百官,也都应该参加劳动,只有体验劳动之艰辛,才能不生淫乱之心,不致治国懈怠。公父文伯深受启迪,从此克勤克俭于政事,力求为官勤勉清廉。

“田母教子”的故事出自刘向《烈女传·母仪传》。是说战国时期,田稷任齐国宰相,行事公正,母亲为之自豪。但有一次,他碍于情面收下了属吏送给他的一百两黄金,并将它拿回去献给母亲。田母质问道:“你为相三年,俸禄从没有这么多,难道是掠取民财、收受贿赂得来的?”田稷以实情相告,田母耐心规劝道:“吾闻士修身洁行,不为苟得;竭情尽实,不行诈伪;非义之事,不计于心;非理之利,不入于家;言行若一,情貌相副。今君设官以待子,厚禄以奉子,言行则可以报君。夫为人臣而事其君,犹为人子而事其父也。尽力竭能,忠信不欺,务在效忠,必死奉命,廉洁公正,故遂而无患。今子反是,远忠矣。夫为人臣不忠,是为人子不孝也。不义之财,非吾有也。不孝之子,非吾子也。”田稷听了母亲的话,羞愧万分,将百金如数退还,并至齐宣王前坦陈过错,请求伏罪。齐宣王听后,对田母大加赞赏,并赦田稷无罪。从此,田稷更加廉洁自律,后来成为齐国一代贤相。

“陶母戒子”的故事出自《晋书·列女传》。话说东晋时期,大将军陶侃之母湛氏勤劳俭朴,教子有方。陶侃年轻时曾在浔阳做鱼梁吏,即管理河道及渔业的官吏。他知道母亲生活清苦,派差役给母亲送去一罐腌制的鱼。母亲湛氏从差役那里打听到鱼来源于陶侃所守之物后,便原封不动地让差役将鱼退回,并写信告诫儿子陶侃说:“尔为吏,以官物遗我,非惟不能益吾,乃以增吾忧矣。”就是说,你身为官吏,本应为官清廉,却将公家的东西送给我,这种假公济私的做法,不但对我没有半点好处,反而让我更加担忧。陶侃听后,惭愧不已,从此“勤于吏职,恭而近礼,爱好人伦。终日敛膝危坐”。[171]即做人做官小心谨慎、勤勤恳恳,官至大将军。《世说新语·贤媛》也有关于陶母戒子的记载。

“姚氏家教”的故事出自《清史稿·列女一》。说的是清康熙年间,大学士张英在翰林院供职,俸禄不多,家底又薄,日子过得很紧。张英之妻姚氏知书达理,勤俭节约,生活即使清贫也很满足。有一次,有人知道张英家境艰难,以千金相赠,张英坚辞不受。张英回家与妻子谈起此事,妻子姚氏坚决支持丈夫的行为,并劝勉地说:“今无故得千金,人问所从来,能勿惭乎?”姚氏还劝慰丈夫说:人穷一点不可怕,怕就怕在人穷志短。姚氏的一席话,不仅使丈夫深受感动,而且使子女们也深受教育。后来,张英官至宰相,俸禄也增多了,但其妻子始终保持俭朴勤劳的美德,并严约子弟。在姚氏的影响下,张英也“弥自谦下”,始终保持廉洁从政的品质。

“婆媳助教”出自地方志《正宁县志》。说的是明代地方官赵邦清在为官时,其慈母贤妻齐心协力助教的故事。甘肃正宁人赵邦清入仕途任山东滕县县令,其母高氏告诫赵邦清,为官要清正廉洁,莫贪莫占,为民造福。其妻“随之任,衣服饮食惟甘淡薄,毫无官家色相,每遇邦清退食,叮咛勿贪财害民”。赵邦清后来成为“明世一清”、“忠烈清臣”,是与其慈母贤妻的助教分不开的。

总之,中国古代多种形式的廉政教育,构成了绚丽多彩的传统廉政教育文化。这种通过教育导廉的做法,不仅在社会上确立了明确的崇廉尚廉的价值导向,而且对于培育居官从政者的廉政意识,促使其自觉躬行廉洁从政行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少官吏在统治者的道德教化和行为感召下,内心受到感染,一心为公,廉洁从政。许多朝代出现不少清正廉洁之士。应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封建统治者通过道德教化,加强廉政教育所取得的效果。

二 古代清官文化

在中国古代,通过塑造“清官”形象,在官吏队伍中树立起廉洁从政的人物榜样,以引导广大居官从政者“见贤思齐”,并引导官场崇尚清正廉明之风,是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中具有亮丽色彩的重要内容。“清官”往往因为躬行廉政之德的感人事迹,而表现出可敬、可亲、可信的人格力量,并受到统治者的充分认可和老百姓的推崇爱戴。一般说来,“清官”的塑造,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统治者对清官的提拔重用与表彰,二是民间的认同与传颂。

提拔重用“清官”廉吏,是中国古代统治者运用激励的手段以引导廉洁从政行为的重要举措。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一些开明君主,非常重视表彰和重用廉吏。在他们看来,廉吏对于营造清正廉洁的从政之风,具有极大的人格感染力和行为影响力,并被他们称为“兴化之本”。如《后汉书》言曰:“孝廉、廉吏皆当典城牧民,禁奸举善,兴化之本,恒必由之。”[172]因此,重用清官廉吏,必定会在百官中产生极大的导向作用,从而促使百官“以循良为楷模”[173],自觉躬行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

司马迁在《史记·循吏列传》中塑造了春秋战国时期如孙叔敖、子产、公仪休、石奢、李离等一个个循吏的形象。这些循吏,是指那些重农宣教、正直廉洁的廉吏。如孙叔敖“施教导民”、“布政以道”,使得“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子产以德法两手治国,使得郑国出现“门不夜关,道不拾遗”的现象,社会秩序一片井然,以致在子产死后,“丁壮号哭,老人儿啼”。公仪休以不受鱼而成为人间美谈。石奢为楚相,耿直廉正,在其父亲杀人之后,守孝道而纵其父渎职,守臣道则自刎而死。晋文公时期的大臣李离,因偏听杀人后,自拘伏剑而死以伏法,等等。

在中国封建社会,历代有作为的帝王对清官廉吏总是给以大力表彰,从而催生了一个个以清廉自持的清官廉吏人物。在西汉,由于帝王的倡导,廉吏不乏其人。如文景之时,“循吏如河南守吴公、蜀守文翁之属,皆谨身帅先,居以廉平,不至于严,而民从化”[174]。文帝时期的李广,历任七郡太守,前后四十余年,所得赏赐都分赏给部下,终身不言货产财物;景帝时期的郑当时为太子舍人,性廉,不置产业,死时家无余财。汉武帝也大力表彰廉吏,以期引导官场树立一种廉洁奉公的正气。如赵禹因“为人廉裾,为吏以来,舍无食客”而被重用;[175]张汤因遭谗自杀,但因其“家产值不过五百金,皆所得奉赐,无它赢”而得平反;[176]尹齐以“事张汤,汤数称以为廉。武帝使督盗贼,斩伐不避贵势”[177],深得汉武帝赏识。

汉宣帝深明“吏不廉平则治道衰”之理,特别注意运用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两手来表彰廉吏。如尹翁归、黄霸和朱邑等廉吏,便受到汉宣帝的大力表彰。

尹翁归,字子兄(音况),西汉河东平阳(今山西临汾)人,任东海太守。他为人刚正,为官廉洁,拒收贿礼。加之他执法无私,使得所治之地法治严明,秩序井然。由于政绩卓著,被汉宣帝提拔为右扶风。尹翁归到职后,选拔重用了一些清廉之吏,在自己做好表率的前提下,严行法治,一丝不苟。由于他为官清廉,死后家无余财。汉宣帝下诏予以褒奖:“扶风翁归廉平乡正,治民异等,早夭不遂,不得终其功业,朕甚怜之。其赐翁归子黄金百斤,以奉其祭祀。”[178]

黄霸,字次公,西汉淮阳阳夏(今河南太康)人,居官奉公守法,“簿书正,以廉称”;他一方面体察民情,劝课农桑,另一方面崇尚仁政,反对酷刑,主张教化为先。所以,黄霸为官,百姓拥护,朝廷满意,属下悦服。宣帝几次下诏给以表彰,“以章有德”。黄霸任颍川太守期间,布施恩德,安置流民,重视农桑,施行教化,使得颍川吏治清明,生产发展,“田者让畔、道不拾遗”。宣帝下诏称扬黄霸说:“颍川太守霸,宣布诏令,百姓向化,孝子弟弟贞妇顺孙日以众多,田者让畔,道不拾遗,养视鳏寡,赡助贫穷,狱或八年亡重罪囚,吏民向于教化,兴于行谊,可谓贤人君子矣。《书》不云乎?‘股肱良哉!’其赐爵关内侯,黄金百斤,秩中二千石。”即认为黄霸是良吏中的佼佼者,并称他为“股肱”(即臂膀),可见汉宣帝对黄霸给以非常高的评价!以至史学家班固评论说:“自汉兴,言治民吏,以霸为首。”[179]意思是说,自从汉朝建立以来,要讲治理有方、廉洁自律的官吏还是数黄霸第一。

朱邑,字仲卿,西汉庐江舒(今安徽桐城)人,任渤海郡守,因“廉平不苛”,为人淳厚,笃于故旧,然性公正,不可交以私,被迁为大司农。其间,他以德施政,布恩四方,深受吏民爱戴。“天子器之,朝廷敬焉。”直至劳累生病而死。朱邑在生病期间,嘱其子曰:“我故为桐乡吏,其民爱我,必葬我桐乡。后世子孙奉尝我,不如桐乡民。”朱邑死后,宣帝对其深感惋惜,并下诏称许其廉洁奉公的高尚品行:“大司农邑,廉洁守节,退食自公,亡强外之交,束脩之馈,可谓淑人君子,遭离凶灾,朕甚闵之。其赐邑子黄金百斤,以奉其祭祀。”[180]百姓也在当地为朱邑立祠,每年都去祠祭,络绎不绝。

东汉时期,光武帝带头倡廉,并对廉吏大力表彰。如对孔奋、宣秉、王良的表彰,便是突出的例子。

孔奋,字君鱼,东汉扶风茂陵(今陕西西安)人。《后汉书》记载,孔奋守姑臧长,当时社会秩序混乱,只有河西郡秩序稳定,河西郡又只有孔奋任职的姑臧经济繁荣,且与羌胡人商品交流频繁。而以往的守令在任职期间,都想尽一切办法搜括民财,不到几个月便积累了丰厚的资产。孔奋却在职四年,家产不见丁点增加。生活极其节俭,对母亲又极其孝顺。在当时,“士多不修节操”,独孔奋“力行清洁”,廉洁奉职,“治贵仁平”,成为廉吏典型。他的事迹感动了当地吏民,太守梁统深相敬待,不以官属礼之,常常迎孔奋于大门,并引入见母。孔奋升迁后,姑臧吏民及羌胡人更相谓曰:“孔君清廉仁贤,举县蒙恩,如何今去,不共报德!”于是,他们自发地筹集了牛、马、器物等,追送数百里。孔奋谢之而已,一无所受。于是,光武帝“下诏褒美,拜为武都太守”。孔奋任太守后,“为政明断,甄善疾非,见有美德,爱之如亲,其无行者,忿之若仇”,整个郡呈现出良好的风气,“郡中称为清平”。[181]

宣秉,字巨公,东汉冯翊云阳(今山西淳化)人。《后汉书》记载,宣秉任司隶校尉,为人廉洁,最重节约,虽为高官,却“常服布被,蔬食瓦器”,博爱善施,不敛聚财富。光武帝对其廉洁大加赞赏曰:“楚国二龚,不如云阳宣巨公。”[182]楚国二龚,是指西汉时期的龚舍、龚胜,他们志行高洁,不与贪浊为伍。但在光武帝看来,若论节俭清廉,宣巨公比二龚还要突出,于是对宣巨公加以奖励。

王良,字仲子,东汉东海兰陵(今山东苍山县)人。《后汉书》记载,王良为官,廉洁自律,宣秉死后,王良代其职,更以清廉闻名于世,不仅自己衣无重彩,其妻也常常“布裙曳柴,从田中归”。“闻者莫不嘉之。”《后汉书》作者范晔对此感叹说:“宣秉、王良处位优重,而秉甘疏薄,良妻荷薪,可谓行过乎俭。然当世咨其清,人君高其节,岂非临之以诚哉!”[183]

在隋代,隋文帝对廉吏实施大力表彰之策。开皇元年,岐州刺史梁彦光有惠政,“操履平直,识用凝远,布政岐下,威惠在人,廉慎之誉,闻于天下”。隋文帝下令表彰,并在诏书中特别指出:“赏以劝善,义兼训物”、“庶使有感朕心,日增其美。四海之内,凡曰官人,慕高山而仰止,闻清风而自励”。[184]由于隋文帝对廉吏实施表彰政策,隋初上下弥漫着一股廉正之风。

唐代也对廉臣采取褒奖措施。唐代开国名臣李责力,因为“性廉慎,不立产业”,死后受到唐高宗的褒奖。高宗“举哀光顺门,七日不视朝”,并“赠太尉、扬州大都督,谥贞武”。[185]唐玄宗开元初年,宰相卢怀慎为官廉洁,生活俭朴,家中所用什物非常简单,由于积劳成疾,许多大臣前去探望,只见他家中“敞箦单藉,门不施箔。会风雨至,举席自障”。探望之臣深受感动,并上书说:“怀慎忠清,以直道始终,不加优锡,无以劝善。”玄宗去看望时,确见他家四面围墙矮陋,床上铺着破旧的竹席,门上连个帘子都没有,皇帝甚是感动,立即颁诏表彰,“赐其家物百段,米粟二百斛”。卢怀慎死后,玄宗还“诏官为立碑,令中书侍郎苏颋为之文,帝自书”。[186]

在北宋,不少清官廉吏得到帝王的高度赞誉。如宰相范质以俭朴为重,“门无私谒,所與饮酌,皆贫贱时亲戚……因循不置”、“所得禄赐,遍及孤遗”,宋太宗赞叹说:范质“循规矩、重名器、持廉节,无出质之右者”。[187]

