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成果综述
随着法律多元理论对法学研究影响的深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目标的提出,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秩序文化以及国家法制在地方实践的经验与教训成为从整体上把握中国法制运行状况和秩序构建不可或缺的重要的研究内容。
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民族法学研究[122]逐渐从民族学(文化人类学)中脱离并趋向法学,研究可分为民族内与民族外两大视野,前者主要指对民族习惯法本身的研究,后者主要指对中央调整民族关系、治理民族地区的制度理论和对策研究。21世纪以前,学者们主要进行少数民族历史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罗列汇集民族习惯法内容等静态研究,以及从宪法学角度研究民族区域自治理论,[123]研究领域开始触及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研究、多民族地区法律实施研究等方面。[124]学术成果积累至90年代已相当丰硕。[125]研究成果对中华多民族统一政权政治治理进行了经验总结,还为“法的起源”、“法由不成文到成文的演进”等法理基本理论问题提供了实证,揭示了国家法在民族地区实施的特殊性。[126]最关键的是,各学者原来将民族习惯法视为落后民俗进行一边倒批判的态度有所改观,逐渐承认民族法于多民族社会的合理性。
进入21世纪后,民族法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空前丰富起来,既有多民族综述性研究又有单一民族专题性研究,既有历时研究又有共时研究,既有静态研究更有动态研究,既讲求宏观理论推演又讲求微观个案实证,学者们体现出更严谨的研究态度。在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纠纷解决研究方面,即便是历时研究,学者们也融入了对现实的充分关照,意图经世致用,代表人物有梁治平、刘广安、徐晓光、郑秦、方慧、胡兴东、罗家云等。[127]进行共时研究的,则主要运用法社会学“国家法与民间法二元框架”来分析国家法在社会中的实践状态。同样的,多数民族法共时研究不能完全忽略历史而单纯地讨论当下,大都以各民族的历史传统为大背景,将现实社会的经验观察和理论分析相结合,代表人物有朱苏力、张冠梓、张晓辉、周世中等。[128]近十年来的研究成果主要在于:(1)探索了民族法自身的发展规律,解释了地域性或特定族群法文化形成的历史原因;(2)论证了包括民族法在内的现代多元法存在的现实与意义,展示了现行法与多样社会文化间的互动关系。较之前的研究有了许多突破:首先,研究视角与进路进一步开阔,不再仅带着政治统治目的研究民族法,以发展阶段先后定义民族法,而是采用了社会学、人类学视角,平等地对待每一种民族法及其背后的民族文化;不再拘于或热衷于静态地寻找规则与解释规则,转关注实际的纠纷事件和动态的处理过程。其次,开始探索民族法自身理论问题,分别讨论民族法体系、与国家法等多元规范共同构建的约束体系对实现社会自治、治理甚至政治控制的功能、价值与实现方式。这些研究成果的取得,特别是研究理念与思路的改变,深刻地影响着包括少数民族固有纠纷解决机制在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