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层结构视阈下的中国古代羁縻政区与部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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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从圈层结构理论看历代政治实体的性质

一 新理念:直接行政区与间接行政区

大凡设置行政区的国家,国土半径通常不少于50公里(一百里),这是因为50公里是人们一天可以步行来回的距离。在古代,如果超出这个距离,一般情况下就得派人外驻管理,由此形成行政区及相应的政治实体。行政区由其行政功能考察,可分直接行政区和间接行政区两大类。

(一)直接行政区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

直接行政区指国家政令可以下达到各层次直至基层的行政区域,各层次长官由中央或上级政府直接选派,不世袭。根据本章前面的定义:“行政区指在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内部,地方行政机构或行政官员行使国家政令的区域或分区空间范围,亦即管理区域或统治区域。”“直接行政”的含义其实可以简单化,也就是“直接管理”“直接统治”的意思。“管理、统治”有时也表述为“管治”“治理”。

“所谓行政区划,是与中央集权的国家相联系的,只有国君将自己所直接掌握的领土进行分层次的区划,采用集权的统治方式,派遣定期撤换的官员,这样的区划才属行政区划的范围。”[16]当提出间接行政区的概念之后,这个“行政区划”的定义则只适用于直接行政区了。历代正史地理志记载的政区,除《汉志》的封国,《唐志》的羁縻府州外,基本上都是直接行政区,如中央直辖区、各省府郡州县等。

周振鹤认为,在郡县出现之前,夏、商、周三代都没有行政区划的痕迹,但他承认王畿是周天子的直接控制区或直接管辖区:“周王直接控制的中央地区即王畿所在,其时被称‘周邦’、‘周’、‘有周’或‘王国’。”“周天子所直接管辖的地域范围只是王畿而已。”[17]

王健指出:“‘王畿’往往因为都城地区是王朝中央所在地,与中央关密切,中央控制得严密一些,如直接委派某一官员,如邑、里、奠等,这都是十分正常的事情。”[18]邑、里、奠即是不同层级的行政区划。至于诸侯国内部,也有征税、征赋、强制人民服兵役及各种劳役的权利,也属于直接统治类型,就像前面申无宇表述的那样。所以,夏、商、周三代至少应该都有天子直辖的直接行政区,中国的行政区划并非始自春秋战国的郡县制。

(二)间接行政区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

间接行政区指广义的自治区(包括藩属国),内部事务实行不同程度的自治,国家政令通常不越过这类行政区的政府或长官(首长)直接下达到基层,长官或首长实际上是中央政府委托管辖这类政区的全权代理人,所以形成“间接”行政。长官或首长的产生主要是自行推举或世袭,报经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即可,如诸侯国和藩属国君主、羁縻府都督、羁縻州刺史、土司土官等,西方国家有些殖民地总督也可由中央委派,相应的行政机构主要由该长官或首长组建,直接对其负责,其产生机制的差异,并不影响其自治性质。

自治区(包括藩属国)是中央承认的政区或政权形式,不包括未经中央承认的地方割据势力自主形成的自治区域,如藩镇、农民起义后形成的未建立国家政权的占领区等。自治区可有高度自治(有完整国家机器者,以军队为主要标志,如异族诸侯、藩属国)、中度自治(国家机器不全者,如部族、异姓诸侯、边远羁縻府州、土司)、低度自治(可并行部分中央政令的自治政区,如采邑、同姓诸侯、近边羁縻州、土司)等层级。

有人说,民族自治区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可能出现。这种观点是很片面的。所谓“自治”,就是自己管理自己的意思。社会主义国家可以有社会主义国家的自治制度,资本主义国家也可以有它的自治区,比如有些自治城市、土著人保留地等。同样,封建制国家和奴隶制国家也可以有它们的自治区,古今通理。在中国古代,如上所述,就有很多类型的自治区。都可以把它们看成是受中央(或国王、皇帝)委托进行不同程度自我管理的地方行政区。当然,这些自治区经常会有变化。如隋代以前的诸侯有封地,为实土诸侯,属于间接行政区。西晋八王之乱以后,诸侯分封尽管存而未废,但多盛行食封制,不再分与实土。但总体而言,说它们是间接行政区并无不妥。

范文澜早在几十年前即十分中肯地指出:“《小雅·北山篇》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些话的内容就是天子有权直接或间接向庶民取得贡赋。”[19]与上述将王畿划为直接统治区,将诸侯封地划为间接统治区的观点基本一致。

与此相对,诸侯封地则是周天子的间接统治区。正如王健所说:“诸侯国应包括在广义的政治疆域之内。这种天子的间接统治,诸侯的直接统治,构成了广义疆域新的‘虚’与‘实’的关系。”[20]

苗威更有一段非常精到的论述:

中国的郡县制有一个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在郡县制产生之前,中国在很长一个历史时期内所实行的是分封制。通过古文献记载可以清楚地得知,远在传说时代,古代帝王就采取了分封制以治理国家。当然,在夏代之前,所谓的“国家”只不过是部落联盟的形式,这种部落联盟是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化的过程中,在“行政组织”上的一种过渡形式。所谓“分封制”,即由中国古代帝王实行统治,以“封邦建国”的方式来划分区域、分封诸侯、组织社会的一种政治制度,亦即帝王对国家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区划的划分制度。……实际上,在远古时代,中国帝王对天下的管辖有三种不同的方式:其一,对王畿地区实行直接管辖;其二,对诸侯国实行间接管辖;其三,对诸侯国之外更为遥远的民族,实行羁縻式的管理。[21]