北宋庐州人包拯,被称为中国历代清官当中最具有影响性的人物。他先后任地方官、监察御史、三司户部副使、天章阁待制、知谏院、龙图阁直学士等职。生活在朝政腐败、贿赂公行的时代,包拯却为官清正廉洁,执法公正,疾恶如仇,直言敢谏。《宋史·包拯传》记载:“拯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惮之……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旧制,凡诉讼不得径造庭下。拯开正门,使得进前陈曲直,吏不敢欺。”包拯为官,疾贪如仇。《孝肃包公奏议·乞不用赃吏疏》载包拯的话说:“臣闻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包拯为此上疏,请皇上对贪官污吏加以严惩。他一旦发现同僚中犯有贪污罪,绝不袒护。包拯为官廉洁,从不收礼。民间流传的包拯“不持一砚归”的故事,便可见其清廉品质。包拯对送礼收礼之风,持坚决反对的态度。他几次上疏皇帝,请求颁昭禁止官员之间的送礼收礼现象,以开廉洁之风。他60岁寿辰时,皇帝念他德高望重,要给他做寿,并派人送来寿礼,并赋诗曰:“德高望重一品卿,日夜操劳似魏征。今日皇上把礼送,拒礼门外理不通。”包拯知道后,命人将寿礼原封不动地退回,并在原诗下边添加四句:“铁面无私丹心忠,做官最怕叨念功。操劳为官分内事,拒礼为开廉洁风。”来人看罢无奈,只好带着礼物和那张红纸回宫交差。他一生俭朴,从不谋私利,他当官二十余年,不置房产;他生活节俭,衣食住行及生活习惯和普通老百姓差不多。他还经常劝诫子孙廉洁自律,他对子孙们说:“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这段话作为包拯家训,被刊刻于石碑上,竖在堂屋中,作为严格要求子孙后代的铭文。包拯病逝后,京师吏民,莫不感伤,叹息之声,大街小巷都可听得到。宋仁宗追赠包拯为礼部尚书,谥孝肃,诏书陪葬于永定陵西北。次年归葬故里,安葬于庐州合肥县城东公城乡(今合肥市东郊大兴集)。开封百姓为了纪念包拯,特意在开封府署旁修建了一座包公祠。家乡人民为了纪念他,也在合肥建立了包公祠。包拯一生为官清廉、刚直不阿、克己奉公的古代清官形象,被后人尊称为“包公”、“包青天”。

在明代,朱元璋特别注重表彰廉吏,并对那些清介自持、忠勤不贪的官员越级提拔,以期在官场中树立良吏典型。如对陶安、郑士元及方克勤等廉吏的表彰就是例子。

陶安,字主敬,明初当涂(今属安徽)人。先后任左司员外郎、兴国翼元帅府史令、左司郎中及江西行省参政等职。他为官善任,以德施政,治理有方,深得百姓拥护。他在朝十余年,公正廉让,恪尽职守,积劳成疾而死,明太祖朱元璋亲致祭文,遣使吊唁,谥封“姑孰郡公”。[188]

郑士元,字好仁,明初水车(今浙江宁海县)人,其人为官刚正廉洁,一丝不苟。作为监察官,他纠弹贪官污吏,不向权贵低头。在朱元璋问及其何以能清贫不移志且威武不能屈时?郑士元答曰:“官若贪,百姓则骂国邪;官若清,百姓则赞国正。若官不敢镇邪,民心则无国。故不敢亵渎职守,惟恐有负朝廷重托。”朱元璋由此大悦,并表彰郑士元说:“凡为官者,须刚正廉洁。清贫,士之常也;惟俭养德,惟侈荡心。侈则多欲,多欲则贪。违法枉道者,迟早要招祸殃身。朕以为,见金动心者,不可为吏;见善不扬者,不可为官。”郑士元清廉正直,勇于谏言扬善,调升为湖广按察使司佥事,正五品。

方克勤,字去矜,浙江宁海人。任济宁知府,勤于政事,以德化民,自奉简素,清正廉洁,深受百姓爱戴。视事三年,户口增数倍,一郡饶足。“省宪考绩,为六府之最”,朱元璋称赞他“善治民,赐宴仪曹”,且“奖谕有加”。[189]

另外,福建按察使陶后仲,为官清廉,在任期间治赃吏数十人,尽除宿弊,抚恤军民,受到朱元璋的表彰。又有河南按察司佥事王平,为官廉洁,不仅拒收贿赂,而且派人将行贿者抓起来送审。朱元璋得知后,给予嘉奖,并将他提拔为都察院左佥都御史。

朱元璋除了大力提拔清官廉吏,还对于那些善始善终的循吏清官,在给予厚赏的同时,也为他们修建府第;在他们寿终时,朱元璋还亲自撰写祭文,以彰其德;朱元璋还将清官廉吏的事迹列入《彰善榜》和《圣政记》之中。由于朱元璋惩贪与奖廉并用,明朝初期涌现出一批清官廉吏,使得明初政治清明,一度深得民众的拥护。

在清代,康熙帝常常劝勉官员,为官要清廉自守,造福一方。他对臣属说:“尔等为官,以清廉为第一,为清官甚乐,不但一时百姓感仰,即离任之后,百姓追思建祠以祀,岂非盛事。盖百姓虽愚,而实难欺,官员是、非、贤、不肖,人人有口,不能强之使加毁誉。尔等各宜自勉。”[190]康熙又下谕说:“朝廷致治,惟在端本澄源。臣子服官,首宜奉公杜弊。大臣为小臣之表率,京官为外吏之观型,大法则小廉,源清则流洁。此从来不易之理。如大臣果能清白乃心,恪守法纪,勤修职业,公而忘私,小臣自有所顾畏,不敢妄行,在外督抚各官,自应慎守功令,洁己爱民。”[191]康熙不仅劝勉臣属要做清官,而且不遗余力地提拔重用清官廉吏,并多次下谕表彰清官廉吏,以期在官僚队伍中塑造起为官清廉的榜样力量。陈瑸、于成龙和张伯行等,便是康熙时期树立起来的从政清廉的官吏榜样。

陈瑸,字文焕,清代海康(今广东雷州)人,他勤于政事,励精图治,每到一地任职,他坚持废加耗、惩贪官、禁滥刑、置社仓、粜积谷、崇节俭、兴书院、饬武备。同时,他居官清廉,布衣素食,从不贪财好利,任职于台湾道时,“与司道等官不同”,将所得俸禄全部用于修理炮台等公用,他还曾上奏表达对“清廉”的看法:“贪官不在所取之多寡,取一钱,即与取千百万金等,必一钱不取,方可谓之清廉。”迁任福建巡抚后,陈瑸清廉如故。以致康熙称他为不可多得之人,“诚清廉中之卓绝者”。[192]“国家得此等人,实为祥瑞。”并认为“宜从优表异,以鼓励清操”[193]。陈瑸病故后,康熙帝认为,如果不对陈瑸加以表彰和抚恤,如何能劝导居官者廉洁从政?于是,“追授礼部尚书,凡祭葬立碑予溢之处,并照尚书衔给予,并荫一子入监读书,以示朕优礼清廉大臣之意”[194]

康熙大力表彰和提拔清官廉吏,特意把清正廉明政绩突出的州县官吏,定选为“卓异”,让全国大大小小的官员有学习的榜样。于成龙便是康熙时期享有“卓异”美誉的清官。

于成龙,字北溟,清代山西永宁(今山西离石)人,他为官清廉,多次受到康熙帝嘉奖。于成龙先后任广西罗城知县、四川合川知州、湖北黄冈州同知、福建按察使、直隶巡抚、两江总督等官职。在近30年的为官生涯中,他始终保持着清廉作风。每到一任,他便告诫部属要奉公守法,勤谨办事。而他自己身先士卒,身体力行,为身边的人作出表率。早在任罗城知县时,他便与罗城人同甘共苦,并积极发展生产,深得百姓拥戴。当罗城百姓得知于成龙升任四川合川知州后,拦道哭号:“公今去,我侪无天矣!”罗城百姓跟着于成龙相送三四百里。于成龙生活淡泊,俭朴至极。因每日食粗粮、青菜,而被江南人称为“于青菜”。遇上荒年,他以糠屑杂米为粥,全家人都这么吃,客人来了也不例外。客人问他为什么要这么清苦?他答道:“多留一些米,就可以多赈济一些饥民。”在他的影响下,江南各地的社会风气发生了明显变化。他因此两次被推荐为“卓异”。任直隶巡抚期间,于成龙不仅从自身做起,做好廉洁从政的表率,而且支持廉吏打击贪官污吏,从而把直隶治理得井井有条,很受康熙的赏识。康熙帝“命九卿各举廉吏如成龙者”,并“命加成龙太子少保衔,以劝廉能”[195]。于成龙死后,官员去他家里吊唁,看见其遗物只有床头一个破箱,里面有一套官服、官靴,瓦缸中粗米数斛和几罐盐鼓,众人无不相哭失声,就连平时对于成龙记恨的人,也都感动流泪。于成龙去世的消息一传出,许多地方百姓罢市聚哭,家家绘制他的像设案进行奠祭。康熙闻知后感慨地说:“做官能像于成龙这样能有几人啊?”于成龙居官清正,“实天下廉吏第一”。[196]因而赐予于成龙与其操守相符的封号“清端”,[197]以示褒奖。康熙帝还告诫八旗子弟要“洗心涤虑,痛除旧习。或子弟官守在外,宜各遗书训勉。果有洁身爱民,如于成龙者,朕立行擢用”[198]

张伯行,字孝先,清代河南仪封(今兰考)人,历任济宁道台、江宁按察使、福建巡抚,在任时“誓不取民一钱”,深受百姓爱戴。张伯行后受到诬陷被解职,百姓罢市,哭声扬城,康熙夸其“真能以百姓为心者也”。并认为“如此清官,不为保全,则读书数十年何益?凡为清官者,何所赖以自安?”[199]张伯行由此得到复职并被提拔为户部侍郎。在赴任前,四方宾客皆携礼相见。他不纳一分一毫,而且挥笔写下一块“禁止馈送檄”的匾额,高悬于堂上。檄文曰:“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谁云交际之常,廉耻之伤,傥非不义之财,此物何来?”观此檄文,施礼行贿者只好携礼悄然离去。张伯行为官生活俭朴,操守极清。在他死后,康熙赐谥“清恪”,赐太子太保,并被康熙皇帝赐以“天下第一清官”。[200]

可见,历代有作为的帝王通过对官吏进行廉洁从政的劝勉,对躬行清廉之德的官吏大力提拔重用,以及对躬行清廉之德的官吏死后给以殊荣等措施,加强对清官廉吏的表彰,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和弘扬了官场廉洁奉公的正气。

当然,清官廉吏的塑造,有的并非是封建君主的表彰所致,而是由民间出于对廉吏爱民的感激称颂而推动起来的。明代海瑞与赵邦清便是如此。

海瑞,字汝贤,明代广东琼山(今海南琼山)人,海瑞为官,清正廉明,生活俭朴;他发展经济,兴利除害,爱民如子;革除陋习,伸张正义,打击贪官污吏,不畏权贵,刚直不阿,被誉为“南包公”,深得百姓拥戴。海瑞死后,皇帝派来的官员王用汲检查他的行囊,仅俸金八两、葛布一端、旧衣服数件,比一般寒士还清贫。王用汲见此,不禁失声痛哭。为给海瑞办丧事,他只好发动一些同僚凑了一些钱;并高度评价海瑞“不怕死,不爱钱,不立党”。南京市民惊闻海瑞去世的消息,无不大哭,商罢市,农罢耕,百姓皆穿孝,哭声震天。海瑞的棺柩出殡那天,百万民众泪如雨下,沿街祭奠者百里不绝。海瑞作为刚正不阿、为民请命、公正廉明的清官代表,被百姓爱戴和传颂,以至在民间流传着“千古清官,北有包拯,南有海瑞”的说法。海瑞和包拯一样,成为中国古代清官的典范和正义的象征。

赵邦清,字仲一,明代甘肃正宁人。他在任滕县县令时,为百姓办实事,发展经济,为民造福,并且为官清廉,一尘不染,深受百姓爱戴。赵邦清因政绩卓著而得到升迁。滕县百姓闻讯,扶老携幼,聚集了几千人,洒泪为邦清送别。滕县百姓为纪念赵邦清为官清廉,特为他修建“生人祠”,并在民间传唱一首脍炙人口的歌谣:“赵邦清,赵邦清,为官一任一邦清,清正清廉清滕县,百姓为他塑清身。”[201]赵邦清为官清廉正直而被百姓誉为“松柏君子”。

从历代清官的事迹发现,无论是由封建君主的表彰,还是由民间力量的推动,抑或是两者共同的力量生成的清官,无不表达了人们对官吏廉洁从政道德品质的期盼。对封建统治者来说,则是希望通过表彰廉吏,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从而在官场倡导一种廉洁从政的风气。正如康熙所言:“盖一方大吏贤能,自能表率属僚。今贪墨之风,未必尽除,然激劝澄清,正欲使之潜移默化也。”[202]如果清官得不到封建君主的表彰,那只能说明一个事实,即这个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已经昏庸无比,社会风气也已经败坏得无可救药了。在封建社会,清官是永远受百姓称颂的。总之,对“清官”的塑造而形成的清官文化及其所树立的价值导向,构成了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中具有独特地位的重要内容。

三 廉政制度文化

引导官场形成崇廉倡廉之风,唯有教育还不够,还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正所谓“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203]。荀子就认为,人性中所具有的恶之一面,需要相应的制度来加以约束,否则就会产生各种社会乱象。他说:人,“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无礼义,则悖乱而不治,古者圣王以人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也,始皆出于治。”[204]商鞅也说:“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205]先秦儒、法两大思想家关于制度重要性的论述,对于中国古代通过制度安排以规范官吏廉洁从政的行为,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古代倡导廉洁从政的制度安排包括选官用廉制度、考核促廉制度、俸禄养廉制度、廉政监察制度和法律保廉制度等。本部分主要择取选官用廉制度、考核促廉制度和俸禄养廉制度进行专门介绍。

