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基于公平的论证
基于尊严的论证过强了,它依赖于形而上学的基础。程序的论证又过弱了,它没有为平等提供任何使人信服的基础。除此之外,两者还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即它们与平等的联系太弱了。也就是说,这两种论证都没有提供充足的理由来支持平等,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它们都与等级制是相容的。
平等主义者要证明平等是一种值得我们追求的理想,必须拿出更能说服人的理由。作为当代平等主义的主要代表,罗尔斯提出了一种基于公平观念的论证,而他的公平观念体现在 “原初状态”之中。
所谓原初状态是一种假设的理想状态,这种状态对所有当事人都是公平的。为了达到这种公平,需要设置一些条件来限制现实处境中的不公平,这些条件包括正义环境、基本善和形式条件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无知之幕。原初状态中的当事人必须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不知道有关他个人及其社会的任何特殊事实。人们不应该知道的东西包括:每个人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理智能力等,每个人关于他自己的善的观念、合理生活计划和特殊的心理特征等,每个人存在于其中的社会之经济和政治状况,或者这一社会所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等。[16]
设立原初状态的目的是保证公平。无知之幕把一些偶然的、道德上不相关的东西排除出去,建立一种公平的原始处境,以利于人们支持平等。我们知道,影响人们之间不平等的因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家庭社会条件;一种是自然天赋。一些人因其家庭社会条件较好和自然天赋较高,从而在社会中处于优势地位;另外一些人则相反,因其家庭社会条件和自然天赋较差而处于不利地位。从道德的观点看,谁具有什么样的家庭条件和自然天赋,这完全是偶然的。在无知之幕后面,原初状态中的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家庭社会条件和自然天赋,所有人的处境都是同样的,任何人都不能因其家庭社会条件和自然天赋而受益或受害,更不能支持只对他自己有利的正义观念。罗尔斯所说的公平,在最直接的意义上就是指这种原始处境的公平。罗尔斯的论证逻辑是:如果人们的处境是公平的,那么他们的正义感就会占上风;如果人们的正义感占了上风,那么他们就会选择平等,并且按照平等的观念来对待自己和他人。也就是说,保证平等的东西是公平,而保证公平的东西是原初状态。
这种公平的论证绕了一个大圈子,最终诉诸原初状态的假设。很多平等主义者认为这种建立在原初状态之假设上的论证是不可靠的,能否从中推论出平等观念也是有疑问的,因此,他们试图抛开原初状态的假设,直接来证明平等。在这种背景下,内格尔提出了公正的论证。
所谓 “公正”(impartiality),就是采取一种非个人的观点,一种超越了个人利益并且同样看待所有人的利益的观点。公正是这样一种动机或能力:它能够使我们把自己的脚放进每个人的鞋子里面,不偏不倚地评价和关心每个人的生活价值和福利,并且充分地考虑每个人自己的观点。公正要求我们重视每个人的福利,而且从这种非个人的观点看,所有人的福利都具有同样的重要性。[17]
基于这种公正的动机,内格尔使用了两套语言来论证平等:一套是功利主义的,另外一套是平等主义的。[18]功利主义语言的论证路线是这样的:基于边际功利递减的事实,同样的资源用于穷人与富人是不一样的,它会使前者得到更大的收益,而这意味着资源的平等分配会产生更大的功利;如果每个人的利益都是同样重要的,如果我们希望得到更大的收益而非更小的收益,那么我们会倾向于赞成更平等的分配。以此为基础,平等主义者可以再把这种功利主义的语言变换为平等主义的语言:如果边际功利的递减是一个事实,那么它意味着同样的资源能够使处境更差者得到更大的收益;虽然公正要求对所有人的利益都给予同样的考虑,但是由于处境更差者所得到的额外收益,而这意味着处境更差者对同样份额资源的要求具有更重的分量。因此,公正要求对处境更差者的利益给予优先的考虑,要求改善他们的处境,也就是说,要求更平等的分配。
虽然罗尔斯的论证与内格尔的论证在本质上都是公平的论证,但两者在很多方面是不同的:第一,罗尔斯的论证基于一种个人的观点,而内格尔的论证基于一种非个人的观点。罗尔斯的个人采取 “参与者”的观点,他不仅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且试图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内格尔的个人则采取一种类似于 “旁观者”的观点,他尝试穿上每个人的 “鞋子”,考虑每个人的利益,起码在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之间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立场。第二,罗尔斯的论证依赖于原初状态的假设,内格尔的论证依赖于公正的动机。原初状态是保证公平的客观条件,对于罗尔斯,没有无知之幕就没有公平,尽管它是一种假设的理想处境。公正是保证公平的心理动机,对于内格尔,没有公正的动机就没有公平,尽管它本质上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第三,罗尔斯的论证关注的东西是平等的可欲性,内格尔的论证关注的东西则是平等的可行性。在原初状态的假设条件下推论出平等,其目的在于证明平等是一种值得我们追求的理想,无论这种理想在现实社会中是否有可能实现。在公正的主观心理条件下推论出平等,这试图表明,只有存在公正的动机,人们才有可能按照平等的价值来设计制度并且把它实现出来,否则平等就是一个乌托邦。
最后,我们对公平的论证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虽然内格尔试图阐发出一种不同于罗尔斯的论证,但在本质上两种论证是一样的。内格尔的“公正”等于罗尔斯的 “正义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我们把两者都称为公平的论证。第二,内格尔的论证推论出来的东西与其说是平等的观念和 “平等主义”(egualitarianism),不如说是优先性和 “优先论”(prioritarianism)。虽然 “优先论”也可以是一种平等主义,但在理论上它与平等主义还是有区别的。第三,罗尔斯的论证建立在原初状态上面,内格尔的论证以公正的动机为基础,这两种类型的公平论证都依赖一个很强的前提条件,而这个条件未必是其他平等主义者能够接受的。换言之,问题在于:不依赖这样的前提条件,平等主义者能够证明平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