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服务型经济:中国迈进发展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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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服务经济研究的特殊困难和问题

由于服务和服务业的复杂性,服务经济研究要面对一些特殊问题,它们都给分析研究和实际工作带来困难。

(一)内部构成庞杂

服务业内部的构成极其庞杂,既包括传统“纯劳动”型服务业如家政服务、餐饮、警察、保安等行业,也包括资金和技术高度密集的服务业如电信服务、航空服务、网络服务等行业,还包括知识含量很高的研发、软件、咨询、创意、数据服务等行业;既包括具备完全竞争性质的商业零售、餐饮、演艺、商务服务等行业,也包括具备自然垄断性质的金融、电信和网络服务等行业。服务业还包括大量具有重要非经济意义的行业,例如教育、文化、卫生以及社会管理和政府部门等。构成庞杂给研究工作带来的难题是:“共性”难以概括,反映服务业一般特征的普适分析框架不易构建。因此,在服务经济研究领域,除很少数研究服务经济“一般理论”和服务业发展“一般规律”的文献外,大部分都是分行业的研究,难以描绘出服务业的整体面貌。

(二)统计复杂困难

服务的性质导致相当一部分服务业的统计复杂困难。第一,服务业存在大量个体、分散、隐蔽的生产和消费行为,统计体系难以全部覆盖和容纳。第二,服务是一个过程,没有实物产品,而过程的衡量比产品的衡量要困难得多,相同过程的结果可能并不相同,例如一位警察只是巡逻,另一位警察却抓住了小偷,两种服务的产出是否相同?类似问题存在于那些过程确定但结果不确定的服务行业中。第三,非市场化的服务没有市场化价格或者价格不完全,所有免费和价格受管制的公益性服务业都存在这个问题,虽然有一些变通办法统计其“产出”,但与市场化价格所表示的“产出”并不相同。由于这些以及更多的原因,服务业的统计误差要高于农业和工业,[17]在各国经济统计中,服务经济的准确性都相对较差。国外有著名的统计学家甚至称服务业是“不可测度部门”(Griliches,1992;Klette and Griliches,1996)。中国长期以来也存在资料来源缺口、统计口径不同,非正式就业难以计入、服务价格指数缺失等问题。

(三)知识因素难以有效分析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首先体现在与知识生产与传播相关的服务业中。这里“知识”一词既包括科学技术知识,即关于自然世界的运转规律,也包括经济、管理与社会知识等,即与人的行为和社会组织方式有关的知识。然而,人们对知识的重要性虽有广泛共识,但在经济分析和统计中却难以处理这个因素:第一,相当一批知识的当期产出难以衡量,例如教育投入持续增长,使人力资本中包含的知识、技能、产出质量和创新能力等不断提高,但却并不能被体现在当期甚至中期的服务产出中。第二,有些知识的消费难以衡量。例如放在家里的书和放在图书馆中的书,在出版社的销售收入中是等价的,但实际产生的知识消费量完全不同。而平装书和精装书虽然“产值”不同,但传播的知识却是相同的。第三,知识具有独特的经济属性,知识是一种“非排他性”的物品。尽管发明者试图独自占有知识,但知识只要被应用,就总是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扩散。知识还是非竞争性物品,新增一个消费者带来的边际成本近似为零。知识的这些性质使得人们对于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生产和消费模式产生争论,例如应该由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公共部门创新使知识具有了公共产品性质,对扩大知识消费有利,但私人部门的活力使其在科技创新中占有优势。再如,对知识进行严格的产权保护能够提高知识创造者的积极性,但却要影响对创造成果的广泛扩散和有效利用。

(四)精神和心理需求的不确定性

前面分析过,部分服务消费带来愉悦的精神感受和心理满足,因此是有价值的。所以在分析服务业问题时,需要将主观评价纳入经济分析之中。但是,精神和心理感受都是个性化、变化快且不精确的因素,将其纳入一种需要寻求“规律性”的分析框架中有不少困难。特别是所谓的精神和心理需求性质及构成复杂,有些需求如陶冶性情、提升自身修养等,具有正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同时也有诸如炫耀财富、满足猎奇心、虚荣心等需求,也会引导产生大量信息产品的供给,同样构成了服务业的产出。如何在服务业研究中处理这类问题是一个难题。