(一)选官用廉制度

中国古代统治者认识到,“为政之要,惟在得人”[206]。“治国之道,务在举贤。”[207]因此,治国理政的关键在人。而廉政作为治国理政的价值目标,需要通过居官从政者在制度的框架内来践行。为此,历代统治者大都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官吏选任制度,希冀通过制度规则的方式,把好官吏队伍的入口关,从而为官吏选拔提供可操作的准则。选官用廉,乃是官吏选拔中的一条制度设计。

选官任贤在中国远古时期就已存在。传说中的尧舜,开创了中国历史上选官任贤的先河。据传,尧帝在退位时,本着“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的宗旨,坚决不授其子以天下,因其子“丹硃之不肖”。而舜因为贤能而被尧授以天下。舜帝继承了这一传统,在他退位时,也将天下授予贤能的大禹而非其不肖子商均。

商初,商汤为了成就大业,亲自去拜见一个叫伊尹的贤人,后来伊尹为商代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周文王任用姜尚和周公旦等贤人治国,为后来周武王伐纣奠定了基础。西周初期在选拔官吏时,特别强调被选拔者的道德品行,其中特别强调被选任者的廉德。中国历史上选官考官的“六廉”标准,便是从此时出现的。所谓“六廉”,是指官吏选拔,按照“善”、“能”、“敬”、“正”、“法”、“辨”六条标准进行,而这六条标准都冠以“廉”字,即“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208]周初“六廉”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古代选官用廉思想的开端。

远古时期至商周时代选官用贤的实践,催生了春秋战国诸子的选官用贤思想。

孔子提出了“举贤才”的思想,他说:“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209]孔子强调:“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210]就是说,举荐那些公正廉直的人为官,老百姓一定心悦诚服;否则,民众不会心甘情愿地服从。

晏子认为,治国之道在于“举贤官能”,他说:“举贤以临国,官能以敕民,则其道也。举贤官能,则民与若矣。”[211]即举贤任能,则民兴善而国治。墨子总结历代统治阶级用贤而治、用奸而乱的经验教训,得出了“尚贤者,政之本也”[212]的命题,并提出“贤”的标准是“德”与“能”,只要有“德”、有“能”,不管地位高低和出身如何,应大力提拔。他说:“古者圣王之为政,列德而尚贤,虽在农与工肆之士,有能则举之”、“官无常贵,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213]

管子认为,不用贤才,于国家治理不利。他说:“闻贤而不举,殆;闻善而不索,殆;见能而不使,殆。”[214]韩非子也认为,用贤则治,不用贤则亡。他说:“贤者用之,则天下治;不肖者用之,则天下乱。”[215]韩非子以齐桓公征求管仲用人为例,证明了“不肖者用之,则天下乱”的道理。管仲曾帮助齐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至管仲年老了,齐桓公征询管仲意见,何人可代管仲,并提名鲍叔牙、竖刁、卫公子开方、易牙等人。管仲认为这些人都存在德性问题而一一否决,并向齐桓公推荐隰朋,并认为此人“坚中而廉外,少欲而多信。夫坚中则足以为表,廉外则可以大任,少欲则能临其众,多信则能亲邻国……君其用之”[216]。齐桓公表面答应,却仍然使用竖刁。结果,竖刁后来率易牙、卫公子开方及大臣作乱,桓公被困饿死,为天下所笑。韩非子非常赞赏春秋晋国大夫祁奚荐贤“外举不弃仇,内举不失亲”的做法,并提出了“举贤不避仇”的思想。他说:“举贤不避仇,废不肖,不阿亲近。”[217]由此发现,春秋战国诸子选贤用贤思想的共同特点是,突出强调了被选任者的品德之重要性,而其中的“德”,自然包括了廉德在内。

春秋战国诸子的选贤用贤思想,也直接指导并影响着春秋战国以降官吏选任的实践。春秋初期,齐桓公仿照前贤的做法,冲破世袭制的束缚,任用贤人管仲为相,管仲提出要按照“德当其位、功当其禄、能当其官”[218]的原则来选拔官吏,按照管仲“国之四维”的观点,“德”中有“廉”。此后,任选用廉,在中国封建社会被作为官吏选拔的一项重要制度而确定了下来。历代王朝在任选官吏中,都把廉洁清正确定为一条重要标准。

秦朝法律明文规定:为官者,必清廉;处公事,必无私。秦代《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秦简》)中便载有不少对官吏提出廉德要求的法律条文,其中规定:官吏应具有“清洁正直”、“审悉毋私”的品质,即要求为官者清正廉洁,不谋私利。如《秦简》曰:“为吏之道,必清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苟,审当赏罚。”即为官者应当保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心境淡泊,赏罚分明。《秦简》明确要求把“清洁正直,慎谨坚固”,作为官吏选任中首要的德性标准。

汉高祖首开察举制先河,他登基后即下求贤诏,令从郡国推举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汉文帝将察举作为选官的一项制度承袭了下来。汉武帝在董仲舒的建议下,使得察举选官制进一步趋于完备。董仲舒提出,选任官吏应坚持“贤能为上”、“量材授官”、“录德定位”等原则。他说:官吏选拔,“毋以日月为功,实试贤能为上,量材而授官,录德而定位,则廉耻殊路,贤不肖异处矣”[219]。就是说,以贤取士,应是官吏选拔的基本准则,“贤”的标准包含了廉德在内。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在察举制中增设专门面向郡县众吏的廉吏科。其中规定:郡国守相、二千担每年举孝、廉各一人于朝廷。廉,成为汉代察举选官的主要标准。察举制之所以开孝廉科,是因为在汉统治者看来,选拔官吏应择取那些能够以德化民、以“安民为本”的品德高尚者,而在家能尽孝,在官能尽廉,自然属于品德高尚者之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置吏律》便规定了任吏取廉的原则:“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即推荐保举他人为官的,被推荐保举者如果“不廉”则不能任用,而推荐保举者也应当免职。由此,选官用廉成为一条制度推行了下来。

选官用廉制度在东汉更加明细化。光武帝提出了“四科取士”的任官标准。《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载:“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从而非常明确地将廉德作为选任官吏的重要标准。汉和帝规定,举孝廉的名额要以人口为基准,每二十万人口岁举一人,不足二十万的小郡二年举一人,十万以下则三年举一人。对少数民族地区则加以优待,十万以上的岁举一人。孝与廉是道德中的重要范畴,由于儒家是注重道德修行的学派,所以,举孝廉制,不仅使汉代官吏队伍逐步儒学化,而且使得诸多读书人竞相讲求孝行、廉洁,从而有助于全社会养成一种重名节、讲操守的风气。

三国时期,蜀相诸葛亮从“治国之道,务在举贤”的方针出发,提出“亲贤臣,远小人”的“任人唯贤”主张。为了有效地鉴别和选拔人才,诸葛亮提出要从志、变、识、勇、性、廉、信等七个方面来了解和考察官吏,即:“知人之道有七焉:一曰问之以是非而观其志;二曰穷之以辞辩而观其变;三曰咨之以计谋而观其识;四曰告之以祸难而观其勇;五曰醉之以酒而观其性;六曰临之以利而观其廉;七曰期之以事而观其信。”[220]其中特别谈到“临之以利而观其廉”,就是要给以被选拔者以一定的物欲诱惑,看其是否保持清廉的本色。诸葛亮还提出十五条德行标准,即“一曰虑,间谍明也;二曰诘,谇候谨也;三曰勇,敌众不挠也;四曰廉,见利思义也;五曰平,赏罚均也;六曰忍,善含耻也;七曰宽,能容众也;八曰信,重然诺也;九曰敬,礼贤能也;十曰明,不纳谗也;十一曰谨,不违礼也;十二曰仁,善养士卒也;十三曰忠,以身殉国也;十四曰分,知止足也;十五曰谋,自料知他也”。[221]其中,讲到的廉、平、信、明、谨等,就是通指廉德方面的要求。

魏国也实行选官用廉制。针对东汉后期外戚宦官交替干政背景下的用人唯亲、官场污浊的黑暗现实,曹操先后三次颁布《求贤令》,以期贤士汇聚,“天下归心”。[222]其求贤令中不仅注重贤者的才能,而且非常注重贤者的品性廉洁,由于曹操选官用廉,崇廉之风曾一度兴起,“天下之士莫不以廉节自励”[223]。曹魏时期,魏文帝曹丕采纳士臣陈群的意见,以九品中正制选拔官吏,又叫九品官人制。就是将被选拔的对象按品德高下分别品评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个等级,作为授官的依据,分等录用。九品中正制成为魏晋南北朝时期一种重要的官吏选拔制度。这种制度在实行中,依然参照汉代察举选官的某些做法,中正官主要是以孝廉、秀才两种名义向朝廷荐举人才。

为了保障吏治清明,隋文帝用科举制代替九品中正制,开创科举选官制的先河。从隋唐直至明清,一直沿袭着科举选官制度。科举制主要是通过科考录用为官。科考的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大量的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同时也受到儒家伦理的熏陶,从而加强德性修养。此外,科举制也要求对考生进行严格的品行考察,并规定把“孝悌廉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如宋代在选任官吏时特别强调了廉德。《宋史》记载:“太宗尤严牧守之任,诏诸道使者察部内履行著闻、政术尤异、文学茂异者,州长吏择判、司、簿、尉之清廉明干者,具名以闻,驿召引对,授之知县。又令阅属部司理参军,廉慎而明于推鞫者,举之。”“三路知州、通判、县令,则诏近臣举廉干吏选任之,毋拘资格。”[224]明初,朱元璋在选任官吏方面,也特别注重把德行作为选官的重要条件。《明史》记载:“令有司察举贤才,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其目,曰聪明正直,曰贤良方正,曰孝弟力田,曰儒士,曰孝廉,曰秀才,曰人才,曰耆民。皆礼送京师,不次擢用。”[225]这些德目中,不仅有“孝廉”科目,而且“正直”、“贤良”、“方正”等科目,也无不与“廉”具有很大的关联性。

这样,从商周时期开创的选官用贤的传统,到封建社会的察举制、九品中正制以及科举制,都突出了官吏任用中的道德品质要求,而“廉”则是道德品质的重要指标,被选拔者必须具备“清瑾介直”的品质。这种选官用廉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把好官吏的入口关,保证那些具有正直清廉品质的人进入官僚队伍,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考核促廉制度

通过建立官吏考核制度,以促使居官者为政清廉,是中国传统廉政制度文化的重要内容。中国古代统治者推行了一套严格的自上而下的官吏考核奖惩制度,即通过对官吏治绩及廉德的考核,来决定居官者的升降去留,从而达到鼓励百官勤政廉政、弘扬官场廉洁奉公之正气的目的。

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上古时期。据说舜帝时期便有了官吏考核制度。《尚书·舜典》便有“三载考绩”、“黜陟幽明”的记载。即对所任官吏三年考核一次,主要根据其品德的考核情况决定升降。尽管这是一种传说,但后来历朝基本上采取对官吏三年考绩的办法。根据史料,对官吏实行廉政考核制度,始于西周。据《周礼》记载,西周统治者为了促使官吏廉洁从政,以“六计”作为对官吏进行考核的制度,并以“廉”作为考察官吏治绩的重要尺度。即:“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226]就是说,考察大小官吏的治绩,主要包括善、能、敬、正、法、辨等六个方面,其中,“廉善”,是指为官从廉,且善于治事理民,受到广大民众的好评;“廉能”,是指为官廉洁,且干练而有才能,足以贯彻实施各项法令;“廉敬”,是指为官清廉,且勤慎而不懈怠,尽责尽职,敬业奉公;“廉正”,是指为官廉直,且持正除邪,刚正公允,不偏袒,不徇私情;“廉法”,是指为官尚廉,且恪守法纪,执法严明;“廉辨”,是指为官自清,且为人精明不惑,思路清晰,明辨是非,明察秋毫。这六个方面都包含了“廉”在内,并且体现了以“廉”为先的原则。对此,宋代苏轼作赋评价说:“事有六者,本归一焉。各以廉而为首,盖尚德以求全。”“举其要兮,廉一贯之。”“六事廉为本,先圣之贵廉也如此。”[227]明代王文禄在其《廉矩·试廉精别章》中评价说:“《周官》小宰六计,弊群吏之治,而贯以一廉。廉也者,吏之本也,故曰廉善、廉正、廉能、廉敬、廉辨、廉法。甚矣,成周重廉也!”清人魏象枢也说:“用人,首在知人。惩贪必先奖廉。谨按《周官》六计弊吏:曰廉善,曰廉能,曰廉敬,曰廉正,曰廉法,曰廉辨,咸冠以廉也。京察大计,册开四注:曰守,曰才,曰年,曰政,以守为先也。人生大纲有四:曰忠,曰孝,曰廉,曰节。是廉吏与忠臣、孝子、节烈并重也。”[228]意思是说,用人首先要了解人,而惩治贪污腐败,则应以奖励廉洁为先。因此,应严格按照《周礼·天官》的六种方法来考察官吏:即为官廉洁而政绩优异,廉直能干;甘于清廉而忠于职守,清廉公正;清廉而明辨是非,清廉守法。上述种种都必须冠以清廉。国家如果从操守、才能、年龄、政绩等四个方面来考察官吏,那么,操守乃是最重要的方面。忠、孝、廉、节是人生的四大法宝,因此,清廉的官员和忠臣、孝子、节烈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正因为如此,周代统治者提出的“六廉”官吏考核标准,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所承传沿袭的关于廉吏考核的重要标准。

秦代对官吏的考核,主要以“五善”和“五失”作为考核原则,所谓“五善”,就是忠、廉、慎、善、谦等五种品质。“五失”,即自夸、自大、刚愎自用、犯上和重财货轻人才等五种陋习。“五善五失”是秦朝考核官吏政绩和品性的主要标准。秦代还将那种为官是否廉洁作为区分“良吏”与“恶吏”的标准。《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中说:“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也……恶吏不明法律令,不知事,不廉洁,无以佐上。”

