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参与力量:其他力量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众多,但政府可投入的保护财力与精力有限,不可能实现保护工作的全覆盖。为了保护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了弥补政府保护的不足并争取最大范围的保护,就需要积极开拓其他保护渠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多数成长于民间社会,最适合其传承的保护方式和保护环境也在民间,因而应该把保护工作的重点置于民间,发动并依靠政府、专家学者、传承人之外的其他力量来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在现实意义上调动政府、专家学者、传承人之外的其他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保护,我们就必须尊重其特有的保护方式方法。按照“民间事民间办”的思路,充分肯定他们在保护工作中所付出的努力,充分信任他们的保护热情,充分放手由他们主导或主持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动这部分力量参与保护工作,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保护氛围,形成保护力量的多元化,构建全民性大保护的格局。为了调动他们参与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我们必须在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保障他们应有的权益和应得的收益,保障他们在传承过程中的精神满足感。
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力量包括高等教育、新闻媒体、民间资本、民间组织等。这些保护力量都有着自身的特点,概括而言有民间性、自主性、公益性、专业性等特点,是一支由多种发轫于民间,具有独立话语权,具有鲜明公益性,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力量构成的复合力量。这支复合力量较政府和专家学者而言,保护触角更为深入民间,保护方式更为形式多样,保护方法更为机动灵活。这支复合力量有参与保护工作的热情和能力,并且有着相当的传承保护经验,如果能够适度加以引导,完全可以进一步扩大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量的阵容,能够对政府、专家学者、传承人的保护起到互补和促进作用,也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监督作用,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多种保护力量和保护项目范围的全覆盖。
但是,这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力量也有各自的局限,体现在保护工作中就会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如果这些负面作用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的主线,不影响保护工作的持续推进,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社会效益的实现,应给予一定的存在空间。这既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社会现实的无奈选择,也是调动其积极性的一个前提。其他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恰当与否的标准,就是保护模式是否更为科学,保护格局是否更为优化,保护工作是否实现了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保护工作能否得到有序保护和传承。在制定与执行该标准的实践中,既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积极引导,需要专家学者的科学理论指导,需要其他保护力量的高度自觉,更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健全完善和法律法规的不折不扣执行。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性保护而言,政府的主导力量、专家学者的主脑力量、传承人的主体力量、其他的参与力量在保护实践中并无高低之分,都是保护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不同的保护力量在保护实践中有位次之别,其位次是基于不同保护力量的保护效能和保护途径而定。不同保护力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呈现的位次与保护序列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微调之中。这种动态的微调过程是长期的、渐变的,是随着各种保护力量的此消彼长和国家社会治理模式的优化而不断改变的,是朝着更加进步和高效的方向不断发展的。
就理想的社会服务模式而言,随着保护实践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调整,尤其是“小政府大社会”改革模式的探索,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地位会有不同程度的收缩,由现在的管理面较宽逐渐变窄,由现在的位于前台的直接保护变为处于后台的宏观调控,由显在的指挥性保护变为隐性的服务性保护。在位次发生变化的过程中,各种社会组织将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视野,逐步取代政府在保护工作中的前台位置,出现在保护实践的一线,其保护功能发挥得将更为明显,保护工作将更加表现为全民性的文化自觉,更有利于实现全社会的全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格局。在这一保护位次发生变化的过程中,各种保护力量都将极力发挥自己的保护效能,都将争取获得适合自身效能的保护位置,从而不断探索与优化保护效能最佳的保护模式和保护格局。
[1] 刘慧群:《民间非物质文化的大学传承》,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1页。
[2]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2—273页。
[3] 中国民族年鉴社编:《中国民族年鉴》,中国民族年鉴出版社2009年版,第91页。
[4]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