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立基本文化制度的新思考
当代中国的基本文化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虽然国家正式文献中没有使用这一概念,但这并不妨碍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因为一个国家的制度体系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制度共同构成的。对于这一基本文化制度,主要是国内学者在阐释研究,国外更多的是把着眼点放在“文化”而不是“文化制度”上,如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文化问题的研究[1]。在国内,对这一文化制度的研究也不充分,系统性的论述不多。目前,国内唯一以“文化制度”为名的专著,为冯颜利等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研究》,于2013年出版。从研究论文来看,专门对“文化制度”作整体性研究的文章也不多。截至2014年,在中国知网的期刊数据库中,以“文化制度”为篇名的论文仅有数篇。在此,本研究力求从学理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进行整体把握。同时,本研究没有停留于静态的结构分析,而是从科学发展的角度,考察社会转型和时代变革对中国文化制度建设带来的问题和挑战。本研究的基本问题是:其一,如何描述概括这一制度?这一问题旨在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基本形态,主要是其内涵和构成,对当代中国文化制度的面貌进行基本梳理。这部分主要是描述而非分析。其二,科学发展视阈下的文化基本制度的功能指向是什么?这是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除发挥一般意义上的制度功能外,还根据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实现怎样的文化意义上的功能目标。其三,文化基本制度如何进一步丰富发展?主要是根据文化的内在逻辑和时代的变化,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如何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要求,如何进行适应性变革。
一 文化制度的基本形态
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还没有成为正式的文献用词,使得具体如何概括这一制度,未有确定的描述,也难以有确定的所指。在此,本研究不是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而是着力从内涵、形成发展以及内容构成上描绘出这一文化制度的基本形态。
(一)概念内涵及内容构成
1.概念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包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三个要素。制度的内涵十分复杂,难以被准确定义,一般而言,可笼统概括为一种规则体系。但在使用中,其边界是多元和不清晰的,如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中的“制度”,请假制度、值班制度中的“制度”,它们各自的所指不尽相同,分别是宏观层面的社会形态,中观层面的某一领域的关系、模式、规则,微观领域的条文规章[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无疑属于中观层面。
另外,在我国,人们经常使用的是文化体制而不是文化制度,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中的“制度”不等同于“体制”。“体制”与“制度”没有明确界定,有时候两者通用,有时候“体制”包括“制度”,有时候“体制”从属于“制度”[3]。比如,王列生著的《文化制度创新论稿》里的“文化制度”,与“文化体制”是等同的。当人们说“政治体制包含哪些制度”时,这里的“体制”包含“制度”。而当说“在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具体体制的改革”,这里的“体制”从属于“制度”,这时候“体制”被认为是“制度”的具体表现,同一个制度可以有不同的体制。目前人们谈到“文化体制”,基本是在从属于“制度”的语义上使用。如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因而,本研究不仅仅是对文化体制的研究,而是对更高层次意义上的基本文化制度的研究。
基本文化制度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社会结构层面的,它是一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性规定,具有社会结构的属性,如伦理制度、宗族制度、宗教制度等等。这一概念意义上的文化制度相当于帕森斯所说的普遍行动系统中的文化系统,或者科拉迪所说的“文化模式”[4],这类文化制度属于内在制度,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5]。另一种是国家在文化方面的制度安排,是国家在文化领域所定的规则。这类文化制度属于外在制度,是人为设计出来并被强加给社会的[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属于第二种含义,是党和政府对文化领域相关关系和行为作出的规范准则和运作方案,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下的文化生产关系、组织方式、管理运行机制,包含着文化法规、文化政策、文化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还特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的中国基本文化制度,这里包含着三个指向。首先,相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化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形态的文化制度。这一特指表明这是一个新的文化制度类型,属于新的历史范畴。马克思主义认为,制度属于上层建筑,属于历史范畴,由社会关系决定,不同的社会形态有不同的制度表现形式[7]。马克思就曾指出:“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们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8],“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就是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适应的文化制度,这一规定把当代中国文化制度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制度从根本上区别开来。其次,相对于改革开放以前“左”的思想指导下的文化制度,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文化制度,与我国目前国情相适应,如在产业格局上非公有制企业占有重要地位。最后,相对于前现代的文化制度,它是现代文化形态下的文化制度。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传统的文化秩序趋于瓦解,西方文化大规模渗透到中国,中国人的文化精神和生活方式开始“西化”,现代性日益生长,如社会主义就是这一“西化”和现代性的产物,从而使得中国文化呈现出现代形态。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乡土社会土壤很大程度上被市场经济瓦解,与开放、流动、陌生人社会、产业化相适应的文化形态日益成型。
2.历史脉络
从社会主义历史来看,社会主义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文化制度,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给出确切的描述。列宁提出了建设无产阶级文化和文化革命的任务,指出“应当明确认识到,只有确切地了解人类全部发展过程所创造的文化,只有对这种文化加以改造,才能建设无产阶级的文化。……无产阶级文化应当是人类在资本主义社会、地主社会和官僚社会压迫下创造出来的全部知识合乎规律的发展”。[10]鉴于当时苏俄文化落后的状况,列宁提出苏维埃要开展文化革命,也就是文化建设,认为“只有实现了这个文化革命,我国的国家就能成为社会主义的国家了”。[11]为此,列宁还论述了无产阶级文化建设的一些具体要求,如“苏维埃共和国的整个教育事业,无论一般的政治教育或专门的艺术教育,都必须贯彻无产阶级斗争的精神”[12],“必须努力做到使报纸和书籍通常只免费分配给图书馆和阅览室,分配给正确地为全国,为全体工人、士兵和农民群众服务的图书馆网和阅览室网”[13],“文学事业最不能作机械的平均、划一、少数服从多数。无可争论,在这个事业中,绝对必须保证有个人创造性和个人爱好的广阔天地,有思想和幻想、形式和内容的广阔天地”。[14]这里实际蕴含着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既要坚持和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又要致力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尊重文化应有的自主权。只是,列宁的很多符合文化自身规律的思想与政策后来并没有执行,苏联逐渐形成了过度强调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高度僵化的文化体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是在中国革命建设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发展的,同时像经济政治制度一样,也深受苏联文化制度的影响。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发展轨迹,一般研究多论述改革开放以后文化体制改革的阶段分期,其中最权威的论述是文化主管部门将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开展试点、积极探索”阶段,从2003年6月到2005年12月;“扩大试点、由点到面”阶段,从2005年12月到2009年8月;“加快推进、全面展开”阶段,从2009年8月至今[15]。但从整体上审视这一制度的形态特征,更重要的是改革开放以前,因为正是这一时期形成了现在中国文化制度的基本格局,改革开放以后这一格局并没有根本的改变,只是在具体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上进行了改革。从这一制度的形成来看,其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理论和实践上的探索期。就理论探索而言,集中体现在两个重要文献上。一个是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论》,其中提出了新民主主义文化的概念,指出新民主主义文化就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帝反封建的文化。这提出了中国共产党以后的文化纲领。另一个是1942年发表的《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讲话》)。《讲话》基于延安和各抗日根据地文艺界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文艺工作和革命工作的关系问题,提出了中国共产党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明确提出文艺为工农兵服务的方针,强调文艺工作者必须到群众中去、到火热的斗争中去,其论述为以后中国的文化建设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在实践中,通过领导左翼文化运动、开展整风运动,逐步形成党领导文化的格局。其二,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全面确立了社会主义文化制度。这一时期虽然提出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但实践中主要参考苏联模式,建立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文化体制,文化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全面政治化、国家化、计划化、事业化,文化资源以行政方式分配,文化内容接受行政指令的审查,文化管理按社会科学、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板块进行分业管理。改革开放以后,针对传统文化体制中的弊端,按照公益性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两个逻辑展开改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作用,但文化制度的核心内容与形态没有变化。
3.内容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不是某一项具体的制度,而是一个制度体系。描述这一制度体系的构成,依赖于对现实制度的观察和归纳。观察体现了我们对事物了解的详尽程度,归纳则需要逻辑来支撑。作为一个制度体系,其结构具有逻辑上的层次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在制度的结构框架中,各个制度因素之间不是平行的、彼此孤立的,而是层层递进又相互联系的。[16]对制度结构的层次可以有不同的界定。如诺斯和托马斯把制度结构分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前者主要指法律制度,如西欧庄园制中的庄园习俗,后者指合约方式,如庄园制中的劳役税[17]。
那么,制度结构的层次应该以什么来区分?有人归纳了两个方面的划分:一个方面是依据制度的运行形态的不同,分为制度、体制、机制,此处的制度可以是一个基本框架,也可以是特定制度具体环境下的制度安排,体制是某一组织结构形式,是一种静态形式,机制则是对不同主体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方式和作用所作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动态过程;第二个方面是根据制度在制度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分为基本制度与非基本制度,基本制度是反映某一关系方面的本质内容和根本特征,是体现它内在、本质的、一般的规定,非基本制度是基本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或实现方式[18]。
借鉴上述论述,本研究主要依据制度在制度系统中的地位和调节影响领域的范围大小,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文化制度、具体文化制度、文化制度实施机制。基本文化制度处于制度体系的最高层次,是针对整个文化领域的调节指导准则,相当于文化制度中的“宪法”;具体文化制度是针对某一具体门类和方面的制度;实施机制是把制度落实下去的政策运行方式。但具体文化制度和机制不是决然的前者层次高于后者,在实际语境中,具体文化制度与机制难以截然分开,有时候具体制度还从属于机制。如《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健全应急报道和舆论引导机制”,在这里,发布会制度可看作是舆论引导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体制与机制也难以截然分开,如《决定》提出,健全共同推进文化建设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所以,具体制度、体制、机制三者在实际语境中是含混的。不过,总体而言,机制更侧重运行层面的微观制度政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文化制度与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相对应,这类概念为我国所特有。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对生产关系范畴的表达,它决定了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性质。基本政治制度的表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对我国基本政治形态的表达。可见,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高层次性,规范的是基础性关系,具有宪法属性,在宪法中有所规定;阶级性,是社会性质的标志;稳定性,除非现实发生重大变动,一般会长期固定下来。
据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文化制度可界定为我国文化发展的基本的长期稳定的原则性规定,是文化制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核心体现,表现为党对文化事务的根本的态度、要求和领导方式。对于我国文化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江泽民同志在纪念建党七十周年讲话上首次提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命题时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不能搞指导思想的多元化;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19]这一表述的主要内容在此后党的文献中基本沿袭下来,如党的十八大报告的表述为:“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发展,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同时,十八大提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作为党的事业的一部分,坚持党对文化的领导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胡锦涛同志就明确指出党在思想文化领域的领导是一项重要制度,强调“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重要原则和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始终牢牢坚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20]
基于上述梳理,可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文化制度概括为:坚持党的文化领导权,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方向,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为基本方针,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工程,建设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这一概括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在政治原则、性质方向、基本方针、目标方法上的规定性。在此没有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放在表述中,这是因为,党的文化领导权包含这一原则,坚持党的文化领导权更为直接地表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政治结构。
具体文化制度是基本文化制度在文化各个领域的落实。根据我国文化领域分业管理的特点,可概括为理论工作制度、文化艺术管理制度、传统媒体管理制度(包括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两个方面)、互联网文化管理制度、对外文化制度,加上体现党的领导的组织领导制度。
就文化制度实施机制而言,如上文所说,具体制度、体制、机制三者之间难以明确界定,这影响到了对文化制度实施机制的概括。纵观上述《决定》全文,以“机制”来表述的文化制度政策有:“健全应急报道和舆论引导机制”“完善文化产品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机制”“推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进一步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完善译制、推介、咨询等方面的扶持机制”“构建人文交流机制”“建立面向外国青年的文化交流机制”“一切有利于发展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机制”“完善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领导体制机制”“健全共同推进文化建设工作机制”。上述关于“机制”的表述,不是对所有文化制度实施机制的列举,而是根据语境的需要,对一些微观运行的制度措施概之以机制。可见,哪些制度措施应该纳入机制范畴,难以有明确的界定标准,而是要根据具体语境的需要来定。鉴于此,本研究把以“分业管理”来界定的具体文化制度难以包含的微观运行层面的制度措施,概之以文化制度实施机制,并根据实施领域,分为精神文明建设机制、文化权益保障机制、文化产业促进机制三个部分。
(二)基本文化制度
1.坚持党的文化领导权
坚持党的文化领导权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文化领域的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根本性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与其他类型文化制度的一个本质差异。中国共产党对文化的领导是全面的领导,包含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以及事务层面的工作领导。
坚持党的文化领导权,是基于文化的阶级性,只有坚持党的文化领导权,才能确保文化为人民大众所有,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目的,建设人民大众自己的文化。文化是习得的而非天生的,是人的社会性的产物。因而,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观念形态上的文化作为上层建筑,在阶级社会具有阶级性。马克思就说:“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21]列宁针对十月革命前的俄国,明确区分过两种文化,指出“每个民族的文化里面,都有一些哪怕是不发达的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文化成分,因为每个民族里面都有劳动群众和被剥削群众,他们的生活条件必然会产生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但是每个民族里面也都有资产阶级的文化(大多数的民族里还有黑帮和教权派的文化),而且这不仅是一些‘成分’,而是占统治地位的文化”。[22]在毛泽东同志看来,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文化与旧民主主义性质的文化的不同就在于文化领导权的根本变化,认为“真正人民大众的东西,现在一定是无产阶级领导的。资产阶级领导的东西,不可能属于人民大众。新文化中的新文学新艺术,自然也是这样”[23],新民主主义的文化“只能由无产阶级的文化思想即共产主义思想去领导,任何别的阶级的文化思想都是不能领导的”。[24]因而,对于无产阶级政党来说,不仅革命的过程中要积极开展文化斗争,争取文化领导权,革命成功后,仍然要实现对文化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的文化领导权,最根本的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不搞指导思想的多元化。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指导思想。邓小平同志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强调“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如果动摇了这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任何一项,那就动摇了整个社会主义事业、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25]体现在文化领域,就是“要用马克思主义去指导理论、宣传、教育、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部门的工作,去占领思想文化阵地和舆论阵地,丰富群众的精神生活”。[26]同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不是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教条,而是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
坚持党的领导,要求以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的实现。关键是要把思想文化战线上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马克思主义、忠于党、忠于人民的人手里,“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党报党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的工作状况如何,影响极大,一定要把这些部门的领导班子选配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27]同时,要防止和反对错误的组织倾向。比如,在1920年和1922年,列宁亲自领导了思想文化领域的一系列斗争,对企图脱离党的领导,建立与党并立、与党竞争的工人组织极为警惕,同自命为领导无产阶级文化的“阶级组织”无产阶级文化协会,进行了连续数年的坚持不懈的斗争,最后把坚持“自治的”无产阶级文化协会纳入了党的领导的轨道[28]。