北魏孝文帝规定,每隔三年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核,连考三次,根据其政绩和廉洁状况决定其升迁。对那些克己奉公的廉吏要给以奖励,延长任期,并予以升迁;而对那些贪婪者给以罢免或贬降。官吏是否廉洁和政绩大小成为其是否能升迁的标准。

在唐代,唐太宗制定了官吏考核的“四善二十七最”标准。其中,以“四善”为本,主要考核官吏的清廉正直;以“二十七最”为用,分别考核二十七种官吏是否勤勉有为。关于“四善”规范,《唐六典》载曰:“凡考课之法有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尽匪懈。”[229]可见,“四善”规范包括了“廉”德在内。“二十七最”是根据各官署职掌之不同在才能方面提出的具体标准。如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断决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雠校精审,明于刊定,为校正之最;礼义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访查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市廛不扰,奸滥不行,为市司之最;等等。在考核各级官吏时,根据“四善”、“二十七最”的标准,把被考核官吏所得的“善”、“最”之多少,分为九等。其中,一最以上有四善为上上;一最以上有三善,或无最而有四善为上中;一最以上有二善,或无最而有三善为上下;一最以上有一善,或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一最以上,或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弗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230]唐代考课法规定:针对不同等级的考核结果,实行不同的奖惩措施,凡诸食禄之官,考在中上以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夺禄一季。若私罪下中以下,公罪下下,并解见任,夺当年禄,追告身;周年,听依本品叙。对于其流外官,则量其行能、功过,确立四等考第而勉进之。即清谨勤公,勘当明审为上;居官不怠,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数有愆犯为下;背公向私,贪浊有状为下下。每年一考绩,凡考核结果为下下者,解所任。[231]由于唐太宗对官吏的考核,坚持“选贤任能、奖善罚恶”的原则,并将包括廉德在内的道德品行放在首位,加之制度严格,赏罚分明,使得唐太宗时期的官僚机构保持了相对的清廉。

唐代以后,不少朝代在职官考核方面承袭了唐朝的“四善二十七最”做法。如宋代的《守令四善四最》和金代的《四善十七最》。在官吏考核方面,对“四善”的要求与唐代有许多相同之处。据《宋史》记载,宋太宗淳化年间下诏说:“郡县有治行尤异、吏民畏服、居官廉恪、莅事明敏、斗讼衰息、仓廪盈羡、寇盗剪灭、部内清肃者,本道转运司各以名闻,当驿置赴阙,亲问其状加旌赏焉。其贪冒无状、淹延斗讼、逾越宪度、盗贼竞起、部内不治者,亦条其状以闻,当行贬斥。”[232]即根据官吏是否廉恪,所辖地方是否清肃以行赏罚。宋真宗景德年间,制定了考核州县官的三等标准:“公勤廉干惠及民者为上,干事而无廉誉、清白而无治声者为次,畏懦贪猥为下。”宋度宗咸淳年间,制定了文武官员的三等考核标准:“凡文武官一是以公勤、廉恪为主,而又职事修举,斯为上等,公勤、廉恪各有一长为中等,既无廉声又多缪政者考下等。”又据《金史》记载,世宗大定年间,规定官吏考核,“有廉能及污滥者,约量升降”。海陵时,正隆年间,在对官吏的考核中,“廉能者第一等迁两官,其次迁一官。污滥者第一等决杖百,罢去,择其兄弟代之”[233]。这些说明,在宋金时期的官吏考核中,官吏是否具有廉洁的品德,是决定其升降去留的重要根据。

明代建立了严格的官吏考核制度。在亲手打垮了腐败的元朝统治并建立明朝之后,朱元璋下定决心要整顿吏治。他认识到,促使官吏清廉自守的根本,在于建立一套集激励和约束于一体的官吏考核奖惩制度。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不断派大臣到各地考察吏治,“广布耳目,访察廉贪,以明黜陟”。[234]即根据官吏的廉贪情况,决定其升降。朱元璋还组织编订了《诸司职掌》、《责任条例》、《到任须知》等规章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官员的职责、责任和禁令。《大明会典》记载:“高皇帝惩吏职之弗称,亲制《责任条例》一篇,颁行各司、州、府、县,令刻而悬之,永为遵守,务使上下相司,以稽成效。”如对布政司的规定是:“布政司治理亲属临府。岁月稽求所行事务。察其勤惰,辨其廉能,纲举到任须知内事目,一一务必施行。少有顽慢,及贪污、坐视恬忍害民者,验其实迹,奏闻提问。”如是,则“上下之分定,民知有所依,巨细事务,诉有所归。上不紊政于朝廷,下不衔冤于满地,此其治也欤”[235]。这些规章条例,成为各级官吏必须遵守的从政行为规范。

明代对官吏的考核,主要由吏部尚书负责。《明史》记载:“尚书,掌天下官吏选授、封勋、考课之政令,以甄别人才,赞天子治。”[236]考核又分为“考满”和“考察”两种形式。考满是在官员本身任期内进行,每任满三年举行一次,第一次任满三年为初考,第二次任满六年为再考,第三次任满九年为通考,考核的依据是《诸司职掌》中所规定的内容。根据官员的表现,考核机关分别给予被考核者“称职”、“平常”、“不称职”几种等级评定。考察则是对全国的官员进行定期考察,分为京察和大计两种。京察是对京官的考核,每六年一次,四品以上者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由吏部尚书和都察院负责。在考察前,吏科给事中咨访调查被察官员的政绩,为考察提供依据。大计是对地方官吏的考察,三年举行一次,地方官吏朝觐时,命吏部负责其事。但并非所有的地方官员都三年一考,如仓场库官,三年一考则时间太长,容易发生监守自盗现象,因此规定一年一考。在考察中,官吏如有不廉的表现,则列为不称职。《明史》明确规定:“考满、考察,二者相辅而行。考满,论一身所历之俸,其目有三:曰称职,曰平常,曰不称职,为上、中、下三等。考察,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其目有八: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237]凡被列为不称职的八目之中,就要降级或罢免,是京官的还要调出京城。除定期考满和考察外,中央派往地方的巡按御史则可以随时考察官吏,考察的重要内容则是被考察官吏的清廉与否,考察者根据被考察者的实际,以“旌廉能,黜贪酷,摧奸暴,佑良善,宽仁爱人,专务德化”[238]

纵观历代官吏考核,其中一个重要特点是,在考察官吏的治绩时,把清慎明著、清谨勤公和居官廉恪放在首位,而且制定了较为详细明确的考核标准。在考核中,吏部掌管对官吏的考核,监察官则负有监察督查的任务,以防止在官吏考核中出现营私舞弊行为,从而保证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的公开性。这种考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促进官场清廉现象的出现,产生了极大的作用。如在明代,凡是在大计中受到处分,被官员视为最大的耻辱。《明史》记载:“弘、正、嘉、隆间,士大夫廉耻自重,以挂察典为终身之玷。”[239]可见,官吏考核与奖惩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和调动了许多官吏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不少官吏廉洁从政。

(三)俸禄养廉制度

中国古代统治者在促使居官者廉洁从政的制度安排中,除了设计选官用廉与考核促廉等制度之外,还推行俸禄养廉制度。试图从解决居官从政者的最低生活需要出发,为他们躬行廉洁从政提供基本的物质保证。在古代政治家看来,为官者不廉,除了守身不正、自律不严以外,也有俸禄不足的原因。就是说,俸禄不足是促使居官从政者贪贿的重要因素。只有解决居官者的生活之忧,才能促使其向廉,正所谓“衣食既足,廉耻乃知”[240]。于是,俸禄养廉,构成中国传统廉政制度文化的重要内容。

中国古代官俸制度始于西周。据《文献通考·职官考·禄秩》记载:“周班爵禄之制。”又据《日知录·俸禄》载:“昔者武王克殷,庶士倍禄。”历代封建王朝继承了这一做法,试图实行官吏俸禄制度来保证官吏的基本物质生活待遇,并解除其后顾之忧,从而避免其贪赃枉法行为的发生。

明确将俸禄纳入养廉之制,起于汉代。西汉时期,汉惠帝曾颁布诏书说:“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241]汉宣帝时,大臣张敞、萧望之言曰:“夫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今小吏俸率不足,常有忧父母妻子之心,虽欲洁身为廉,其势不能,请以什率增天下吏俸。”[242]汉宣帝采纳建议,实行俸禄养廉制度。汉宣帝从“吏不廉平则治道衰”的观点出发,在强调吏治清廉的同时,着力提高官员的俸禄标准:“今小吏皆勤事,而奉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其益吏百石以下奉十五。”[243]这是以俸养廉的明确提法。按照俸禄标准,御史大夫与九卿相同,为中二千石,俸禄标准是180斛,实领40000钱。西汉成帝绥和元年,汉廷将御史大夫改名为大司空,并将大司空封为列侯,金印紫绶,增秩万石。其俸禄标准是350斛,实领60000钱。按这个标准,大司空的收入至少可以养活85人。

东汉也实行俸禄养廉制。据史载,光武建武二十六年,“有司增百官俸,其千石已上减于西京旧制,六百石以下增于旧秩”[244]。东汉中期后,官吏俸禄菲薄,一个百石官秩的官吏月俸仅较一个佣工工资多数百文,出现五原小吏冬月无衣、“衣草而出”的不堪局面。对此,东汉政论家崔寔上书曰:“衣食足,然后可以教以礼义,威以刑罚。”如果官员俸禄极低,无法赡养父母,抚养妻子,这如何能保证他们守着财富不动心呢?官吏“俸禄甚薄”,“仰不足以养父母,俯不足以活妻子”,而使其“临财御众”,犹之乎“渴马守水,饿犬护肉,欲其不侵,亦不几矣”。崔寔提出,应该通过增加俸禄来防贪,“重其禄以防其贪欲,使之取足于奉,不与百姓争利。”[245]东汉政论家荀悦也认为,官俸太薄,不利于官吏廉洁从政。他说:“古之禄也备,汉之禄也轻。夫禄必称位,一物不称,非制也。公禄贬则私利生,言月俸贬损则贿路行矣。私利禄,则廉者匮而贪者丰也。夫丰贪生私,匮廉贬公,是乱也。”[246]他强调,官职与俸禄应相称,呼吁封建统治者必须重视官禄问题,不可掉以轻心。东汉政论家仲长统也提出:“禄不足以供养,安能不少营私门乎?”“俸禄诚厚,则割剥贸易之罪乃可绝也。”[247]

北魏前期,官吏无俸禄。这对于那些清廉自守的官吏来说,则导致了他们生活的清贫;而对于那些无法清廉自守的官吏来说,则使得他们到处搜括民财,从而造成吏治腐败。北魏重臣中书监高闾上表认为,班行俸禄是制止贪污的根本措施。他说:“车服有等差,爵命有分秩;德高者则位尊,任广者则禄重。下者禄足以代耕,上者俸足以行义……君班其俸,垂惠则厚,臣受其禄,感恩则深。于是贪残之心止,竭效之诚笃。兆庶无侵削之烦,百辟备礼容之美。”高闾进而言曰:“今给其俸,则清者足以息其滥窃,贪者足以感而劝善;若不班禄,则贪者肆其奸情,清者不能自保。难易之验,灼然可知,如何一朝便欲去俸?淮南之议,不亦谬乎?”[248]于是,北魏孝文帝又决定恢复官吏俸禄制,并下诏曰:“置官班禄,行之尚矣。《周礼》有食禄之典,二汉著受俸之秩。逮于魏晋,莫不聿稽往宪,以经纶治道。自中原丧乱,兹制中绝,先朝因循,未遑厘改。朕永鉴四方,求民之瘼,夙兴昧旦,至于忧勤。故宪章旧典,始班俸禄。罢诸商人,以简民事。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均预调为二匹之赋,即兼商用。虽有一时之烦,终克永逸之益。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变法改度,宜为更始,其大赦天下,与之惟新。”[249]孝文帝在实行俸禄养廉制的同时,也制定了严厉的法律惩贪,即在实行了俸禄制以后,官吏再贪赃满一匹者,必须处死。晋代按官阶高低给以不同的俸禄。晋武帝曾下诏说:“古者,以德诏爵,以庸制禄,虽下士犹食上农,外足以奉公忘私,内足以养亲施惠。今在位者,禄不代耕,非所以崇化本也。其议增吏俸。”[250]《晋书》载曰:“诸公及开府位从公者,品秩第一,食奉日五斛。”“特进品秩第二,位次诸公……食奉日四斛。”“光禄大夫与卿同秩中二千石……食奉日三斛。”[251]

唐朝按不同的官阶职级给以不同的俸禄。唐高祖规定:“文武官给禄。”其中,“一品七百石,从一品六百石,二品五百石,从二品四百六十石,三品四百石,从三品三百六十石,四品三百石,从四品二百六十石,五品二百石,从五品百六十石,六品百石,从六品九十石,七品八十石,从七品七十石,八品六十石,从八品五十石,九品四十石,从九品三十石,皆以岁给之。”[252]唐太宗也采纳中书舍人高季辅“外官卑品贫匮,宜给禄养亲”的提议,颁行俸禄制。其中规定:“以地租春秋给京官,岁凡五十万一千五百余斛。外官降京官一等,一品以五十石为一等,二品、三品以三十石为一等,四品、五品以二十石为一等,六品、七品以五石为一等,八品、九品以二石五斗为一等。无粟则以盐为禄。”[253]顾炎武对此指出:“唐时俸钱,上州刺史八万,中下州七万;赤县令四万五千;畿县、上县令四万;赤县丞三万五千,上县丞三万;赤县簿尉三万,畿县、上县簿尉二万。”[254]白居易在其《为周至尉》诗中云:“吏禄三百石,岁晏有余粮。”白居易又作《江州司马厅记》,其中说:“唐兴,上州司马秩五品,岁糜数百石,月俸六七万,官足以庇身,食足以给家。”

