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经过三十年来的实践的检验,我们认为,无论是就过渡时期的划分而言,还是就对过渡时期任务的理解而言,应该肯定我党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时的想法是正确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开辟了道路,创造了前提,因此,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看做是过渡时期的起点,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进程的。至于过渡时期的下限,划到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也是科学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7]因此,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可以“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的标志。这一过渡过程,在我党的“八大”决议中宣告基本结束。我们承认,这是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里程碑。因为,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确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根本性的变化。这个变化是深刻的,以至在“文化大革命”中由林彪、“四人帮”制造的持续达十年之久的动乱,也没有摧毁它的根基。社会主义,已经成为我国人民生活的直接现实,这一点是不能否定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我们目前的社会主义的确还不完全具备马克思所提出的那些规定性。如果以为我们所处的发展阶段,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那个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那也是盲目的、不现实的,甚至是有害的。说实话,达到那样一个发展阶段,我们还要走很长的路!问题在于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它的社会主义性质。
社会运动和生物运动是两种不同的物质运动形态,不能混淆。不过,有时也有某种类似之处。在生物进化过程中,某种新的生物形态的出现,往往会使生物学家、分类学家感到困惑。到底把它归入哪一个种属纲目科的范畴?比如始祖鸟,它既保留着爬行动物的性状,又具有鸟类的特征。能否因其双翼仍有前爪的痕迹而否认它是鸟?从对它的命名来看,生物学家们是有结论的。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新的社会形态的建立,也不可避免地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浸透着旧的社会形态的影响。人们总不会因此而妨碍对某一新的社会形态的确认。即使是同一社会形态,其自身也常常要经历几个发展阶段,比如资本主义就已经出现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那么共产主义是否只能划分为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而这两个阶段不能再作更具体的阶段的划分?是否社会主义一经出现,就必须具有马克思所规定的那些具体特征?在我们看来,不一定。事实上,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的国家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已经客观地形成不同的发展阶段,而且势必会有不同阶段。其最初阶段、起始阶段的特点是政治经济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在生产关系上,两种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存,居于统治地位;按劳分配成了基本的分配原则;原有意义上的剥削阶级已经基本消灭,但仍有阶级斗争的残余。因此,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仍然保持它原有的职能。目前,我国正是处在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一发展阶段上,它既不同于马克思所说的“革命转变时期”——因为所有制已经根本改变,按劳分配原则已经基本确立,剥削阶级已经基本消灭;但又有别于马克思所说的以单一的全社会的公有制,取消商品生产、货币交换,完全消灭了阶级因而国家也成了“半国家”为特征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这样一个发展阶段,在马克思设想的程式和序列中是没有的,但它却是现实的,它已历史地出现在人们面前。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工作者,应该怎么判断它的社会属性,确定它在总的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呢?在这里,我们需要冷静的考察和科学的总结,不能以感情代替理论分析。
事物的本质属性是借以相互区别的根据。劳动,是区别人类与猿群的根本特征。第一把石斧的制造标志着从猿到人的转变。人有处于各个发展阶段——蒙昧时代、野蛮时代、文明时代的人,但皆不失为人。那么,区分社会性质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呢?我们以为,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其中首先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以及由此决定的分配关系的性质。在我们看来,社会主义社会的最本质的属性,就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以及与此相应的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理所当然地导致剥削阶级的基本消灭。我们认为,一种社会制度一旦具有了上述规定性,就可以算是进入社会主义了。这一阶段,相对“革命转变时期”而言,它们之间的区别,是性质上的区别,因为至此,革命转变时期的主要矛盾已经解决,革命转变时期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相对马克思提出的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而言,它们之间的区别如同后者与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的关系一样,也是在经济上成熟程度的不同。不是吗?全民所有制是公有制,集体所有制也是公有制,它们的差异不是根本性质上的差异,而是发展水平的差异;不错,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实践上我们还不能说得到充分的体现,但是,今后的调整也只能是在这—原则下的调整;至于剥削阶级残余的存在、“四种分子”的存在,终究不过是“新事物中有旧的残余”。在这一阶段上,不仅它的任务根本不同于“革命转变时期”,而且解决这些任务的方法和途径,也根本不同于“革命转变时期”。在这个时期里,不应再有分娩的“阵痛”,否则只能是“病态”,因为婴儿已经生了下来。这时,它需要的是营养和保护,促使其健康的成长,也就是说为实现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为完整地贯彻按劳分配,为取消商品生产、货币交换,为彻底消灭阶级,“创造经济前提”。我们当然不敢断言这种观点绝对正确,我们能够说的是在探讨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希望自己能够既尊重经典作家指出的基本方向和道路,又尊重自己的历史和现实,尊重我国以至世界无产阶级的革命实践。我们觉得这不是“实用主义”,对社会主义“降格以求”,而是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从这一原则出发分析问题,我们不难看到,社会主义自身的发展,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历史地分出了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不完善、不成熟阶段或者叫做初级阶段和完善的、成熟的阶段或者叫做高级阶段。我们不大倾向于把这两个阶段称之为“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和“发达的社会主义”。因为这种提法容易引起误会,似乎这两个阶段的划分仅仅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其实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在包括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都具有不完善性,有待于不断实行变革。
