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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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与建设现状

一、相关学术主题的起源与发展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主题源于诉讼法学界顺应司法改革而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地位与作用的探讨。20世纪70年代起,西方法学家开始开展现代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运动,主要是借仲裁和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来弥补西方诉讼文化下一贯遵循的封闭而高度技术化的诉讼审判制度的僵固,缓解被告席上的拥挤,顺应保险、环境、知识产权等新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个别化救济手段的需要,并克服诉讼中非此即彼的裁判所带来的对人际关系的破坏。西方ADR的实践结合于两个方面:民间(或合意)领域,即当事人同意将纠纷提交非司法场所解决;司法(法院附设)领域,即依据当事人的选择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在法院系统中提供ADR服务。[1]尽管许多国家掀起了ADR的研究热潮,并就进一步完善或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了多种尝试及努力,但各国因为司法制度基础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而在有关的改革行动中有着明显不同的价值取向。[2]

中国社会的多元决定了其多元纠纷解决体系更具当然性。中国历代官方正式纠纷解决体系均体现了强大的包容性,比如对“调解”的态度就是一个典型例证。调解作为传统的、有效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一直被使用着,而后自然成为现代正式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中国人心目中的重要性远远超过裁判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就使用调解作为解决不涉及犯罪的农村民间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除“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时期之外,一直十分重视调解工作。[3]人民调解制度作为解决民间纠纷主要方式的法律地位于1982年被写入宪法,当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明确了诉讼外调解与诉讼内调解的基本原则。虽然《民事诉讼法》几经修改,但调解原则沿用至今。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备化,仅就调解而言,就存在民间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消费者协会等自治性组织调解等多元调解机制。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学术命题,是我国在进入21世纪后才逐渐为法学界使用并熟悉的术语。查询中国知网(http://dlib.cnki.net)1979—2010年近三十年来的学术论文,以“纠纷解决机制”为主题词的可检出2273条条目,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主题词也可检索到500篇学术论文,其中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题的论文有132篇,绝大多数论文出自2000年后。此外,此命题的重要学术著作包括范愉所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和其主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沈恒斌主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何兵所著的《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和其主编的《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机制》,赵旭东的《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徐昕的《论私力救济》和《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以及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冉井富《当代中国民事诉讼率变迁研究——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视野》,汪庆华、应星《中国基层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经验研究》等,也是2000年后才开始形成的。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主题近年受到中国学界的热捧,与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巨大变化引起社会冲突与纠纷大量增加且日益复杂,为维护社会稳定团结不得不采用多样化举措相关。围绕着理解及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议题,诉讼法与实体法的研究、公法与私法的研究、国家法与习惯法的研究逐渐进行了融合,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因此十分自然地走在一起。这种“以问题为中心”的综合性研究思路改变了过去“以规则为中心”以及分部门法研究的思维惯性,开始成为国内研究主流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