北宋不仅实行俸禄养廉,而且还推行厚禄养廉制,企图以此来保证官吏及家庭的生活需要。据《宋史·职官志》记载,宰相、枢密使一级的高官,每月俸钱三百千(即三百贯),春、冬服各绫二十匹、绢三十匹、绵百两,禄粟月一百石;地方州县官员,大县(万户以上)县令每月二十千,小县县令每月十二千,禄粟月五至三石。正俸之外,还有各种补贴,如茶、酒、厨料、薪、蒿、炭、盐诸物以至喂马的草料及随身差役的衣粮、伙食费等,数量皆相当可观。宋真宗时外任官员不得携带家属,而家属的赡养费则由官府财政供应,月供米、面、羊等生活用品。此外,还有“公用钱”(即招待费),如节度使兼使相公用钱可高达二万贯,而且上不封顶,“用尽续给,不限年月”。公用钱之外,又有“职田”。诸路职官,各有职田,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镇三十五顷,直至边远的小县,尚有七顷。且“外官占田,多逾往制”,由佃户租种,官员根本不用为生活问题担忧。王安石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指出:厚禄“足以养廉耻,而离于贪鄙之行”。宋徽宗宣和年间也下诏曰:“诸路职官各有职田,所以养廉也。县召客户、税户,租佃分收,灾伤检覆减放,所以防贪也。”[255]

元代也实行俸禄制。据《元史》记载:“省并州县,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给俸禄,颁公田。”[256]明代也有俸禄制。据《明史》记载:“宗室、官吏、师生、军伍,以时班其禄俸、廪粮。”[257]

清初俸禄在我国历代封建王朝中最薄,下层官吏竟有“糊口无资”之说。对此,清初思想家顾炎武认为:“今日贪取之风,所以胶固于人心而不可去者,以俸给之薄而无以赡其家也。”顾炎武详细考察了历代俸禄制与官吏廉洁状况的关系,认为,如果官俸太薄,“彼无以自赡,焉得而不取诸民乎?”顾炎武还以王莽和五代十国时期的北汉为例,反证了官俸太薄之弊。他说:“王莽时,天下吏以不得俸禄,各国官职为奸,受取赇赂,以自供给。”“《五代史》言北汉国小民贫,宰相月俸止百缗,节度使止三十缗,自余薄有资给而已,故其国中少廉吏。”[258]鉴于此,康熙年间,御史赵璟上奏说:官吏俸禄甚薄,“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亦得费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尚有二十余日将忍饥不食乎?不取之百姓,势必饥寒。若督抚必取之下属,所以禁贪而愈贪也。夫初任不得已略贪下赃,赖赃以足日用,及日久赃多,自知罪已莫赎,反恣大贪。下官行贿以塞上司之口,上司受赃以庇下官之贪,上下相承,打成一片。臣认为俸禄不增,贪风不息,下情不达,廉吏难支”[259]。这在揭露官场贪贿腐败事实的同时,也从另一面揭示了当时由于官俸过薄,致使一些官吏为生活所迫而不得不贪污索贿的原因。因此,要堵塞官吏索贿受贿现象,必须使官吏的俸禄合理化。为了改变官员俸禄过低状况,雍正采纳山西巡抚诸岷建议,推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即把各州县官吏向农民多征收的赋税(主要是耗羡)收归国有,不许各级官员任意多征和挪作私用;同时又把这笔多收入的钱,给各级官员发放养廉银,补贴其生活和办公费用的不足,以作为官吏养廉之需。雍正决定将养廉银制度作为整顿吏治的突破口而颁行天下。在他看来,实施养廉银制度的好处在于,上不误公,下不累民,无偏多偏少之弊,无苟索横征之扰,“实通权达变之善策”[260]。乾隆年间继承发展了雍正时期的养廉银制度,并进一步扩大了养廉银的范围。如“曾定佐杂养廉,改亲丁各粮为养廉等”,又给武官增发养廉银,其定额分别为“提督每员岁给养廉二千两,总兵一千五百两,副将八百两,参将五百两,游击四百两,都司二百六十两,守备二百两,千总一百二十两,把总九十两”。[261]至此,清代地方各级官员都实行了养廉银。

总之,历代实行的俸禄养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官吏提供了合法的经常性的物质生活来源,使他们解除了生活上的后顾之忧,对于鼓励官吏为政清廉,防止官场的贪贿现象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四 廉政监督文化

监督,即监察督促。监察督廉,是中国传统廉政制度文化的重要内容。由于监察突出的是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来保证被制约的权力廉洁运行的诉求,故本文将其从廉政制度文化中分离出来,成为与中国古代廉政制度文化相并列的部分,以凸显出中国古代廉政监察制度的价值意义。

中国传统廉政监督文化是通过廉政监察制度来实现的。监察,是指通过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对权力体系中的其他官僚机构或者官吏履行职责状况进行监督、督促与检查等活动。它包括监察主体、监察对象与监察客体等组成要素。其中,监察主体是指专司监察职能的机构,监察对象是指被监察的官僚机构及其官吏,监察客体是指被监察的官僚机构及其官吏履行职责情况。中国古代自周王朝开始便建立了监察制度,出现了带监察性质的“御史”之职。“御史,周官……掌记事纠察之任也。”[262]

中国封建统治者继承了先秦时期的监察之制,并充分吸纳韩非子的思想来夯实监察制度的思想根基。韩非子认为,人性好利恶害,人人具有求利之私心。若人君信其人臣,则人臣总是“窥觇其君心也无须臾之休”;若人君信其子,则人臣“得乘于子以成其私”;若人君信其妻,则人臣“得乘于妻以成其私”。韩非子于是认为:“夫以妻之近与子之亲而犹不可信,则其余无可信者矣。”[263]此“其余”,自然包括手握大权的诸臣。因此,需要对他们履行职责状况进行监察!而人君由于时间与精力的有限性,不可能亲自去监察他们,“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先王以三者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数”[264]。韩非子所说的“法数”,是指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建立相应的带有“耳目”性质的监察制度。韩非子的这一思想奠定了中国封建统治者实行廉政监察制度的思想基础。在中国封建统治者看来,要实现吏治清明,必须对官吏的权力加以必要的约束防范,以防止其滥用职权。于是,中国封建统治者相继成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并授予必要的权力,来实现对各级官吏执法和守法的监督监察。这种通过专门的监察机构来监督官吏行政行为的监察制度,在防范各级官吏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督促官吏廉洁从政,并在规劝帝王纳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封建王朝自秦代开始,便建立了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监郡御史、郡守、县令、县御史等构成的自中央至地方的较为完备的监察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监察法规,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也以此来保证各级官吏廉洁奉公。汉代以后,历代王朝的监察体制在保持秦制的基本框架下不断完善。西汉武帝时期,为了适应反贪和监察的需要,新置了如丞相司直、司隶校尉和刺史之类的强力监察官。并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京师长安附近七郡为司隶校尉部,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汉武帝还确立了郡守行县制,建立了专司察县的督邮,察乡的廷掾,从而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的强有力的监察网。东汉基本上沿袭西汉监察机制,建立了以御史中丞为首的中央监察机构和以刺史为首的地方监察机构。魏晋时期,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唐代建立了一台三院制:一台即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副长官,总掌纠察之职。三院,即台院、殿院和察院,主掌纠举百官。宋代中央仍设御史台,另设六部给事中,对尚书六部专司监察。宋代监察制度的变化主要是在地方设立通判,兼掌对地方官的监察,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元代开始对监察机构进行改革,中央设都察院,地方设御史台和道肃政廉访司,职责完全独立。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明代除了在中央设立都察院外,又设六科给事中,对礼、户、吏、兵、刑、工六部官员进行督察,并就六部活动向皇帝进行规谏,以牵制宰相及都察院的权力。而且两者互相独立,互相监督,最后向皇帝负责。这样,监察机关自身也成了被监察对象。清代实行“科道合一”的监察体制,即将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成为隶属于都监察院之下的机构,六科给事中与道监察御史并称为“科道”,从而实现了监察体制的高度统一。

监察机构的职责非常明确,而且被赋予很大的权力,监察官依据皇帝的命令和法律对各级官吏进行监察监督,并对违法失职官吏进行弹劾。一般来说,纠弹百官的违法行为,特别是纠察百官贪赃枉法,是监察官的主要职责所在,也是监察官对不法官吏进行纠举的主要手段。如在汉代,司隶校尉可以对除三公(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之外的朝廷百官进行弹劾。历代不少法典对监察官的纠弹权作出明确规定。据《通典》记载:汉代御史大夫“受公卿群吏奏事,有违失举劾之”[265]。西晋制定了针对地方监察官吏的《察长吏八条》,其中规定了为官清廉和贪浊者各四条,即为官清廉四条为:“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色直节,不饰名誉。”为官贪浊四条为:“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私门日富。”《晋书》载:为了“扬清激浊,举善弹违”,若长吏“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色直节,不饰名誉者;及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而私门日富者,并谨察之”。[266]唐代也对监察官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唐代史料记载:御史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罪恶”。[267]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268];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269];察院则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等。宋代则规定:“内以责诸弹纠之职,外以责诸监司、郡守之计”,凡官吏“贪浊昏庸,固在必惩。廉能正直,尤当示劝”。[270]如真宗曾责转运使说:“监司之职,刺举为常。颇闻旷官,怠于行部,将何以问民疾苦,察吏赃否。”[271]元代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监察官的职责是监察诸官、奖善罚恶。元代史料记载:“诸官吏若有廉能公正者,委监察体察得实,具姓名闻奏,如有污滥者,亦行纠察。”[272]在明代,监察官的职责也是非常明确的。明代史料记载,“在京都察院及十三道、在外按察司,俱称风宪衙门,以肃政饬法为职”[273],其主要任务之一是纠劾官邪,即“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应不公不法等事”。六科给事中的职责是“稽察六部百司之事”[274]。十三道监察御史的职责则是“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275]。为官清廉与否,是监察官实施监察的重要内容。“凡僚属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上下其考,报抚、按以达于吏部、都察院。”[276]

监察官的另一重要职责是监督和参与司法活动。由于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和法令是朝廷纲纪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所在,所以,历代皇朝无不把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作为监察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如汉代设立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法司,唐代设立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法司,明清两代设立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法司,每当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往往由三法司共同审理案件,古称“三司会审”,会审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监察机构履行其司法职责的准绳是监察法规,如汉代制定的《监御史九条》、《刺史六条问事》,唐代制定的《六察法》,等等。这些监察法规对防止官吏失职和渎职以及防止官吏以权谋私、肆行残贼等作出严格的预防性规定。如《刺史六条问事》规定,刺史具有“六条问事”的权力,其主要内容为:(1)强宗豪族田宅超逾制度,以强凌弱,以众暴寡;(2)二千石官吏不奉诏书遵承典章制度,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3)二千石不慎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滥赏,烦扰刻暴,剥戮黎民,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4)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私爱,蔽贤害能,宠信党顽;(5)二千石子弟倚仗权势,请托权要,营私舞弊;(6)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今。这“六条”既是刺史监察地方官的主要职责,也是对刺史权力的一种法规约束。曹魏时期,魏文帝采纳豫州刺史贾逵提出的“察吏六条”:“察民疾苦冤失职者;察墨绶长吏以上居官政状;察盗贼为民之害及大奸猾者;察犯田律四时禁者;察民有孝悌廉洁行修正茂才异等者;察吏不簿入钱谷放散者。所察不得过此。”[277]这六条既是对监察官相应职权的授予,同时也是防范监察官滥用权力的一种规定。

为了保证监察官行使监察权,封建统治者赋予监察官的弹劾权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如在元代,御史台与出令的中书省互不统属;御史大夫有权直接选任台官。御史在弹劾不法官吏时,无须征得其直接上司御史大夫的同意,而是只对皇帝负责,这不仅提高了监察官的地位,而且大大提高了监察机构的工作效率,真正起到了监察官作为皇帝耳目的作用。

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官,监察官的使命是激浊扬清、绳愆纠缪和宣导风化。因而,历史上又称监察官为“风宪”。对此,朱元璋明确地说:“设风宪之官为朕耳目,察其善恶,激浊扬清,绳愆纠缪,此其职也。”[278]“民之休戚,系于牧民者之贤否,咨询得失,激浊扬清,则系乎风纪之职……其令御史及按察司官巡历郡县,凡官吏之贤否、政事之得失、风俗之美恶、军民之利病,悉宜究心。若徇私背公,矫直沽名,妄兴大狱,苛察琐细,遗奸不擒,见善不举,皆为失职。”[279]

由于监察官担负着“纠劾官邪”、“匡辅人君”的重任,所以,历代统治者在监察官的选任方面,特别强调了监察官的素质要求。《册府元龟·宪官部·选任》记载:“夫宪官之职,大则佐三公统理之业,以宣导风化;小则正百官纪纲之事,以纠察是非。故汉魏以还,事任尤重。至于选用,必举贤才。”这里的“贤才”,便是指监察官的素质要求,其中尤指品格素质要求。即要求监察官能疾恶如仇、不畏权贵、清廉自守、尽职尽责。正如司马光所言:“凡择言官,当以三事为先: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惜名节,次则晓知治体。”[280]司马光所说的“言官”应当具备的品质,自然包括了监察官在内。朱元璋更是明确要求监察官应具备公正、廉洁、精通法律等品质。他说:“凡任风宪者……以公正为心,廉洁自守,国家法律必务精详。”[281]因此,历代对监察官的选任非常严格。如唐代侍御史便由皇帝亲自选派,或由宰相及御史大夫商定后再通过吏部选任。宋代御史的任用权也完全由皇帝亲自掌握。

鉴于监察官在官僚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其执法的公正性格外引人注目。为了保证监察职能的公正实现,中国古代实行监察官任职回避制度。如唐代宰相杜佑之子杜从郁被任命为谏官左拾遗,便遭朝廷反对而改任他职。宋代规定,凡宰相所推荐为官的人当中,以及宰相的亲戚、子弟、属官,都不得充任监察官。明代也有相应的回避制度规定,如“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僚属同族则以下避上”[282]。巡回监察官须回避原籍,或曾任官、寓居处所等地,以防亲朋故旧干扰监察。在监察过程中,若案件牵涉仇嫌,主管监察官亦应提出回避。否则,因此而致案件枉违者,加重处罚。清代规定,现任京官三品以上及外省督抚子弟不得考选科道,本籍和亲属也是监察官领受使命时必须回避者。

