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民间资本角色与作用分析
民间资本是满足民间自我生产、自我消费之后的闲置资本,因而也可以理解为民间日常生活之外的资本。当然民间资本也可以根据其逐利性分成不同的部分。如逐利性较强的民间资本,这部分资本可以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但是资本所有人只愿将其投入到回报率较高的项目中,因为资本所有人为了回本索息,必然要求较好回报,必然会千方百计地在保护实践中索求回报。一般逐利性民间资本是指个人所有但短期内又无利润较高的投资项目,为避免资本闲置而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求保证有一定收益的资本。这部分资本一般投资于那些经济效益不大好(或近期经济效益不大好而远期经济效益较好),但有一定稳定社会效益的项目。无逐利资本是指无需追求利润的资本,主要来源于社会上的各种捐赠等,一般是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心人士和组织捐赠设立。无逐利性民间资本由于其规模不大,决定了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施展空间不大,因而其所能在保护工作的发挥作用相对较小。在保护实践中,我们也发现由于民间资本的不稳定性和投资的非长期性,很难把民间资本长期投资在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上。
民间资本同其他资本一样都有逐利性,并且能够因为其所逐利润的大小而改变自身在一定时期形态的大小。民间资本在相当程度上处于一种散兵游勇的状态,其逐利性、灵活性和追求效率性,导致其民间资本缺乏合理有效的长期投资规划,使其投资具有随机性、盲目性和投机性。如果民间资本可以参与的经济活动有相当大的利润空间,那么民间资本的体量就会不断变大,甚至会把其他的资本也转移到这一经济活动中。如果民间经济活动所参与的经济活动利润空间较小,或者不能参与有利润空间的经济活动,那么民间资本就可能以其他形式参与到整体经济运行中,如储蓄、购买国债、基金、理财产品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较其他领域而言,相对体量较小,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利润空间较小,而且可参与的空间不大。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遍存在于民间社会的现状,而且很大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不能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所以民间资本参与其中的机会不大。但是,随着我国推广生产性保护在一些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实施,也就为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其中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良好机会。《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意见》已经表明了政府的积极态度,并且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多种途径、多个渠道参与到保护实践之中。比如东阿阿胶是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就有一定时期面临资本面紧张的状况,其通过股票、债券市场向社会融资,解决了发展中所需有限的问题,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排头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