坚持党的领导要求不断改善党的领导方式。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强调要改进工作方式,指出“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不是发号施令,不是要求文学艺术从属于临时的、具体的、直接的政治任务,而是根据文学艺术的特征和发展规律,帮助文艺工作者获得条件来不断繁荣文学艺术事业,提高文学艺术水平,创作出无愧于我们伟大人民、伟大时代的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和表演艺术成果”。[29]他要求在文艺创作、文艺批评领域的行政命令必须废止。进入21世纪,从新的时代要求出发,党把改善党对文化的领导从工作改进层面提升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指出“各级党委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都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战略高度来谋划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和改进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30]。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2011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强调: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是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内在要求。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确保改革取得成功。
2.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方向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二为”方向,最初是就文艺而言,针对的是文艺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在文化发展方针上,改革开放前高度强调文化的“革命合法性”而忽略了“文化的合法性”[31],由此形成了“文艺为工农兵服务,文艺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毛主席革命文艺路线”。“文化大革命”后,各条战线拨乱反正。1979年3月,胡耀邦同志在中宣部例会上提出,不再用“文艺为政治服务”的提法[32]。1980年,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不继续提文艺从属于政治这样的口号,因为这个口号容易成为对文艺横加干涉的理论根据,长期的实践证明它对文艺的发展利少害多。”[33]1980年7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社论,正式提出“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口号。社论明确写道:“党中央提出,我们的文艺工作总的口号应当是: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个口号概括了文艺工作的总任务和根本目的,它包括了为政治服务,但比孤立地提为政治服务更全面、更科学”,“我们希望各级党委严格执行党的统一的文艺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贯彻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个方向。”[34]1991年,江泽民同志在纪念建党七十周年讲话中提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命题时,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服务。对此胡锦涛同志指出:“服务人民,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主体作用,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根本标准,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要,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35]另一方面是为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需要服务,反映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时代精神,歌颂真、善、美,揭露假、恶、丑,激励人民群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奋斗。这就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那样,“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不允许毒害人民、污染社会和反社会主义的东西泛滥;必须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而又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时代精神,立足本国而又充分吸收世界文化优秀成果,不允许搞民族虚无主义和全盘西化”。[36]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指明文化要体现社会发展的多方面要求和人民群众的多样性需求,正确反映了文化与社会、文化与政治的关系。“为政治服务”把文化“必然具有政治性”等同于“必须为政治服务”[37],有极大片面性,不符合文化自身的客观规律。文化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二者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并列关系。坚持“二为”方向不是让文化脱离政治,而是要求从政治方向而不是具体的政治任务上对待文化的政治性。这就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文艺是不可能脱离政治的。任何进步的、革命的文艺工作者都不能不考虑作品的社会影响,不能不考虑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党的利益。”[38]
3.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为基本方针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是1956年在讨论十大关系的过程中提出的。4月28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艺术问题上百花齐放,学术问题上百家争鸣,我看应该成为我们的方针。”[39]毛泽东同志虽然是在讨论艺术与学术问题时提出了“双百”方针,但针对的其实是整个文化领域,如1957年毛泽东同志指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是促进艺术发展和科学进步的方针,是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繁荣的方针。”[40]但同时要看到,毛泽东同志提出“双百”方针时,是从如何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的角度出发的。由于“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是哲学与政治相联系的范畴,“敌人”与“人民”是又确定又不确定的历史范畴,因此在操作上存在很多困难[41],这导致后来“双百”方针成为一纸具文。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双百”方针得到新的阐述,原来隐含的阶级分析这个前提被淡化。1979年邓小平同志在理论务虚会上提出了著名的“三不主义”方针,即“思想理论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一定要坚决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一定要坚决执行不抓辫子、不戴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的方针,一定要坚决执行解放思想、破除迷信、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方针”。[42]相比于“双百”方针的宏观原则性,“三不主义”指向具体行为,更有力地保障了“双百”方针不被“左”的思想和做法损害。1994年,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指出,“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是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的具体体现”。[43]
“双百”方针作为党的一项基本文化政策原则,指向的是文化发展的民主自由问题,要求正确处理政治问题、思想问题与艺术自由、学术自由的关系,目的是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1956年5月26日,时任中宣部部长的陆定一向知识界作题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报告时作了明确阐述,他说:“我们所主张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提倡在文学艺术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中有独立思考的自由,有辩论的自由,有创作和批评的自由,有发表自己的意见、坚持自己的意见和保留自己的意见的自由”,“‘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既是为了动员一切积极因素,所以又是一个加强团结的政策。”[44]
这一政策的关键是如何把握自由的限度。从党的领导人的表述来看,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不能违反宪法。1956年毛泽东同志在正式公开宣布实行“双百”方针时就说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范围内,各种学术思想,正确的,错误的,让他们去说,不去干涉他们。”[45]其二,不能动摇四项基本原则。如江泽民同志强调,“‘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是我们党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方针。我们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努力创造勇于探索和创新的活跃气氛,提倡不同学术观点、艺术流派的争鸣和切磋。”[46]其三,不能破坏安定团结的大局。对此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要永远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但是,这不是说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可以不利于安定团结的大局。如果说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可以不顾安定团结,那就是对于这个方针的误解和滥用。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民主,不是资本主义民主。所以,我们坚持安定团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双百’方针,是完全一致的。”[47]其四,不能没有批评和自我批评。邓小平同志指出,“坚持‘双百’方针也离不开批评和自我批评。批评要采取民主的说理的态度,这是必要的。”[48]其五,不能没有社会责任,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在思想文化教育部门和所有从事精神产品的生产或传播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在这个前提下讲求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正确结合,多出好的精神产品,而绝不允许‘一切向钱看’的错误倾向冲击和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更不允许这种错误倾向泛滥而不受到批评和制止。”胡锦涛同志强调,要“坚持社会责任和创作自由的统一、弘扬主旋律和提倡多样化的统一”。
4.以践行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工程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是文化软实力的灵魂、文化软实力建设的重点,是决定文化性质和方向的最深层次要素。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其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人们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追求高尚的道德理想,不断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指明了当代中国的共同理想、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就主体方面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三个层面指明了:当我们作为国家的一员时,我们的奋斗目标是什么;当我们作为社会的一员时,我们的社会关系的建构原则是什么;当我们作为公民的一员时,我们应有的行为品行是什么。这三个层面,构建起了我们所应遵循的主流价值观的大厦,体现了国家认同、社会认同、公民认同的有机统一。就观念本身来说,它表明我们的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是社会主义本质规定和根本属性在价值层面的集中反映,事实上从价值层面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5.建设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是毛泽东同志在《论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和详细阐述的,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方法论原则,涉及世界与中国、传统与现代、精英与大众三个关系维度。
“民族的”强调的是文化的民族内容和形式,不能搞全盘西化和民族文化虚无主义。民族文化虚无主义由“五四”运动时期的激烈反传统滥觞开来,20世纪30年代陈序经等人掀起全盘西化论时被系统化,20世纪80年代《河殇》讨论时又形成了一次讨论高潮。对于这种思潮,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明确指出,“所谓‘全盘西化’的主张,乃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形式主义地吸收外国的东西,在中国过去是吃过大亏的”。[49]
“科学的”强调的是科学的内容,反对封建迷信,主张实事求是、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着眼于向前看。这里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唯心和唯物的问题。对此毛泽东同志指出:“无产阶级的科学思想能够和中国还有进步性的资产阶级的唯物论者和自然科学家,建立反帝反封建反迷信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和任何反动的唯心论建立统一战线。”[50]二是如何尊重历史的问题。对此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必须尊重自己的历史,决不能割断历史。但是这种尊重,是给历史以一定的科学的地位,是尊重历史的辩证法的发展,而不是颂古非今,不是赞扬任何封建的毒素。对于人民群众和青年学生,主要不是要引导他们向后看,而是要引导他们向前看。”[51]
“大众的”强调的是满足文化需求的层次性,要求把主要着眼点放在对普通大众的文化普及上。这里也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文化精英要接近而不是脱离群众。对此毛泽东同志指出:“革命的文化人而不接近民众,就是‘无兵司令’。”[52]二是处理好普及和提高的关系。对此毛泽东同志指出,“要把教育革命干部的知识和教育革命大众的知识在程度上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结起来,把提高和普及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结起来”[53],“人民要求普及,跟着也就要求提高,要求逐年逐月地提高。在这里,普及是人民的普及,提高也是人民的提高。而这种提高,不是从空中提高,不是关门提高,而是在普及基础上的提高。这种提高,为普及所决定,同时又给普及以指导”。[54]
(三)具体文化制度
1.组织领导制度
党对文化的组织领导,突出表现为党委和政府对文化的双重管理格局,从上到下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党政双重组织不是并列的,党的组织处于领导核心地位,进行宏观指导,制定文化方针政策,并对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政府主要侧重于方针政策的实施。根据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因而政府系统的文化管理部门、文化单位、团体组织等设立党组,如文化部党组、文联党组、社科院党组。其中的关系,以社科院为例,实行党组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同时,各类企事业单位、团体设有党委或支部。
党政双重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与其他文化制度的一个重要差别。在国外,有的国家的文化管制系统也具有双重组合体制的特点,但他们的双重组合体制不是党政的双重组合,而是以文化部制为代表的政府文化行政和以文化艺术理事会或基金会为代表的文化准行政的双重组合,后者是经国家授权的第三部门。如英国的文化新闻体育部、大不列颠艺术理事会与联邦广播委员会的双重组合。西方国家的这种文化管制系统,是在“一臂之距”的原则指导下形成的,即认为中央政府及其文化行政系统与理事会保持一定距离,以文化专业人士为主实行专业管理。而我国的双重组合体制,是党管文化原则在组织领导上的体现。
为加强党的领导的统筹力,设有专门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一种中国特色的议事协调机构,组长由党政领导担任,相关党政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因为规格高,成为实际的高层决策机构。思想文化领域的中央领导小组有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等;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虽然没有冠以领导小组的名称,但也是指导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议事机构。其中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所议事协调的事务具有全面性、综合性,且组长一般为政治局常委,因而影响更广泛。2014年,中央又设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网上媒体管理和产业管理。这种领导小组有的对口设立,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社科规划工作领导小组;有的不一定要求对口设立,如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有些地区就没有。有的对口设立但名称不完全一样,如文化改革方面的领导小组,有的叫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如广东、江苏、辽宁、甘肃、青海、宁夏等;有的叫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如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湖南、湖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等。地方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某一专门方面的领导小组,如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等等。
在具体管理上,党的部门拥有文化系统的管人、管事、管导向乃至管资产的职能,党的宣传部作为意识形态部门,具有最高的管理权威。文化行政机关及其附属文化事业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由党任命,像书报刊和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出版单位都必须有符合资质要求的主管主办单位,具体负责管导向、管干部、管资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行政隶属关系逐步弱化,直接行政管理受到制约,党对文化企业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配置控制权、宣传业务终审权和主要领导干部任免权的法理依据随之改变,由行政隶属转为依托资产管理、行使出资人权利。2007年,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由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国有文化资产重大变动事项的审查把关。2011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即文资办)成立,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地方也先后成立文资办,但机构属性存在差异。以上海、广东、北京为例,2004年,上海市委市政府直接委托市委宣传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成立市委宣传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2009年,广东省成立广东省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受广东省财政厅委托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2012年,北京市成立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列入北京市政府直属机构序列。
党政双重管理在政府层面,则是按照业务板块设立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层面主要为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版权局),后者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合并而成。互联网领域不是由某一文化部门单独管理,而是跨部门综合管理,以国家层面为例,工业与信息化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均有义务管理。政府部门之间也会以跨部门的协调机制来加强文化管理。如2009年设立中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就由文化部牵头,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和文物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政府部门之下又设立直属文化机构,如电视台电台、报社、出版社、艺术团、图书馆、博物馆等,它们属于政府主管的事业单位,呈现单位体制的特征,人、财、物、事具有高度的计划色彩。近年来,在文化体制改革的推进下,事业单位中的经营性单位通过转企改制逐步市场化。但有的文化事业单位如党报、电视台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属性,难以完全市场化,往往采取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制度模式,因此仍然具有较强的单位体制特性。不同的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到单位体制的好处,存在所谓编制内与编制外的区别,呈现“一个单位,两种制度”的特点。
文化团体在中国也具有强烈的行政附属色彩,是政府发挥其职能的重要组织。各类研究会、协会、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文化领域中重要的活动主体,其中绝大多数与政府部门有着紧密关系,甚至是政府部门的延伸。即使像研究会这样的学术性团体,其领导人往往由具有强大行政资源的知名人士担任。至于像对外文化交流协会这样的民间团体,实际与行政部门存在指导和隶属关系,其会长由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
2.理论工作制度
理论工作是中国特有的思想文化工作,既指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又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由党的宣传部门的理论工作部门负责具体的日常业务。在地方层面,设有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社科联)作为社会科学界学术性社会团体的联合组织。理论工作素有“四路大军”的提法,即党政军理论部门、高校、党校、社会科学院是理论研究和宣传的四个主要阵地,此外还有媒体的理论部门、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等。理论工作范畴包括理论宣传、理论学习、理论研究、理论普及。
理论宣传和学习是理论工作的核心。在制度层面,按程序来说,主要有以下制度机制:一是组织发动制度。一般来说,每当党和国家一个新的重大创新理论形成和政策出台,中央就会对理论宣传工作作出统一部署和安排,从中央到地方,从领导干部到普通党员,形成学习宣传理论的高潮。二是学习宣讲制度。具体的工作机制多种多样。比如,在理论宣讲制度上,在党的系统,从上到下设立专门从事理论学习和宣讲的讲师团。在学习培训制度上,从上到下、从党的系统到政府系统和有关企事业单位,都成立了党委(党组)中心组,各级党校还会对在职领导干部进行大规模培训。还有举办大规模的研讨会、组织编写辅助材料等机制。三是督促检查制度。在重大主题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中,往往会组织督察组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学习宣传情况。