除了对监察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外,历代统治者在赋予监察官很大权力的同时,也对监察官的权力使用作出严格规定,倘有滥用权力,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者,除受到同行纠弹之外,也常要负实际责任,严重的,还要遭到惩处。宋朝便规定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称为“月课”。如果上任百日还无所纠弹,就要被罢黜,或调任外官,或受罚俸减薪之处分。元代规定:“诸内外台,岁遣监察御史刷磨各省文卷,并察各道廉访司官吏臧否,官弗称者呈台黜罚,吏弗称者就罢之。诸风宪,荐举必考其最绩,弹劾必著其罪状,举劾失当,并坐之。”[283]即规定监察官在行使监察权时,若监察失当,也应受到严厉处罚。明代规定,对监察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284]。明代都察院参与重大刑狱案件的会审时,但若有错判,在受罚之列。如明成祖时,御史王愈等会审重囚,误杀无辜者四人,结果便遭到“弃市”处分。清代御史对百官弹劾时虽也可风闻言事,但若肆意诬陷,也会受皇帝申斥、贬谪,乃至招来杀身之祸。因此,在提高监察官地位的同时,对监察官的权力作出必要的约束,并对其失职、渎职进行处置,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监察官工作的公正性。

由于监察官的选拔非常严格,加之对监察官的权力给以必要的制约,自然为一些耿直刚毅的监察官提供了施展才华的舞台。如汉代魏相丙吉,“为人严毅”,宣帝即位后,被任命为御史大夫,一举荡平专权乱政的霍氏集团,为“孝宣中兴”之功臣,史称“孝宣中兴,丙(吉)魏(相)有声”。[285]又如东汉后期的侍御史杨秉,先后任四州刺史,“以廉洁称”,拒百万贿财于门外,尝以“三不惑”自许,其“三不惑”者,即“酒、色、财也”。[286]在唐代,唐太宗不仅加强对官吏的监督监察,而且也希望大臣监督自己。他对魏征说:“公独不见金之在矿,何足贵哉?良冶锻而为器,便为人之宝。朕方自比于金,以卿为良工。”[287]他自誉为玉石,希望魏征这位良工对他进行“琢磨”:“玉虽有美质,在于石间,不值良工琢磨,与瓦砾不别。若遇良工,即为万代之宝。朕虽无美质,为公所切磋,劳公约朕以仁义,弘朕以道德,使朕功业至此,公亦足为良工尔。”[288]由于魏征敢于直面诤谏,被唐太宗视为一面镜子,以致在魏征去世后,唐太宗认为痛失一面镜子。唐代御史李尚隐“陛率刚直,言无所隐”,[289]以处事明断得到皇帝称许等。这些说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建立,以及一些监察官清廉自守、不畏强权、敢于执法,对于弘扬清正廉明的社会正气,甚至促进历史上一些太平盛世的出现,起到了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

五 反腐惩贪文化

廉政文化是一种从倡廉与反腐之正负两极合力形成的具有抑恶扬善性质的政治与行政道德文化。依据孟子人性善的观点,人具有仁义礼智等“善端”。而“廉”所具有的公正、廉洁、不贪等道德含义,具有明确的善之属性。因而,倡廉,是基于人之趋善的需要而加以正面引导,并从积极肯定的方面以促进廉政价值目标实现的一种正极手段。前文所述的教育导廉、清官引廉、选官用廉与考核促廉等,正是从肯定的方面顺应人之向善的趋向而采取的正面引导的积极措施。俸禄养廉则是积极引导向廉的物质保障措施。同时,依据荀子人性恶的观点,人具有好利恶害的私心倾向,因而必须加以规制。如果说监察制度的实行是对人的私欲性进行规制的一种结果,那么,反腐惩贪,这种从否定方面促进廉政价值目标实现的负极手段,则是从另一极对贪腐之张力形成一种反向遏制力,进而形成一种倡廉的加固力。中国古代对廉政之反面即“贪腐”的否定,包括对贪奢现象的舆论贬斥、对贪腐行为的立法规制以及对贪腐现象的严厉惩处等,构成了中国古代颇具特色的反腐惩贪文化。

(一)对贪奢现象的舆论贬斥

“廉”的反面是“贪”。骄奢无度,贪婪成性,自私自利,政以贿成,这些是私有制国家的通病,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官场的共同特点。中国古代许多思想家清醒地认识到贪奢对于国家与社会之害,从而对贪奢现象进行了无情的揭露、贬斥与鞭挞。

我国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诗经》中便有“大风有隧,贪人败类”之说,[290]并将贪官污吏比作“硕鼠”,强烈呼吁“硕鼠硕鼠,无食我粟”。[291]将贪人列为败类并喻为“硕鼠”,是对贪腐现象的彻底否定与贬斥。春秋时期,晏子把君主身边的谗夫佞臣等贪臣比作“社鼠”、“猛狗”,他说:“谗夫佞臣在君侧者,若社之有鼠也”[292],“左右为社鼠,用事者为猛狗,主安得无壅,国安得无患?”[293]孟子将那种为官暴敛贪利的行为比喻为“率兽而食人”,他说:“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也。兽相食,且人恶之;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294]针对战国时期各诸侯贪贿盛行、买官卖官的现实,韩非子对此进行了无情揭露,并猛烈抨击了当时社会存在的买官卖官的丑恶现象。韩非子说:一些奸臣为了“树私利于其间”,“娱其主而乱其心,从其所欲”,结党营私,贿赂盛行;“父兄大臣上请爵禄于上,而下卖之以收财利及以树私党。故财利多者买官以为贵,有左右之交者请谒以成重。功劳之臣不论,官职之迁失谬。是以吏偷官而外交,弃事而亲财”[295]。“今世近习之请行,则官爵可买”,“其患御者,积于私门,尽货赂,而用重人之谒,退汗马之劳”。[296]韩非子还列举了官场中存在的“贪愎喜利”、“耽于女乐,不顾国政”等腐败现象,并指出其危害所在,即“贪愎喜利”乃“灭国杀身之本”,“耽于女乐,不顾国政”乃“亡国之祸”。[297]

秦代亡国之后,一些思想家在总结秦亡的教训时指出,这主要是秦统治者放纵贪腐行为的结果。贾谊说:“秦王怀贪鄙之心……禁王道,立私权”、“仁义不施”。[298]司马迁也说:“秦王怀贪鄙之心……禁王道,立私权”、“仁义不施”。[299]最终导致身死国灭。

汉初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济复苏之后,社会上出现了一股崇尚奢侈之风,并发展为一种笑廉不笑贪的怪现象。贾谊对这种现象进行了无情的谴责,他说:“今俗侈糜,以出相骄,出伦逾等,以富过其事相竞。今世贵空爵而贱良,俗糜而尊奸富;民不为奸而贫,为里骂;廉吏弃官,而归为邑笑;居官敢为奸而富,为贤吏;家处者犯法为利,为材士。故兄劝其弟,父劝其子,则俗之邪至于此矣。”[300]贾谊说,汉兴以来,秦之“遗风余俗,犹尚未改。今世以侈靡相竞,而上亡制度,弃礼谊,捐廉耻,日甚,可谓月异而岁不同矣”[301]。针对世人竞为侈糜,社会风俗败坏,贾谊为之忧虑万分,他说:“汰流淫佚侈糜之俗日以长,是天下之大祟也……生之者甚少,而糜之者甚众,天下之势,何以不危?”[302]在贾谊看来,应当抵制官场的奢靡之习,倡导俭朴之德。董仲舒也坚决反对当时社会上盛行的奢靡风气,并希冀官吏富豪不要滑向贪腐的边缘。董仲舒说:“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穷急愁苦而不上救,则民不乐生;民不乐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此刑罚之所以蕃而奸邪不可胜者也。”[303]“今世弃其度制,而各从其欲,欲无所穷,而俗得自恣,其势无极,大人病不足于上,而小民羸瘠于下,则富者愈贪利而不肯为义,贫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是世之所以难治也。”[304]

司马迁以秉笔直书的史学家风范,在赞颂历代廉吏廉洁风范的同时,也对当时官场贿赂公行、贪赃枉法的丑恶现象进行了无情鞭挞。《史记·酷吏列传》在刻画众多酷吏形象的同时,表达了强烈的倡廉诉求。司马迁还将廉洁者与贪污者进行了比较,反衬出廉者更廉,贪者更贪,污者自污。希望世人以廉者为仪表,以污者为鉴戒。

东汉后期,社会政治腐败,风俗衰败,王符在其《潜夫论》中淋漓尽致地揭露了东汉末年政治腐败的现象,指出上至公卿列侯,下至尉令,大小官吏,无不贪婪暴虐,“令长守相不思立功,贪残专恣,不奉法令,侵冤小民”[305]

西晋时期,政权日益腐败,买官求职者如苍蝇一般汇集于当权者之门,毫不顾忌是非曲直。而那些统治者更是表里不一,表面上仁义廉让,内心却极度肮脏。对此,王沈作《释时论》,揭露当时社会的政治丑态。其中曰:“百辟君子,奕世相生,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肉食继踵于华屋,疏饭袭迹于耨耕。谈名位者以谄媚附势,举高誉者因资而随形。”“京邑翼翼,群士千亿,奔集势门,求官买职,童仆窥其车乘,阍寺相其服饰,亲客阴参于靖室,疏宾徙倚于门侧。时因接见,矜厉容色,心怀内荏,外诈刚直,谭道义谓之俗生,论政刑以为鄙极。”[306]针对西晋上流社会“奢侈之费,甚于天灾”[307]的奢侈腐败之风,傅玄提出了节俭、“息欲”的主张,旨在反对奢侈浪费等腐败现象。

晋元康之后,整个社会“纲纪大坏,货赂公行”,[308]门阀权贵争奢比富,贪贿聚敛,爱钱如命。对此,鲁褒为“褒伤时之贪鄙”,[309]著《钱神论》以讽刺当时社会出现的丑态。鲁褒在其《钱神论》中说:“钱之为体,有乾有坤。内则其方,外则其圆。……故能长久,为世神宝。亲爱如兄,字曰孔方。失之则贫弱,得之则富強。……钱多者处前,钱少者居后。处前者为君长,在后者为臣仆。君长者丰衍而有余,臣仆者穷竭而不足。”针对当时社会钱能通买一切的现实,鲁褒说:钱,在特殊社会文化背景下具有了令人惊异的神性。其《钱神论》又说:“无位而尊,无势而热。排朱门,入紫闼。钱之所在,危可使安,死可使活。钱之所去,贵可使贱,生可使杀。是故忿诤辩讼,非钱不胜。孤弱幽滞,非钱不拔。怨仇嫌恨,非钱不解。令问笑谈,非钱不发。洛中朱衣,当途之士,爱我家兄,皆无已已。执我之手,抱我终始。不计优劣,不论年纪。宾客辐凑,门常如市。谚曰:‘钱无耳,可使。’岂虚也哉!又曰:‘有钱可使鬼,而况于人乎?’子夏云:‘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吾以‘死生无命,富贵在钱’。何以明之?钱能转祸为福,因败为成;危者得安,死者得生。性命长短,相禄贵贱,皆在乎钱。天何与焉?天有所短,钱有所长。四时行焉,百物生焉,钱不如天。达穷开塞,振贫济乏,天不如钱。”从表面上看,这是描写钱的作用,其实质则是,鲁褒用借喻的手法淋漓尽致地刻画了社会上一些人被金钱奴役之态:钱被世人视为神宝,把它亲切地称为孔方兄。虽无德势,却受人尊敬、热爱。有了钱就可以做官。有了钱,就能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使危者安,死者活,贵者贱,生者杀。这种借钱斥贪讽世的表现手法,又见清人戴名世所著《钱神问对》,该著借用钱的自述,无情谴责了社会上那种金钱崇拜的丑态。其中曰:“官吏非吾不乐,商贾非吾不通,交游非吾不厚,文章非吾不贵,亲戚非吾不和。有吾则生,无吾则死。”作者对此谴责说:自金钱流传人间,万恶俱起,以致“庸夫之目,为汝为重轻;奸人之手,以汝为上下……设心计,走坑险,蒙死侥幸,损人益己,互为攘夺。或至犯科作奸,椎牛发冢,聚为博奔,出为盗贼。至于官之得失,政以贿成,敲骨吸髓,转向吞噬……汝独纷纷然奔走天下,颠倒豪杰,败坏世俗,徒以其臭薰蒸海内,气之所感,积为迷惑之疾:见之者慕,闻之者思,得之者喜,失之者悲,有无不平,贪吝接踵,而充塞仁义,障蔽日月,使天下伥伥乎无所之,而惟汝之是从。”应该说,这种斥贪之论,有力地批判了社会上的不良风气,表达了作者崇尚和倡导清廉之风的强烈愿望。

唐代中后期,社会上也弥漫着一股贪奢之风,许多思想家对此表示了深深的担忧。懿宗时期,翰林学士刘允章在《直谏书》中指出:“今天下食禄之家,凡有八人。”其中包括“用钱买官”、“虚衔人仕”、“媚道求进”、“无功受赏”等;又指出“国有九破”,其中包括“权豪奢僭”、“赂贿公行”、“长吏残暴”等;还指出:“今天下苍生,凡有八苦”,其中包括“官吏苛刻”、“私债征夺”等。刘允章认为,社会上的贪奢之风与官吏贪赃枉法交互作用,使天下百姓哀号于道路,逃窜于山泽,夫妻不相活,父子不相救。百姓有冤无处诉,有苦无处申,不知道出路在哪里?从而表达了作者对官吏贪婪和吏治腐败的强烈不满。唐末刘锐也在《悯祷辞》中深刻揭露了吏治腐败和人民痛不欲生的无奈现实,即:“吏不政兮,胥为民蚕;政不绳兮,官为胥酣。彼民之不能口舌兮,为胥之缄;进不得理兮,若结若钳。阴戾阳返兮,民之不堪;烁日流焰兮,赫奕如惔。泉沸涌兮如汤而炎,役巫女兮鼍鼓坎坎。风笛摇空兮舞袂衫衫,胥不虔祈兮官资笑谭。胡不戮狡胥兮狥此洁严,胡不皋已之不正兮去此贪婪。荷天子之优禄兮胡为而不廉,又何役巫女兮祷此空潭。”[310]这种无可奈何的呐喊,表达了作者对贪吏的极度憎恨,对廉吏的热切期盼。