(五)制造与服务边界模糊

这个现象早已有之,近些年来日趋明显。第一,商品生产中的服务含量不断增加,商品中内含的研发、设计、金融、管理、信息、分销、专业服务等环节的增加值,在产品价值增值链中的比重持续上升,特别是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信息相关产品的制造和信息服务高度融合,经常分不清商品和服务谁为主、辅,例如已经加载了软件的计算机、含有大量控制软件的设备等。第二,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相互融合和转化,对消费者来说,为了达到方便出行的目的,可以通过购买家用轿车这种商品消费方式,也可以通过租车或乘出租车这种服务消费方式。对企业来说,为了获得同样功能的中间投入,购买商品和购买服务的方式都可以满足,例如机器设备既可买也可租,两者分别被计入商品投入或服务投入。还有综合服务商城的出现,例如北京西单大悦城、北京金源购物中心等,都是既可以采购商品,又提供餐饮、儿童乐园、美容健身、影剧院、影楼、运动场所等消费服务,甚至还有教育培训机构、艺术培训机构、牙科、体检等服务。第三,企业性质日趋模糊,许多传统上的制造企业开始大量从事服务业。特别是IT业,大型企业日趋向综合服务企业转变,从提供产品为主转向提供一揽子服务为主。国外如IBM、GE、HP等,国内如华为、中兴、联想等,都已跨越制造和服务两个领域,成为制造与服务一体化的大型公司。

(六)资源配置中要实现政府和市场的合理分工

服务业覆盖的范围跨越经济和社会领域,相当一部分处在“社会事业”领域中,长期以来,中国在“社会事业”领域中的公共服务主要由政府配置资源。随着收入水平提高和人们消费结构的变化,愈来愈多的消费者愿意以个人支付的方式增加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服务消费,而且是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这种需求的增长推动了这些领域的产业化、市场化发展,相关服务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特别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些市场化的服务供给以经济效益为主要遵循,与有些服务如教育、医疗领域的公平、可及的要求有冲突。如何在政府和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方式中保持平衡,提供内容合意、比例恰当的基本和非基本服务,是这些领域长期面临的课题。

(七)服务贸易:使问题更加复杂的因素

从国际贸易的标准定义看,当一国劳动力向另一国消费者提供产品并获得外汇收益时,就发生了国际贸易,这个定义适用于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长期以来,商品贸易主要通过商品跨境交易的方式进行。但是,由于服务的独特性质,“服务贸易”的形态比商品贸易复杂得多,有些超出人们的直观理解。这是因为服务本身的特点,使得符合“一国劳动力向另一国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外汇收益”的贸易行为,除了“服务跨境交易”这种与商品贸易相似的形式实现外还有更多形式。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贸易划分为以下四类:一是过境贸易,即从一国境内向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这类似于商品贸易,例如影视产品贸易;二是当地贸易,即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家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是由服务消费者跨境实现的,例如入境旅游、留学生教育等;三是商业存在,即一国的生产要素通过在他国设立机构向当地提供服务,这是由生产要素跨境流动并设立实体机构而实现的,例如设立外资服务企业;四是自然人过境服务,即一国的自然人在他国提供服务,这是由人员流动完成的,例如从国外聘请教师、医生护士等。为了更直观地理解,我们再举几个例子:美国研发机构为其他国家的企业研发产品,是服务过境贸易;新西兰接待中国游客,是由中国消费者跨境产生的当地贸易;英国金融机构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是英国资本跨境流动产生的商业存在;德国医生在法国开设诊所,是德国自然人过境提供服务。总之,服务贸易包括与服务提供和消费相关的各种跨境移动行为,最简洁的定义就是以服务提供或服务消费为目的而产生的“人和物的国际流动”(Grubel,1987)。从上面的分析可以体会到,这个定义对统计和研究服务贸易问题带来很大的复杂性。有统计学家说过,《服务贸易总协定》对统计学家“形如噩梦”[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