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合作治理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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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适应性治理理论

在复杂系统思维下,从20世纪80年代起,陆续有学者提出不应该将人类与自然系统分离出来进行研究,而应该探索“社会—生态”(social-ecological)或者“人类—环境”(human-environment interactions)的互动方式与结果(Ostrom,1992;Low B.C.,1999;Radman C.,1999;Kinzig A.P.,2001;Holling C.,2001;Dietz T.,1998)。随着这种讨论的深入,“社会—生态”耦合分析已经形成一系列富有创新意义的研究途径,最具代表性的项目和研究机构有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启动的“自然与人类耦合系统的动力学”(Dynamics of Coupled Natural and Human Systems)、Beijer生态经济学国际研究所、恢复力联盟(Resilience Alliance)、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等。总的来说,根据连接社会与生态系统的研究轨道,学者们已经从不同层面深化了对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复杂关系的认识,提出了众多创新性的观点,并且一部分已经在实践中得到推行。

社会—生态系统的复杂性特征表现为非线性关系、阈值效应(threshold effects)、历史依赖性、多种可能结果和有限的可预测性、科层结果、时滞性等(Scheffer M.et al.,2001;Liu Jianguo et al.,2007)。例如,生物有机体(如鱼类、野生动物)的空间分布变化,不仅与生物本身的习性有关,还与人口密度、生活方式等人类行为有关(Dietz T.,Ostrom E.and Stern P.,2003)。针对这种特征,不少学者认为人类需要建立新的治理途径,形成新的规则、制度和诱因(Hughes T.,Bellwood D.,Folke C.et al.,2005;Ostrom E.,2005;Holling C.S.,1978)。加拿大生态学家霍林等学者指出,基于静态生态系统(如生物数量稳定、物种多样化、自动平衡)的传统治理方式已经难以应对社会—生态系统的复杂性(Holling C.S.and Goldberg M.A.,1981;Berkes F.and Folke C.,1998),管理体制需要具有足够的弹性来适应变化着的环境,形成适应性管理策略。具体地,这种策略的提倡者认为,社会—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如原因与结果的非线性),这就使它很难预期特定行动的后果。因此,管理体系应该具有足够的弹性来适应变化的环境,避免形成静态的、僵化的管理方式;管理者应该根据变化着的环境来不断学习,能够观察、监控特定行动的结果,从中进行学习。“干中学”应该成为管理者的“信条”。

此后,适应性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生态系统管理模式[1],被欧美国家率先运用于森林系统管理中,并取得了许多成功的案例(金恒镳,2008)。2003年,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教授奥斯特罗姆(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及其同事在适应性管理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应性治理(adaptive governance) 概念。在他们看来,“管理”是一种技术性的政策——执行管理的是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被管理对象是生态系统,因此,社会和政治行动者、制度就不可避免地被视为一种外在于管理过程的阻碍因素,而不是连接社会—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治理的观点传达了控制的难度、了解不确定性的需要以及处理具有不同价值、利益、视角、权利和信息的人群和组织之间的广泛冲突的重要性。由此,“适应性治理”所要处理的,就是包含了多元行动者和多元化利益下的集体行动问题,或者说是一种包含了行动者和生态系统的问题。它提供了一系列不断演进、符合地方实践、能够回应反馈、朝向可持续发展的策略体系,这包括不同利益团体和行动者(地方和国家)之间的对话;发展复杂、重复和分层的制度;能够促进实验和在变化中学习的制度类型、设计和策略的结合 (Dietz,Ostrom and Stern,2003)。

在奥斯特罗姆等看来,适应性治理是摆脱哈丁公地悲剧困境的关键所在,也是人类治理公共资源的重要策略。适应性治理包括信息提供(providing information)、处理冲突(dealing with conflict)、诱导规则服从(inducing rule compliance)、提供基础设施(providing infrastructure)、为变化进行准备(be prepared for change)、分析性对话(analytic deliberation)、嵌套(nesting)、制度多样性(institutional variety)八个方面的具体策略(见图3-3)。

图3-3 适应性治理的基本原则
资料来源:Dietz T.,Ostrom E.,& Stern,P.,2003,The Struggle to Govern the Commons,Science,302 (5652):1907-1912。

从合作治理的角度出发,近年来学者开始将之前盛行的“共管”(co-management)引入适应性管理当中,提出了“适应性共管”(adaptive co-management)的观点。我们知道,“共管”所传达的主要意思就是要改变原本的“自上而下”政策导向,走向引导多元组织共同合作的治理根据。之所以要提出“适应性共管”的概念,就是要探索在不断变化、高度不确定和复杂的生态系统中的共管形式、内涵和机制。由此,生态和社会的不确定性被视为治理的内在要素,要应对这种不确定性,就必须要强调合作过程和知识的多样性。“合作性共管”的核心特征包括①强调“干中学”;②不同知识系统的集成;③合作,在社区、区域和国家层面上分享权力;④管理弹性,而有助于形成这些特征的策略包括利益群体与行动者(地方和国家)之间的对话、复杂互动和分层治理制度的发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