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自由化与商业银行社区模式转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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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银行社区模式的国际经验总结

现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起源于16世纪的威尼斯银行。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企业规模的扩大,银行资产规模也不断增加,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基本形成了大公司业务与社区两种模式,即为大企业服务与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基本模式。尤其经过20世纪70年代金融自由化的冲击与90年代银行并购浪潮,社区模式不但没有消失,反而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根据各国或地区的实践经验总结,商业银行社区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 美国社区银行模式

美国银行体系特征是“巨无霸”式的大银行与小型的社区银行并行存在的二元化结构,该体系形成的制度基础是美国长期实行的单一银行制。具体来说包括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与在州注册的州银行两个层次。国民银行通常数量少、规模大;而州银行数量多、规模小,多为中小银行。目前社区银行并无统一定义,S.Cocheo(1997)对社区银行的定义是:“社区银行是社区的金融生命线,它提供了使消费者与商业客户借以完成当地经济活动中的金融交易的资源。这种银行亲自地、极受信任地与节俭地开展这些服务,而在这一过程中,同时力求实现社区的进步以及银行股东投资的预期回报。”而根据美国独立社区银行家协会(ICBA)对社区银行的定义:“社区银行是指在一定的社区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设立、独立经营,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与个人客户的中小银行。在经营特色与发展战略上,社区银行强调的是在特定社区范围内提供针对客户的个性化金融服务,与客户保持长期的业务联系。”美国一般将资产规模小于等于10亿美元的商业银行与储蓄机构看作是社区银行。目前美国约有6000家社区银行,5万多家营业网点,占商业银行比例超过90%,分布在城市、城市郊区、农村的比例约为20%、30%与50%。过去的一个世纪,美国社区银行发展环境经历了从严格管制到放松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1927年颁布的《麦克法登法》(McFadden Act)禁止银行跨州经营为起点,其后1929年与1933年又陆续颁布限定存款利率上限的《Q条例》与规定分业经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这些法规为社区银行发展提供了制度保护空间,促进了大繁荣。截至1980年年末,社区银行共计14078家,总资产占行业资产比重达到1/3。第二阶段是以1980年实行《存款机构放松管制与货币控制法》(它正式取消了Q条例有关利率管制的规定内容)为起点,金融自由化环境重新确立,社区银行面临严峻的竞争环境。后来的《高恩·圣洁曼法》准许银行开立货币市场存款账户,投行业务与债券承销逐渐放开;1994年《里格—尼尔法》允许国民银行跨州设立分支行;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准许通过控股公司方式从事证券业务。

从资产负债表来看,我们可以发现社区银行业务模式特征:资金运用主要表现为信贷资产,而资金来源于社区小额储蓄客户的资金。由于规模小、资金实力有限,贷款更多投向当地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或者是非住宅不动产项目以及农业项目。根据 ICBA 的统计,2008年年末,社区银行发放的单笔贷款小于100万美元的项目所占该类贷款比例为35%;而对非住宅不动产项目而言,该比例约为40%左右;农业领域中的贷款比例更大,在过去30年里,农场房地产贷款、家庭农场贷款(低于50万美元)与农场经营贷款提高份额分别为65%、75%与61%。与大银行相比,社区模式下的银行融资渠道有限,优势在于与居民的物理距离更短,服务更及时,手续更便捷,利用有竞争力的利率来吸引小额储蓄。因为这部分储蓄存款利率敏感度低,所以为社区银行提供了大量廉价的核心稳定存款来源。美国堪萨斯城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 of Kansas City,2003)的一项研究表明,2002年年末美国储蓄存款金额小于等于10万美元时,社区银行余额所占比例为24%;当金额大于10万美元时,社区银行余额所占比例下降到15%。高利率的存款来源于社区银行提供给客户的高利率贷款。在获得稳定的净息差基础上,社区银行对客户存贷款可以收取较低的手续费,增加客户黏性。

从实践上看,美国社区银行非常重视服务本地与提供人性化服务。通过广泛参与社区建设,例如积极参与本地商会组织的业务联系活动,支持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并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等方式,社区银行有效加强其服务本地的地区性,提高客户的认可度,全面掌握客户第一手信息。即使网络银行等新渠道减少了客户进入银行物理场所进行面对面交流的频率,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客户喜欢与银行工作人员直接接触,了解银行推出的新型产品与各种服务措施。