苗氏明确指出“分封制”亦即帝王对国家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区划的划分制度,一语中的,与笔者的观点不谋而合,但也有不同之处,即笔者认为“间接管理”与“羁縻式的管理”其实是一回事,都属于“间接行政”范围。

综上,间接行政区尽管有多种形式,多种名称,但其实质都是“可以当作行政区”或“可以视作行政区”的政治实体,仍是国家疆域的组成部分。将“可以当作行政区”或“可以视作行政区”的政治实体定义为“间接行政区”,只不过是捅破一层窗户纸而已。窗户洞开,豁然开朗,不仅诸侯国的地位不再尴尬,而且藩属国、羁縻府州、土司、殖民地、租界等政治实体混沌不清的性质也一并有了归属。

不过,笔者也主张采取保守一点的做法,即不把藩属国作为间接行政区(尽管放宽一些标准看,也可算作间接行政区),而是单列为“统领区”,以对应五服制中的荒服。“统领”,可以理解为“统而不治”的领属区,相比“统治区”而言,内涵更准确一些。

根据上述论证,可以将中国历代地方政治实体与五服圈层的关系列表反映如下:

表1 中国历代地方行政与统治区划的圈层结构

由是可知,中国古代的自治制度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一类是建立了国家政权的从属于某一宗主国的高度自治的地方政治实体,如诸侯国、羁縻属国、藩属国等;一类是拥有一定自治权力的地方行政区,如汉代的道,属国都尉,六朝的獠郡、左郡,唐宋的羁縻府州,辽的头下州军,元明清的土司等;一类是未设政权或行政机构的民族地方,如唐宋的羁縻部落,辽金元的部族等。上述三类分别相应于今日的自治国家、自治政区、自治部落三种地方自治形式。它们与中央政府的关系,虽然较为复杂,变动较大,名目繁多,但将其按自治类型和自治程度来加以总结,便不难理顺。

二 外诸侯:藩属国的国家边缘区性质

“藩属国”究竟是一种政治实体形态的表达,还是一种政治实体性质的表达?它是否可列入“间接行政区”范围?这牵涉是否可将藩属国划入宗主国国家版图的重大原则问题,因而历来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在宗主国和已独立的藩属国当事者双方,立场不同,看法也截然不同。

各国大百科全书均无“藩属国”一目。《辞海》的相关解释是:“藩:封建王朝分封的地域。如:藩国;外藩。藩国:亦作‘蕃国’。古代称分封及臣服的各国为藩国。”“藩属:旧称属地或属国。”[22]《辞源》则说:“藩国,藩镇。封建王朝的属国或属地。”又曰“藩国:诸侯国,古代帝王以之藩屏王室,故称。”[23]他们把藩国与诸侯甚至藩镇混为一谈,未免疏阔。网络上的解释比较详细:

对于中国来说,中国从西汉开始就有藩属国,中国历代王朝多对藩属国采取怀柔政策,很少干预其内政,却无偿为其提供保护。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是名义上拥有主权,实际上在外交、经济和军事等方面依附于西方帝国主义大国并受其控制的国家,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西方帝国主义国家在占有许多殖民地的同时,为了自身的利益,有时让一些落后国家在政治上、形式上维持独立,但在金融、外交上从属于自己。[24]

这种解释也很有问题。因为只要名义上拥有主权,实际上在外交、经济和军事等方面依附于某一大国,这个国家即非藩属国,而是被保护国(Protectorate state)。被保护国通常是有主权的,只是在某一领域(如国防、外交)与保护国(宗主国)不平等,存在依附关系。被保护国不是保护国的藩属国或殖民地。被保护国不失为国际法主体,而属国在国际社会上不一定保有国际人格。[25]对于保护国来说,被保护国依然是外国,其臣民只是受到保护的臣民。[26]被保护国的产生是以“自愿”原则为基础的。如法、越1874年签订的第二次《西贡条约》和1883年签订的《顺化条约》,未经清朝同意,宣布越南“独立自主”,但越南接受法国的保护权。1885年中、法签订《中法新约》,清朝才放弃对越南的宗主权,越南不再是清朝的藩属国。

藩属国尽管享受有高度自治权,在法的意义上应该是没有独立主权的。1876年,日本一方面胁迫清朝的藩属国朝鲜订约通商,另一方面派人来华交涉。当时总理衙门迫于压力称:中国向来不干预朝鲜的内政外交。这显然是无奈且错误的回答,向来不干预不是说不应该干预。这就给了日本一个借口:中国既不过问朝鲜事务,所谓“属国”只是空名[27]。于是日本决心以“自主之邦”对待朝鲜,迫使朝鲜签订了《江华条约》。此后清朝意识到错误,亡羊补牢,参与平息了朝鲜两次内乱,但危机已无法挽回。甲午战争清军战败,清政府被迫与日本签订了《马关条约》,确认朝鲜“独立”,清朝与朝鲜的宗藩关系才正式结束。

用不很准确的比喻来表达是,中央与直接行政区的关系犹如主仆,上级对下级有绝对控制权,下级是上级的奴仆,也是大家庭成员;宗主国与诸侯国、藩属国的关系犹如君臣、父(母)子,上级对下级有相对控制权,下级是上级主导的大家庭中的小家庭;而保护国与被保护国之间的关系犹如主佣,不属一个家庭,而是两个存在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的家庭。真正的独立平等国家,古代称为“敌国”,如汉之匈奴,唐之吐蕃,宋之大理,元之日本等。暹罗和苏禄与上述藩属国和被保护国都不同,都是请求内附而被清朝拒绝。虽有朝贡关系,但很不正规。