理论研究包括党的理论研究、服务于党政决策需要的决策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层面的学术研究。在党的理论研究上,除一般性的事务工作外,比较突出的制度安排有两个。一个是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2004年,中共中央颁发《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提出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以此作为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基础工程。内容主要是加强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成果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把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理论成果贯穿到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建设、教材建设中,建设一支老中青三结合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教学骨干队伍。另一个是建立理论研究基地网络,主要有教育部、国防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央党校及北京、上海、广东七个部门和地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决策研究的载体是智库。在中国,智库概念随着社科体制改革而兴起。2004年中央颁布的《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提出,要“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国家级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重点高等学校主要承担重大基础理论研究,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及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并努力形成各自的优势和特色。地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主要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开展应用对策研究,有条件的可开展有地方特色和区域优势的基础理论研究”。据此,社科院系统加快向智库转型的步伐。除此外,党政军智库系统因更接近决策层而更具有决策影响力,如党委系统的政策研究室,政府系统的发展研究中心,等等。民间智库是近年发展较快的新的智库类型,如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一些商业咨询机构也开始涉入智库范畴,如零点研究咨询集团。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制度安排,主要是通过社科规划制度来调控引导。1991年,中央决定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地级市也相继对口成立,其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制定和实施社科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受理社科基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为强化社科规划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者的引导功能,这一制度往往与职称相联系,承担社科规划项目成为申报职称的一个必要条件。
理论普及主要指哲学社会科学的普及工作。社科普及为近年新兴的重点工作领域,目前国家层面还未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机制,主要的制度载体有设立全国人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在地方,这一工作主要由社科联具体组织,设有社科普及周和社科普及基地等制度载体。
3.文化艺术管理制度
文化艺术事务主要由文化主管部门主管,涵盖艺术创作生产、文物、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社会文化事业、电影、文化市场等方面事务。此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与本部门有关的业务进行相应的管理。如文化主管部门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在文化单位的设立、内容生产、销售等方面均有详细的制度规定,国家、地方承担不同的管理事项,但大量的事务性管理主要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承担。以行政审批为例,目前,文化部仅保留四项行政审批,分别是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审批。根据文化部网站,与文化事务有关的国内法律、法规、规章共有97项,内容涉及文化企事业单位的设立、演出制作、内容审查、行业标准、保障扶持、监督等环节。举例如下:
关于文艺演出的制度规定,主要的政策法规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此外,国家还会根据具体情况,出台针对某一具体事项的政策规定,如《关于坚决取缔非法演出团体、严厉打击色情淫秽表演活动的紧急通知》《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裸体的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的通知》《文化部关于加强组合演出管理的通知》等等。这些法规对营业性演出的主体设立、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演出市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比如,在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上,规定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在监督管理上,严禁政府部门赞助营业性演出,等等。
关于文物保护的制度规定。鉴于文物保护的重大意义,文物保护是以法律而不仅仅是法规的形式进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并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此外,文物保护法律规章,很多由国家层面执行而不是地方层面。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考古发掘资质许可,考古发掘计划许可,博物馆一级藏品取样分析许可,等等。根据法律法规,国家针对不同级别的文物,给予相应的保护。如,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对于文化交易,规定如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关于文化艺术保障扶持奖励的制度规定。国家通过法律规章的形式,保障鼓励文化艺术发展。其中影响面最广的为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为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应缴费额为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体由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国家推进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采取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办法,加大对转企改制院团的资金支持力度。以立法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鼓励单位、个人赞助支持文化艺术发展,如公司和其他企业依法捐赠财产用于文化公益事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文化公益事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国家还设立奖项鼓励文化艺术创作,如舞台艺术政府奖即文华奖,对象是整台的舞台艺术作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音乐剧、舞剧、儿童剧及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乐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剧目等。
4.传统媒体管理制度
传统媒体方面的制度规定,涉及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两大板块,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统一管理。与文化艺术相比,传媒领域的意识形态色彩更为浓厚,因此,相关行业管理和审批等事项更多的是由国家层面执行。根据2014年3月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共有行政审批事项53项,审批事项数在所有国家部委中居第六。主要的制度有:
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新闻出版广电领域承载特别的意识形态功能,因而国家建立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从主管主办资质、内容导向、资本来源、资产规模、从业人员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市场准入条件。一是对不同资本的市场准入有严格界定。目前非公有资本不能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基本为新闻出版广电领域。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二是行政型的退出机制。2005年颁布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对报纸期刊的退出都有规定。2009年,国家启动报纸期刊退出机制试点,当年全国共有188种报刊以调整、兼并、重组、停办等方式退出。2011年开始实施《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办法》。但这种行政评估的退出方式,离市场化机制还有距离。市场化力量之所以难以彻底发挥作用,其因素有资本的国有性质、期刊号的稀缺性等。三是从业人员的资格统一管理。根据规定,在我国,新闻记者证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国内通讯社、报纸期刊、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必须统一申领使用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印制的新闻记者证。我国的这一记者证制度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记者证制度有本质不同,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记者证由新闻机构自己发放,而非国家行政部门统一发放。以香港为例,只要香港媒体在香港合法注册,那么香港媒体所发的记者证就是合法有效的。
行政化的资源配置制度。新闻出版广电领域以行政方式调控资源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其出发点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防止垄断,如很多西方国家对本国电视企业拥有广播电视台数量有限制性规定;二是保护本地区文化多样性,对本地节目配额进行强制规定。与国外相比,我国还特别强调意识形态安全。比如,在出版领域,实行严格书号刊号版号管理制度,没有取得书号刊号版号的出版物不能公开发行,只能作为内部读物。以书号总量调控制度为例,根据1997年颁布的《关于全国各出版社书号核发办法的通知》,各出版社新出图书书号总量按每位有发稿权的图书编辑年度5个书号量核定,每年分两次发至省级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行政化配置资源带来了行政垄断,与文化产业发展的市场化方向产生矛盾,近年来国家不得不加大改革力度。比如,严格控制使得许多出版社书号不够使用、民间资本受束缚,导致“一号多用”和“买卖书号”等问题,为此,2009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对大型跨地区骨干出版传媒企业,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数字出版等出版资源配置上予以倾斜,对真正转制到位的出版单位放开出版范围、书号、版号等。
立体化的内容审查制度。我国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内容审查有事先审查、备案制、事后追惩,目前还没有分级审查制度。比如,《电影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电影制片单位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也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规定,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在新闻出版领域,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报纸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报纸出版单位应建立报纸阅评制度,定期写出。期刊的内容审查基本相同。事后追惩如广电部门对违规播出的惩处。
5.互联网文化管理制度
互联网文化是互联网与文化的结合,互联网文化管理的出发点是互联网的媒体属性,网络已经逐渐独立成为一种自主传播的新型媒体。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我国首个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法规,此后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法规陆续出台,互联网文化领域的制度越来越缜密。主要有:
市场准入限制制度。根据规定,非公有资本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此类业务。可以申请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经营许可制度。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获得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文化部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初审,报文化部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取得“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电视实行“集成服务+内容服务”的双牌照管理制度,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只能选择连接广电总局批准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设立的合法内容服务平台,在提供接入服务前,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应对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不能与设立在公共互联网上的网站进行相互链接,不能将公共互联网上的内容直接提供给用户。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只能接入总局批准设立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上,不能接入非法集成平台。同时,内容服务平台不能与设立在公共互联网上的网站进行相互链接。
秩序规范制度。网络因其匿名性而容易产生大量的无序现象,为此国家不断建立健全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一方面,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制度。1997年公安部颁发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实行入网备案制度等。在基础设施上,建立了防火墙体系。同时加强内容审核,要求网站建立信息审核制度。另一方面,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2005年制定实施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作出惩罚规定。
6.对外文化制度
对外文化制度规范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接触,涉及对外文化交流、对外文化贸易、国家文化安全等方面,因而更多的是由国家层面履行管理职能,如文化部保留的四项行政审批均为涉外事项。在文化开放交流成为主流的今天,面对全球激烈的文化竞争,对外文化制度特别注重本国文化保护制度和本国文化输出制度。
文化保护制度主要是基于维护文化多样性和保障本国意识形态安全。据此,国际上普遍认可在国际文化事务和文化贸易中,可给予其他国家和地区差别性待遇,从而保护本国文化不被侵蚀,像加拿大《投资法案》就规定,外资不许在加拿大设立独资图书出版社、期刊社、报纸和发行公司。我国相关制度规定如下:
其一,对境外资本的限制。我国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但对非公有资本中的境外资本给予了更多的限制,所以《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特别说明:“外资进入文化产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据此,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国有控股单位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又如在文化艺术领域,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国投资者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其二,对境外人员的有关文化活动进行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其三,对境外文化产品和服务进行限制。比如,一是产品准入许可。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及台湾省同胞等赠给我国个人的故事影片,一般不准进口。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外国工商企业派来我国的常驻人员和应聘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携带(或者从国外邮寄给他们)的影片,只限他们在内部放映,我方单位或个人不许借映。未经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引进、播出。二是配额制度。如在电影领域,我国对国外电影进口配额每年数十部,票房收入按分成分配。三是时间限制。如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1/3。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15%。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播出境外影视剧。
另一方面是文化输出制度,其目的是扩大本国思想和文化的影响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提高文化开放水平,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扩大对外文化交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和对外话语体系建设,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鼓励以下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出国: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中国现代化建设成就的;体现当今中国文化艺术水平的;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有利于促进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友谊的。2011年文化部还出台了《文化部关于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2011—2015年总体规划》。主要的制度措施有:支持重点主流媒体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和中介机构,对骨干出口企业和出口示范项目,采取授予“文化出口示范企业”“文化出口优秀产品”等方式推广经验;定期发布海外市场、渠道及平台信息;简化审批手续,推动出口便利化,在重点口岸建立文化部对外文化贸易出口基地和服务平台;实施扶持制度,扶持外向型产品开发,扶持优秀产品对外推介,扶持优秀产品出口及企业海外落地经营,奖励优秀出口业绩,实施《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建立年度表彰机制;完善译制、推介、咨询等方面的扶持机制,建立面向外国青年的文化交流机制,等等。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孔子学院。全球首家孔子学院2004年在韩国首尔正式设立。从2004年开始,我国便陆续在海外设立以教授汉语和传播中国文化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孔子学院”,根据孔子学院官方网站,截至2015年12月6日,中国已在134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500所孔子学院和1000多所中小学孔子课堂,学员总数达190多万人。
(三)实现机制
1.精神文明建设机制
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精神文明建设是与物质文明建设相对而言,如邓小平同志指出:“所谓精神文明,不但是指教育、科学、文化(这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指共产主义的思想、理想、信念、道德、纪律,革命的立场和原则,人与人的同志式关系,等等。”[55]这里将精神文明的内涵分为思想、文化、关系三个层次。根据这种理解,精神文明建设被划分为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教育文化建设两个方面。狭义的精神文明建设主要是指思想道德建设,当前大多数语境下主要是从狭义层面来运用,此处也是指狭义层面。与具体文化制度中的理论工作、文化艺术、传媒等不同,精神文明建设不是以行业或门类来划分,而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如精神文明建设的“五个一工程”奖,包含一部好的戏剧作品、一部好的电视剧(或电影)作品、一部好的图书(限社会科学方面)、一部好的理论文章(限社会科学方面)、一首好歌等五个方面。又如十八大论述文化强国建设时,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四个任务,都包含狭义层面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这方面重要的专门性指导文件有1986年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1996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2001年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13年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等。
高度的精神文明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重要标志,因而我国对精神文明建设非常重视,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组织协调机制。中央设有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作为指导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议事机构,下设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简称“中央文明办”),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地方对口设立精神文明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党的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各领域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都纳入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中,并覆盖到农村、企业、社区、机关、学校等基层单位。
精神文明建设首要的是“从小抓起”“从学校抓起”,因而被贯穿到国民教育全过程。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要求被纳入国民教育总体规划,贯穿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各领域,覆盖到所有学校和受教育者,形成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多位一体的育人平台。如在大中小学配有德育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建立了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工程,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健全教师任职资格准入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的首要内容。着重抓好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
广泛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主要做法有大力宣传先进典型,评选表彰道德模范,开展公民道德宣传日活动,组织论坛、讲堂等活动。其中影响最广的是学雷锋实践活动,每年的3月5日为学雷锋纪念日,评选表彰道德模范的影响力也非常广泛。在国家层面,2007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在各地群众推荐基础上,评选出“全国十大助人为乐模范”“全国十大见义勇为模范”“全国十大诚实守信模范”“全国十大敬业奉献模范”和“全国十大孝老爱亲模范”,同时开展“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以网络投票形式产生“中国好人榜”,地方也会参照国家做法设立本地的好人榜。志愿服务机制是适应时代要求积极推动的新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运行机制,为此2014年中央文明委印发了《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提出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和活动运行机制。
