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研究以间接控制为主的社会主义宏观经济管理制度
政治经济学也要研究改革中宏观经济管理制度的转变。回顾资本主义社会以来的历史,宏观经济管理制度经历过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自由放任的宏观经济管理模式,这是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企业和市场状况相适应的,以亚当·斯密的经济理论为依据。第二种模式是以市场调节为主,辅之以必要管理的宏观经济管理模式。这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实行的模式,是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企业和市场的情况相适应的,以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为依据的。第三种模式是以对企业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管理模式。这是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过(有些国家还在实行)的模式,是与传统体制下企业和市场的状况相适应的,以产品经济论或自然经济论为依据,故有人称之为计划经济和产品经济统一的宏观经济管理模式。
通过改革,要改变以对企业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管理制度,建立以对企业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管理制度,这可以称之为第四种模式。所谓以间接管理为主,是既要充分发挥计划机制的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四种模式不同于第一种模式,因为它不是自由放任,而是有宏观管理的。第四种模式也不同于第二种模式,因为它不是以市场自发调节为主,辅之以管理,而是对市场以及在市场上活动的企业都进行管理的,就是要把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结合起来。第四种模式还不同于第三种模式,因为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一般不直接干预企业微观经济活动,主要不是采用指令性计划而是采用指导性计划。和第一、第二种模式相比,第四种模式坚持计划管理,从而保证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和第三种模式相比,第四种模式保证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保证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第四种模式是以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为依据的,所以有人称之为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统一的宏观经济管理模式。
我们要建立的宏观经济管理制度即第四种模式有些什么主要特征呢?
第-,它有健全的计划管理制度,把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上。有人忽视计划管理在社会主义宏观经济管理中的重要性,这是不妥当的,现在流行着一种看法,宏观经济管理就是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和失误。这种看法承认市场机制存在不足和缺陷,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社会主义宏观经济管理的任务不只是要弥补这些不足和失误,而且要自觉地利用市场机制,这就必须进行计划管理。计划管理不能和指令性计划等同起来,但是决不能把缩小指令性计划理解为可以忽视计划管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说:“就总体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了做到有计划,必须重视和加强计划管理。
第二,它通过一系列正确的政策进行间接管理。我国传统经济管理制度是通过指令性指标和其他行政命令来保证计划目标的实现的,新的宏观经济管理制度要制定和执行一整套正确的经济政策,以贯彻社会主义原则,使得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这个经济政策体系包括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价格政策、劳动政策、技术政策、外贸政策、收入政策等等。过去我们制定经济政策有很多经验,但是大都是以产品经济论为指导思想。在新的经济体制下,经济政策要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论为指导思想,这样做我们还缺少经验。例如,产业政策是涉及国家和企业的关系的,过去国家直接干预企业的微观活动来实现产业政策的目标,今后的产业政策则既要保证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又要实现产业结构合理化,这样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它善于利用各种经济杠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经济杠杆包括价格、税收、成本、利润、信贷、利息、工资、奖金等多方面的内容。各种经济杠杆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例如,它们发挥作用的形式、对象、范围、灵活性以及后果都有区别。因此,各种经济杠杆有其特有的作用,同时又有自己的局限性。为了正确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必须学会综合运用它们,使经济杠杆的作用方向与经济调节方向相一致,并且使各种经济杠杆的作用方向(或主要方向)相一致。
第四,它是分层次的宏观经济管理制度。我们国家大,人口多,各个地区情况差别很大。因此,宏观经济管理必须是分层次的,要让地方尤其是大中城市有必要的宏观经济管理权限。应该明确,各个层次的宏观经济管理都应该是以间接管理为主。正如《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所指出的:“城市政府也必须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不要重复过去那种主要靠行政手段管理企业的老做法。”
第五,它有健全的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作用。赵紫阳同志说:“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要求把更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法律成为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并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和调节经济的运行,是适应新型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法律和行政命令一样带有强制性,但法治比人治有很多优越性,利用经济法控制宏观经济,可以克服政府机构直接管理企业的种种弊病,既使企业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的要求,也不至于侵害企业的自主权。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在宏观经济管理中都非常重视法律的作用。经济立法是美国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方式。日本对企业、市场、产业有很多法律规定。中国只有在有了各种必要经济法规后,才能实现宏观经济管理制度的目标模式。
第六,它重视发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辅助作用。传统体制下行政手段是最重要的宏观管理手段,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也不能忽视行政手段的作用,那么在实现宏观经济管理制度的目标模式以后,是否可以不重视甚至放弃行政手段呢?我认为也不可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在改革任务完成以后也是存在的。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发挥行政手段的作用,而在于把行政手段置于什么地位和如何发挥行政手段的作用。日本的行政指导也是一种行政手段,它是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的“劝告”,包括指示、建议、希望、通知、意见等等,由于运用得好,对宏观经济管理起了好的作用。有的人认为这种行政指导有不少优点,例如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可以较为灵活地处理问题,可以把政府的信息和要求及时传达给企业等等。
建立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管理制度,和使企业成为真正的企业,以及建立健全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一样,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说,它们是三位一体的任务。为了建立具有上述特征的社会主义宏观经济管理制度,需要加强对其他国家包括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制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