史学界关于中国历史上的藩属国究竟能否算在中国版图之内,一直有很大的争议,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正史往往将藩属国列入《外国传》中。其实,中国古代史书大多将藩属国、被保护国和外国放在一起,称为四夷、诸蕃,如宋代的《太平寰宇记》作“四夷”,《宋会要》称“蕃夷”,《桂海虞衡志》作“志蛮”,《诸蕃志》作“志国”,元代《岛夷志略》称“岛夷”,但一般不称外夷、外国。《宋史》却将原先的《四夷传》改为《外国传》,将藩属国与保护国、外国混在一起,虽仅一个“外”字,其实是开了错误的先河。这可能是因为元朝人思想中缺乏春秋史义,原本如此。明初宋濂等又觉作“外国”不妥,在《元史》中复改为《外夷传》,有所纠正。但后来清人编写的《明史》仍作《外国传》,又回到了元人的错误上,甚可笑者,是在《外国传》后又加一个《西域传》,把明朝羁縻地区如西番诸卫和吐蕃地区放在里面,可能这是少数民族建立的中央王朝的思想通病。《清史稿》始有纠正,回改为《属国传》,但也未将藩属国、被保护国与真正的外国加以区分,也是不科学的。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宋史》以来的错误,将藩属国排斥在中国版图之外。

推原这一错误的始作俑者,应该是南宋人周去非。他的《岭外代答》首次将包括安南在内的四夷诸蕃列入“外夷”“外国”,完全不懂传统史书的义例,胡编乱造,擅开恶例,应当对后来《宋史》《元史》的编撰产生了不良影响。宋人解经者虽有谓:“劳中国以事外夷,舍近政而贵远略,困吾民之力,争不毛之地,其患有不胜言者。”[28]然其所谓“外夷”,本是针对中原(中国)而言,非谓王朝版图之外,而周去非将其笼统列为宋朝版图之外,显然是不求甚解之过。

先秦之时,内外之别也与周去非的内外之别不同。如《史记·天官书》说:及至五帝三王(夏商周),“内冠带,外夷狄,分中国为十有二州”。此所谓内外之别,指的是中原冠带之“华”与周边左衽之“夷”的区别,但无论华夷,均在十二州之内。班固《汉书·匈奴传》对《春秋》“内诸夏而外夷狄”的意义有更详细的解释:“夷狄之人,贪而好利,被发左祍,人各其心,其与中国(中原)殊章服,异习俗,饮食不同,言语不通,辟居北垂寒露之野,逐草随畜射猎为生,隔以山谷,雍以沙幕,天地所以绝外内也。”他解释为区分“内外”是出于民族文化与自然环境差异,而不是出于以王朝版图区分内外的政治原因。

汉灭匈奴、朝鲜、南越诸国以后,王朝版图拓展到了九州(或十二州)之外的西域、朝鲜、交趾、蒙古地方,故汉唐之时,不仅不用“外夷”来指称中原周边的少数民族地区,而且也不用来指称西域、朝鲜、交趾、蒙古地方,尽管其间他们时叛时服,但史家均用“四夷”来称呼他们。

汉宣帝时,匈奴呼韩邪单于来朝称臣,诏公卿议其仪,丞相黄霸、御史大夫于定国议曰:“匈奴单于向风慕化,奉珍朝贺,自古未之有也。其礼仪宜如诸侯王,位次在下。”而大臣萧望之以为:“单于非正朔所加,故称敌国,宜待以不臣之礼,位在诸侯王上。外夷稽首称藩,中国让而不臣,此则羁縻之谊,谦亨之福也。”天子采之,下诏曰:“今匈奴单于称北藩,朝正朔,朕之不逮,德不能弘覆,其以客礼待之。”[29]令单于位在诸侯王上,赞谒称臣而不名。此种情况如后世的苏禄、暹罗情形一样,允其称臣,只是嘉赏其诚心,建立亲善关系,实际上并未把他们当作藩属国,仍是待以“敌国”之礼。

是否接受中央王朝的正朔,是区分汉文化圈内藩属国或敌国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必要标准。如《汉书·匈奴传》曰:“其地不可耕而食也,其民不可臣而畜也,是以外而不内,疏而不戚,政教不及其人,正朔不加其国。其慕义而贡献,则接之以礼让,羁縻不绝,使曲在彼,盖圣王制御蛮夷之常道也。”由于汉文化的基础是东亚大陆季风区农耕文化,因此如果藩属国的主体民族是农耕民族,往往愿意接受汉文化,接受中原正朔,如果藩属国的主体民族是游牧民族,往往不愿接受汉文化,中央也不强加正朔。但是在汉代儒家学说成为国家哲学以后,如果藩属国的主体民族是汉族或已经汉化的民族,则必须接受中央正朔,否则即为敌国(如两晋南北朝各国、唐五代两宋各国),泾渭十分分明。

笔者曾以唐代西南地区为例表述过这样的思想:

唐宋时期以彝族部落为主体形成的南诏、罗氏、罗甸、自杞等民族政权,虽然都被冠以国号,但究竟是独立国家还是唐宋王朝的藩属国或民族自治政区,历史地图以怎样的边界处理它们,需要应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及现代国际政治学、国际法学原理进行研究。而按现代国际政治学、国际法学的观点,独立国家是指拥有固定居民、确定领土、独立政权、独立主权的国家。政权是否独立,要看其是否具备完全的政治自主权。在中国封建社会,首先要看作为政权象征的最高元首的产生和继任是否受另一政权的约束,其次,在东亚文化圈中,还有君号与年号(即所谓正朔)是否自主等问题。