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如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评比活动,推动文明出行、文明餐桌等活动,开展军民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推进“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开展礼节礼仪教育,在重要场所和重要活动中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利用五四、七一、八一、十一等政治性节日,三八、五一、六一等国际性节日,党史国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纪念日等,举办群众性庆祝和纪念活动,重大灾难哀悼纪念活动。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全国文明城市评选活动,全国文明城市称号是反映我国城市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2005年开始评比,每三年评选一次,制定有《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成为各地打造城市品牌的重要无形资产和战略资源。
舆论导向机制特别是网络舆论引导机制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主渠道。主要有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把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特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日常形势宣传、成就宣传、主题宣传、典型宣传、热点引导和舆论监督中。强化传播媒介管理,建立健全法规管理体系。打造精神文明建设的网上传播阵地,用正面声音和先进文化占领网络阵地,加强网络社会管理。运用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流价值、引领文明风尚,等等。
2.基本文化权益保障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必须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让群众广泛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可见,保障基本文化权益属于文化事业范畴,它以党和政府为主导,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首先是大力推进文化惠民。一是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大力建设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各类公共场所为群众性文化活动提供便利,深入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和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文化系统共有艺术表演团体2089个,博物馆2838个,公共图书馆2975个,文化馆3286个,乡镇综合文化站34139个。中国100%的行政村和95%的20户以上自然村通上电话,100%的乡镇基本具备互联网接入能力,100%的乡镇和88%的行政村通宽带。建成达到统一规定标准的农家书屋60多万家,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基本建成。根据《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截至2013年,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已建成1个国家中心,33个省级分中心,2843个市县支中心,29555个乡镇(街道)基层服务点,60.2万个行政村(社区)基层服务点,部分省(区、市)村级覆盖范围已延伸到自然村;已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42654个,其中乡镇27706个,街道2282个,社区12666个。二是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以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村镇文化、校园文化建设为载体,积极搭建公益性文化活动平台,依托重大节庆活动和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组织开展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文化活动。开展全民阅读、全民健身活动,实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送欢乐下基层”等。支持群众依法兴办文化团体,精心培育植根群众、服务群众的文化载体和文化样式。鼓励文艺工作者、艺术院校学生和热心文化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根据《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2013年,全国群众文化机构共组织开展各类活动128.84万场次,服务人次43431万人次。
特别是,为推动基本文化权益保障,2011年正式开展了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创建工作以地级市为单位,用6年时间分3个创建周期创建90个左右的示范区,覆盖、带动全国1/3以上的市县,以此为抓手,整体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如实现市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县有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有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建有文体活动室(文化广场);人均参加文体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少于7小时;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实现免费开放,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电子阅览室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上网服务时间每周不少于56小时;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县县有支中心、乡乡有基层服务点,实现“村村通”;100%的基层群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使用文化信息资源及享受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等的资源服务。根据《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中央和各地投入创建的财政资金超过180亿元。
另外,完善对特殊人群和少数民族的文化权益保障。在特殊人群方面,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低收入人群、残障人群文化权益的保障,完善面向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如实施中国少儿歌曲推广计划,举办中国少年儿童合唱节、中国老年合唱节等活动;扩大盲人读物出版规模,建立“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中国残疾人数字图书馆”、盲人电子阅览室;建立国家图书馆少年儿童馆;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等。在加强少数民族文化权益保障方面,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都对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作了规定,2009还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根据《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我国55个少数民族有515个代表性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少数民族524人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个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先后建立。18个少数民族项目入选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少数民族语言受到特殊保护。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地方广播电台每天用21种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播音。全国共有1万多所学校使用21个民族的29种文字开展双语教学,2011年编译出版的民族语言教材达3665种。根据《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截至2013年,全国建立民族文字图书出版社32家,民族语言文字类音像电子出版单位13家,编辑出版民族文字期刊222种、民族文字报纸99种、民族文字图书9429种。民族自治地方有广播电台73座,节目441套,民族语言节目100个;电视台90座,节目489套,民族语言节目100个;各类文化机构50834个。
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实行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责,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等多种支出分担机制。建立支持文化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国家文化发展基金,中央、省、市三级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及专业著作出版支持、文物保护(含大遗址保护)、古籍整理等发展资金。提高各级彩票公益金用于文化事业的比重。建立多元文化投入新模式,对艺术表演团体实行财政补助与演出场次挂钩的动态投入机制;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国家投资、资助或拥有版权的文化产品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根据《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519.56亿元,比上年增长11.1%;中央财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达170亿元,比上年增加16亿元,增长10.55%。
3.文化产业促进机制
与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方式不同,文化产业是经营性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国家政策主要是起引导、促进作用。当然,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有时候并不是完全分开的,如党报党刊具有文化事业属性,但党报内部的广告经营和发行又属于文化产业。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旨在鼓励和规范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有了成套的促进文化发展的机制,2009年还出台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表明文化产业被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来推动。
专门的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机构。1998年成立的文化部文化产业司为文化产业专门管理机构。除行政机构外,1993年成立了文化部主管的中国文化产业促进会,为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很多地方也成立了文化产业促进会(协会)。2011年,成立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中心机构设置在国家文化部中国文化传媒集团。有的地方成立了更高层级的组织协调机构,如北京、上海、重庆等市成立了专门的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有的设立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或文化建设领导小组。
培育合格市场主体,推动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一方面,推动经营性国有文化企业改制,从“分离改制”到“整体改制”再到“股份制改造”,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文化市场主体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从鼓励和支持、允许、可以、不得四个层面明确了非公有资本参与文化产业的范围。2012年,文化部又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投资文化产业发展、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等,对民营文化企业在立项审批、投资核准、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评比表彰、申请专项资金、享受税收优惠、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方面,要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
文化经济政策。一是财政机制。十七届六中全会后,财政部专门印发了《做好财政支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通知》,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等,支持发展文化产业。中央财政和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2012年财政部修订印发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方式有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绩效奖励等。2011年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成立,目标总规模为200亿元人民币,这是我国第一支国家级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文化产业领域。二是税收机制。制定实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1年)等政策文件。三是金融机制。2010年,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金融支持文化产业的政策性文件。主要政策措施有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完善授信模式,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等。同时还成立投融资服务平台,如2010年成立的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为网络公共服务平台。地方也纷纷成立了文化产权交易平台。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带动辐射机制。为发挥骨干文化企业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规划设立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其中示范基地是面向企业,从2004年开始,分国家和省两个层级,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园区是面向特定区域,从2007年开始,分国家、省两个层级,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不超过两个,国家级原则上每个省级行政区内园区总量不超过两个;发展较好但尚未具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条件的命名为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截至2012年,共命名260多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8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7家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园区和基地建立退出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如2013年撤销了广东省广州北岸文化码头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辽宁省大连普利文化产业基地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
人才机制。制定实施相关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如实施“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培养包括经营管理和专门技术人才在内的1300名高层次人才。实施高端紧缺文化人才培养计划。对非公有制文化单位人员评定职称、参与培训、申报项目、表彰奖励同等对待。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多渠道吸引海外优秀文化人才,等等。地方层面会根据自身实际出台政策。如北京市规定,教育部门对文化创意人才海外培训,海外专家和大学生来京研习予以资助;人事部门对文化创意企业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立项、经费资助等方面的支持;对于文化创意企业聘用海内外高层次的管理人才、创意人才和营销经纪人才,可参照《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予以奖励,上述人才中的京外人才,可按照相关政策申请办理调京或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重点门类扶持机制。国家到地方普遍制定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鼓励类和限制类的产业门类。还根据需要针对某一门类出台专门扶持措施。如2006年出台《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推动动漫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了由文化部牵头,相关各部门参加的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此外还有《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促进我国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等。
二 文化制度功能的科学发展指向
由于制度是如此广泛地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因而对制度功能的罗列几乎可以是无穷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功能也难以绝对化地概括,可以有多重视角。比如,人们可以从“制度”角度概括,阐述普遍意义上的制度功能在文化领域的体现;也可以从“文化”的角度概括,揭示制度承载的文化功能;过去我们还注重从阶级的角度,突出文化制度在消灭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上的作用。这三者并不是排斥的,只是人们观察的角度不同,揭示的侧重点不同,都有利于人们深化对文化制度功能的认识。此处强调科学发展指向,侧重的是从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上的作用去理解,是从“文化”的角度审视当代文化制度所承载的使命。
(一)三种视角的文化制度功能
1.普遍制度视角
普遍制度视角是从一般的抽象的制度模型上来揭示制度的功能。这方面被人最多提起的是制度经济学的阐述,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制度经济学在阐释制度功能时,不像其他学科主要依赖于描述,而是通过建构模型特别是数理模型来进行严密的论证,比起其他学科,制度经济学的阐述更具有解释力,对其中机理的揭示更为深刻。不过,也正是为了保证经济学的方法论能运用于制度分析中,制度经济学很大程度上把制度功能化为实现经济表现的工具,将制度功能缩减为经济效率[56]。基于此,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功能有种种界定,如提供预期、促进合作、提供激励、推动创新,等等。其中有两个重要的核心界定,一是降低交易成本,二是外部利益内部化。
降低交易成本。在制度经济学中,交易成本是指除了价格之外影响交易的成本的总称。比如,一个人请装修公司装修,为了保证质量,他常常去监工,他所付出的监督努力就是一种交易成本。决定交易成本的因素有很多,如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使得交易双方常常在利益的争执中讨价还价。有限理性是指个体的人因为在知识、时间、远见和技能等上有限,无法掌握充分的信息,不能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就要消耗资源以商量和确定防范、解决不测的方式,这就会增加交易成本。这个时候,制度就是人们处理未来变化的一个简化机制,因为制度意味着确定性,人们能够根据制度对未来进行预期,从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机会主义意味着欺诈、投机技巧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包括事前的机会主义和事后的机会主义,此时制度作为一种合约,可以以惩罚等措施抑制机会主义。特别是,由于事前查清可信任的程度的代价是高昂的,为了防范事后的机会主义,人们寻求一种可信承诺的机制,如经济领域的质押制度、政治领域的分权制度。又比如,资产专用性是影响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资产专用性是指在不牺牲其生产价值的前提下,某项资产能够被重新配置于其他替代用途或是被替代使用者重新调配使用的程度。[57]也就是说,一项资产用于其他用途时,或被其他人使用时,损失很大就为专用性资产,反之是通用性资产。如果交易的一方投入了专用资产,而另一方终止合约,则对方损失将会很大,这个时候契约可以保障双方的相互依赖关系,从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本。
所以,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主要目的和作用就是节约交易成本[58]。诺斯也认为,正是交易成本使宏观制度有意义并发生作用[59]。在文化制度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一个典型的节约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在著作权中,有些是无法通过权利人个人与使用人之间直接交易行使的,因为交易成本太高了。比如,音乐作品一旦发表,对作者来说,与全国各地的表演团体、娱乐场所、广播组织等使用人直接交易,这是不可能的;同样,对使用人来说,也无法为海量使用的音乐作品去一一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通过建立代表权利人利益的法律中介组织,集中向使用人发放许可,并将收取的使用费按照使用的实际情况分配给各个权利人。如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像1992年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我国大陆地区最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代表音乐著作权人与中央电视台等音乐作品使用机构签署付酬协议,2012年进行了第一次广播权分配。
外部利益内部化。制度经济学对制度功能的审视,很大程度上是以产权为对象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产权的重要性时,认为产权制度就是内化因外部性而产生的交易成本。外部性意味着一个行为主体的行动直接影响到另一个或另一些行为主体的福利,对此制度经济学以成本——收益来界定,当个人的行动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性。外部性有正负之分。个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负外部性,反之为正外部性。如工厂排放有害气体,虽然因此获得了利润,但社会中的其他人却受害,此时工厂排放有害气体产生负的外部性。在没有有效制度安排的情况下,阻止工厂排放有害气体都会趋于不足,因为大部分人都会寻求“搭便车”。所谓“搭便车”就是不付成本而坐享他人之利的投机行为,它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与产权不清晰有关。产权不清晰有多种形式,如没有界定产权,或产权为公共产权,产权要么不具排他性,要么很难具体化,形成“人人所有人人没有”的格局。由此带来的一个后果是“公地悲剧”。公地悲剧意味着这样的场景:当资源有许多拥有者,他们每一个人都有权使用资源,但没有人有权阻止他人使用,由此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即为“公地悲剧”,如草场过度放牧、海洋过度捕捞等。