在宋代,官场贪贿之风非常严重。苏轼在其奏折中多次揭露当时社会贪官污吏的丑行。他在《论特奏名》中指出:“流弊之极,至于今日,一官之阙,率四五人守之,争夺纷纭,廉耻道尽。中材小官,阙远食贫。到官之后,求取渔利,靡所不为,而民病矣。”[311]包拯在《乞不用赃吏》中将贪者视为民之贼。他说:“贪者,民之贼也。”[312]宋代真德秀认为,官场中存在的“断狱不公”、“听讼不审”、“惨酷用刑”、“招引告讦”、“科罚取财”与“纵吏下乡”等腐败现象,实为民之大害。[313]

在元代,针对统治者骄奢淫逸、挥霍无度等现状,张养浩深刻揭露了这种社会丑态,“致是非颠倒,以佞为忠,以贪为廉,以无能为有能,政令不行,而纲纪替矣”[314]

明代中后期,宦官专权,官吏贪贿成风。而贪贿者又往往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网,不仅自己贪污受贿,而且同化或压制清廉之士,要么迫其向自己靠拢,要么将其视为异己进行打击,从而造成整个统治阶层风气败坏。明代思想家王廷相对此进行揭露说:“廉靖之节仅见,贪污之风大行。一得任事之权,便为营利之计;贿路大开,私门货积;但通关节,同不如意,湿薪可以点火,白昼可以通神。是岂清平之世所宜有者乎?在先朝岂无贿者?馈及百两,人已骇其多矣。今也动称数千,或及万数矣。岂无贪者?暮夜而行,潜灭其迹,犹恐人知矣。今也纳贿受赂,公行无忌,岂非士风之大坏乎?大臣贪浊而日在高位,则小臣得于观感之下者,将无不唯利是图矣。京官贪浊而安处无事,则外官被其鼓动之风者,亦无不唯利是图矣。大小效尤,内外征利,由今之道,不变其俗,则在上者日以封殖,在下者日以剥削,民穷盗起,而国事日非矣。岂非时政之大害乎?”[315]张居正也揭露了官场之诈和官吏钻营之弊。他说:“自嘉靖以来,当国者政以贿成,吏朘民膏以媚权门,而继秉国者又务一切姑息之政,为逋负渊薮,以成兼并之私。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国匮民穷,病实在此。”并认为官逼民反的现象是由于“吏治不清,贪官为害耳”之缘故。[316]

清朝中叶以后,官场黑暗,吏治腐败。包世臣对此揭露说:“见百为废弛,贿赂公行,吏治污而民气郁,殆将有变。”[317]孙中山也高度概括说:中国贫弱的根本原因是官吏贪污和政治腐败。中国“何为而贫弱至是也?曰,官吏贪污,政治腐败之为害也”。“政府官吏之腐败,倒行逆施,积极作恶……斫丧国家之元气,伤残人民之命脉。”[318]孙中山对清代官场道德堕落的状况作了进一步描述:“满清末年,仕途腐败,已达极点、亲贵以财贿招诱于上,士夫以利禄市易于下。奔竞戈谋,相师成风,脂韦突梯,恬不知耻,以致君子在野,自好不为,事无与治,民不聊生,睡循不俊,以底灭亡。”[319]“政治不修,纲维败坏,朝廷则鬻爵卖官,公行贿赂,官府则剥民刮地,暴过虎狼,盗贼横行,饥馑交集,哀鸿遍野,民不聊生。”[320]“至于用人行政,更无大公不易之常规,严刑峻制,惨无人理,任法吏之妄为,丝毫不加限制,人命呼吸,悬于法官之意旨,问其有罪无罪也,不依法律正当之行为,侵犯吾人神圣之权利,卖官鬻爵,政以贿成,凡此种种,更仆难数,任官授职,不问其才能之何者,而问其权势之有无,以此当政事之大任,几何其不误国哉!”[321]因此,仕途腐败,卖官鬻爵,政以贿成,等等,是满清王朝官僚政治腐败的根本表现,也是导致中国落后挨打的根本原因。

总之,历代思想家对贪奢等腐败现象的揭露,一方面反映了封建社会贪污成风的社会现实存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古代有识之士对是非善恶美丑的清醒分辨,正如唐代陆贽所说,整个社会,“货贿上行,则赏罚之柄失;贪求下布,则廉耻之道衰”[322]。对贪奢的贬斥与鞭挞,反证出文人志士崇尚清廉的强烈诉求,这无疑构成了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中独具特色的绚丽篇章。

(二)对贪腐行为的立法规制

中国古代统治者采取的又一制度性倡廉举措是,制定出严厉的法律法规,以对违反廉洁从政规范的官吏贪腐行为进行惩罚,进而达到“禁暴惩奸,弘风阐化,安民立政”的目的。[323]在中国古代统治者看来,“王者禁人为非,莫先于法令”[324]。史学家司马迁也认为:“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325]当代法学家陈顾远先生也指出:“官吏犯赃,历代皆行重典,所以禁官邪,养廉洁也。”[326]因此,通过严刑立法来规范居官者的廉洁从政行为,是中国传统反腐惩贪文化的又一重要内容,也是中国传统廉政制度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反贪防腐的立法工作。早在我国奴隶制国家建立时期,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便制定了严酷刑罚,以打击包括官吏贪污腐化在内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如夏商周分别制定了《禹刑》、《汤刑》、《吕刑》。《左传》中就有关于惩处官吏贪贿腐化行为的记载,即“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327]在皋陶之刑中,贪贿是与掠美、杀人并列一起的三大罪状,要处以死刑。商朝把官吏的贪贿行为纳入“三风十愆”罪之列。所谓“三风十愆”罪,就是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猎)、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及比顽童等十大罪状。这十大罪状又分为三类:即巫风、淫风和乱风。其中,舞、歌为巫风;货、色、游,畋为淫风;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为乱风。其中,“货”,是指官吏贪于财货。商朝统治者把这“三风十愆”罪看作是导致家破国亡的祸害所在。对此,《尚书》记载曰:“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328]就是说,统治者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必定导致家破国亡。而如果大臣犯有以上任一罪状,必定处以墨刑。所谓墨刑,就是用刀钻在脸上刻字(后来改为用针刺),并涂之以墨,表示不清白,不干净,以示羞辱和惩戒。西周时期,官吏的贪赃枉法被列为“五过之疵”,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官吏的贪污贿赂是其中的二“过”,即惟货、惟来。惟货,是指官吏的贪赃枉法和收受贿赂。惟来,指行贿。按照法律,官吏如犯有五过,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秦代法律对官吏的贪贿行为作出较明确的惩治规定。《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大量的关于秦朝法律惩贪的记载,如其中的《法律答问》规定:“府中公钱私货用之,与盗同罪。”即挪用公款要以盗窃罪论处。对于行贿受贿的,“通一钱,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苦刑与肉刑的并用,脸上刺字并服苦役。又如其中的《为吏之道》规定,对那种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的贪污行为,将受到比盗窃罪更严厉的处罚,即“身及于死”。其中《秦律杂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谋私活动,也被视为违法犯罪行为,“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即官吏利用为其配备的马匹和差役进行易谋私活动,要处以流放的重刑。由此看出,秦代对官吏贪贿罪的法律处罚相当严厉。

汉代对贪污受贿行为施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锢、徒刑、弃市等。如汉文帝规定:“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329]就是说,官吏受贿枉法与监守自盗,要判处死刑。汉文帝还规定:“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330]汉景帝也规定:官吏主守盗值十金即斩首,长官接受下属饮食、财物者,要依法治罪。[331]汉宣帝认为,民生疾苦的原因在于吏治腐败,他多次在诏书中质问:“方今天下少事,徭役省减,兵革不动,而民多贫,盗贼不止,其咎安在?”[332]针对贪污腐败的吏治现实,宣帝多次下达严厉禁贪的诏书。东汉时期,汉桓帝规定:“赃吏子孙,不得察举。”[333]

魏晋南北朝时期,《魏律》、《晋律》、《陈律》等法典规定,官员犯枉法受贿罪,一般要处死。魏明帝专门制定了惩治官吏贪污犯罪的法律《请赇律》、《偿赃律》。《晋书》记载:“《盗律》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钱,科有死者验贿,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334]其中,“受所监所受枉法”,是指接受所监临人员的贿赂;“假借不廉”,指官吏负债违背契约,不按期偿还;“呵人受钱”,是指假借某种罪名,向人敲诈勒索;“使者验贿”,指使者在考核财物时接受钱财。《晋书·刑法志》还规定:“《盗律》有还赃畀主,《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科有平庸坐赃事,以为《偿赃律》。”其中,“还赃畀主”,是指将所贪赃物归还物主;“罚赎入责”,是指对违法之官处以罚金;“平庸坐赃”,指合理估计赃物的价钱多少来征收罚金。由此可见,《请赇律》主要是对官吏行贿受贿的犯罪行为而设定的法律,《偿赃律》则是对官吏贪赃枉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专门法律。

隋代对贪污犯罪的立法规定相当严格。如隋文帝规定,主典官偷边粮一升以上即处死,家口没官为奴;并告诫官吏不要利用职务之便经商牟利。《隋书》记载:“患令史赃污,因私使人以钱帛遣之,得犯立斩。”“行署取一钱已上,闻见不告言者,坐至死。”[335]

唐代对官吏的贪污受贿行为的处罚相当严厉。高祖武德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其中规定:“唯吏受赇、犯盗、诈冒府库物,赦不原。”[336]唐代还以成文法的形式制定了一部完整的刑事法典《唐律疏议》(简称为《唐律》),其中把有关惩贪的一系列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对官吏的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等作出了明确区分。《唐律》在法律条文中,提出了居官者六种非法侵吞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称为“六赃”。其中说:“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337]受财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替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决断;不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没有为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受所监临,指主管官吏接受下属财物的行为;强盗,是指用武力抢夺财物的行为;窃盗,指以偷盗行为而获得财物或监守自盗;坐赃,指官吏为公或为私收取不应收的财物。《唐律》还特别对“坐赃致罪”进行了解释:“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坐赃致罪’。”对犯坐赃罪的处罚相当严厉,且对受赃者和行贿者一并处罚,“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谓非监临主司,而因事受财者。与者,减五等”。“‘彼此俱罪’,其赃没官。”[338]从“六赃”罪对官吏贪污行为的处罚规定可以看出,唐代统治者惩贪法规相当严厉。

《唐律》专设“职制律”,对贪污受贿罪施以重罚,并提出了具体的量化标准:即官吏受财枉法,1尺杖100,1匹加一等,至15匹即处绞刑。不枉法,1尺杖90,1匹加一等,至30匹加役流;受所监临财物,1尺笞40,1匹加一等,8匹徒一年,8匹加一等,至50匹流2000里。就是说,官吏因收受贿赂枉法处理事务时,受贿财物相当纺织品一尺的,即判处杖刑一百,一匹加一等,达到十五匹的就要处以绞刑。受贿不枉法的,也要一尺杖九十,满三十匹加役流,即处以比死刑轻一等的流放加苦役。行贿者减监临罪五等,索取财物者加一等,以职权强行索取者,准枉法论;出使官吏,如在出使地接受馈送及乞取者,与受所监临财物论罪;借贷所监临财物者,以坐赃论;家属受所属吏民馈送及借贷、役使、经商牟利等,减官人罪二等论处,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减家人罪五等;执法官吏犯赃,从重处罪。除职制律所规定的官吏贪污受贿行为之外,凡是一般官吏因事受财,不管是主管官吏还是中间人抑或是请托者,不管是事前受贿,还是事后受贿,只要受财枉法,一律按“坐赃致罪”条治罪。

《唐律》还在《盗贼律》、《户婚律》、《厩库律》与《诈伪律》等篇律法中对官吏的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作出严格的处罚规定。如《贼盗律》规定:“监临主守自盗”,加重处罚。即比一般情况下的普通盗窃罪加重二等处刑,一尺杖八十,一匹加一等,也就是一匹一尺杖九十,一直到满三十匹处以绞刑。对比一般窃盗最高的刑罚是赃物达到五十匹加役流,可知监守自盗不仅比一般盗窃处刑加重,而且可一直加至死刑。《户婚律》规定,擅自征收赋税或增加税额如果入官坐赃论,如果入私,则按贪赃枉法论处,达到十五匹便处加役流,对有职无薪者可以减轻一等处罚。《厩库律》规定,监临主守将官奴婢和官牲畜私自借走,以供自己或他人使用,本人和他人都将比照受所监临财物论处。以其他官物私自借出,没有登记的以盗窃论处,有记载的准盗论。《诈伪律》规定,监临主守以欺诈手段取得所监临主守之物,依监守自盗的刑罚处治;他人如果知道此事而索要赃物,也要坐赃论;知道是赃物而收买的人减一等处罚;知情并帮助窝赃的,减坐赃二等处罚。以伪造文件账簿等手段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准盗论。[339]这些法律规定,为惩治官吏的贪贿等各种犯罪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武则天时期,曾以诏令的形式规定:“其犯十恶,官人枉法受财,监临主守自盗所监临,劫贼杀人,故杀人,谋杀人,反逆缘坐,并军将临戎,挫威丧律,镇遏失所,亏损师徒,及常赦所不免者,并不在赦内。”[340]就是说,官吏枉法受财和监临主守自盗所监临被列入“十恶不赦”之中,即使是在大赦天下的时候,也不赦免。唐肃宗也在《即位大赦文》中规定:“官吏犯枉法赃,终身勿齿。”[341]

宋律继承了唐律对贪污行为的处罚规定,还利用“准敕”、“臣等参详”等形式加强对赃罪的惩处,且对犯赃官员实行连坐制。在宋代统治者看来,“廉吏民之表,而为国之蠹、民之病者,莫污吏若也,不有诛赏,畴示劝惩?”[342]

朱元璋在亲手打垮腐朽的元朝统治之后,认识到吏治清明对于巩固政权的重要性,提出了重典治贪的策略。《明史》记载:“太祖起闾右,稔墨吏为民害,尝以极刑处之……旋置重典。”[343]朱元璋认为,只有实施重典,才能使官吏不害民、不乱政。为了推行“重典之治”,他制定《大诰》,颁布《大明律》,作为惩治不法臣民,尤其是惩治贪官污吏的根据。《大明律》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官吏,即犯所谓“枉法赃”者,从严惩处。“受财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每五贯加一等,至八十贯绞;受财而不枉法者,一贯以下杖六十,每五贯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在右小臂上刺‘盗官钱’(粮、物)三个字,一贯以下杖八十,至四十贯斩。”[344]而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明朝惩治贪官污吏的立法之严由此窥见。

清代前期也非常重视惩贪。顺治皇帝便谕告都察院:治国安民,首在严惩贪官。大贪官员,问罪至应死者,遇赦不宥。乾隆时期,曾改定或增订了若干有关惩治贪污的法律条例。乾隆帝说:干犯法纪之人,莫如悖逆、贪污二者,于法断无可纵!