从组织模式看,社区银行遵循市场化原则,采取独立经营的方式进行业务运作。社区银行大多数由社区居民、企业与金融机构自愿投资设立,例如《得克萨斯金融法令》规定社区银行的投资者至少一半来源于本州,政府资本基本被排除在外,这减少了政府直接对银行经营的行政干预,增加了市场化运作的透明性。资本来源的多元化为建立相对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也保证了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此外,社区银行层级较少,组织机构简单,各部门分工明确,保证了决策者有效动员全行资源快速处理类似贷款决策等问题。美国社区银行组织形式基本有三种类型:一是独立银行形式(Independent Bank)。资产规模小于1亿美元的小银行中有1/3采用这种形式。二是银行控股公司形式(OBHC)。与大银行通常采用银行控股公司控股多家银行相比(MBHC),OBHC 一般成员银行只有一家。三是S公司(Subchapter Corporation)。自1997年第一家社区银行采取S公司后,约有1500多家商业银行相继实行这种组织形式。社区银行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需要根据每一个客户自主制定服务的价格以及核算相应的成本。

从客户以及产品服务定位分析,社区银行的主要客户群为本地居民与中小微企业客户,因此被当地居民认为是“我的银行”。据统计,4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在社区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同时在社区银行发放的贷款总额中,中小微企业占比超过了40%,另有超过70%的中小客户与社区银行有业务关系。由于业务经营相对的地域封闭性以及混业经营,社区银行既有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也有包含投行、证券承销等在内的中间业务。在日常业务中,由于社区银行减少对客户资金的占用而吸引了大量客户。2003年,美联储报告指出,社区银行降低了客户支票账户、NOWs 账户与储蓄账户上的费用约为18%—42%,同时在无利息的支票账户最低余额要求方面,减少了银行客户36%的成本,其存折账户也可比大银行降低58%的成本。

从监管体系与政府政策扶持看,社区银行秉承市场化原则,在监管上采取内部控制与外部政府监管以及社区银行自律协会相结合的方式。关于社区银行监管,内控是基础,政府监管为核心,自律协会为补充。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监管联储系统之外的州注册银行)、货币监理署(OCC,监管联邦注册银行)、联邦储备管理委员会(FRB,监管州注册联储系统会员银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监管资产规模超过100亿美元以上的大型社区银行)等多个监管机构职责在保证全面监管的同时,各有侧重。联邦金融机构委员会(FFIEC,监管行业的正式组织机构)通过协调监管规则、开发统一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降低监控成本、避免资源浪费与提高监管效率。由于社区银行属于天然的“弱势群体”,政府对不同规模的银行采取了差别性银行监管政策,并对其在最低资本充足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风险资产权重分配、税负减免等方面进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在放松监管标准的同时,为了抵御金融自由化,尤其是利率市场化所引发的存款竞争压力,政府进一步完善了存款保险制度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防止单个社区银行挤兑风险扩散到整个金融系统。同时出台《社区再投资法》鼓励存款类金融机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金融业务,推动地区经济发展。[1]

简言之,美国社区银行在美国的银行业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社区银行的“社区”特色决定了它主要服务于社区居民与社区的中小企业[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BA)数据显示,社区银行一直在中小企业贷款中占据着60%的市场份额,在金融危机期间,这一份额甚至一度达到70%[2]],并担当起社区发展的组织者。

二 德国合作银行模式

与美国早期实行分业经营不同,德国的银行业一直实行混业经营,其体系主要包括以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与合作银行为主的综合化银行与以不动产抵押贷款、住房贷款协会等为主的专业化银行。2011年年末,在德国1871家综合化银行中,储蓄银行有441家、合作银行有1159家,分别占综合化银行数量的24%与62%,其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微企业与个人客户;商业银行约有271家,数量较少,主要为大企业服务。大多数储蓄银行由州或地方市政当局控股,主要功能是引导家庭储蓄资金流向工业生产,服务对象是地区内的中小微企业。由于填补了商业银行留下的空白区域,储蓄银行逐渐成为其竞争对手,目前其吸收的资金超过了商业银行;合作制下建立起来的合作银行,客户主体是银行的合作成员。功能主要是向非工业部门提供信贷支持。合作银行在业务经营上采取了中小微企业一体化服务策略,针对特定客户制订专业化理财方案与融资授信计划。