所以,制度经济学认为,为了解决“搭便车”“公地悲剧”等问题,就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如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将产权界定清晰,加强对产权的保护。同时,通过奖励制度、版权制度、专利制度等,使个人收益接近社会收益。体现在文化领域,如近年我国花大力气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其中的核心环节就是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也就是完善文化产业领域的产权制度。一方面是允许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更多的文化产业领域,使民营企业成为文化产业领域的重要市场主体。另一方面是推动经营性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结果一是大大促进了文化产业领域的竞争,尤其是民营文化企业不断地突破文化产业领域的各种垄断,国有文化企业的竞争力也随之提高;二是大大激励了文化企业的生产积极性,有力推动了文化产业领域的创新。又如,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是文化产业制度的基石,就因为知识产权制度将社会收益内化为创作者的私人收益,由此保障了个人和企业的创作动力和创新意愿。
值得一提的是,在降低交易成本、解决“搭便车”、促进合作、提供激励等方面,文化因素越来越被制度经济学看重。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文化因素,被制度经济学称为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所蕴含的公正、道义、认同、倡导等规范人们的行为,促使人们合作、奉献、牺牲,激励人们采取利他行为,并简化决策过程,从而降低交易费用,减少“搭便车”和违规行为等。这就从一个角度说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意义。此外,文化因素中的信任、互惠规范、参与网络等,是一个地区或组织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越大,就越能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如帕特南在对意大利中北部地区的研究中发现,这些地区弥漫着浓厚的信任与合作风气,这种丰富的社会资本很好地协调了当地人们的行动,使民主有效运转起来,所以“好政府是合唱队和足球俱乐部的副产品”[60]。这种社会资本体现在我国文化建设上,就是要善于把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信任、互动网络等,以现代制度与组织形态去改造,使其转化为组织和地区的社会资本。
2.阶级视角
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强调文化的阶级性,改革开放以前尤其突出。从阶级性来看待文化制度的功能,强调的是文化制度的阶级统治功能,即统治阶级通过建立有利于本阶级的文化秩序来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对于社会主义来说,就是把文化制度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个工具。就像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说的那样,“要使文艺很好地成为整个革命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团结人民、教育人民、打击敌人、消灭敌人的有力的武器。”[61]
在阶级视野下,社会主义文化制度有一个核心功能,就是塑造“新人”。“新人”这一名词在不同时代含义不尽相同。在今天,“新人”这一名词很少出现,出现的时候也没有了阶级色彩,而是针对学生,指的是学校要把学生培育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也就是十八大报告所说的“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在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主义新人涵盖的范围更广,针对的是全体公民而不仅仅是学生。如1986年《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但改革开放以前,“新人”有鲜明的阶级色彩。革命时期,“新人”就是战斗和生活中涌现出的“工农兵”,社会主义时期则是社会主义新人。这一“新人”,与近代的“新民”不一样。“新民”是国民性的改造,意味着与传统的告别,像毛泽东同志青年时期的“新民”思想就是如此。“新人”是人性的改造,意味着与旧阶级的告别,其理想人格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62],现实标准是“又红又专”,其中“红”是首要压倒性的,因为“红”是世界观的问题,“世界观的转变是一个根本的转变”[63]。
塑造“新人”既有积极面又有消极面。积极面是通过塑造“新型劳动者”,中国普通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为了培养“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64],新中国初期全国各地兴办了多种多样的农民速成中学、干部文化补习班,大批普通工人农民掌握了基础文化知识。在文化艺术领域,毛泽东同志要求文化为工农兵服务,一方面团结包容了几十万旧时期的艺人,大大提高了艺人的社会地位和工作生活条件,另一方面发展了大量的文艺团体,推动文艺走向群众,活跃了群众生活。如1956年,举办了第一届全国话剧观摩演出,来自全国41个话剧团体的2000余人参加了演出。浙江昆苏剧团的《十五贯》,引起巨大反响,“满城争说‘十五贯’”[65]。
消极面是容易导致“左”的倾向,带来过火的意识形态批判,甚至“反智主义”。塑造“新人”经常与政治运动结合在一起,如1963年就是以“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形式出现。对于这一运动,毛泽东同志指出,“这一场斗争是重新教育人的斗争,是重新组织革命的阶级队伍,向着正在对我猖狂进攻的资本主义势力和封建势力作尖锐的针锋相对的斗争,把他们的反革命气焰压下去,把这些势力中间的绝大多数人改造为新人的伟大运动。”[66]在这种思想下,文化领域开展了整风等一系列运动。塑造“新人”还严重桎梏了文化活力。为了塑造“新人”的革命形象,文艺作品一度被要求“三突出”,即在所有人物中突出正面人物,在正面人物中突出英雄人物,在英雄人物中突出主要英雄人物;人们的文化生活被限定在“样板戏”的范围内。更严重的是,塑造“新人”发展出反智主义。在毛泽东同志看来,“拿未曾改造的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比较,就觉得知识分子不干净了,最干净的还是工人农民,尽管他们手是黑的,脚上有牛屎,还是比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都干净。这就叫作感情起了变化,由一个阶级变到另一个阶级。我们知识分子出身的文艺工作者,要使自己的作品为群众所欢迎,就得把自己的思想感情来一个变化,来一番改造。”[67]正是由于这样一种思想,使得党的正确的知识分子政策和文化政策受到极大破坏。
3.科学发展视角
科学发展视角是在承认文化的阶级性的前提下,不再突出文化制度的阶级斗争色彩,而是突出文化制度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指导思想的重大创新,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一新的发展指导思想,指明了文化制度在功能作用上的新取向,即在总体的功能指向上,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实现了对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新认识,如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认识,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到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与此相对应,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由富强、民主、文明发展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标准的认识,把以人为本作为最高价值,强调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任务的认识,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式的认识,更强调发展的协调性,把发展的速度和效益、质量、结构有机统一起来,等等。这些新的认识,也蕴含一系列新的文化功能指向,如人的应有存在状态、社会的价值维度、生产力的释放、文明的取向,等等。
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党对文化发展的新部署。《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论述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任务时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就是要着力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更加深入人心,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发展,不断开创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持续迸发、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提高的新局面,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这里提出的推动文明、释放民族活力、丰富文化生活、保障文化权益、提高人民素质、满足精神需求等,蕴含着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十八大又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综合上述论述,从科学发展视角看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功能,可从个人权利层面、国家发展层面、世界交往层面等三个层面去概括。个体权利层面指向的是文化权利;国家发展层面指向的是人文精神、产业发展、社会和谐;世界交往层面指向文化安全、文化对外影响力。
(二)个体层面:保障文化权利
文化权利作为人权的一种,是人作为人而拥有的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包含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五大要素[68],保护的是以文化共同体中成员身份为基础的个人尊严的本质内容[69]。1948年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承认参加文化生活权利是一项普遍人权。在随后的发展中,文化权利的主体具有了双重性,既可以指向个体,也可以指向集体。作为个体的文化权利,意味着普遍性、共同性,人人平等地享有;作为集体的文化权利,又存在相对性、特殊性,是各个民族及群体有传承、发扬自身独特文化的权利[70]。当然,这双重主体并不是完全协调的,会存在矛盾冲突。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文化权利不是一个不言自明的人权种类,它需要有制度来确认、保障。
1.对文化权利的确认
当我们说文化权利需要有制度来确认时,并不是说文化权利由制度赋予。文化权利是道德权利而不是法定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是权利的两个基本类型,区别在于权利的来源不同,前者属于道德体系,由道德原理来维系,如人权;后者属于法律体系,靠法律常规来支持,如作为特定社会成员依据该社会法律所享有的权利。法定权利由法律或行政命令授予,因而可以由国家机构来实施、改变或取消;相反,道德权利本身不仅不是法律和政治权利可以增损或取消的,而且是确定或批判法定权利的根据。[71]因而,文化权利作为道德权利,即使没有法律的规定,也是存在的。
但是,作为现象的文化权利与作为法律概念的文化权利不是同时出现的,“文化这一概念的广度、复杂性和敏感性,使得将文化转变为法定人权规范的过程充满艰难的挑战”[72],并且并不是所有人都认为文化权利当然存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文化权利需要法律制度来确认。文化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标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类社会一产生,就有了文化权利现象,但文化权利意识却是逐步产生和伸张的。“文明社会早期,法律关系是以粗鲁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它虽然由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并体现某种权利要求,但不曾有法学上的权利概念。”[73]一般认为,有关文化权利的立法最早见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德国人民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有使用语言、文字、印刷、图书或其他方法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并不能因为劳动或雇佣的关系,被剥夺以上权利。1923年美国学者克拉克·威斯勒在《人与文化》一书中提出文化权利的概念,但他的概念的含义与后来联合国强调的文化权利的含义不尽相同,他从反对当时流行的个人主义倾向出发,认为文化权利是一种社会性、集体性权利,“象征了每个民族保卫并最终引导自己民族文化发展的自由”[74]。实际上,正是文化权利的集体属性影响了后来人们对文化权利的确认。虽然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将文化权利作为一项普遍权利加以确认,但直到今天,在文化权利的确认上仍然存在诸多争议。抛开对人权概念本身的质疑[75],人们不认可文化权利的理由至少有以下几点:
第一点是,“文化”的含义太广泛且含混不清,从权利角度对其进行把握会面临诸多困难,使得有人质疑是不是存在“文化权利”。像人权专家唐纳利提到,人们之所以不太关心文化权利,问题一定程度上在于“文化”一词本身,从广泛的人类学意义上来看,我们所有的人权都是“文化”的[76]。比如,R.斯塔温黑根从人类学意义上对文化进行定义,这一定义在人权领域广为接受,他认为,文化是“特定社会群体将自己与其他社会群体相区别的物质和精神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77]。这就将文化定义为一种生活方式。那么,如果我们对生活方式作广泛的理解,政治生活方式、经济生活方式、社会生活方式是不是都可以纳入文化权利呢?可见,从权利角度对文化含义进行把握并不容易。为此,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起草有关文化权利的文件时,不得不围绕文化概念展开广泛讨论。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对文化的理解不断扩展,并倾向于将文化理解为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它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是成品,而是过程”,“既可以指思想和艺术成果,如艺术和文学,也可以指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即个体和社群的生活方式,表现为共同的信仰、语言、传统和习俗”[78]。像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提到的文化,还只是特指精英文化或高级文化,其目的是为了敦促国家推动大众接近文化艺术产品和精神产品,参加原本由精英垄断的文化。这是《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七条第1款“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的立法原意[79]。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则提出,“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除了文学和艺术外,文化还包括生活方式、共处的方式、价值观体系、传统和信仰。”
第二点是,文化权利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积极权利,而人们对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认识不尽相同,有人认为文化权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权,应是国家的福利或文化政策。从文化权利在联合国提出的历史来看,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致力于起草国际人权公约,起初,委员会以公民和政治权利为中心拟出草案,后根据1952年第六届联合国大会的决定,分别起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分别起草的理由是这两组权利在性质上不同,公民和政治权利是消极权利,它们的实现主要靠国家不干涉,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积极权利,它们的实现需要国家承担相关责任,前者主要受到资本主义国家支持,后者主要受到社会主义国家支持。到了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瓦萨克又提出了“三代人权”的划分,第一代人权是伴随着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而出现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倡导人民有免受政府干预的自由,即“免于的自由”,这就是消极权利;第二代人权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着社会主义运动和福利国家而出现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它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动,因而是积极权利;第三代人权是随着“二战”后民族解放运动而出现的集体权利,以自决权和发展权为内在特征,包括集体的文化权利。面对人权的扩张,有人特别是持保守主义思想的人反对这一趋势,包括反对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作为人权看待。反对者认为,既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需要国家的积极投入,那就应该是政府提供的福利而不是权利。要求国家积极投入意味着它与国家的资源、条件有关,资源条件不同,政府就可以有不同的抉择,这就会产生不平等性和非广泛性,因而文化权利不能算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权,只能是国家的文化政策和文化纲领[80]。像英国政治学家莫里斯·克莱斯顿的观点常常被提及。他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公民和政治权利是“普遍的、最高的和绝对的道德权利”,而经济和社会权利既没有普遍性和实践性,也没有最高的重要性,是“属于不同的逻辑范畴”,并不是真正的人权[81]。甚至有的国外学者认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发达国家的‘社会目标’或‘奢侈品’,把它们看成是人权会危害个人自由,为大规模的国家干预提供理由,从而扭曲自由市场的功能,并为降低公民和政治权利的重要性提供了借口”[82]。也正因此,像美国等部分国家还没有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面对质疑,有人反对基于二分法而否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认为人权具有不可分性。荷兰人权学者富林特曼认为,“所谓人权的不同代际,尤其是第一代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第二代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它们本身就是以多多少少并行的方式发生和发展的。”[83]美国学者唐纳利认为,所有的人权既要求积极行为,又要求对国家予以限制,一项权利相对积极还是相对消极,通常取决于特定的历史环境,比如,在食物充足的地方,食物权可能是一种消极权利,但在食物匮乏的地方,食物权可能就是一种积极的权利。[84]实际上,有些权利本身就难以划分,没有截然的界线,像出版自由既是文化权利,又是政治权利。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则从实质自由即可行能力的意义上来定义自由权利,提出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防护性保障五种工具性自由,认为它们是一体的,有共同的重要性[85]。像阿玛蒂亚·森这样强调不同价值要素的同等性,其意义不在于要人们真的忽略或漠视权利的层次性,而是提醒人们在承认一些基本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优先性的同时,还要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放到它应有的重要位置上。联合国为了平息由此带来的争论,也不断强调不同权利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1987年出台的《关于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林堡原则》第一条第3款规定:“鉴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性,在给予实施、促进和保护公民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时以同等重视和同样紧迫的考虑。”
第三个理由是,文化具有鲜明的相对性,对文化权利的不恰当强调可能会损害普遍的人权。文化权利具有权利的“对抗主义”特性,当社会关系对权利的实现构成某种限制时,权利意识才会凸显出来。但这种“对抗主义”对个人和集体具有不尽相同的意义。对个人而言,“对抗主义”意味着文化权利的提出就是要把文化从一种被上层和文化阶层垄断的特权变为普通大众都得以享有的普遍权利。对集体而言,意味着集体内部自身的价值与外部价值的对抗,正是基于这一点,文化相对主义者可以反对普遍人权。文化相对主义认为,既然世界上的文化大相径庭,甚至对于对和错也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因此不存在普遍的人类价值。保障文化权利,就是强调不同文化的价值并认可各种特殊性,“这就产生了问题,保障文化权利与人权普遍主义的观念能兼容到什么程度”?[86]一种担心是文化相对性会被专制统治利用,“事实上,同样的精英分子,把文化夸赞为对于以普遍人权为基础的外部批评的防御,可是常常无情地镇压不合要求的地方习俗”[87]。特别是文化身份,如果这也是一种权利,就难以解释南非以文化身份权利的名义和反对“文化殖民”的理由,来实施种族歧视;并且,这样的文化权利还使有些国家担心国家分裂。正是出于对文化权利的分裂效应的担心,1945年旧金山会议才未将文化权利写进联合国宪章;出于同样的原因,《世界人权宣言》中不包括少数人群成员的文化权利;直到1996年,这些权利才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七条中得到承认[88]。
综上可见,文化权利在内涵和外延上都难以把握,模糊不清。目前对文化权利的权威解释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甲)参加文化生活;(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在此基础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希望为文化权利开列一个清单,但是由于此项工作过于艰巨,一直没有达成协议。曾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权、民主与和平部主任的雅努兹·西莫尼迪斯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将文化权利概括为:“受教育的权利;文化认同权;信息权;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创造权;享受科学进步的权利;保护作者物质和精神利益的权利;国际文化合作的权利”[89]。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和当时的社会主义阵营一样,是主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提出“文化权利”这个概念,但通过部分列举的方式把文化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来确认。在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对于集体权利,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我国宪法又从国家责任义务上对文化权利进行了确认,如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当然,宪法不可能对所有的文化权利一一列举,只能是作原则性的确认。
2.对文化权利的保障
权利与义务相对,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文化权利是公权,义务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具有保障文化权利的义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就规定,“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针对文化权利,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护、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本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中国于1997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该公约,2003年中国政府首次向联合国提交了该公约的履约报告。
尽管文化权利在国际上被广泛接纳并日益受到重视,但文化权利的研究者却认为文化权利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位置。其中以稚努兹·西摩尼迪斯的论述最为人所熟知,他认为,文化权利是一种“被忽视”的人权,人权中的“不发达部门”,文化权利在范围、法律内涵和可执行性上最不成熟,最不被重视,症结是这些权利没有得到重视,它们被当作了其他人权的“穷亲戚”。[90]可见,文化权利的保障在国际范围内都认为很不够,这既有缔约国的态度问题,也有文化权利本身的模糊性和可执行性弱的问题,像上述条约中“逐渐”“尽最大能力”这些模棱两可的词就表明实践的艰难,为此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专门设置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来督促各国履行公约义务。当然,国际组织的作用主要在于推动,各国应自觉根据义务责任,加大法律制度、行政力量、物质、教化等方面的保障。其中,制度保障处于核心地位。在此,鉴于上述文化权利的复杂性,以下环节值得注意:
