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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唯物史观的方法理解劳动者个人所有制
——读苏联学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含义》一文的思考
何干强
一 关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争议的简要回顾
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
自从《资本论》第一卷问世以来,上述这段话中的“个人所有制”就备受关注,并形成两类不同性质的争议。一类是马克思主义与反马克思主义性质的争议。远的有,当年德国资产阶级学者杜林责难马克思,说“个人所有制”“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这是“所有制的混沌世界”;恩格斯则在《反杜林论》中对其强加于人的恶劣作风和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进行了深刻批判。[2]近的有,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中,有人把“个人所有制”解读为“人人皆有的私有制”或股份制中的私人股份占有制,根本背离了马克思强调的“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另一类则是马克思主义学者之间在文本理解上的争议。这类学者的共同点是,都肯定马克思所讲的第二次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生产资料私有制,都认为“个人所有制”与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是不矛盾的、统一的;但是,对马克思提出的“个人所有制”究竟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还是指消费资料的所有制,则各执一端,见仁见智。
这两类理论争议都具有现实意义。前者是捍卫马克思主义之必需,有助于明确经济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后者则有助于相互启发,集思广益,深化对马克思原创性经济学原理的理解,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学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