总之,打击贪官污吏,实行重典惩贪的法律政策,是中国古代惩贪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中国古代统治者看来,法令乃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王者所以治天下,惟在法令”,若治国无法,“虽尧、舜不能以致治也”。[345]这种认识乃是推动中国封建统治者以法治贪乃至重典治贪来倡导廉政的根本原因。

(三)对贪贿现象的严厉惩处

如果说贬斥贪奢是从舆论的层面对贪奢行为加以否定,严刑规制是从立法的层面对官吏的从政行为给以廉洁规范约束,那么严惩贪贿则是从执法的层面对触犯官吏廉洁从政行为要求的贪贿行为给以彻底否定。如果只有立法而没有执法,再严格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正如明代思想家陈献章所言:“贪官污吏侵渔百姓甚于盗贼,此辈不除,虽有良法美意,孰与行之?窃谓徭法虽更,必痛惩一二贪黩,然后法行之可久也。”[346]基于此,中国古代统治者认识到,严格执法是吏治清明的关键,“吏治不清,民何由安?”[347]只有严厉打击官吏的贪贿行为,才能促使百官“以贪墨为鉴戒”[348],从而有效维护官吏的廉洁从政行为。

我国历代统治者从“禁奸止过,莫若重刑”[349]的观点出发,对贪官都采取严厉打击的方针,轻则罚款、追赔、革职留任、降调、削职为民而永不录用等,重则抄家、处死乃至灭九族等。

早在尧舜时期,便有了惩贪的记载。尧帝时,“缙云氏有不才子,贪于饮食,冒于货贿,侵欲崇侈,不可盈厌。聚敛积实,不知纪极,不分孤寡,不恤穷匮,天下之民以比三凶,谓之‘饕餮’,舜臣尧,宾于四门,流四凶族,浑敦,穷奇,梼杌,饕餮,投诸四裔,以御魑魅”[350]。舜帝时,伯封“实有豕心,贪婪无餍,忿类无期,谓之封豕,有穷后羿灭之”[351]

春秋时期对墨吏(即贪官污吏)严厉惩处。《左传》记载:晋国大夫邢侯和雍子发生一桩土地纠纷案,案子久而未决。代理司寇羊舌鲋接手处理此案时,发现过错方在雍子。雍子为了赢得官司,通过色贿的方式将自己的女儿送给羊舌鲋,羊舌鲋接受色相贿赂后改判刑侯有罪。邢侯一怒之下,在朝廷上把羊舌鲋和雍子给杀了。晋国卿大夫韩宣子问叔向如何处置。叔向认为,雍子自知有罪而用女儿贿赂羊舌鲋,羊舌鲋则出卖法律,刑侯却擅自杀人,三人同罪该杀。并说:“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352]在皋陶之刑中,贪贿是与掠美、杀人并列一起的三大罪状,要处以死刑。羊舌鲋由此成为我国有史书记载中第一个因为贪污而受惩处的官吏。

在中国封建社会,一些帝王往往对贪官污吏实行严惩,毫不手软。如在汉代,汉景帝时期,官居丞相之位的周亚夫,其儿子犯监守自盗罪而受牵连。本来,周亚夫之父周勃是跟随汉高祖刘邦打天下的开国元勋,周亚夫也有平定吕氏叛乱的大功,官至太尉、丞相,爵封绎侯。但因其子盗卖官物,周亚夫连坐而被捕入狱,最后死于狱中。汉武帝时期,公孙贺、公孙敬声父子俩同朝位居公卿。公孙敬声“以皇后姊子,骄奢不奉法”,擅自克扣军粮一千九百万。事发后入狱,公孙贺受牵连入狱,父子俩死在狱中。[353]又载,主父偃专以揭发他人隐私为手段,索取贿赂,多至千金以上,后被赵王揭发,被汉武帝灭族。[354]汉宣帝时期,萧望之是汉宣帝亲手提拔起来的顾命大臣,但因萧望之有私用官府车马,接受部属贿赂等贪污嫌疑,宣帝毫不留情地免去其御史大夫之职。京兆尹赵广汉为政期间,曾经吏治清明,但因犯有“贼杀不辜,鞠狱顾不以实,擅斥除骑士乏军兴”等罪名而被杀,[355]宣帝并不因为其曾有的吏治清明而心慈手软。

北魏孝文帝坚决惩治官吏贪贿,即使是亲情也不庇护。孝文帝的舅舅李洪,官至秦、益二州刺史,因贪污罪而被捕。当他被押到京师平城以后,孝文帝召集文武大臣,当众宣布他的罪行,并责令他自杀。他又派人巡察州郡,将当时贪赃枉法的40多个守宰官员一律处以死刑。

唐代对贪官的处罚也相当严厉。贞观年间,太宗曾派遣按察、巡抚22人巡察四方,黜陟官吏,巡察结果,以贤能升擢者27人,处死者7人,处流罪以下及免黜者达数百人。一时之际,令官吏震惊。濮州刺史庞相寿,“坐贪污解任,自陈尝在秦王幕府”,请求太宗念在旧交的分上放他一马,太宗则坚持依法处理而不“独私故人”。[356]唐太宗的叔叔李道宗,17岁起就跟随唐高祖起事,转战多年,屡立战功,为唐朝开国大功臣之一,后又带兵西征突厥,拓地千里,战功卓著,官拜礼部尚书,爵封江夏王。但是,随着其权力的不断扩张,李道宗的贪赃私欲也随着膨胀。当其贪赃事发后,唐太宗并未因其功高位显且是皇家亲属而原宥他,李道宗还是被免去官职,削去封邑,并逮捕下狱论罪。[357]武则天时期,俭校内史宗秦客坐赃而被贬为遵化县尉,其弟宗楚客亦因坐赃而被流放岭南。宗楚客后来被起用为文昌左丞时,又与其弟宗晋卿“坐赃贿满万余缗及弟舍过度,楚客贬为播州司马,晋卿流峰州”。[358]唐玄宗时期,对官吏犯赃者严惩不贷。许多人被处以死刑或流刑。如开元年间,岚州刺史萧执犯赃被除名,配隶营府;洛阳主簿王均“坐赃杖杀”;幽州节度使赵含章,“坐赃巨万,杖于朝堂,流襄州,道死”。[359]

唐代对贪官的处罚之严还表现在大赦天下时,贪官得不到赦免。如唐高祖规定:“官人枉法受财,主守自盗,及常赦不免,流已上道者,并不在赦例。”[360]唐太宗规定:“官人枉法受财,不在赦列。”[361]武则天在改元光宅诏令中也说:“其犯十恶,官人枉法受财,监临主守自盗……其常赦所不免者,并不在赦列。”[362]唐玄宗也曾下诏大赦,但是“犯赃贿不予赦免”。即使在唐朝后期,历代皇帝在赦免天下时,都对犯赃官吏不予赦免。如唐肃宗至德元年赦曰:“官吏犯枉法赃,终身勿齿。”[363]唐宪宗元和十三年下诏曰:“大辟罪已下,咸赦除之。惟官典犯赃,不在此限。”[364]唐文宗太和七年下诏曰:“天下应犯死罪降从流,流以下罪递减一等,惟官典犯赃,及故杀人劫狱夺囚持仗强盗者,不在此限。”[365]

宋代也对贪官污吏严加惩处。《宋史》记载,太祖“绳赃吏重法,以塞浊乱之源”[366]。对此,清朝史学家赵翼言曰:“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盖宋祖亲见五代时贪吏恣横,民不聊生,故御极之后,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浊乱之源也。”[367]赵翼在其《廿二史札记》中列举了一串列被惩处的贪官污吏,仅太祖时期,太祖建隆二年,大名府主簿郭顗坐赃弃市。乾德三年,员外郎李岳、陈偃、殿直、成德钧皆坐赃弃市。蔡河纲官王训等以糠土杂军粮,磔于市。太子中舍王治坐受赃杀人弃市。开宝三年,将军石延祚坐监仓与吏为奸赃弃市。四年,将军桑进兴、洗马王元吉、侍御史张穆、左拾遗张恂皆坐赃弃市。刘祺赃轻,杖流海岛。六年,中允郭思齐、观察判官崔绚、录事参军马德林俱坐赃弃市,等等。据统计,宋太祖在位17年,将28个贪官处以死刑,其中包括县令、通判、郎中、将军、监察御史、拦遗、太子中舍、太子洗马、内班等职。

明太祖朱元璋以重典惩贪而著称。他目睹元末政治之腐败,深感吏贪之弊如不革除,吏治将无法清明,他认为:“吏诈则政蠹,政蠹则民病。”[368]“吏治之弊,莫甚于贪墨。”[369]“此弊不革,欲成善治,终不可得。”[370]何瑭在其《民财空虚之弊议》中也说:“治久病者用毒药,革久弊者用重典。”因此,朱元璋决定用重典严惩贪吏,“惩元季吏治纵弛,民生凋敝,重绳贪吏,置之严典”[371]。于是,朱元璋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者,决不宽恕。

朱元璋对贪吏的惩处之严是历史上罕见的。从“空印案”和“郭桓案”可以窥见一斑。洪武十五年,一些省及府州县去户部考核钱粮军需,因路途遥远都持空印文书,至户部之后,一些官吏在空印文书上大做文章,随驳随改,史称“空印案”。这事被揭发出来以后,朱元璋毫不留情,被处死的主印长官达几百人,受杖戍边的有数千人。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郭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中央六部及府州县的一些官员通同作弊,侵吞官粮700万石,赃款遍及天下,史称“郭桓案”。尽管郭桓位居兵部侍郎要职,但朱元璋仍下定决心处死了郭桓,卷入此案的中央侍郎以下官员数百人,全部处死。朱元璋还诏告天下:“朕诏有司除奸,顾复生奸扰吾民,今后有如此者,遇赦不宥。”[372]朱元璋惩贪决不顾忌亲情。他的亲侄朱文正,屡立战功,官居大都督,但他后来居功自傲,强抢民女,骄侈淫乐。当朱元璋派人去调查时,朱文正又以金银贿赂其部下为其说好话。此事被揭发出来后,朱文正部下数十人因知而不谏和受贿被处以死刑,朱文正本人被贬为庶人。朱元璋的至亲驸马欧阳伦因为动用公家车辆走私茶叶,破坏了茶马之法,被他断然处死。朱元璋之所以实行重典惩贪,不仅仅是惩罚贪官本人,更主要是为了警示后人,从而达到制止贪污,整顿吏治的目的。如荀子所言:“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征其未也。”[373]

清朝前期,诸位帝王也非常重视惩贪。顺治时期,曾严饬诸司要“贪酷重惩”,[374]在顺治看来,惩贪为治吏之本。康熙也认为,治国莫要于惩贪。因此,要促使吏治清明,万民安居乐业,不仅要“崇奖廉善,摈斥贪残”,而且必须“严饬所司,重惩贪酷”。[375]在康熙看来,如果“以天生有限之物力,民间易尽之脂膏,尽归贪吏私囊”,[376]那么必定招致百姓怨气载道,社会不稳,因此,严惩贪墨,是治国之根本,“贪官之罪,断不可宽”[377]。“治天下以惩贪奖廉为要。廉洁者,奖一以劝众;贪婪者,惩一以儆百。”[378]“如有大奸大贪,参劾得实。朕法在必行,决不姑贷。”[379]康熙在位期间,许多贪官污吏受到应有的惩处。大吏穆尔赛贪得无厌,劣迹昭彰,康熙得知后,说:“穆尔赛身为大吏,贪酷已极,秽迹显著,非用重典,何以示惩?”[380]他亲自下谕旨将穆尔赛立行处斩,使得很多贪墨之徒噤若寒蝉。康熙二十九年,福建布政使张永茂以加派火耗拟监候,按察使田庆曾以收受属员节礼革职,永不叙用。康熙三十年,吏部主事朱敦厚因在前任潍县知县时贪赃四万余两被绞。原山东布政司卫既齐,原刑部尚书徐乾学等因包庇而降职。康熙三十九年,差往湖广审事的郎中刚五达、宋超等因贪取财贿而均被处绞监候等。雍正年间,被革职的先后有湖广布政使,湖南、广西按察使,江苏巡抚、布政使等。乾隆帝严厉打击贪官污吏。清代二品以上大员,因侵贪或与侵贪另罪并罚而被惩罚、处绞,令其自尽的官员共41人,乾隆朝则有27人之多,其中因侵贪而被处以极刑的督抚有17人。[381]

可见,中国古代统治者对贪官污吏实行严厉惩治之策,不仅对下级官吏的贪贿行为从重惩处,而且对位高权重的官僚之贪贿行为也严惩不贷。这必定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居官从政者迫于法律的威严而不敢贸然去贪,从而促使他们去恪守勤政廉政的为官准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一定时期廉洁政风的形成。如在唐太宗时期,由于唐太宗“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在京流外有犯赃者,皆遣执奏,随其所犯,置以重法。由是官吏多自清谨”[382]。这种情况应该也适用于严惩贪贿的其他封建帝王所造成的相对清明时代。又如在明朝,重典惩贪也起到了整肃官场的作用。大多数官员能重足而立,不敢恣肆妄为,使明初吏治出现一个相对清明的时代。如《明史》所载:“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丕变矣。”[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