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之道德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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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精神现象学》与道德哲学问题

第一章 解读《精神现象学》的道德哲学范式

正如海德格尔所言:“任何一种解释不但必须获取文本的内容,它也必须不加注明地把从它自己的内容而来的某种东西加给文本,而不是固执于文本。……一种正当的解释对文本的理解决不会比文本作者的理解更好些,而倒是不同的理解。不过,这种不同必定是这样的,即,它切中了被解释的文本所思考的同一东西。”[1]本论题的意旨及其主要任务在于:立足于《精神现象学》文本,从道德哲学论域来阐释黑格尔的伦理精神尤其是伦理实体思想。为此,我们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就是道德哲学研究范式何以成为一种不同的理解范式?何以成为“切中了被解释的文本(《精神现象学》)所思考的同一东西”?它较之于以往理解的合理性前提与现实依据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