德国在发放关系型贷款时采取向企业派驻代表的方式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并取得信息生产优势。与美国社区银行采取各自为政、高度竞争的模式相比,德国的合作发展模式更加突出了银银合作的特点,即各合作银行在自己所处的相对独立的地区开展经营,从而降低了交叉竞争,同时它们又共同出资设立一个对外代表各家利益的股份制合作集团,其所从事一些业务可以弥补它们在业务经营上的“短板”:例如统一开发技术平台、研发技术产品,提供网络与信息系统支持,降低合作银行运营成本与创新风险,并将业务范围扩大到单个合作银行难以介入的地区外业务领域。简单来说,德国的合作银行模式的基本框架为股份制合作集团的“伞形架构”下的独立银行,其设立方式包括新建银行、特许经营、共享分支机构网络。

在监管上,采取联邦金融监察局、联邦中央银行审计监督体系与合作银行出资成立的合作社审计协会共同监管体系,其中联邦金融监察局采取非现场监管,联邦中央银行采取现场监管,强调流动性,合作社审计协会只负责对本区域入社的合作银行进行审计监督。

三 日本地方银行模式

日本的银行体系主要是由城市银行与地方银行组成。城市银行通常资产规模较大,总部设在大城市,经营范围为全国及国外区域;资产规模较小的地方银行设立在都道府县,主要服务于这些地方城市周边地区的客户以及广大农村地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地方银行在业务经营范围、地理区域、存款利率等方面实行了严格管制。这种管制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给地方银行稳定发展创造了一个良性环境,同时也与城市银行保持了和平共处。从80年代起,尤其是“广场协议”签署后,利率自由化、汇率自由化、资金在国内外的进出相继放开,1996年“金融大爆炸”改革措施更是扩大了金融业务自由发展空间。在金融创新方面,地方银行开发证券销售、保险代理、遗产处理与国际贸易融资等新业务。尤其在日本出口战略引导下,地方城市的客户销售目标开始转向国外,地方银行审时度势积极调整产品与服务,提高了贸易融资、贸易结算与外汇兑换服务创新来满足地区企业海外拓展业务的需求。政府的政策支持体现在降低坏账准备金与税率。在政府政策支持方面,日本政府建立了信用担保体系、两级银行制度相互援助体系与存款保险制度;在税收政策优惠上,主要措施有免征地方银行的所得税、营业税,允许分红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信用保险制度以政府投资设立的中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为主,同时民间成立52家信贷担保公司与以此为基础建立的信贷担保协会作为辅助配套支持系统,这些担保机构为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四 发展中国家社区银行模式

发展中国家的社区银行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村社区,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1983年,孟加拉国成立了由政府与中央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该银行,它的宗旨是扶贫。基于信贷服务不仅仅表示市场的资金借贷行为,而且代表了每一位居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诞生了金融普惠制与包容性增长理念。该乡村银行的典型代表是尤努斯教授创建的格莱珉银行,其贷款客户主要是农村贫困妇女,业务特征是利率低的贷款以及强制性储蓄,风险控制主要依靠借款者信用与人格品质。[3]

(2)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模式。该银行于1969年开始真正在农村地区提供大规模金融服务。其客户遴选标准为处于贫困线以上的家庭作坊或个人,期限不超过3年。它的成功归因于治理结构、员工招聘机制与激励机制。尤其是对存款人采取差别利率吸收储蓄存款激励;对借款人按期还款采取增加信贷额度与奖励;对员工采取年度利润分红。

(3)国际社区资助基金会村庄银行模式。这种模式建立于1985年的拉丁美洲,本质属于慈善型小额信贷组织,以村庄银行为小额贷款发放主体,以村庄的小微企业与个人为贷款使用者,目的是解决村庄落后面貌。村庄成员自我管理村庄银行的资金,借款人之间相互担保,保证资金的偿还,它已经成为联系贫困社区与正规金融的一道桥梁。

从以上社区模式的特征与国外业务运行实践方式来看,社区模式与大银行模式存在显著差异,同时也与普通的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存在区别,资产规模较小仅仅是其外形,真正核心问题则是服务社区的价值观与特定的经营服务模式,其核心竞争力来源于微观经济行为与社会责任的和谐统一。

从以上典型国家地区的社区银行发展历程,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在中国金融自由化的大背景下,中国的银行业如何对大小银行进行合理分工,建立银行层次分明、更具活力的金融系统;同时考虑到社区银行在普惠金融中肩负的使命以及在竞争中破产的风险,我们有必要对现行的银行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包括对社区银行的储户给予更大比例的保护;在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存款保险条例》基础上,成立类似美国的FDIC机构,在社区银行储户与社区银行之间树立一道防火墙;最根本的是修改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等相关银行法律制度,明确将保护存款人利益作为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