当一个政治实体不仅充分具备上述地方行政权力,而且还形成国家政权机构特别是有自己独立的法律、独立的军队时,那么它要么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要么是一个从属于某一主权国家即宗主国的藩属国。藩属国在名义上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仍与宗主国组成共同国家,相当于今日某些小企业挂靠在某大企业名下一样。

古代宗主国与藩属国之间的双边关系,今人多用“宗藩关系”来表达,“宗、藩”分别表示建立这种关系的双方政治实体。近代国际法观念出现后,把“宗藩关系”称作“主属关系”,宗主方西语称suzerainty,汉字译法有宗主国、主权国、主国、母国、君国、上国、上邦等,藩属方西语称vassal states,汉字译法有藩属国、隶属国、属国、子国、臣国、下国、下邦等,实质上都是反映作为独立主权国与附庸国家之间的主从领属关系。1932年《国际法大纲》称,当时在独立主权国家之外,尚有不具备完全主权,而于国政之一部分受外界支配者,可称为非主权国家、半主权国家或部分主权国家。凡在他国宗主权下之(藩)属国,或在保护关系下之被保护国,均属此类。[30]

李大龙认为:“学界现在用于指称中国和周边民族或国家关系的宗藩一词,与古人所用的宗藩一词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二者的含义是明显不同的。”近现代西方殖民国家被称为“宗主国”,是因为运用了武力强迫殖民地与其建立臣属关系,而在中国历史上,“周边民族政权与历代王朝建立臣属关系更多情况下并不是被迫的行为”,因而“用‘宗藩’来描述古代中国王朝和周边族群或政权的关系并不恰当”,主张“用‘藩属’来描述历代王朝和边疆族群乃至周边政权的关系”[31]。但笔者以为这里有三个问题,一是用“藩属”(以前多用“朝贡”)来表示边疆族群一侧的单边关系固然不错,但中央王朝一侧则无法用“藩属”来表示,“藩属”与“臣属”或“朝贡”一样,都不能指代双方政治实体,也就是不能反映双边关系;二是周边政权有在名义上从属于中央王朝的,也有不从属于中央王朝的,前者可用“藩属”表示,后者则不能用“藩属”表示;三是近现代的“宗主国”,一般也只是表示建立殖民地或领有藩属国的国家,在定义上并不涉及是否使用武力强迫,何况在中国古代,也多次出兵西域、匈奴、吐谷浑、突厥、南诏、契丹、高丽、安南、蒙古等地,强迫建立或维持藩属关系,见在史册,可见用是否使用武力等强迫行为来分别给古代和近现代的“宗主国”下定义也是不恰当的。

刘清涛对近现代“宗主权”(suzerainty)与传统藩属体系的关系有深入研究,他肯定地说:“在传统藩属体系内,中国对属国的权利绝非空名,而是实实在在的。”清政府对西方国际法上的宗主国对属国权利的内涵还没有明确的认识,其对传统属国与第三国关系的发生,似乎并不知道如何采取介入行动,或说没有采取行动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其对属国放弃权利。[32]其实一些西方人士和国家也知悉并承认中国对藩属国和藩部具有宗主权,如1883年法国报纸讥讽政府不承认中国对越南的“宗主权”:“叹其当时未肯虚心,一闻中国争‘上邦之权’(按即宗主权),辄讥笑之,不知检索典籍,使其观我国地学名士莱吕格所撰《万国图说》,则知越南属华为不虚也。”辛亥革命后外蒙古宣布“独立”,但1913年11月5日中俄双方声明:“俄国承认中国在外蒙古之宗主权。”1915年签订的《中俄蒙协约》更明确规定:“外蒙古承认中国宗主权,中国、俄国承认外蒙古自治,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

因此刘清涛认为,中国古代王朝对藩属国具有宗主权,只是到19世纪,西方列强“在国际法意义上否认中国传统藩属体系中对属国的宗主权,因而谋求将中国藩属蚕食占去”。清朝由于国力不够,未能将传统中越、中朝藩属关系重新转变为当时国际社会承认的所谓宗主国—属国关系,也即清朝实际上未能取得对越南、朝鲜的宗主权和宗主国之名。同时又指出,后世学者们不仅在描述清朝与越南、朝鲜等传统属国的关系时,把“宗主权”“宗主国”的名称直接赋予清朝,学界(包括发明“宗主权”汉字译法的日本学界在内),甚至将这些词语延伸到中国古代史上与周边政权藩属关系的描述中去,而忽略了所谓宗主权、宗主国的概念只是19世纪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时代的产物,之前并没有这些观念和规范。刘氏虽然承认中国传统(即古代)藩属体系中对属国有宗主权,却又不同意把近代“宗主权”一词延伸到传统藩属体系的描述中去,说明在他的心目中,古代的宗主权与近代的宗主权是不同的,二者不能通用。区别两者的关键点在于,近代宗主权的一般含义是在“允许属国内部自治的同时,拥有其国际社会上的外交权”,并以脱离中国前的越南与法国、朝鲜与日本存在“外交”关系的事例说明了这一点[33]。换言之,因为西方列强认为近代国际法中的“宗主权”对属国有排他性,不允许属国有单独的外交权,而清朝承认越南、朝鲜有外交权,所以清朝在国际法上不具有对越南、朝鲜的宗主权。

