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对外贸易一直是拉动中国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引擎。2010年,中国进出口总额达到29727.6亿美元,成为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其中,与欧美国家的经济贸易在我国总体对外贸易结构中占据明显比重。
在中国的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中,欧美发达国家仍然是我国出口贸易的主要对象。与此同时,中国又连续16年成为全球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目前全球有35%的反倾销调查和71%的反补贴调查针对我国出口产品。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内部必须履行减让关税、取消进出口数量限制等义务条款的存在,限制了传统上与经济规制相关的传统贸易保护主义手段的使用范围与效果。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逐渐将社会性规制手段适用于国际贸易保护,与此相关的贸易壁垒越来越多。为了使新的贸易保护措施“合理”、“合法”和更具隐蔽性,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贸易保护论者利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的现实差距,借用地区经济主义、劳工标准、环保、人权等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理由,设置妨碍自由贸易的诸多壁垒,并由此形成90年代具有代表性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理论。特别是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发生后,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许多发达国家将原本在国内推行的社会责任准则国际化,通过跨国公司、全球供应链的影响,把劳工权益、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问题捆绑于常态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之上,要求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和在所出口产品上体现发达国家的社会责任准则,力求以此提高出口国企业的国际市场准入门槛。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在走向市场化、国际化的过程中,也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员工权益保障、对环境和资源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客观上为来自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道义责难提供了依据。
不可否认,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全球供应链对我国企业提出的社会责任要求,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企业所需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取决于国情特点和在特定发展阶段所面临的具体社会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所需要解决的主要社会问题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异。在我国经济增长结构中,劳动密集型企业对欧美国家的出口贸易占据相当重要的位置,在解决就业、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这类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种种问题,可能对社会生活产生某些不良影响,但社会问题的解决存在诸多约束,需要一个相对长期的、渐进的过程。然而,当前许多跨国公司通过全球供应链向我国出口型企业提出的单方面、强迫式的社会责任要求,既不了解我国能源、环境、劳工待遇等方面问题产生的背景和解决条件,客观上也加剧了我国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造成许多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在全球性金融危机、欧洲国家债务危机等特定时期,这种社会责任要求还难免存在借社会责任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的意味,成为跨国公司控制供应链的一种新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