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平等主义的悖论
在我看来,对平等的追求在如下意义上构成了一个悖论:当平等和个性被认为是同样重要的两个道德要求时,对平等的激情与对个性的激情抗争不下。内格尔写道,“对个性的保护”,“就其本身来说,是与平等一样重要的对政治理论的一个要求。这个要求必须在每个个体那儿得到满足,因此它也是一个道德要求”(第60页)。但是,只是在某些社会条件下,比如说,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个性和平等之间的竞争和冲突才会出现。如果没有希望改变那些条件,那么,我们将没有有效的方式解决个性和平等之间的冲突。不过,在这里我们更关心的是这个悖论是如何产生的。
从根本上说,这个悖论源于个人观点和非个人观点之间的冲突。对平等的激情来自公平(impartiality)的动机。从公平的观点来看,每个人的生活同样重要,既不比其他人的生活更重要,也不比其他人的生活更不重要。进一步说,由于公平是从人类观点的一个本质的方面中凸显出来的,平等应该被看作一个道德要求,它需要在公共机构中寻求它的自然表达。在现实世界中,实质上的不平等已经存在,它们的完成强化了平等的要求。这种公平的态度,正如内格尔指出的,就其本身而论,具有平等主义的倾向。首先,如果我们试图同时从每个人的观点来看问题,那么,我们倾向于采取平等主义的态度,我们会自然地推断说每个人的利益都值得关注。其次,公平在其分配的后果上也是平等主义的,这就是说,“如果每个人的利益从这个不偏不倚的观点来看都算作同样的,如果有一个假定偏爱更大的利益,那么,就会有理由支持对一定量的资源进行更加平等的分配,而不是不太平等的分配”(第65页)。
那么,每个人的利益都应该得到同样的关注。
对公平的这个理论解释为优先性原则提供了支持。按照这个原则,如果某些人的生活质量变得越来越差,那么,他们就应该比那些生活质量变得越来越好的人在资源的分配上得到优先的解决。虽然罗尔斯诉诸进一步的理由来支持这个原则,例如,立足于某些有关社会稳定和社会团结的考虑;不过,我们可以在这个平等主义的考虑后面为这个原则发现一个道德理由,那就是,如果某些优势或劣势是由人们不可能被认为要担当责任的因素引起的,那么,他们就不应该对这些因素造成的处境负责。这是一切左翼的自由主义者共同持有的一个基本观念,虽然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和德沃金对资源平等的考虑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11]。究其原因,乃是因为决定一个人是否应该对发生于他本人的事情负责是一项困难的任务。按照某个道德责任感概念,如果一个人不能自主地选择或行动,那么,他就不应该对发生的事情负责。然而,如果我们必须把自主性或自由意志看作责任感的先决条件,那么,至少某些自主性的条件也是在一个人的控制之外的[12]。
但是,如果平等主义的社会理想要通过制度的方式确立起来,如果最终确立的体制必须是政治上合法的,那么,这个理想就涉及把平等主义的公平与个人动机协调起来的问题。这种协调何以可能呢?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寻求答案。首先,那些在生活质量上变得越来越坏的人不会拒绝一个强的平等主义体制,因为上面提到的优先性原则似乎符合平等主义者对公平的要求。因此,答案必须从生活质量变得越来越好的那些人的角度寻找。可以设想的是,至少这样一些人会要求拒绝强的平等主义,因为,在他们看来,这种体制对他们施加了不公正的负担,以至于他们将不得不牺牲在个人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一些东西。在内格尔看来,对这种强的平等主义有两个取舍。第一个取舍立足于对有效性的考虑。但是,这个取舍显然应该被拒斥,因为,优化总体利益既有可能牺牲好下去的人的利益,又有可能伤害坏下去的人的利益。然而,第二个取舍也是不完善的。理由是:一方面,好下去的那些人可以拒绝接受牺牲,目的只是要向坏下去的那些人提供最小的基本生活保障(the required minimum);另一方面,与这个取舍原先设想的不对称性主张恰恰相反,坏下去的那些人也可以拒绝接受牺牲在基本生活保障之上的利益,目的只是要向那些好下去的人提供这样的利益,因为他们也许根本不满足于只是生活在这样一个最小的基本生活水平线上。因此,最小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强的平等主义都不能满足全体一致的不可拒斥性检验。
不过,在我看来,最小的基本生活保障的提议其实在道德上是值得向往的,只要个体(尤其是那些好下去的人)有适度的自由追求他们自己的目的和利益,不至于因为道德要求他们照看其他人的福利就完全牺牲自己的福利。当然,在这里,我们可以使用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来动态地提高这个最小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底线。这样,一种限制性的平等主义的制度化至少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其目的是要保证某些基本的人类需要得到满足。但是,在内格尔看来,“把在每个人那儿都得到保证的特定权利的范围扩展到基本的自由以及政治和法律平等之外……这本身不是一个强的平等主义的制度”(第88页)。内格尔认为,当这种限制性的平等主义被证明是符合某些领域的不平等时,强的平等主义既不现实又不值得向往,因为,我们需要废除的不平等,只是在道德上可疑这一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不平等。
对这一点的分析要求具体考察不平等的原因。内格尔提出四个不平等的原因:歧视、阶级、才能和努力。在这四个原因中,只有歧视明显是道德上有异议的,阶级和才能似乎是道德上任意的,而努力实际上是道德上无异议的。这里,我们能够看到平等主义的悖论的另一方面。如果平等主义的目的是要让人们得到平等,那么,限制个人才能的行使和发展就直接违背了这个目的。一个合理的社会不应该阻止人们行使和发展他们的能力,因为,对于那些富有天赋、想要通过社会机制来发展其才能的人们来说,这样做是极其不公正的。因此,在一个强调生产力、效率、多样性和竞争的经济体制中,个人发展的动机似乎与非个人的平等主义直接抵触。但是,通过强调平等主义的真正目的是公正(fairness),而不是那种泯灭了个人才能的平等,我们或许能够把这个表面上的悖论打发掉。如果平等主义被看作一个重要的政治价值,那么,在政治价值和个人发展的动机之间制造严重分裂的政治安排,在理性上就是不可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