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香港基本法》第七章《对外事务》规定,香港可以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开展较为广泛的对外交往活动,主要在经济、文化方面,也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必以国家为单位准入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有限政治活动,只要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地位和国家安全,基本上未加限制。照笔者理解,近代中国藩属如越南、朝鲜乃至西藏、蒙古地方政府之类,其“外交”活动范围也不过如此,涉及决定其政治地位和国家安全的“外交”,则须经过中国主导和同意。应该说这样的“外交权”是有限的,并不表明它们不属于中国领地。西方列强正是别有用心地混淆了“外交”一词的实际含义,将决定其政治地位和国家安全的“排他性”外交与经济文化和有限政治交往的“不排他性”外交混在一起,统称为“排他性”外交,而清朝承认的越南、朝鲜的“外交权”,其实只是指经济文化和有限政治交往,这在古今中外都是“不排他”的,承认又有何妨?一旦涉及越南、朝鲜国家安全和是否独立等“排他性”重大政治问题,清朝必会干预,《中法新约》和《马关条约》的谈判和签订,不正说明了这一点吗?当然,也可能清政府出于无知,或明知“排他性”外交与“不排他性”外交有别,但因国力不足,迫于西方列强的压力,不敢将两者明确区分开来,而笼统加以承认,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个错误,实际上在签订《中法新约》和《马关条约》之前,即便按当时国际法的定义,中国对越南、朝鲜的宗主权也是一直存在的,只是有些西方国家出于阴谋不愿承认而已。

其实在中国古代,中央政府对藩属国的“外交”活动也未加过多的限制,如唐代的新罗、渤海、西域昭武九姓诸国和吐火罗诸国,都长期作为唐朝的藩属国,甚至兼置有羁縻都督府,但他们都与域外国家如日本、大食、吐蕃、天竺等存在“外交”关系。可见古代宗主权和近代宗主权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历史研究中放在一类中去进行比较研究,是可以行得通的,没有必要严格按照近代定义去衡量古代事物。否则,又应当用什么合适的词语去表述古代宗主国与藩属国之间的双边关系呢?加之众多历史学者已经习惯了“宗藩关系”这一提法,与其另立新词(实际上尚未找到可以替代古代宗主权、宗主国和“宗藩关系”的新词,“藩属体系”“朝贡体系”只能表示单边关系),倒不如将近现代形成的惯用词或术语的定义加以修订,适当放宽,使之可以通用于古今,就如前述“行政区”“自治区”“民族区”之类(其实这种以今概古的情况在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中非常普遍,难以枚举),对于学术研究不亦善乎?何必胶柱鼓瑟,偏执一端?大概因为古今通用“宗藩关系”一词已经约定俗成,刘清涛一方面认为不应当把有了近代国际社会体系时才产生的“宗主权”“宗主国”词语用于描述古代历史,而另一方面又扭捏承认“用‘宗藩关系’一词描述传统藩属体系中的双边关系亦无可厚非”。

关于“殖民地”问题,在传统国际法中,“殖民地(Colony)”是指那些宗主国拥有充分主权的海外属地,可以把它们直接作为宗主国的组成部分,有些殖民地的臣民可能获得宗主国的国籍,他们却不一定能够拥有宗主国臣民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作为殖民地,它们不能独立地与其他国家建立联系,不能单独地参加国联和后来的联合国,不许直接向海牙国际法庭提出申诉,也不许自主地发行殖民地的货币。这与前述“被保护国”是不同性质的政治实体。将我国古代历史中的藩属国情况与之类比,如果不考虑移民问题,秦汉时期的“属国”大体上就类似于“殖民地”,中原王朝在征服或他们主动要求内属后均对其领地建立了完全的管理和统治,其对内的主权属中原王朝赋予,对外则基本不享有主权。西汉骠骑将军霍去病大败匈奴,“降异国之王三十二人”,“乃分徙降者边五郡(陇西、北地、上郡、朔方、云中等五郡)故塞处,而皆在河南,因其故俗,为属国。”[34]自此以后,东汉的广汉属国、蜀郡属国、犍为属国、张掖属国、辽东属国皆属此类,故有学者称其为“境内属国”[35],并认为它们是“唐代羁縻府州,明代都司卫所、清代藩部的前身”,均构成中原王朝的领土范围。

就上述争议而言,圈层结构理论中的“间接行政区”概念有助于解决藩属国这类政治实体的性质与地位问题。但考虑到藩属国有较高的自治程度,并有国家政权机构,可以视为特殊的自治区,别立为“统领区”圈层,即只在名义上从属于宗主国,宗主国只领有其地而不治,则狭义的自治区仅指享有中低度自治权力的政区,如诸侯国(内诸侯)、羁縻府州、土司、民族自治区等,可以不包括享有高度自治权力的藩属国(外诸侯)、特别行政区等。

也有人将唐宋时期的“全国”分为三个不同的政治圈层:

在中央王朝直接统治的地区,建立了若干经制州,统一号令、法度,编户齐民,征收赋税,委派官员进行统治,是为第一圈层;在中央王朝直接统治区的边缘,由于声威所及,少数民族纷纷内附,朝廷乃以其首领为官,列为州县,通过土官进行间接统治,建立了若干羁縻州,是为第二圈层;其外,对那些鞭长莫及的少数民族政权,如吐蕃、党项、回纥、突厥、渤海、靺鞨、高丽、南诏及大理、真腊、林邑、安南等国,则任其独立自治,或与之互市,或对其和亲,或给以某种封号,与中央保持一定联系,称为“藩国”,是为第三圈层。[36]