其一,国际条约的实施与遵守问题。文化权利是国际公约确认的普遍人权,但国际条约在国内实施需要国家的立法与转化,途径主要有纳入和转化。纳入是国家法可以自动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而予以直接适用,如挪威《提高人权在挪威法律中的地位的法律》规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作为挪威法律的一部分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转化要求国际条约在国内实施之前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行为将国际条约转变成国内法,这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为保障公约实施,联合国还建立了一系列实施机制,如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实情调查制度、专题程序、个人申诉制度、制裁等。上述机制不是对所有缔约国自然生效,有的需要缔约国承认。我国目前主要是采取报告制度,即向相关的联合国人权机构报告我国保障已批准国际人权公约的实施情况,对于其他的实施机制尚未承认。
其二,文化立法问题。基本权利有应用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状态,从制度上保障文化权利,最根本的是推动权利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不过,从我国文化权利的保障情况来看,除了要加强文化立法外,还要注重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问题。
我国文化管理法治化程度低的主要原因不是法律文本的缺失,在目前的体制生态下,文化立法对于文化繁荣发展的实际作用不能高估。特别要强调的是,鉴于文化权利存在可操作性弱的问题,要警惕文化立法过度化的倾向。这种倾向是指,人们过于强调国家法律要把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规定起来,而忽略了文化与国家的适当分离。近年来,主流的共识是,加快文化立法具有很强的必要性、紧迫性[91],有的甚至从宪法学科的角度,引入了来源于德国等部门宪法之一的“文化宪法”,试图从宪法的高度对中国文化的法制化进行解读[92]。但是,对这一必要性的事实基础,人们的认识却大相径庭。有的观点认为,与我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都初步形成了相应的法律框架相比较,我国文化建设还没有完全进入制度化的建设阶段,现有的法律规范不仅数量少,而且位阶低,无论是在公共文化还是文化产业领域,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状况还比较突出[93]。但也有观点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包括文化在内的社会生活各领域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只是“较诸经济社会领域,文化领域的立法特别是高层次立法仍然相对薄弱。并且,文化法律法规规定内部打架冲突的现象还不少见,文化立法的质量和科学性都有待提升”[94]。这类观点认为,文化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立法的层次和科学性不够。应该说,第二类观点更加符合实际。由于我国政治的特殊性,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在实践中并不比法律的效应弱,而在文化的法规与政策方面,我国已经有了庞大的政策体系,基本覆盖到了文化领域的各个方面。当然,这并不是说我国的文化法规已经完备定型,从具体操作来看,还有很多专门领域缺乏细致可行的法律规章。
针对文化与法律的关系,有学者提出了“过度法律化”问题[95]。过度法律化的现象被哈贝马斯称为“法律对人类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其代价是人们必须服从法律系统固有的强制性,健康的社会文化自身可能被摧毁。其结果是文化立法也许并不如人们所预期的那样良好,如有人就曾批评美国对特殊群体的倾斜保护立法侵蚀了公民文化。人们还急于对某些文化和道德上存在争议的问题制定规则,但立法或立法动议往往由于陷入无休无止的纷争而失败。因此,要警惕“泛立法主义”,应“保持对文化立法应有的谨慎、冷静、理性和务实态度”[96]。针对制定《文化基本法》等所谓的“文化宪法”问题,有学者指出,考察一个国家的文化基本权利的真实状况,无法将文化基本权利从该国基本权利的网络之中剥离出来,如果一国的基本教育权、表现自由、学术自由和宗教信仰等自由的状况有问题,便不能指望该国的文化基本权利能够得到真正而有效的保障[97]。
其三,文化权利与文化权益的问题。在与文化权利有关的实践上,我国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对外讲文化权利,主要体现在我国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履约报告中;对内侧重讲文化权益或基本文化权益,十七大报告首提“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此后这一提法成为我国特有的政策概念。对于文化权利与文化权益,有的人不加区分,有学者指出这是不妥的,两个概念具有重合的地方,但不等同[98]。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了基本文化权益的所指:“要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其中,“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是实现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从中可以看出,文化权益主要指向文化权利的积极方面,包含“看”“听”“读”“赏”“参”等几项,涉及“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但对于文化权利的消极权利方面,如表达自由、学术自由、创作自由等免于非法干预的消极自由权,没有涉及。可见,“基本文化权益”属于文化权利的下位概念,涵盖的范围小于文化权利[99]。
在基本文化权益的话语下,保障文化权利某种程度变成了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也就是所谓的“文化民生”,而对公民消极文化权利的保障被淡化了。这一文化政策倾向,虽然在保障人们享受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客观上带来文化权利落实的不平衡问题。国家在保障文化权利方面至少有三种义务,即尊重、保护、实现的义务,尊重的义务要求政府不得对权利的享有进行干涉;保护的义务要求政府防止第三方对这些权利的侵犯;而实现的义务要求政府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这些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其中,尊重是国家在人权方面最基本的义务,是其他义务的前提和基础。也就是说,在文化权利的不同面向中,消极权利要高于积极权利,保障积极权利离不开对消极权利的保障。像日本2001年制定的《日本文化基本法》,其立法的基本理念主要就包括两类,第一类是保护“文化自由权”基本理念,即人们能够自由地进行文化创作、文化表达及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第二类是“文化受益权”意义上的基本理念,是人们能够平等接触文化的权利[100]。可见,不能以文化权益来取代文化权利,否则会造成对更为重要的文化权利的忽视。
其四,权利不同方面的冲突问题。在前文论述文化权利概念时已经提到,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国家与个人权利等权利的不同方面存在冲突,这种冲突不是停留在理论上,而是实践中实实在在会发生,这就给文化权利的保障留下难题。比如著名的阿米什案例就如此。美国威斯康星州的法律规定,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是16岁,但该州的阿米什人不让孩子接受初中以上的教育,认为初中的知识足以应付阿米什的生活。为此,威斯康星州曾判三个不让14岁、15岁孩子上学的阿米什家庭罚款5美元,但最后被联邦最高法院推翻,理由是有悖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信仰自由条款。阿米什的代表认为,阿米什教徒的教育目的并不是要让孩子在人世中超越别人,而是为了要上天堂。陪审团全体赞成阿米什教徒。在这里,阿米什人的集体文化权利与儿童的个人受教育权产生冲突。而当个人权利与群体权利发生冲突时,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哪个拥有优先权,目前并没有形成共识,也难有绝对的是与非,持社群立场者与持个人立场者往往会采取不同的立场。
在文化被极度产业化的今天,集体权利的保障还面临文化资源开发与权利主体不清晰带来的冲突问题。成吉思汗陵的旅游开发是一个典型案例[101]。成吉思汗陵每年要举行各种祭祀活动,成为重要的旅游项目。历史上,达尔哈特人一直为成吉思汗陵守陵,因此他们认为只能由他们来搞这项旅游。而其他蒙古人认为成吉思汗是整个蒙古族的英雄,整个蒙古族人都可以从事成吉思汗陵的旅游开发。2001年,鄂尔多斯政府确定该市东联集团负责成陵旅游开发,由此带来各方利益的冲突,成陵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旅游区和成吉思汗陵之间被栅栏阻隔。可见,少数民族的文化资源开发,涉及利益分配、权利归属等问题,少数民族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文化权益、这些权益的主体是谁,成为日益突出的难题。
国家对个人的干预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也是经常遇到的问题。国家干预的理由看起来很充分,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个人的权利行使进行某些必要的限制。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比如言论自由及其限制问题。言论介于思想与行动之间,既不像思想那样是绝对的权利,又不像行动那样受政府管束。那么,怎样界定哪些言论应该受到管制呢?通常认为,侮辱、诽谤、谣言等这类言论要受到政府管制,但如何裁定这些言论真的就危害到了公共利益呢?像美国对这方面的裁定非常谨慎,采取了一条“明显而现存的危险标准”,即除非能够证明,一项言论与非法行为之间有如此紧密的联系,致使言论本身即具有此种行为的性质,否则政府不得限制言论自由[102]。如在座无虚席的剧场里无中生有的大叫失火便不能容忍。同时,美国又认为,对自由的限制应采取“最不激烈的手段”,也就是说,如果还有其他办法,就不采取侵害各项自由的法律;并认为限制的理由不能“语义含糊”,任何法律如果有含糊的措辞来“制止或要求从事某一种行为,使具有通常智力的人必然要猜测它的意义,并且对它的应有意见不一”,即为违宪。据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那些谴责“亵渎的”影片和“如此充斥着流血和淫欲的犯罪行为,以致成为教唆暴力和堕落犯罪的媒介”的出版物的法律[103]。
由上可见,文化权利的保障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国际法委员会曾提出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上的“行为义务”和“结果义务”,行为义务要求国家采取合理权衡的行动以实现对特定权利的享有,结果义务要求达到具体目标以满足某一具体实质标准。但不管是履行行为义务,还是结果义务,都受到政治文化条件的制约和资源环境等的限制,如何将两种义务结合好是一个不断探寻、追求的历史进程。
(三)国家层面:促进全面发展
文化制度在促进发展上的功能,一方面是指向文化自身层面,即文化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另一方面是文化作为发展要素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包括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但是,这些方面并不是同时进入文化制度或文化政策的视野的。最开始,文化制度或政策的着眼点在于文化本身。如196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墨西哥城召开国际会议讨论文化政策时,主要关注点在于艺术创作和文化遗产,前者主要是发达国家关注艺术家如何对社会文明做出贡献,后者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关注本国传统文化遗产,以彰显国家和民族主张。到20世纪末,文化制度或政策的解释和运用方式发生明显转变,从主要关注艺术和文化遗产扩张到包括更广泛的经济社会政策。[104]由此,文化政策呈现三个维度,一个是精神维度,文化艺术价值被理解为文化政策用来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动力;一个是经济维度,创意商品和服务的价值被用来衡量文化政策的效应;一个是社会维度,文化政策演变为社会治理的政策工具。
1.提升人文精神
在文化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占据文化政策中心的今天,越发需要重视文化自身的价值。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就强调,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就是对人的价值和意义的关照,把促进人的本质发展作为发展的归宿。就像《周易》所说,“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关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这一人文关怀,更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根本性维度,《共产党宣言》的落脚点就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发展的条件。”[105]科学发展观则在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发展问题认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人文理念引入发展战略,把人作为发展价值尺度,以人文精神支撑发展。1997年联合国《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就指出,文化政策的基本目的是确定目标、建立结构和争取得到适当的资源,以创造一个充分发展的人文环境。
实现合乎人文精神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人文精神迸发的文化制度,这一要求,同时提升了国家和个人在政策中的话语权。对于国家来说,需要以主流价值观来引导和调控意义建构的过程,以国家力量促进文化艺术的生产;对个人而言,人文关怀意味着要释放更多的个人空间,夯实个人意志得以表达和高扬的土壤。
其一,主流价值观和多样化思想文化的协调。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制度某种程度就是该国或该地区主流价值观的制度化。主流价值观决定了文化发展的根本方向,它不仅体现在思想领域,还被贯穿到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各方面,文化产品、文化服务、文化活动都要表现为主流价值观的精神实质。这一点在当下转型期的我国显得尤为重要。转型期是社会变动的深刻期,人们思想的独立性、多样性增强,这个时候更是需要在指导思想上保持清醒和坚定,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处理好思想文化领域一元和多样的关系。强调主流价值观的主导地位不意味着忽视甚至抹杀思想文化的多样性。实际上,多样性是思想文化的生命和活力所在,文化多样性的程度是衡量文化繁荣的重要维度。联合国《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就指出,文化多样性增加了每个人的选择机会;它是发展的源泉之一,它不仅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而且还是享有令人满意的智力、情感、道德精神生活的手段。因而,一个好的文化制度应该能不断提升地区文化的多样性。为此,联合国《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公约》还提出了测度文化多样性的方法。其基本理论模型由三个部分组成:多样化——文化类型的数量(例如,图书出版业会涉及不同体裁性质的书籍,如文学、学术、漫画、艺术书籍等);平衡性——市场份额、频率或特定人群的比例测度;差距——一个更具争议性的层面,主要指各种类型之间的距离。对于如何处理文化表现形式之间的差距,提出任何一个模型都要适用于供给和消费的多样性。同时,多样性的发生和发展通常需要一个有利的环境,除言论自由、种族多样性和社会网络外,要需利用现有的技术、基础设施、劳动力受教育水平、社会群体的代表性以及社会、文化资本发展文化多样性。
其二,对社会道德风尚的科学干预。构建诚心与爱心是实现人文关怀的关键。当这种人文关怀成为国家话语后,国家对道德的干预更加显得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尽管人们对国家介入道德领域保持警惕,但国家天然具有介入道德领域的倾向,尤其在现代国家,对公民道德生活的干预成为其基本职能之一[106]。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是,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私道与公德越来越重叠,公共力量的介入和干预也越来越明显。但是,现代国家对道德的干预,与传统的以德治国不同,它是国家对公共道德生活的调节,而不是简单地诉诸个人的道德自律与自省来达致良好的政治秩序。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中的论述表明,传统的以德治国很大程度是早熟的帝国在缺乏现代法律和治理技术的情况下,为实现大一统而作出的无奈选择,因为唯如此才有可能在如此广袤的帝国对庞大的官僚队伍进行规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以德治国实质是粗放式治理。在民主法治社会,简单强调以德治国是时空错配,难以有效。21世纪初,我国曾重新提出以德治国的口号,但实践证明,这种依赖自律的道德治国丝毫没有遏制道德危机的蔓延。2011年小悦悦事件爆发,人们重新思考道德干预的方式,制度的他律取代自律为人们所倚重,如见危不救入罪、设立道德档案、建立信用体系等。不过,当国家在文化政策中贯彻自己的道德意志时,面临的问题在于:什么样的文化产品和形式是有害道德的?这一问题在通俗文化占据文化市场的情况下变得复杂,所谓“少不看水浒,老不看三国”这样的情况在今天并不少见。虽然国家倾向于对道德领域施加强有力的干预,但在缺乏共识程序的情况下,干预的合法性常受到质疑,由此考验着文化政策的取舍。
其三,对文化艺术的支持。一直以来,文化艺术创造被烙上了浓厚的公共性色彩,以政府之手来弥补市场失灵成为文化制度安排的重心。像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艺术理事会制度,设有艺术基金,给予财政税收支持。美国是把文化艺术政策作为文化政策重心的典型。作为世界文化产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几乎没有特定的文化产业政策,政府对文化产业的政策基调是不干预,但在文化艺术方面,从联邦政府到地方,建立了完善的支助体系,联邦层面有国家艺术基金会,州、郡有自己的艺术理事会;美国还将艺术政策法定化,制定了《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但是,对于究竟以何种方式支持艺术才更有效,人们存在争议。比如,对于资金的补助方式,主张消费者主权的人认为,资金补贴应该通过提供免费或低成本凭证等方式直接到达消费者,这样艺术生产才更符合消费者口味。反对者认为,由消费者取舍补贴也许会破坏艺术的质量目标,因而更应该资助文化艺术的生产端[107]。而在一些人看来,这种补贴本来就不应该存在,自中世纪起,音乐和艺术就一直在告别政府拨款的方向上前进,如今商业力量足够推动艺术繁荣[108]。再比如,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人们要求国家更少直接投资、从事文化艺术生产,改变过于依赖专家精英的文化决策方式,打破国有垄断,将承包和外部引入文化公共事务的运营中,加强社区、居民对文化公共事务的参与。
2.促进产业发展
文化政策或制度安排被纳入经济视野,是经济转型的产物,具有三个维度,同时也是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维度是以文化政策促进城市转型和发展。20世纪70年代,在制造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背景下,西方一些国家的城市经济面临结构性衰退,像1977年英国发布的内城政策白皮书指出,内城经济衰退是内城中最严重和最核心的问题。为此,从美国开始,西方国家出现了以文化推动城市复兴的热潮。美国匹兹堡的转型是一个典型。匹兹堡曾是美国的“钢铁之都”,为改变“烟城”形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转型,大量钢铁厂被要求外迁,城市面临空心化的局面。20世纪70年代,匹兹堡开始新的城市建设,包括振兴城市文化,兴建公园、艺术表演馆和文化商业设施,逐步实现了向科技绿色文化城市的转型。一直到现在,匹兹堡仍在进行文化区的开发。德国鲁尔区是另一种典型,它将工业文化与文化产业紧密结合起来,利用工业遗产打造创意经济。如今,越来越多的城市将文化作为城市经济与社会运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争相打造创意城市,联合国还实施了全球创意城市网项目,像深圳、北京、上海作为“设计之都”为其成员。
以文化政策推动城市经济发展有三种类型:一是产业性文化政策,适用于当地文化产品的生产,如建设文化产业区;二是旅游性文化政策,以举办文化活动、结合文化活动进行城市更新改造;三是装饰性文化政策,以美化城市形象增加城市吸引力[109]。但是,当文化成为商业资本后,人们又在反省和质疑文化是否真的推动了城市复兴。比如,以刺激文化消费为主导的城市更新往往不能回应当地居民的需求,造成中心——边缘地区的紧张[110]。在我国,打着文化型城市复兴旗号的客观结果常常演变成了一场“驱贫引富”的绅士化运动,在实现了复兴的地区,大量标榜小资情调的生活方式和场所,诸如酒吧、咖啡厅等充斥其中,与城市真正的大众消费能力之间出现了巨大的脱节[111]。并且,趋利型的复兴方式也会导致城市多样性丢失,破坏了地方文化源的根植性,加剧文化的碎化、社会分异与认同危机[112]。当然,这并不是否定文化的城市复兴作用,而是对人们如何利用文化推动城市复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保护性更新中强化与当代社区的融合,注重综合政策工具的运用。
第二个维度是从城市复兴扩展开来,创意产业成为新的产业增长极,艺术政策向产业政策演变。文化产业曾遭到以法兰克福学派为代表的左翼知识分子的批判,认为它制造道德假象,掩饰社会不公,带来精神空虚,文化产业化也被排除在公共政策之外。但到20世纪80年代,人们对文化产业的态度明显转变,尤其是随着文化产业利益的扩大,人们更加从积极意义上来看待文化产业,出现了从文化产业到创意产业的转变。1994年,澳大利亚首先提出“创意之国”的文化政策,指出“文化政策就是经济政策”。受其影响,1997年,英国工党提出了创意产业的概念,并随后发布了《创意产业规划图》和《文化产业概括与规划图》等报告。如今,以公共政策推动创意产业发展俨然成为各国文化政策的最重要部分,那些以往用于支持文化艺术的文化政策被运用到文化产业当中,像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税收优惠、人力资本扶持等。
第三个维度是,随着创意产业的扩张,文化成为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驱动力,文化经济化发展为经济文化化,文化与经济深度融合。文化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助推产业和企业由价值链低端向高端攀升,由挤占市场需求向创造市场需求转化。尤其是在互联网革命的背景下,文化体验在产业发展中的战略引擎作用使得经济文化化有了切实的路径,而不是一句空谈的口号。
3.推动社会治理
以文化推动社会治理,是发挥文化的社会功能,将文化作为社会治理的资源,纳入现代治理体系当中。文化作为意义、符号和象征,是重要的社会管理资源,实际上,思想、观念、传统、习俗、风俗、惯例等从来就是人类社会得以规范有序的重要机制。居于社会治理的视角,文化制度安排或政策可以从三个层面展开:
其一,凝聚共识,促进团结。共识不是一律,而是共享的理解和期望,其现实背景是利益多元和社会分化,需要以强化共识来促进共同体的团结。从文化制度安排来说,首要的就是关于文化认同的共识建构。文化认同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得以维系的根本纽带,需要有文化政策体系来塑造。如几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公共博物馆,这些博物馆免费向公众开放,这种公共文化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塑造共同的历史记忆和文化记忆,促进共同的国民身份认同。促进价值共识也是文化制度安排的重要目的。现代文化政策力图在尊重多元价值的基础上,将主流价值观内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这与以往强调的思想灌输有很大不同,它更强调公民自己参与到主流价值观的建构中。比如,文化志愿活动就是促进价值共识的重要的制度安排。
其二,组织与个人行为规范。文化是一种规范,文化推动社会治理的重要取向就是以文化来规范个人和组织的行为。比如,企业文化、组织文化、团队文化等。又比如,我国历史上的乡规民约就是典型的以文化来规范地方秩序。并且,文化是以情感、价值观作为黏合剂,往往能迸发出比正式的制度法律规范更大的力量,像曾国藩的湘军以乡土家族文化来动员和凝聚。
其三,建构行动网络。现代治理特指网络化的治理,是一种横向的协调互动机制。互惠、信任、合作等文化因素,是实现这一横向行动网络的重要社会资本。帕特南在其著名的《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中提出,社会资本强调的信任、互惠规范、参与网络等与民主运转有密切的相关性,它能有效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是公民社会的黏合剂[113]。在这里,社会资本是一种新的公民文化网络,与我国传统的社会关系网络有着质的区别。这种社会资本的前提是公民的独立性和志愿性,它通过社会组织、合作社、俱乐部、邻里组织、政党等密集网络,增加博弈的重复性和博弈之间的联系性,培育好的行为规范,带来信任与合作。在横向互动的参与网络中,分散的个人结合成了一个具有强烈公共精神的公民共同体。而我国传统的社会关系网络,是建立在差序格局和宗法等级的基础上,呈现的是具有庇护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村社共同体。这种社会关系虽然在部分功能上与社会资本有相似处,但结构上刚好相反,是垂直互动、不对称,体现的是庇护—附庸关系,难以孕育出公共道德和公民精神。这就使得在民主、流动、开放的今天,要通过现代制度与传统文化的嫁接,激活传统文化资源的现代治理功能。对此后文将详述。
(四)世界层面:促进文明共生互荣
