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民间资本的适度规约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初衷是为了延续更多的文化基因,保护文化的多样性,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序传承。因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民间资本必须“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以一种生产要素的形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项目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效传承的前提下,实现自身的合理收益。民间资本作为社会保护力量的一部分,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也是我们开展全民保护的一种探索。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只是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一种方式,绝不是全部的、万能的保护方式,更不是唯一的保护方式。因而在保护实践中,我们应当对民间资本进行一定的规约,避免走一些不必要的弯路,以便实现预期的保护效益。
1.积极探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项目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
活态流变性和恒定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点和重要发展规律,如果因为民间资本参与保护实践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受到冲击,那我们是绝不能让其参与到保护实践中的。倡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是为了尝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项目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的有机结合。同时,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不是可以参与到所有的保护项目中,这既有民间资本规模有限的原因,更有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特点各异的原因。民间资本规模较其他资本而言规模较小,而且由于我国关于民间资本投资管理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故民间资本不可能而且资本所有人也不敢参与到太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中。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形态各异,传承方式和发展规律也各不相同,因而并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适于民间资本参与其中。只有与市场紧密相关、需要借助市场来实现传承的项目,才可以成为民间资本参与的对象。若民间资本不加区分地参与到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非但不能实现自身的合理收益,反而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2.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的首要位置,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结合
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经济收益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而成的文化商品的售卖而实现。就投资收益而言,其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了民间资本是否决定参与保护实践的重要砝码。“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民间资本天然具有很灵敏的利益嗅觉,哪里有收益,就会蜂拥而至。[6]如果我们的保护实践不能为参与其中的民间资本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那么就很难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我们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民间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收益,这是实现全民保护的重要步骤。针对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不同情况,可以提供不同的扶植措施,如实行税收、信贷以及设立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等倾斜性政策,使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的民间资本的利益能够从另一个方面得到保障。
在保护实践中,我们必须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离不开一定经济效益,但是经济效益绝不能代替社会效益成为衡量保护实践成败的最主要因素。在保护实践中,我们必须而且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的首要位置,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唯有如此,才能够实现优秀传统文化的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又能够促进文化消费,实现保护工作与改善民生的有机结合。
3.是否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到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必须充分尊重传承人的选择
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力量和方式有很多种,甚至每一个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有符合自身特点的保护力量和方式。在对保护力量和保护方式的选择中,我们要充分尊重传承人的选择,坚持保护方式的多样性。民间资本能否促进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关键在于要对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从其传承的特点和规律出发来加以判断选择。全部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到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是对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巨大伤害;全部拒绝民间资本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将会延误一些急需民间资本的项目的正常发展。在取和弃的选择中,要避免外在力量的过度干预所造成的一刀切的做法,应充分尊重具体项目传承人的意愿,并结合项目传承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做决定,绝不可出现个别部门、专家学者甚至新闻媒体等其他力量越俎代庖的现象,更不可不顾具体项目之别而盲目跟风。
4.尝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监管协调机制[7]
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监管,监管的主体就是各级政府部门,监管的重点是制定民间资本监管政策、规则与制度,发布民间资本监管信息,按照制定好的政策、规则和制度进行实时监管。
推进成立民间资本领域的行业协会,发挥其自我监管功能。民间资本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与民间资本组织之间,提供服务、咨询、沟通、自律及协调等功能的社会中介组织,肩负着对民间资本组织各类经济风险的提示、分散、自律、检测、协调及救助职能,因此民间资本协会监管迫在眉睫。
建立健全民间资本组织的内部控制系统。民间资本组织的内部控制系统应包括以下内容: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内部控制目标;确立内部控制原则;建立内部经营风险监测机制;分析内部控制的环境;加强信息收集反馈与沟通;成立内部监督等。
加强司法部门对民间资本的法治监督和规范。民间资本的法制监管应该包括:对民间资本行业协会相关章程及监管行为的司法审查;对民间资本组织违规行为的司法审查与惩戒;对民间资本借贷纠纷的审理、调解与仲裁;对民间资本参与主体行为的引导、规制与防范等。
民间资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因为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本身就是与之密切相关的。但是,系统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民间资本研究却是一项空白,这也严重影响了各种保护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积极性,迟滞了全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