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边际效用价值论的思想渊源
是什么原因促使年仅24岁的杰文斯发现了边际效用论呢?部分文献猜测是杰文斯受到了坚定的主观价值论者——威特利大主教的影响。也就是说,主观价值论是边际效用价值论的思想根源。威特利大主教曾说道:
当所需要的任一物品由劳动获得,而没有劳动便得不到时,我们当然会发现为得到它而付出的人的劳动;如果这些物品有很大的价值,则通常会发现它花费了很多劳动。这使得一些人认为,给它价值的正是花在它上面的劳动。但这是完全错误的。不是任一物品所花费的劳动才使它依较高价格而售卖,相反的,正是为了高价售卖才使人为得到它而劳动。例如,渔夫之所以出海,在恶劣气候下艰苦劳作捕鱼,为的是得到好价钱;但是,如果某渔夫虽然夜以继日地干,却只捕到1条小鱼,而另一渔夫也许因为落潮而在浅滩上抓到1000条鱼,则前者不可能以后者1000条鱼的同样价格来售卖他的1条鱼。1条大马哈鱼和1条鲟鱼也许偶然蹦到船里,虽然没有花费任何劳动,但没有理由说它们的价值较小。如果一个人在吃牡蛎时,偶然发现了一颗晶莹的珍珠,那么这颗珍珠的售价决不会少于他花一整天时间潜水而得到的珍珠的价格。因此,不是劳动使物品拥有价值,而是它们有价值才值得为它而劳动。
这就是威特利大主教关于“不是劳动使物品拥有价值,而是因为它有价值才值得为它而劳动”的思想,其进一步的发展便是“需求决定供给,而不是供给决定需求”的思想。正是这一思想促使人们在寻求物品价值时从“物”转向了“人”,从而为主观价值论的发展确定了方向。
从思想渊源上讲,尽管威特利大主教对杰文斯的影响是最直接的,但实际上在其之前主观价值论思想早已源远流长。穆雷·罗斯巴德在《奥地利学派历史背景之新论》中有详细的描述[7]:早在信奉亚里士多德的早期经院哲学家那里,就有以消费者的需要为基础的主观价值分析,并与以劳动和成本为基础的公平价格的客观概念相对立;在中世纪早期,奥古斯丁就提出了个人主观价值刻度的概念;到了中世纪全盛时期,经院哲学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生产成本理论,采用了消费者在市场上的反映决定公平价格的观点,如布利丹、亨利和理查德;16世纪,西班牙经院哲学家提出了纯粹主观的、拥护自由市场的价值理论,如萨拉维阿反对成本在价格决定中起任何作用,相反市场价格是供求决定的公平价格,而供求是市场上消费者共同评价的结果,他写道“所有的欺骗和恶意除外,一件物品的公平价格通常是交易时间和地点的价格”,“一件物品的价格将随其丰富或稀缺程度而变化”。他继而攻击公平价格的生产成本理论:
一些人用劳动、成本以及参与商品生产和交易的人所承担的风险来衡量公平价格,或者用运输成本或运输费用……或用他不得不支付给生产要素的数额来衡量公平价格。这些人犯了严重错误。更为错误的是一些人允许一定的利润率,五分之一或十分之一。公平价格源于物品、商人和货币的丰富或稀缺,而不源于成本、劳动和风险。如果我们必须在估计公平价格时考虑到劳动和风险,那么,就不会有亏损的商人,物品和货币的丰富或稀缺也不会成为问题。价格一般不是按照成本决定的。为什么花一大笔钱经陆地从布列塔尼运回的一大捆亚麻应该比从海上便宜地运回的一大捆亚麻值更多?……当印制的书比用手抄写的书质量更好且成本更低时,为什么后者应该比前者值更多?……公平价格不是通过计算成本得出的,而是由共同评价决定的。[8]
万鲁比阿斯也有类似看法,他说“一件物品的价值”依赖于“人们的评价,哪怕这个评价是愚蠢的”。小麦在印度比在西班牙贵,“原因是人们对小麦的评价高,尽管两地的小麦品质相同”。公平价格根本不应该以其产地或劳动成本为参照,而应该以出售物品的市场上的共同市场价值为参照;此外,当买者人数少而物品丰富时,价格将下降,而在相反的情况下,价格将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