不过,在有些同志的心目中,在现有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上的中国,根本不具有建立任何科学形态的社会主义的条件。因为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创立,是以当时西欧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状况为基础的。对于这类问题,我们也不能不作出自己的答案。是的,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一定要有物质基础,不能单凭主观愿望,不能在随便一种生产力发展水平上去搭社会主义的“架子”。问题在于构成建立社会主义物质基础的质和量的规定性是什么?从马克思、恩格斯的依据来看,是西欧第一次产业革命之后出现的以蒸汽机为动力的社会化的大生产。当时,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认为,以蒸汽机为代表的“大工业及其所引起的生产无限扩大的可能性,使人们能够建立这样一种社会制度,在这种社会制度下,一切生活必需品都将生产得很多,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力量和才能。”[8]当然,后来恩格斯在自己的晚年对原来的估计有明显的修正。历史证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有相当大的“弹性”、“伸缩性”,其容纳生产力发展的限度,不止于以蒸汽机为动力的大工业。但是,我们能否把这种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看做是能够建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起始点呢?我们说是“起始点”,就是说从这时起,已经具有了建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可能性。其实这已不是单纯的可能性。已经取得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其生产力发展的起始点正在于此。
完全没有社会化的大生产,建立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是不可思议的。在印度、俄国都曾存在过的土地公有、共同耕作的农村公社,没有谁会承认它是社会主义。那么,在我们中国是怎样的一种情况呢?按照我们的看法,在着手进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时候,我国已经有了一定规模的、能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社会化的大生产。官僚资本原来是与社会化的大生产相联系的。官僚资本的没收必然转化为全民所有制;民族资本原来也是与社会化的大生产相联系的。在社会主义改造之前,生产的社会化与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已经突出了出来。因此,改变这种所有制势在必行。比较难于解释的是对个体经济改造的客观根据。我们想,如果没有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社会化的大生产的存在,没有全民所有制的建立,那么,在一个纯自然经济的国家,简单地变革财产所有制,无疑是不能脱出像印度、俄国曾经存在过的那种农村公社的窠臼。问题是中国的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其他社会政治经济因素的制约——社会主义的工业化要求有农业、手工业的集体化,同时也为这个集体化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精神和物质上的保证。所以,可以这样说,我国的农业、手工业的集体化,是社会诸种政治经济因素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产物。总的说来,我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向是正确的,其最初的步骤大体上是成功的。
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答案,实际上涉及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学说的理解。不管社会历史现象如何错综复杂、千头万绪,应当坚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揭示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性质的规律的正确性。几种社会形态的更替表明,没有一种不变的、永恒的生产关系。一种生产关系最终总为生产力的发展所突破,但是生产力发展到什么程度才能完成这种突破,很难预先确定一个“关节线”和“临界度”。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社会变革赖以发生的生产力的水平,具有很大的相对性。不能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基本矛盾的学说,以为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相应地、普遍地使各国的社会制度进入同一阶段。从历史上我们可以看到,在同一生产力发展水平上,可以有几种社会制度长期并存。在不同的国家里,生产力发展的高度,与社会制度的性质并不完全成正比。比如,铁器在生产过程中的运用,在中国为封建生产关系的确立创造了物质前提,导致了奴隶制度的瓦解;而在古希腊、罗马,却推动了奴隶制度的发展。由此可见,尽管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变革的最终的决定力量,但变革的具体实现,却不能不考虑其他因素——一个国家的历史状况,原有的、旧的生产关系以至上层建筑完善和巩固的程度。原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越完善、越巩固,它对生产力革命作用的遏止力量也就越大,因而也就越难以突破。革命还没有在比较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发生、社会主义制度还没有在比较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建立,是否由于这个缘故呢?我们不敢妄作定论,但起码可以这样设想吧?!至于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制度在比较落后的国家发生了、出现了,无疑也有它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历史根源。我们的现实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人的意志的作用是有限的,不可能人为地造成这样一种类型的社会历史现象!
总之,不管从哪个角度进行探索,都不能剥夺在中国现阶段建立社会主义的权利,取消已经出世30年的新生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的资格。如果说彼时彼刻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条件不具备,此时此刻条件也不具备,那么,恐怕再过10年、20年以至更长的时间也不能说就行了。如此这般推延下去,那岂不是遥遥无期了吗?不,我们应有的态度应该是:面对历史形成的现实,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既看到社会主义的存在在我国已是既成的事实,又要看到它的物质基础比较薄弱,在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等方面还很不完善,看到在这个新生婴儿的身上,还沾满着它所由之脱胎出来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血污”。从这样一种客观实际出发,我们既不能盲目颂扬,掩盖它的“弊病”,“粉饰升平”,也不能一味地揭露,只看到它的缺陷,消极指责。我们面临的任务是: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的学说,全力发展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并在这一过程中,改革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完善的那些方面,使其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
如果把我们的观点用公式加以表示的话,当如下述:
Ⅰ.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在我国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已经基本结束了。
Ⅱ.社会主义社会。
1.不完善的、不成熟的社会主义,或者叫做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把不完善、不成熟的社会主义,纳入社会主义的范畴,扩大了社会主义科学概念的外延,明确地、毫不含糊地肯定了它的社会主义性质,同时也揭示出它的局限性。社会实践正是在这一点上丰富、补充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
2.完善的、成熟的社会主义,或者叫做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这一阶段,也就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发展到这一阶段,应该具有他们指出的那些规定性。当然,具体形式不可能完全相同,比如,到那时,人们不会再有必要去“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完成了多少劳动量”,并根据这张证书,去“从消费品的社会储存中领取相当数量的产品”。由于电子计算机的发展,无疑这种计量方式将会改变。
Ⅲ.共产主义。这是人类的最高理想,是共产党人为之奋斗的最高纲领。至于这一阶段是否也要有更细小的过程的划分,我们只有留给后人去研究了。因为现在设想的越具体,也就会有更多的空想性质。
(原载《学术月刊》1980年第1期)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4页。
[2]《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87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2页。
[4]同上书,第128—129页。
[5]《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3页。
[6]同上书,第249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3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