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推进我国生物质能发展的对策研究
4.3.1 进一步完善定价机制和激励机制
生物质能原料的多样性,也使得生物质能产品与生产技术复杂多样。考虑不同地区生物质能原料获取成本的不同,不能搞“一刀切”定价标准,这会削弱生物质原料获取成本高地区发展生物质能的积极性。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目前的定价机制,推行行之有效的价格补贴机制。
4.3.2 因地制宜,编制发展规划
鼓励地方和行业在充分贯彻和体现国家《生物质能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精神下,充分注意地区差异,因地制宜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规划的设计要突出生物质能产业阶段性发展特征,明确发展方向、发展目标、标志性重大任务等,提出重点领域发展的行动计划,以及强化组织实施的具体措施。规划的制订要协调农业、生态环保和生物质能利用之间的平衡和谐,明确目标及步骤。特别是要注意和加强与《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规划》、《生物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有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强化规划对年度计划执行和重大项目安排的统筹指导,从而增强生物质能产业发展规划的完整性和操作性,同时又做到了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4.3.3 完善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效率
扩大补贴对象范围:给予装机容量6MW以下的分布式并网企业及个人享受新能源发电并网价格收购优惠,以推动和鼓励我国分布式发电并网的发展。给予非粮原料生产乙醇的中小企业一定税收优惠和补贴。考虑生物质能利用产品的多样性和清洁性,除生物质发电予以补贴外,建议补贴延展到副产品。
提高补贴标准:根据物价累计涨幅,以一定比例提高对生物质能源生产、投资、消费等环节的各项补贴标准。
4.3.4 探索多种税收优惠形式
制定操作性较强的生物质能源发展扶持政策,给予生物质能加工企业在税收、原料方面的优惠政策。例如,采用优惠贷款、延长还贷期、降低贷款利率、税收减免、降低税率等对研发、投资、生产和使用生物燃料的企业补贴资助,对于各种形式的作用效果,建议在全面推广之前,可以广泛开展试点工作。对添加生物质乙醇、生物质柴油的汽油、柴油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区别于传统燃油税收,释放政府鼓励发展信号。
4.3.5 加大项目研发投入力度
释放生物质能发展空间,重要的是突破生物质转化利用技术“瓶颈”。例如,第二代以非粮原料生产乙醇,亟须突破纤维素乙醇原料预处理、低成本水解糖化关键技术、高效低成本纤维素降解酶系研发等技术“瓶颈”。生物质柴油的发展则要突破生物质燃气合成燃油催化剂、油藻生物柴油和航空生物燃料等前沿技术、植物油脂的改性及相关性能试验等一系列技术“瓶颈”。此外,生物质能直燃锅炉技术改进、生物质燃气内燃机技术研发、生物质气化焦油催化裂解装置技术研发等项目也迫在眉睫。
这些技术的突破应鼓励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的建设。将现代生物质能技术作为重要的新能源技术,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生物质能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在新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方面的支持力度很大。国家应加大对企业核心关键技术创新的财政支持力度。具体包括:
资助多方研发平台建设: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三方共建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工程化平台,政府提供其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的资助。
设立重大技术攻关课题:设立可再生能源的研发经费,每年划拨专款资金设立生物质能重大攻关课题,激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积极参与。
4.3.6 加强立法,从政策层面推动生物质能产业发展
生物质是唯一可转化成可替代常规液态石油燃料的可再生碳资源。巴西、欧盟等生物质能发展大国,其政策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例如,1975年,巴西政府启动国家发展乙醇计划,颁布法令并授权石油公司必须在汽油中按一定比例添加乙醇。1991年出台政策明确规定:汽油中添加20%—24%的乙醇;2004年,石油柴油中添加2%的生物柴油,到2010年提高到5%。欧盟也采用了此种做法。2003年,欧盟发布了《欧盟交通部门替代汽车燃料使用指导政策》要求生物液体燃料在汽车燃料中的比例2005年为2%,2010年为5.57%,2015年为8%。并通过立法方式,规定电网企业必须高价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特别是生物质能发电。由于我国生物质能发展较晚,目前生产成本还远高于传统石油,但从长期来看,生物质液态燃料的发展是必然趋势。因此,目前需要国家层面强制政策引导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