冷战结束以后,借助于市场力量的扩张和大众传媒的高度发达,文化全球化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向前演进,文化在世界交往层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既可成为国家友好交往的纽带,也可成为彼此竞争和对抗的工具。就像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全球化的过程是一个文化共性不断拓展和丰富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不断个性化的过程,文化共性与文化个性的联系、冲突、转化、融合,构成了全球化进程中文化发展的主线,推动着文化的历史进步。”[114]在这种趋势下,文化政策成为实现国家利益的重要工具,渗透到整个国家战略和政治、外交、军事、经济和贸易政策。
1.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当代文化安全问题与文化全球化的进程密切相关。文化全球化不是全球形成一种共同的或单一的文化,而是同质化与异质化同时进行,这就使得如何看待世界上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的文化关系成为一个重大问题。其中,在全球化的挤压下,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特性有可能受到另一个强势文化的威胁,使得国际文化关系具有渗透、侵蚀与反渗透、反侵蚀的一面,国际交往中的文化安全问题上升。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指出,“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要求更加紧迫”。这就意味着,文化安全与军事、政治、经济安全一道,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国家安全战略从传统的政治军事层面进入非传统的观念层面。2004年,胡锦涛在纪念邓小平诞辰100周年讲话中,就首次在党内把文化安全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并列,指出:“要始终把国家主权和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国防安全。”[115]
文化安全相对于文化渗透、文化侵略、文化控制、文化同化而言,“是指一国的文化生存系统运行和持续发展状态及文化利益处于不受威胁的状态”[116]。在具体内容上有多种视角:
其一是意识形态视角,此时文化安全主要是意识形态安全,针对的是国家主流价值观受到威胁。如有学者认为,“所谓国家文化安全就是指一个国家能够独立自主地选择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抵制其他国家试图以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指导下的政治、经济、民主模式强加于本国的做法,以保护本国人民的价值观、行为方式、社会制度不被干涉,保护文化的民族性,维护民族的自尊心和凝聚力,并利用必要的手段扩大本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117]就我国而言,这一视角下的文化安全观具有鲜明的反和平演变指向,针对的是“与我国有强烈竞争关系的国家以‘特定文化内容、手段和关键技术’为武器,干涉我国内政,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妄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118]。
从意识形态安全出发,捍卫文化安全最根本的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用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占领思想文化阵地,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尤其是,当前文化与政治、经济、生活相互融合,意识形态渗透越来越以非意识形态的面目出现,从而更具隐蔽性,影响更广泛深入,这就对如何制定实施这一文化安全政策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比如,意识形态渗透的手段高科技化,西方国家掌握着“信息霸权”;以电视、互联网为代表的大众传媒成为影响人们价值取向、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的“第一影响源”,而学校、单位等传统的“组织资源”的影响越来越弱;网络社会的形成,使意识形态斗争面临全新的环境;意识形态渗透越来越以文化产品的形式出现,如电影、电视节目、音乐、书籍、游戏等文化产品;以经济活动的形式出现,西方国家往往以资本输出附带推动意识形态的渗透,在推销其经济产品和“游戏规则”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改变其他国家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以支持有关学术研究的方式进行渗透;以支持有关福利事业和非政府组织的方式进行渗透,等等。所以,文化安全中的意识形态政策是一项带有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方向性的工作,必须贯穿于一切传播思想文化的载体、场所和平台。
其二是民族性视角,此时文化安全主要是国家、民族身份与认同的安全,强调的是国家防止异质文化对本民族文化生活渗透和侵蚀,保护本国人民的价值观、行为方式、社会制度不被重塑和同化[119],具体包括语言文字安全、风俗习惯安全、价值观念安全、生活方式安全等[120]。这一视角下的文化安全观基于文化多样性,国外关于文化安全的关注,更多的是这一视角。如英国学者约翰·汤姆林森在《文化帝国主义》一书开头,描绘了一个澳洲偏远的土著社群的家庭,在空旷的场地上看电视,隐含地指出这些土著人的文化,正受到这些人看电视的活动的威胁,为此这个土著社群设立了他们自己的广播机构,目的是要捍卫自己的独有文化,避免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121]。
以文化多样性来考量文化安全,不是简单片面地反对文化输出,而是针对文化倾销问题。20世纪20年代后,美国的电影在欧洲形成统治地位,一时间美国式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在欧洲流行开来,渗透进古老的欧洲文化之中,让欧洲人意识到如果不对美国文化进行抵制,欧洲就不成其为欧洲。法国发明的词汇如“可口可乐殖民化”“迪斯尼化”都表达出了一种文化危机意识。1951年,加拿大在其文化政策文件《马西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文化安全概念,指出“我们的军事防卫能力必须确保国家安全,我们的文化防卫能力也要引起高度重视。文化安全与国防安全同等重要,二者不可分割”。到20世纪80年代,“文化帝国主义”作为口号流行起来,指西方世界与第三世界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进而引发其他国家和民族对“文化保卫战”的重视[122]。
针对文化倾销,产生了“文化例外”的贸易政策。文化安全问题凸显,在于不同国家综合实力存在巨大差异,发达国家往往借助其强势文化推行“文化霸权”,对弱势民族文化的生存发展造成威胁。体现在文化政策上是文化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倡导文化自由贸易原则,与此相反,以加拿大、法国等为代表的国家则倡导文化例外论。“文化例外”概念由法国首次提出并使用,1993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时,美国要求将文化类产品与其他商品和服务一视同仁,实行自由贸易和投资。对此法国提出了“文化例外”原则,认为文化产品体现人类的创作价值,事关一个国家的形象和民族身份,不能等同于一般商品,以“优胜劣汰”为法则的自由贸易政策不适用于文化,相反,越是处于劣势地位、弱势地位的文化,反而越要给予关照、给予扶持,国际贸易协定不能制约各国采取保护本国文化的政策措施。1998年美国和加拿大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是第一个正式写有文化例外的国际贸易协定文本,加拿大坚持不将文化产业纳入贸易谈判内容中。此后,以保护文化多样性为目的,对外国文化商品、资本和服务的输入进行限制成为国际通行做法。如法国规定全国影院所放映的影片中,好莱坞影片最多只能占四分之一;加拿大1999年开始实施C—55号法案,规定加拿大企业不得在加拿大发行的外国期刊上做广告。
其三,文化资源和权益保护的视角。文化安全不仅涉及无形的价值观和身份认同,还涉及有形的文化资源和产品。这些文化资源和产品通常具备巨大的商业社会价值,从而成为国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侵占的目标。如2006年,日本抢注“三国”“水浒”“西游”商标,把中国传统经典改编成低俗游戏;近年来“端午节”“中秋节”被韩国人申请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此有学者认为,一个国家的文化主权,大抵包含四个方面内容:首创发明权、所有权、诠释权、优先使用权。其中,首创发明权是指本民族的文化,不依赖于别国或其他民族而是由本国人民首先创造并长久延续;所有权是指本民族文化相关权利,归属于本民族全体共有,在对外交往中,外来人对其文化的解释可以丰富其文化表现形式,但不能越俎代庖,最终诠释权应归本民族所有;优先使用权是指本民族对其创造的文化拥有优先受益权和享用权。然而,在当今国家文化交往中,有的国家会利用他国法律和保护机制上的漏洞,以看似合理合法的手段,来攫取该国的文化遗产宝库。[123]这就要求国家从法律、制度等方面加大对本国文化资源、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
2.扩大本国文化影响力
维护本国文化安全是内向的,扩大本国文化影响力则是外向的。文化影响力主要指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文化在对外交往中所产生的能够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之大小,体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文化传播力、辐射力、吸引力和感召力。文化影响力是国家或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内容,是体现区域发展水平、展示区域形象的重要标志。扩大本国文化影响力是一个国家文化制度和政策的重要指向,尤其是软实力概念兴起后,各国无不重视宣扬和输出本国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如中央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提出,要“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软实力的本质就是文化影响力,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在《中国现代化报告2009——文化现代化》的报告中就认为,文化影响力与国家“软实力”的关系紧密,文化影响力评价可以作为国家“软实力”的一种衡量方法[124]。最早提出软实力概念的约瑟夫·奈也指出,“软实力是通过吸引而非强迫或收买的手段来达己所愿的能力。它源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政治观念和政策的吸引力”。[125]他认为,冷战期间东西方对抗的轴心是“硬实力”(军事机器、核威慑力等),现在技术、教育、文化等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因此,在综合国力的竞争中,应该考虑运用所谓“力量的另一面”——能够左右他人意愿的能力和文化、意识形态以及社会制度等无形力量,去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可以说,当前所有世界大国身份的获得及其存续时间的长短,无不取决于该国所拥有的文化软实力及其对世界的影响。约瑟夫·奈认为,美国的自由、个人主义、新闻多元化、市场经济、版权制度以及谷歌、YouTube、Facebook等,都是美国软实力产生的重要因素。这一概念还为奥巴马确立了全新的外交政策,奥巴马政府据此提出将硬实力与软实力相结合的“巧实力”理念,确立“在全球推进美国利益和价值观”的目标。
文化的影响力按照影响程度的不同,表现为受众对该文化的关注度、了解度与认同度。但与经济实力、军事实力等“硬指标”不同,文化影响力是一种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存在,运用定量方法测量存在一定难度。当然,也有学者试图对文化影响力进行量化评估。如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在《中国现代化报告2009——文化现代化》中,依据定量评价体系,提出2005年中国文化影响力指数世界排名第7,亚洲排名第1,为世界强国水平。报告将文化影响力界定为一个国家对世界文化市场和文化生活的客观影响的总和,表现在文化市场、文化资源、文化环境三个方面,然后就此提出了文化影响力评价的指标体系,其中文化市场的影响力占到计算分值的60%(见表1)[126]。这就将文化影响力的概念引向以市场为主的一种经济概念中去了。这种计算方法是存在很大问题的,因为世界范围内关于文化产业和文化贸易的统计缺乏统一口径,难以进行横向比较。相对来说,中国文化产业和贸易的统计口径比其他国家和地区要大得多,硬件制造和加工贸易占了相当大部分,而这些在很多国家往往不会被计算在文化产业内。所以,有人根据《环球视野》关于中国文化贸易的数据,对中国科学院报告提出了质疑,认为报告采用的定量计算方法是不科学的,提出的结论值得怀疑[127]。
表1 关于文化影响力的评价指标和指标权重
与中科院报告将中国文化影响力定位为世界强国水平不同,不少学者认为当代中国文化影响力还不够,与中国大国地位不匹配。如余秋雨在2006年认为,中国现在已经引起了全世界的瞩目,但中华文化在全球的影响力却显得相当滞后[128]。文化部李洪峰在2011年发表的文章也认为,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文化落后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中国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不够,中华文化的魅力、中国思想的魅力还远远没有为世界所高度认可,中国文化在世界话语体系中主导性的话语还不多,在文化上总体存在的西强我弱的态势,短时期内还难以改变。为此,他引用了2010年上海交通大学与美国杜克大学、印第安纳大学联合组织的“中国形象全球调查”数据,调查显示,61%的美国民众认为“中国已经在世界政治中具有影响力”,64%的美国民众认为“中国经济具有国际竞争力”,但调查同时表明,美国人对中国文化了解甚少,72.5%的美国人不认为“中国有非常吸引人的流行文化”,仅40.6%的人认为“中国有非常丰富的文化遗产”[129]。应该说,相对于2005年、2011年,如今中国的文化影响力有了很大提升,但总体来看,中国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话语权还很不足,以西欧、北美发达国家的现代文化为代表的西方文化对其他文化具有很强的影响力,西方世界中的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全球影响力至今有增无减,并牢固地确立了其全球霸权地位。当然,鉴于对文化影响力进行量化评估存在较大困难,就中国文化影响力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排名是不太现实的。
扩大本国文化影响力是一国文化战略的重要目标,也是牵引文化制度构建和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如美国文化战略的一个核心目标就是输出美国价值观,扩大美国思想和文化的影响力,为了有效地实施其文化战略和文化政策,建立了一个大文化的发展组织机构体制,由国家政府部门、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构成一个三维体制。在国家政府部门系列,有国会系统(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众议院财政委员、众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和联邦政府系统(国务院教育和文化事务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商务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联邦传播委员会、总统文化资产委员会、国土文化安全局、国际广播局、全球传播办公室、贸易信息中心、美国之音),它们都参与文化政策的制定。第三部门则由各种行业协会(如美国学术协会、国际教育协会、国际教育和文化交流联盟、美国博物馆协会、美国文化协会、国家文化遗产网络协会、美国电影商协会)、基金会(如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科学基金会以及私人基金会如福特基金、洛克菲勒基金会)、文化政策研究机构(包括各种智囊团和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组成。私人部门则由各种媒体产业集团构成。这些私人部门虽然号称新闻自由,但是也有配合国家文化战略的义务,如1961年2月,美国总统国外宣传活动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指出,“思想战”必须调动国内甚至国际上一切可被利用的“兵种”,诸如新闻、广播、图书、出版、电影、电视、音乐、舞蹈、戏剧、文学、美术、教育、体育、卫生与科学技术等各个方面。同年10月,肯尼迪政府送给好莱坞一份备忘录,明确要求美国电影进一步配合政府的全球战略[130]。欧洲也注重通过各种公共外交手段扩大其价值观念影响力,如法国也积极推行“文化外交”,利用法语联合学院(AF)、法语国家大学协会(AUF)、法国驻外使馆文化组、研究及教育机构推广法国文化和法国价值观;此外如德国的歌德学院、英国的“创意英国”活动及名目繁多的教育交流项目等。
近年来,我国积极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逐步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文化交流格局,这为进一步扩大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提供了坚实基础,但也存在一定不足和问题。如世界各地落户的孔子学院,其发展速度超过了德国歌德学院、西班牙塞万提斯学院等国际语言文化传播机构,一些国家对孔子学院落户当地还心存疑虑,认为是意识形态的入侵。再如,许多西方人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世界范围内的火炬传递及耗资巨大的开幕式感到不可理解,认为是中国力量的炫耀和威胁,这与中国期望借此呈现博大历史文化的初衷显然差距甚大。面对当前国际文化交流的不对等性和单向度渗透,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转变对外文化观念,深化对外文化战略,我们应该在加强党对文化领导的同时,改进党对文化的领导方式,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领导的现代机制和现代操作模式,通过改革提升自己价值和制度的吸引力,强化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文化外交格局,在战略、政策、机构各层面各方面加强协调和整合,进一步发挥政府、文化第三部门、市场三者等多方力量的作用。
三 文化制度的发展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能够根据时代发展和实践变化进行适应性调整与变革。当前,中国文化面临的深刻变化从大的方面来说,可以归结为“人”与“物”两个方面,“人”的变化指的是人口结构和世代更替的变动,“物”则是物质条件发生变动,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变革对文化带来全方位的冲击。对此,本章着重从三个方面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需要进行的一些变革和调整。
(一)与价值观代际更替相适应的文化权利保障制度
文化变迁的核心是社会层面的价值观转向。当前中国文化生态面临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未来几年价值观的代际更替加速演进,人们越来越由物质性生存转变为后物质性(或非匮乏性)生存,文化动因成为支配社会发展取向的重要因素,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格局带来重大影响,也对文化制度和政策提出新的要求。
1.价值观代际更替的趋向
价值观是人们基于自身需要对事务意义和重要性进行判断的观念体系,是人们态度、行为和期望的心理基础。价值观不仅会因空间不同而不同,也会在时间上随着社会变迁而产生群体的差异性,从而在代际之间产生价值观的传递和差异,整个社会的文化发展也因此呈现延续与变动这一双重节奏。那么,经济社会的发展是怎样导致文化和价值观的变迁呢?对此,美国学者英格尔哈特的价值观代际更替理论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阐释了这一变迁的动力机制,它通过对个体价值观的优先性观察,阐明社会层面的文化和价值观变迁趋向。
英格尔哈特运用大量实证证据表明,价值观的变化具有可预测性,当一个国家或社会达到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水平时,价值观将实现代际更替,人们将逐步从强调经济和人身安全的物质主义的价值观向强调自主、自我表现和生活质量的后物质主义的价值观转变。英格尔哈特运用十二个价值目标来反映两种不同的价值观,物质主义价值目标相对更重视快速的经济增长、稳定的经济、控制物价上涨、打击犯罪、保障强大的国防、维持国内秩序,后物质主义价值目标则更加注重人们拥有更多的发言权、保证美丽宜居、向更人道的社会发展、向精神重于物质的社会发展、影响政府决策、保障言论自由。从物质主义转变向后物质主义转变是基于两个假设,一是匮乏假设,即当某些东西供应相对不足的时候,人们才会在主观上给予它最高价值。物质必需品和人身安全直接与生产相关,一旦这些东西匮乏,人们就会将“物质主义”目标放在首位,但在富裕条件下,人们更重视归属感、尊重、审美和知识需求之类的“后物质主义目标”。这种转变之所以会发生,在于边际效应递减使得当人们的某种需要得到满足之后,能够满足这种需要的价值就不会被作为优先性价值,而是会出现需要层次的上升。二是社会化假设,即社会经济环境与优先价值观的关系并非一个迅速调整的过程,而是有一个较长的滞后。在很大程度上,个人的基本价值观反映的是其未成年阶段的生活条件,并且价值观的转变主要是通过代际人口更替来实现。据此,价值观的代际更替一般在繁荣后的二三十年左右实现,此时繁荣开始期出生的人成为社会中坚,他们基本没有匮乏体验,更重视后物质主义价值观。[131]
这两个假设被世界价值观调查所检验。英格尔哈特对数十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跨度近30年的跟踪调查,结论表明:其一,在过去几十年里,所有发达工业国家中民众的基本价值观都经历了代际转变,后物质主义价值观在最富裕和最安全的国家传播最为广泛,贫穷的和不安全的国家的民众更强调生存价值观,后物质主义现象在低收入国家只是少量出现;其二,后物质主义价值观在安全感较高的阶层中传播得最为广泛,较富裕的、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群最有可能会支持包括后物质主义在内的安全价值观;其三,从生存价值观向幸福价值观的长期性转变,不是一个无条件的普遍存在,它只在已经获取足够生存安全的国家和地区里发生,这种转变也不是西方独有的现象,只要一个国家有较长的经济繁荣期和经历了民众获得高度安全的转变,它就会出现;其四,有些国家经历了一个较长阶段的经济和人身安全的提升,在这样的国家,年老群体和年轻群体在优先价值观上有显著的差异,年轻群体更可能强调幸福价值观;其五,这些代际价值观差异是长期稳定的,虽然安全/不安全的即时状况会造成短期起伏,但年老群体与年轻群体的差异将长期存在。[132]在这里,第五点非常重要,它表明,价值观的代际差异不是年龄群体的内在趋势,不是说人们会随着年龄增长而变得物质主义,而是呈现后物质主义价值观的年轻群体在年老后,仍然持有明显的后物质主义价值观,它是特定年龄群体的长期稳定特征。正是由于这一点,价值观的代际更替才得以成立,表明从物质主义向后物质主义的转变是一个国家的整体性转变。
但是,后物质主义者并不是非物质主义者,也不是反物质主义者,而是在物质安全得到满足之后所强调的一系列目标。如果物质安全消失了,人们又将重新返回物质主义价值观。这一点与马斯洛对人的需求层次变化的论述相似。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是一个关于价值观变化的一个经典解释模型。价值观体现的是人们在需求层面的选择,马斯洛把人的需求层次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认为这些需要是人的动机的驱动力,并影响到人生观、价值观,“当人的机体被某种需要主宰时,还会显示出另一个奇异的特性:人们关于未来的人生观也有变化的趋势”。[133]同英格尔哈特的价值观代际更替模型一样,这一判断也是建立在满足与匮乏这两个概念的基础上的。当人们长期饥饿时,“乌托邦就是一个食物充足的地方”[134],而当生理需要得到满足时,它就将人的机体从相对来说更强的生理需要的控制下解放出来,从而允许更加生活化的目标出现。但这并不是说高级需要出现后,低级需要就不存在了,而是说生理需要等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后,就不再成为行为活跃的决定因素或组织者,它们只是以潜能方式存在,如果遭受挫折,它们会再次出现。[135]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到,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是价值观代际更替假说的理论基础。当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针对的是个体化的人,方法论是以逻辑推理来论证,目的是揭示人的行为的动机与人格;而价值观代际更替是以一个世代的集体作为观察单元,方法论是以大规模的经验调查来验证,目的是揭示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转型之间的关系,并且很大程度上是对经济社会条件与政治取向之间的关系的实证观察。
这种价值观的代际更替,是社会转型所带来的文化转向,本质上是文化与财富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问题,或者说是生存策略的体现。从理论上来说,马克思指出了这种转型的必然性,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状况的不断转变,会带来文化的相应改变。从历史演变来看,文化或者说价值观的不断转型,很大程度是生存安全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的演变的反映。追求生存是所有生物的本能,在农业社会,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土地,而土地的供应是固定的,产出是有限的,对财富的竞争意味着对群体的威胁,因而这一时期文化的重要作用就是要缓和人与人之间的生存竞争,其价值观是不鼓励社会流动,强调传统、保守、地位的承袭和社群义务。而到了工业社会,财富增长机制发生了革命性变化,科技革命和组织革命使得生产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人口增长的速度,流动的资本而不是固定的土地成为财富的核心,这样,文化的作用就从缓和生存竞争转为鼓励生存竞争,这一时期的价值观是宽容经济积累,将财富创造视为高尚的、英雄式的行为加以鼓励,强调工具理性、经济成就、个人主义和世俗化,经济增长和财富积累成为人们的首要目标。工业化发展到高级阶段,经济增长和福利国家的产生,带来了财富机制新的重大变化,即较之以前,可分配的资源不仅是充裕的,而且是均等可靠的,这也就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产安全感,历史上第一次大部分人不用担心生存,经济增长的边际效益明显递减,如经济发展水平对预期寿命的作用日趋减弱。因而工业化时期的物质主义价值观又向后工业化时期的后物质主义价值观转变,服从记录、否定自我、以成就为主导让位于个人选择生活方式和个人自我表现。在这里,价值观反映的是个人主观方面的安全感,与个人的经济水平本身不完全画等号,经济水平和后物质主义价值观的传播之间并非一对一的关系,富裕的人或民族的生存安全感还与他们成长的经历和文化背景有关[136]。因而,伴随财富机制变化的价值观转型,最可能的情况是通过代际人口更替,而不是通过已经社会化的成年人的转变。[137]这个转变表明,当文化的基本转型发生时,它首先较容易在年轻群体中发生,而不是在较年老群体中,这就造成了代际差异。