笔者基本同意三个圈层的划分及“直接统治”“间接统治”的概念,但不同意将吐蕃、西夏(党项)、回纥、大理、真腊、林邑等独立的“敌国”与自治的“藩国”放在同一圈层之内。

总之,笔者认为藩属国既是一种政治实体的形态,也是一种特殊政区性质的表达。特殊之处即在于它有完整的国家机构,并享受有高度自治权,但在法的意义上仍然是没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从广义上讲也是一种间接行政区,是宗主国国家疆域的组成部分。保守一点,也可以单列为“统领区”,即统而不治区域,可对应五服制中的荒服圈层。

三 多轨行政:多民族国家的不二选择

(一)中国历史上地方行政圈层结构产生的原因

如果一个国家境域过小,民族单一,那么产生政区圈层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可以说,具备一定的境域,以及多民族国家这两个要素,是地方行政区划圈层结构产生的必要条件。

在中国,诸侯分封制从夏朝建立国家就开始了。其实它应该是从原始父系氏族部落的分化及部落联盟的产生演变而来。同姓部落的分化就是后世同姓诸侯的雏形,联姻部落的加盟就是后世异姓诸侯的雏形,异族部落的加盟就是后世异族诸侯的雏形,因此原始社会的部落联盟一旦形成国家,那么诸侯制的出现就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事情,有其必然性。这也就决定了中国早期国家的地方行政制度必然要以诸侯分封制为主,这时,国王直辖部落就成为王畿,国王对王畿以外的统治,当然就只有依靠诸侯了,没有别的选择。对这些分封(与其说是分封,不如说是沿袭)诸侯国的管理,只能是间接行政或间接统治,他们对国王来说,除了象征性的朝贡而外,只有在祭祀和军事时,才有参加的义务,即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不过前面已经述及,五服制是以地方五千里为基础设计的,反映的应是春秋以前人们认识的地理空间范围。六服(实际是七服)制是以地方七千里为基础设计的,反映的应是战国时代人们认识的地理空间范围。九服制反映的应是汉景帝时代人们认识的地理空间范围(九服应是汉人所加),已超出了先秦“九州”范围。可见空间上的圈层其实也不是凭空想象,而是基于当时人们的地理认识范围和民族分布的空间圈层特点而产生的。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幅员广阔的多民族国家,历代中央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少数民族(在辽、金、元、清,则是指留在发祥地的本民族),基本上都实行了间接统治,用现代术语讲就是“民族自治”,或“统而治之”。《春秋左传》所谓“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反映古人已经意识到对待少数民族应该“因故俗治”,采取不同于华夏族的统治方式。众所周知,“华夷有别”的思想,是贯穿于整个中国历史发展过程的。

李大龙提出中国自秦汉之后呈现“夏”“夷”二元结构,“藩卫郡县区域(也是皇帝直接统治区域)安全由之也成了为政者要考虑的问题,以将边疆族群经营为中原藩屏为主要目的的藩属体制的出现即是顺应了这一要求”[37],虽然也有“直接统治区”和“边疆藩屏区”这两个基本圈层的划分,但与笔者提出的“因故俗治”而形成边缘圈层的政治动因有所不同,不过也不矛盾,甚至还可说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因为边疆藩屏区一般由边疆族群为主体,而经营这样的族群一般也是“因故俗治”。

也有个别的王朝尝试过实行简单圈层的地方行政制度,比如秦、隋两朝,只有中心区圈层,但他们的国祚却是最短促的。看起来他们的灭亡似乎都是因为本部地区的农民起义,与圈层结构无关。但是我们不要忘了,陈胜、吴广不正是代表着苦难的戍边士卒发难的吗?王薄等人不正是高唱着“无向辽东浪死歌”而揭竿起义的吗?如果秦始皇对待百越、匈奴,隋炀帝对待吐谷浑、高丽、林邑能够采取羁縻政策,不诉诸武力,而与民休息,他们会有这样的结果吗?

纵观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的地方行政制度,除国祚短促的秦、隋两朝是比较单一的中心区圈层结构外,[38]基本上都存在经制(或曰本部,即国家直接统治区)与自治(或曰藩部,即国家间接统治区)两种不同的统治方式——双轨制。从政区形式来看,经制区大体有省(布政使司)、路、府、州、郡、县等名目,自治区大体有藩属国、地方(方国)、诸侯、土司、羁縻府州、属国都尉、部落等名目,这样细分,圈层更多,成为多轨制。之所以划分为经制区和自治区,是顺应中国作为以汉族与主体,以少数民族为组成部分的需要,是适应多民族国家国情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历代统治者经历了几千年的政治实践总结出的宝贵经验。顺之则昌,逆之则亡。秦、隋之所以国祚短促,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顺应这种需要。

历来研究羁縻府州、土司、藩部者虽然不乏其数,但基本上都未提升到中国古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高度来认识。[3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建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虽然有苏联模式的影响,但也可看成是中国历史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现代的延续与革新,是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历史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对世界民族政治制度的贡献。

(二)少数民族建立的国家和藩属国政权内的圈层结构

中国历史上,除了汉族建立的中央王朝外,也有少数民族建立的中原王朝,如北魏、辽、金、蒙元、清等,他们一度统治过汉族。尽管北魏有“变夷为夏”(鲜卑汉化)之举,但蒙元的“四等人”划分却将汉族打入下层,彻底颠覆了“贵中华,贱夷狄”的传统观念,“继蒙古人之后,建立清王朝的满洲人对传统‘夷夏观’的冲击则表现得更为激烈”[40],雍正帝曾反驳“华夏正统论”说:“舜为东夷之人,文王为西夷之人,(其入主中原)曾何损于圣德乎?”[41]出于统治需要,一方面坚持“满洲正统论”,一方面又试图弥合族群差异,进行“臣民”“国民”塑造。因此,这样的国家所划分的中心区与边缘区的政治地理格局,显然难以简单地用“夏”“夷”二元结构来表述。不过它们都是多民族国家,其政治地理格局如果用圈层结构理论来表述,就要恰当得多。前面所列历代中原王朝政治地理的圈层结构已经包括这些少数民族建立的国家在内,兹不赘述。

另外一些未曾入主中原又未臣服中原(包括或臣或叛)的边疆少数民族政权,只要境内存在其他民族,其统治方式也是分为若干圈层的。这里借用李大龙例举的作为西汉王朝敌国的匈奴单于庭内部构造来对比显示一下:[42]

显而易见,匈奴统领下的西域各国,就属于匈奴国家疆域之内的边缘圈层。此外,吐蕃(本部置茹,缘边置节度)、南诏(由内而外分置睑、节度、都督)、大理(由内而外分置赕、府、郡、道)、西夏(由内而外分置府州、监军司)等中原王朝的敌国,也无一例外地遵从了这一政治地理划分原则。

关于藩属国政权内的圈层结构,李大龙也有举例,[43]这里不妨再借用一下:

笔者曾与指导的博士生撰文研讨过宋元时期藩属安南国与其边疆地区藩属国的关系,认为:“对于中国,越(安)南自认为是小国,谨修藩邦之礼,积极维护中国与之的‘宗藩关系’;对于当时的占城、真腊等周边国家,越(安)南又自认为是大国,努力构建以自己为中心的‘亚宗藩关系’。”[44]安南建立的亚宗藩关系,大抵就相当于卫氏朝鲜、南越王国与周边藩属的关系。

(三)圈层结构在非方非圆国家内同样存在

由于中心区和边缘区在任何国家都存在,因此,即使是非方非圆的狭长形状国土的国家,历史上如金朝,现代如越南,并不影响在政治结构上将其政区划分为若干圈层。况且在地理上,金朝的中心区虽数度移动,其边缘区一直在东北,越南历史上的中心区(红河三角洲)和边缘区(周边及南方)同样也是客观存在的,在宏观上它们都存在地理上的圈层。

越南的国土,是与圆形或方形国土格格不入的典型例子,笔者有一个研究越南历史地理的团队,所指导的韩周敬博士在这方面颇有心得体会[45],这里不妨多说几句。

越南自公元10世纪至19世纪末,一直是中国的藩属国,从中国的政治地理圈层来看,当属最外层。而越南国内,也存在自身的圈层结构。根据《大越史记全书》的记载,后黎朝顺天元年(1428),黎利设东、西、南、北和海西共五道,五道之内又各辖数量不等的府县。这五道的设置,以升龙为中心,以道里远近为标准。其后的洪德二十一年(1490),黎圣宗定全国版图为十三处,京师四周为山南()、山西()、京北()和海阳()四处,此四处为内层,其余诸处为外层,亦呈圈层状分布。莫朝建立之后,将政区通名由“承宣”改为“路”,其政区结构则未甚变易。

现存的阮廌《舆地志》一书,[46]将当时的后黎朝分为两大圈层,内圈为“中都”,外圈为“藩”,与上述黎利的五道名目不同,书中的“藩”名为东藩、西藩、南藩、北藩。“藩”并非指藩属国,也不是正式的政区名目,而是阮廌对地方十三镇这种中央经制区的统称。中都“四方辐辏,居国之中”,四藩十三镇之地则呈圈状包其四周,是以中都为中心、向四方发散开去的同心圆构造。而在四藩十三镇内部,阮廌又进行了细化,将每藩属镇分为二到五个细小圈层,如东藩只包含首镇海阳和次镇安邦,而南藩则有山南、清化、乂安、顺化、南界五镇,很明显,这种圈内细划也是以道里远近为标准的。如果说在《舆地志》产生之前,越南的政治地理思维还未得到明白晓示、“日用而不知”的话,那么此书的产生,无异于给后来者提供了参考范本。其后之广南国、郑主政权、西山国、阮朝都自觉地运用其中所体现的政治地理思维,来进行政区的布局和更动。

阮朝在明命十三年(1832)以前,政区即以都城顺化为中心点,围绕顺化设置了直隶四营作为直辖区,以道里为依据向外推展,陆续设置了近畿八镇以及北城、嘉定城诸镇,这些镇构成了经制区。在经制区的地理包围之中,还设有羁縻区,如占婆顺城镇虽然在地理上处于经制区的包围中,它距离都城的距离比嘉定等经制区还要近,地理圈层被打破,但阮朝对它的经略方式决定了它是一个羁縻区,在政治圈层结构上仍处于最外边缘。明命十三年政区改革之后,撤镇改省,但政区的圈层制式并未改变,仍是以顺化为中心,以“广南、广义为南直,广治、广平为北直,平定至平顺为左畿,河静至清葩为右畿,边和至河仙为南圻,宁平至谅山为北圻”[47],构成了清晰的结构圈层。

进而纵观世界各国,也都是可以建立圈层结构政治地理模式的,当然各圈层中的政区名称和表现方式可以千差万别。历史上各国政区固然有其复杂性,近世西方的殖民帝国如葡、西、英、法等国,海外省、海外殖民地这类自治区、统领区遍布全球,领土形状呈星散形,且变化无常,肯定不能用简单的圆圈状来表现,但政治结构上的圈层也一直是很明显的,故而圈层结构理论同样可用于研究它们的政治地理,所以这个理论并不是以中国为中心量身定制的。当然,圈层结构理论如果要用于世界历史政治地理研究,还有颇多有待完善之处,这正是我们今后要努力的方向。

中国历史上包括中心区在内的本部地区,多建为直接行政区,学术界的研究已颇为透彻,兹不赘述。后面将选取唐宋以迄明清时期可以代表中国边缘区圈层的西部边疆民族地区的行政建置沿革为例,证实这个圈层作为中国间接行政区的长期存在及其历史地位。


[1] 本章系以发表于《江汉论坛》2014年第1期的《中国历史政区的圈层结构问题》和发表于《澎湃新闻网》2016年9月30日的《如何用圈层结构理论解释政区地理》两文加以整合、补充而成。

[2] 周振鹤:《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总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页。

[3] 王开队:《秦代以前南越不属扬州论》,《中国古都研究》第23辑,三秦出版社2008年版。

[4] 周振鹤:《中国历史政治地理十六讲》,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16页。

[5] 李大龙:《从“天下”到“中国”:多民族国家疆域理论解构》,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23页。

[6] 周振鹤:《中国历史政治地理十六讲》,第50页。

[7] 周振鹤:《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总论》,第238页。

[8] 周振鹤:《中国历史政治地理十六讲》,第199页。

[9] 周振鹤:《中国历史政治地理十六讲》,第50页。

[10] 史继忠:《中华五千年文化探索》,贵州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页。

[11] 李大龙:《从“天下”到“中国”:多民族国家疆域理论解构》,第224页。

[12] 李大龙:《从“天下”到“中国”:多民族国家疆域理论解构》,第208页。

[13] (先秦)左丘明:《春秋左传》昭公七年,中华书局1980年《十三经注疏》本。

[14] 李晓杰:《中国行政区划通史·先秦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8页。

[15] 周振鹤:《地方行政制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16] 周振鹤:《中国历史政治地理十六讲》,第103页。

[17] 周振鹤:《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总论》,第236、238页。

[18] 王健:《西周政治地理结构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

[19] 范文澜:《中国通史》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77页。

[20] 王健:《西周政治地理结构研究》,第73页。

[21] 苗威:《乐浪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211—212页。

[22] 夏征农等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彩图本,第561页。

[23] 何九盈等主编:《辞源》,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3597页。

[24]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417025.htm。

[25] 周鲠生:《国际法大纲》,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26] 参见高岱《论殖民主义体系的形成与构成》,《北京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

[27] 参见蒋廷黻《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中卷,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321页。

[28] (宋)吕本中:《吕氏春秋集解》卷7“庄公三十年”,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9] (汉)班固:《汉书》卷8《宣帝纪》、卷78《萧望之传》,中华书局1962年点校本。

[30] 周鲠生:《国际法大纲》,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31] 李大龙:《从“天下”到“中国”:多民族国家疆域理论解构》,第195—199页。

[32] 刘清涛:《“宗主权”与传统藩属体系的解体》,《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7年第1期。

[33] 刘清涛:《“宗主权”与传统藩属体系的解体》,《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7年第1期。

[34] (汉)司马迁:《史记》卷111《卫将军骠骑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点校本。

[35] 黄松筠:《藩属制度下的地方自治与民族自治》,《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36] 侯绍庄等:《贵族古代民族关系史》,贵州民族出版社1991年版,第130页。

[37] 李大龙:《从“天下”到“中国”:多民族国家疆域理论解构》,第208页。

[38] 陈力:《试论秦国之“属邦”与“臣邦”》(《民族研究》1997年第4期)认为,云梦秦简中出现了三个与边疆族群有密切关系的组织,“臣邦大约是降服于秦的少数民族之国,外臣邦是秦的附庸国,属邦很可能是对包括臣邦、外臣邦等臣属国的统称”。但他承认,属邦制大约建立于秦惠王时代,“在秦国对东方战争还未了结的情况下,设置属邦,分开内属与外附进行统治是一种良策”,至于始皇统一全国、推行郡县后是否继续行用,未加说明。

[39] 仅谭其骧在《唐代羁縻州述论》(《长水集续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中提到:“在这个时期,漠南突厥诸府州应可视为在云中、单于都护府监领下的民族自治区。”

[40] 李大龙:《从“天下”到“中国”:多民族国家疆域理论解构》,第328页。

[41] (清)《清实录·世宗实录》卷86“雍正七年九月癸未”条,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42] 李大龙:《从“天下”到“中国”:多民族国家疆域理论解构》,第226页。

[43] 李大龙:《从“天下”到“中国”:多民族国家疆域理论解构》,第227页。

[44] 王继东、郭声波:《李陈朝时期越南与周边国家的“亚宗藩关系”》,《东南亚研究》2007年第4期。同样的观点亦见于戴可来《略论古代中国和越南之间的宗藩关系》(《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4年第2期)。

[45] 韩周敬:《如何区分古代疆域的中心区和边缘区?》,http://www.360doc.co,2016-12-916:30:02;韩周敬:《晚期占婆政治地理探析——以顺城镇(1692—1832)为中心》,《历史地理》第34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46] 载《阮抑斋集》卷5,越南共和国特别文化衙1961年影印本。

[47] [越]阮朝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127,[日]庆应义塾大学1935年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