2.当代中国的价值观代际更替
当代中国的价值观代际更替有自己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短短几十年间,中国人呈现出两次价值观的转向。虽然目前还没有长期的大规模跟踪调查对当代中国的价值观代际更替作详细验证,但许多相关的调查可以大致描绘出中国不同世代的价值观差异。改革开放初期的有关调查表明,其时年轻人价值观的演变是理想向现实的转向,趋向是向物质主义转变,突出强调对自我利益的唤醒。中国社会科学院曾在1988年和1990年进行了两次全国性的青年价值观演变调查,显示青年群体在理想与现实面前的矛盾状态。调查显示,虽然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赞同“知足常乐”的生活态度,但同时赞同“缺乏竞争冒险的生活太没有意思”的也占大多数;多数被调查者赞同或基本赞同“理想的追求高于金钱”(1988年为76%;1990年为63.8%),但同时赞同或基本赞同“干活就是为了挣钱”(1988年为61.5%;1990年为43.2%)的比例也较高。可见,青年虽然重理想和精神,但现实中又认同个人标准的价值取向,精神需求退居于次要地位。[138]这种价值转向,是改革开放后中国人对以前压抑物质需求的反应。改革开放以前,极“左”思潮弥漫,“越穷越光荣”,“狠抓私字一闪念”,正当的物质追求被极度压抑。改革开放后,全社会掀起了观念更新的浪潮,“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效率原则和商品经济观念,成为新的倡导性的价值观念。1988年发生的“蛇口风波”,集中反映了当时新旧观念的激荡和青年人的追求。当时,演讲者批评来特区的青年人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称“特区不欢迎这样的淘金者”。事后《人民日报》收到1531件来信,只有17.4%倾向或赞同这样的观点。[139]上述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中,赞同“干活就是为了挣钱”的1988年反而比1990年高出18.3个百分点,也是由当时中国人急于从禁欲主义、平均主义中解脱出来的特殊时代背景决定的。
可见,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价值观的转向是从乌托邦式的禁欲主义转向现代化的世俗理性和物质主义,这一点在1992年全面开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后显得更加明显。如全国地方院校德育研究会曾开展了“二十年学生思想观念变化研究”,在1987年和1994年作过两次全国范围的院校调查,其中在关于“讲实惠轻理想”的认识上,1987年选择与否定相关的各类项合计达到58.3%,选择“应提倡讲理想,轻实惠”的占第一位,达到22.7%,4.7%的人认为说不清;而1994年持否定态度项合计下降到39.14%,持中性态度上升最多,最多人选的是“只要不损人利己”就行,达到21.89%,这一选项1988年只有15.2%;说不清的人也大量增加,达到12.6%。[140]可见,在调查中20世纪90年代的人比80年代的人更肯定物质利益的正当性。
但是,由于与现代化相适应的公共秩序和公共理性在中国没有充分建立起来,随自我利益唤醒而来的是认知失调和人格分裂,人们应然上具有追求理想与精神的一面,实然上又极度追求物质化,这成为当代中国价值观建设上的根本问题。1992年后,对物欲的极度追求蔓延开来,又引起人们对拜金主义的担忧。如有人曾将1992年后我国国民心态归结为五种倾向:物欲化、粗俗化、躁动化、无责任化、虚假化。[141]
虽然现实层面是向物欲化演变,但调查中人们在规范认识上更多的仍然是追求道德精神而不是物质,人们在价值观的认知上应然与实然越来越趋于分裂。如上述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中,人们在应然上赞同“理想的追求高于金钱”,但在实然上又是“干活就是为了挣钱”。又如“二十年学生思想观念变化研究”课题调查表明,仅从“你的最大追求”这一项调查来看,大学生对精神性的追求更甚于物质性追求,其中选择“学好专业事业成功”的1987年为23.6%,1994年为26.44%,选择“精神充实生活充实”的1987年为17.4%,1994年为25.20%,而选择“高收入好待遇”的1987年仅为2.7%,1994年也仅为7.18%,“有权力有地位”的1987年仅为1.3%,1994年虽然没有这一项,但选择“满意的工作”的仅为4.5%;并且 1994年调查比1987年调查表现出更多的精神性追求,如1987年选择“平静清闲生活安定”的仅为2.2%,选择“道德上的完善”仅为3.4%,而1994年分别为10.01%和9.75%。可见,仅从这一项调查来看,中国大学生似乎更多的是后物质主义价值观。但在更现实的问题选项的调查中,却又是相反的趋向,如在“你选择何种职业”中,1987年最多的是“机关干部”,达17.7%,其次是“商业管理人员”,占12.7%,第三是“科研人员”,占12.6%,“中小学教师”“乡办企业干部”“个体经营户”等社会上认为的“低等职业”仅为3.9%、3.9%、4.2%;1994年最多的也是“机关干部”,达到20.92%,然后是“企业家”和“商业管理人员”,分别为15.65%、15.56%,“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工厂技术人员”等“低等职业”同样排在后列;同时,在入党问题上,不管是1987年还是1994年的调查,大学生都表现出对入党的积极性,而动机更多的是为了更好的就业、当官从政等功利性目标。[142]可见,大学生一方面表示更倾向于精神追求、道德完善、平静淡然,另一方面在面对实际问题时却又更多地表现出功利追求,这种不一致显现出中国青年价值观上应然方面与实然方面的认知分裂。
正如前文所说,价值观的选择本质上是一种生存策略,中国人价值观上的认知分裂乃至人格分裂,实际上是中国人生存策略的体现。虽然这一世代的人们在规范认知上具有精神性追求的一面,但长期极度匮乏的成长体验,使得他们现实中在物质上具有极大的不安全感,实际当中物质上的满足成为优先的价值选择。进一步说,中国人之所以越来越强烈地表现出极度物质化,根本在于缺乏支持精神性追求的可行条件和可行能力。如1996年北京社会心理研究所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绝大多数人希望自己成为“有道德的人”“有知识的人”,但90%的人又认为,当前社会对“有钱的人”“有权的人”“有门路的人”最有利,其次是“有知识的人”,而对“有道德的人”不太有利。[143]可见,现实环境导致人们实际中更多的是选择功利性追求。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二十年学生思想观念变化研究”课题在调查上1994年比1987年表现出更多的道德精神追求,但人们实际的感知却是“物欲化、粗俗化、躁动化、无责任化、虚假化”。
当前中国开始的新一轮价值观代际更替,就在于社会的可行条件和人们的可行能力,支撑新的年轻一代能够在实然上表现出更强烈的后物质主义倾向。从英格尔哈特的两个假设来看,当前中国具备开始进入新一轮价值观代际更替的条件。在发展阶段上,中国正处于从中等收入向高收入阶段攀升时期;在人口结构上,20世纪80年代及以后出生的世代人口逐渐成为中国人口结构的主体,中国人口代际变换呈现新的特点。2010年全国“六普”数据表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人口比例占17.14%,90年代及以后出生的人口比例占24.1%,20世纪80年代及以后出生的人口占41.24%。这表明,其时全国有超过四成的人口世代出生在20世纪80年代及以后,这一比例还随着时间变化而上升。
20世纪80年代以后尤其是90年代以后出生的人口世代的两个显著特征,使得他们将更为彻底地给中国带来价值观的转变,人们将更多的是从物质性生存转向后物质性生存。一方面,就所处的时代来说,八九十年代后处于一个较为持久的高度繁荣期,社会总体解决了温饱问题,进入比较富裕的小康时代,这种高度繁荣期,促进了“后物质主义”价值观的传播。另一方面,就个人来说,“80后”尤其是“90后”中绝大多数人不是在饥饿和经济不安全的条件下成长起来的,没有匮乏体验,他们经历的高度繁荣期,恰恰有二三十年,完成了代际人口更替。这两个方面,使得他们相比于前辈更加重视后物质主义目标,推动中国社会进入更加重视精神性生存的时代。
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整体上中国处于现代化和物质主义阶段,尚未进入后物质主义阶段,但离这一阶段日益迫近,局部的转型已经有迹可循。根据英格尔哈特主持的世界价值观调查,价值观代际更替在中国已经局部出现。2007年的调查中,年老的群体中足有60%的物质主义价值观秉承者,只有2%的后物质主义者,两者的比例达到30∶1;而在年轻的群体中,物质主义者虽然也占多数,但比率变成4.3∶1[144]。
相比于“80后”,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生的年轻一代更具有后物质主义倾向。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后,中国全面进入了高速繁荣期,因而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生的人可称为“南巡后”世代。相比于以前的年轻一代,“南巡后”世代更具有创造财富的能力,更具有体制外生存的能力和意愿。长期以来,“体制”是束缚中国年轻一代追求自我的重要羁绊,“80后”就因为其时住房、医疗、教育等资源流向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产生了“到体制内去”的回流。但近年,“体制”色彩开始淡化,“南巡后”世代面临着更加灵活的就业市场,尤其是互联网时代来临,使得他们以前辈不可想象的速度进入财富创造的中心,年轻一代追求自我的可行条件和可行能力大大提高。复旦大学在《互联网与当代大学生系列研究报告》中指出,与“40后、50后”属于“匮乏一代”、“60后、70后”是“温饱一代”大不相同,“90后”如今已真正成为“丰裕一代”,他们不仅生活在丰厚的物质环境中,还成长在发展机会增多、流动渠道畅通、社会态度开放包容的社会环境中。报告称,环境变革带来了物质观的转变,调查显示,“90后”大学生群体更愿意追求舒适的生活,27.1%的大学生认为人生成功最核心的要素是舒适,其次是成就感,再次是美满家庭,23.5%的大学生认为理想社会最核心的特质是舒适,其次是安全、富裕等。[145]并且,在实然上,年轻一代也显示出更多的后物质主义特征,如为兴趣和梦想“裸辞”的年轻人越来越多,为实现自我去创业的年轻人越来越多。
当然,价值观的代际更替是一个动态过程,由于中国的福利制度还未充分建立起来,中国人在物质上的不安全感仍然比较强烈。不过,正如英格尔哈特指出的,出生越晚的一代人中后物质主义者所占的比例越大,随着人口自然更替,整个社会的总体价值观在进行代际更替。目前,在繁荣期和互联网环境下出生成长的新一代,正加速中国向后物质主义转向。
3.文化建设从福利取向转向权利取向
伴随经济繁荣期人口代际更替而来的价值观代际更替,是一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时代变迁,对文化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世界价值观调查表明,向后物质主义价值观的转变仅仅是一场更为广泛的文化转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场文化转型涉及从宗教信仰到性观念等的各种取向,它们都显示出重大的代际差异性,且与后物质主义价值观紧密关联[146]。这种建立在价值观基础上的文化转型,具有文化经济社会的多重意义。对此英格尔哈特指出了以下影响:一是政治领域里,后物质主义价值观的兴起带来了对权威崇拜和依赖的衰退,以及对参与和自我表现的日益强调;二是在经济领域里,生存安全导致了对主观幸福感和生活质量的日益强调,如工作动机从纯粹的收入最大化和工作保障转移到工作的乐趣和意义上来,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出现变化,分权性和参与性更强的管理风格日益受到重视;三是在性行为、生育和家庭领域里,远离严格规范的趋势仍在继续;四是在终极的价值观领域,人们愿意花更多时间去思考生活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等等。[147]这些影响对于文化建设而言,最根本的就是加强相关权利供给。
一方面,权威意识衰落,“应得权益”意识兴起,要求更加重视权利供给。不安全感与权威紧密相连。现代化就过程而言,意味着人们不可避免地卷入一场不确定性的变化中,以前交往形式中的传统行为准则,越来越与它们所代表的事实关系不相符,而新的行为准则又需要不断试验才能逐步形成。由此,人们面临意义世界的不确定性,产生精神和物质双重层面的保障缺失,这就促使人们产生了对权威与安全的向往。正如弗罗姆指出的那样,现代化使人摆脱了束缚他的精神权威而获得自由,但也使人面临自由的负担,产生孤独、焦虑,面对现代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个人感到微不足道,这种无助和无力感,促使人以寻求权威的方式来“逃避自由”,让权威为自己提供确定性。[148]因而,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转型,不意味着权威的消退,而是权威的转变,人们将从依赖宗法权威转向依赖理性官僚权威。
但是,后物质主义时代,人们对安全感的担忧大大减退,这就意味着对权威的依赖大大减少,转而强调多元、宽容、自我表现和自主参与。特别是对中国年轻人而言,随着单位体制的逐渐解体,他们与体制、单位日益远离,越来越从依附性人格转向独立性人格。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观念变迁的实质是主体性的变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主体意识的觉醒和高扬。20世纪80年代,“主体觉醒”成了“中国社会思潮的主流”;90年代,这一主流继续演绎,出现主体觉醒基础上人的权利意识的生成与增长;21世纪以来,全社会的人本意识、人权意识凸显并成为强势、主流话语,人们的价值思维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人的价值主体地位在观念上和实践中被确立起来。[149]
权威意识消退,主体性觉醒,带来的是“应得权益”意识的高涨。“应得权益”意味着人们觉得有些事物是“应得的”而不是“恩赐”的,就像萨缪尔森论述美国社会特征时指出,“应得权益表达了一种现代主义信念,一种广泛的敏感性,我们越发相信,有些事物对我们来说是有保障的,我们觉得是应该得到的,如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慷慨的政府、高质量的医疗、干净的环境、个人价值的实现。[150]由于后物质主义关注的不再是低层面的生存问题,而是更高层面的生活质量问题,人们的“应得权益”就更倾向于与自我价值的实现有关,这就对社会运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物质性福利难以满足年轻一代的需求,而是要求我们的文化制度和政策要更好地满足年轻人参与自由、表达自由、创造自由等与自我价值相关的权利。
另一方面,价值观建设的规律要求以加强权利建设来提升支撑主流价值观的可行条件与可行能力。价值代际更替的规律表明,价值观的嬗变有其自身的轨迹。由于价值观的选择本质上是一种生存策略,一个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价值观,是由这个社会的生存环境决定的,社会的可行条件和人们的可行能力决定了人们选择什么样的价值观。就过程来说,新价值观的生长和库恩论述科学范式转变时类似,即新的范式要得到广泛承认,需要经过科学家的代际更替,而不只是老一代科学家的思想转变,因为老一代的认知结构是围绕着旧的范式建立的。价值观的生长也是通过代际更替的方式,来解决“文化惰性”问题。也就是说,价值观的改变,主要是几十年来这一代人的亲身经验与前一代人的经历存在重大差异,而不是思想、观念的宣传、“灌输”。就如英格尔哈特所说,不是福柯、德里达等后现代主义的思想导致了后现代文化的兴起,而是民众的世界观发生了深刻变化,使得后现代主义理念逐渐被接受。[151]
从这个规律来看,当前影响我国主流价值观建设的主要因素不是“宣传”和“灌输”的方式方法问题,而是现实环境给人们的体验与主流价值观的匹配度问题,进一步说,是支撑主流价值观的可行条件与可行能力问题。正如前文所述,20世界80、90年代的年轻一代缺乏支持理想价值实现的可行条件与可行能力,从而产生了严重的价值观的认知分裂乃至人格分裂,带来了所谓的过度物欲化问题。对于当前新的年轻一代来说,可行条件与可行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使得他们有条件更注重自我价值的践行。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支撑主流价值观和后物质主义价值观的可行条件还不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的自由、平等、公正、守法等,还缺乏足够的实践支撑。在这种情况下,过于强调主流价值观的宣传、“灌输”,而对提升可行条件与可行能力重视不够,不去着力改善人们的体验,则可能带来新的价值观的认知失调,反而影响年轻一代健全人格的形成。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几乎每当思想道德、价值观念上出现所谓的问题时,我们总倾向于把问题重点放在所谓思想政治教育“失误”“不够”上,认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手硬、一手软”,而没有将问题重点放在可行条件与可行能力以及人们的体验上。在这种认识下,解决问题的重点是加强所谓的思想政治教育,而“加强教育”的结果往往是新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问题”的出现,如此周而复始。
在此,还需要我们正确认识价值观的代际差异,不能简单将代际差异“问题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加速转型,相比其他国家,思想观念的代际变动更为明显和频繁。如人们才议论“80后”现象,“90后”“00后”又来了,以及所谓的“新人类”“新新人类”“e时代”等。这些频繁而显性的代际变动,使得中国的价值观加速分化,不同代际之间很容易产生误读乃至冲突。其中一个误读就是将代际差异“问题化”,如认为年轻一代价值观模糊、错乱,年轻一代缺乏责任感,等等。正如有学者所说,在社会转型之时,价值观的代际分化很容易导致成年社会将青少年价值观“问题化”,诸如断定青少年出现了“价值观危机”“道德沦丧”“一代不如一代”等。[152]
因代际差异而引发的价值观误读乃至冲突,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常出现的一个问题,这种误读已经较为深入地影响到我国价值观建设的政策取向。在不同世代的冲突中,上一代往往具有资源的优势地位,掌握政策的制定权和话语权,这就使得上一代的价值观主导了政策制定,以旧的价值观来裁剪新一代价值观成为政策的取向。正是在这种取向下,旧的价值观往往被“主流化”,新一代价值观往往被“问题化”。比如,改革开放初期,烫头发、穿喇叭裤、唱流行歌曲、跳舞、强调个人利益、重视金钱,都会被认为是“错误”“腐朽”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一些人还因跳所谓的“贴面舞”而被叛“流氓罪”。特别是,每当出现问题或产生所谓的危机时,上一代往往将“问题”“危机”与上一代价值观的“缺失”、新一代价值观的紊乱联系起来。
事实上,通过价值观的代际更替分析可见,“90后”及其以后的年轻一代,恰恰是更具有正常、健康、积极价值观的一代。他们生长在物质繁荣期,物欲的需求不再过度化,更强调精神性追求。更重要的是,这些年轻一代正以加速度带来社会权利的重新分配,我国社会的收入水平、职业和产业结构、社会地位等,也在加速代际更替,年轻一代在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包括价值观领域,有了更多的话语权,以至美国人类学家玛格丽特·米德所说的“年长者不得不向孩子学习他们未曾有过的经验”的“前象征文化”[153]日益出现。这种新的价值观格局,要求我们的价值观建设紧贴年轻一代需求,为年轻人的自我实现、提高生活质量、自由参与等提供更多更好的可行条件,通过权利的赋予来提高他们的可行能力。
(二)与文化产业特性相适应的产业发展促进机制
近年来,在国家大力推动下,我国文化产业取得巨大成就,根据国家统计部门数据,2013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2.1万亿元,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上升到3.77%。但与我国经济发展总体形势相比,文化产业的市场潜力还没有被充分挖掘开来,根据中国文化消费需求景气评价中心的报告,以2005年为起点,我国文化消费历年景气呈现下降态势[154],如1991—2011年居民人均文化消费与人均产值的比例呈现波动下降趋势,由3.07%下降到2.15%[155]。那种根据国际经验,人均产值超越3000美元后文化消费应该井喷式爆发的现状在我国没有充分实现。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文化消费市场还没有被充分引爆,需要我们根据文化产业的产业特性,进一步转变文化产业发展方式,推动文化产业科学发展。
1.文化产业的特性
相对于物质产业,文化产业有着自己的特殊性。这个特殊性,一般是从文化产业的双重属性来认识,即文化产业既具有意识形态属性或公共品属性,又具有商品属性或产业属性。就意识形态属性而言,文化产业输出的是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可以成为宣传和抵制其他意识形态的工具。[156]从这个特殊性出发,文化产业的政策特殊性主要是要强化对内容的监管。这种认识虽然具有合理的一面,但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仅仅从意识形态特殊性来认识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反而可能会带来对文化产业的不恰当政策干预。实际上,文化产业的特殊性更在于它的产品和产业运行方式有着与物质产业不一样的形态和特征,从而对政策有着特殊的要求。
文化产业的特殊性首先在于它的产品具有特殊形态,属于体验性产品而非功能性产品。文化消费本质上是一个通过符号建构以象征和想象体验的方式,来满足特定主体的心理和情感的某种偏好和匮乏的过程;这一过程得以实现,需要象征和想象的符号载体,文化产品不过是这样一种符号载体。因而,文化产品是“思想的表现性价值的商业化”。[157]这些表现性价值如美学价值、精神价值、社会价值、历史价值、符号价值、正确性价值等,带给人们新的洞察、愉悦和体验。这与物质产品的功能性属性有本质的不同。物质产品属于功能性产品,以满足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功能性需要而获得它的价值。如衣服作为物质产品,它的功能是满足人们的蔽身和御寒需要。但当衣服作为文化产品而存在时,它的价值就主要不是以它的功能性来衡量,而要以审美价值和社会价值等体验性价值来衡量。
这种体验性价值具有强烈的个人化色彩与个性化特征。人们的体验具有共性与个性两个层面。由于人是社会化的人,个人的思想观念和审美取向受到他所在的共同体的塑造,因而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具有共性,如对今天大多数的中国人而言,以瘦而不是以胖为美。但更为重要的是,人们的体验由其个人的成长过程和生活经验所塑造,深深打上了个体的烙印。如鲁迅曾说,一部《红楼梦》,经学家看见《易》,道德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这其实就典型说明了人的经验差别会带来作品体验上的差异。在这个过程中,教育对个人的体验影响重大。比如,只有受过相当层次的相关教育,人们才能很好地理解高雅文化所表达的意义,而通俗文化则不需要。国外有证据表明,在12岁以前接受艺术教育与成年后参观博物馆有很强的相关性。[158]正是因为高雅文化和通俗文化在欣赏和理解上的门槛差异,使得文化产品的审美情趣趋向娱乐化、感观化,所以,作为文化产品的音乐主要是通俗音乐,电影是商业性电影,电视更倾向于播放娱乐性节目。
由个性化延伸而来的是文化产品具有鲜明的地域性、民族性。个性化可以指向更广泛的主体。不同的地域、民族、社群,具有不同的信仰、传统、语言、审美取向,这使得不同地域、群体之间有不同的体验取向。比如,近年来,我国国产电影发展迅速,票房最高纪录不断被刷新,但海外市场一直惨淡,像《人再囧途之泰囧》在内地创造近13亿元人民币的票房奇迹,在北美却遭冷遇,黄金档的时候只坐了15个人。[159]对此,一部分人“忧心忡忡”“耿耿于怀”,拿美国电影作参照,认为我国电影海外市场遇冷,主要在于我们的电影制作、推广水平不行。这种认识应该说失之于偏颇。中国文化与其他国家尤其是美国、欧洲等国家的文化具有巨大的差异性,能很好地符合中国人审美情趣的电影,国外观众往往难以理解,无法获得中国人一样的体验。其实,不仅中国的电影,除美国外的其他国家的电影,整体上也难以获得世界性的市场影响。相对于其他国家,美国是个例外,美国的文化产品往往拥有世界范围的市场。这是由美国文化的特殊性决定的。美国是个移民国家,国内文化的多样性异常鲜明,一个文化产品要想在美国市场获得成功,必须获得不同移民群体的认同,如法国人、英国人、德国人、非洲人乃至华人的认同,这在客观上使得美国国内的文化产品具备了世界性。所以国外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好莱坞在全球范围的成功,根源在于美国的国内基础,“关键是:在文化生产产业化的黎明时分,美国的国内消费者文化上的零散性,正好与全球市场相似。市场考验一旦通过,回报巨大:不仅征服了一个大市场,而且可能征服了整个世界”。[160]在这方面,好莱坞也曾利用中华文化元素获得全球成功,如《功夫熊猫》《花木兰》等,对此有人纠结于为什么美国人能利用中国元素获得世界市场而我们不能,还有人批评这些影片没有真正体现中国文化。其实,只要理解美国文化产业市场的“移民”的特殊性,就不会过于纠结与批评。美国电影和中国电影一样,首要出发点都是为了满足国内市场,只是美国文化的特殊性客观上带来了世界性,而中国文化具有强烈的内敛性与独特性,无法很好地获得世界性市场也是正常的。
体验性与个性化,使得文化产品与文化产业具有诸多与物质产品和物质产业不同的产业特性:
其一,文化产品价值和需求的不可预测性。文化产业充满这样的案例:精心打造的产品一败涂地,事先不被看好的创意产品意外获得商业上的成功,所以凯夫斯在《创意产业经济学》中将“需求的不确定性”作为创意行为的首要基本经济特点,认为“没有人能确定消费者如何评价新推出的创意性产品,新产品的推出就是将生产出的新产品摆在消费者面前。新产品可能会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带来比生产它们高得多的巨额财富,也可能会找不到认可它的买家”。[161]这是由文化产品的体验性决定的。一是价值的难以预测性。文化产品的本质是符号、意义和生活形式的象征,无法进行价值层面的明确衡量。这与功能性产品不同,功能性产品按照已经建立的技术边界,相对容易预测回报,如速度、准确度、使用产品带来的舒适、更高的效率、更节能。但对于体验性产品而言,什么构成了一段吸引人的音乐,或是一个上瘾的视频,非常难以回答,只有消费之后才能确认。二是需求的难以预知性。与物质需求的明确性相比,文化消费的消费主体更难以知道自己需要什么,往往只有在消费体验之后才能明确和发掘自己的文化性需求。这是因为,消费者在一个连续的、不系统的“消费中学习”的过程中,通过反复体验,才意识到自己的真正需求,而这个发现过程是没有尽头的,需要文化产品的供给者和消费者不断地去挖掘。所以,电影产业中有一句行业名言:没有人知道任何事情。
其二,文化产品的边际收益与成本的特殊性,造成文化产品具有一定的暴利性。比尔·盖茨曾说过,“创意具有裂变效应,一盎司创意能够带来难以计数的商业利益和商业奇迹。”这一是由文化消费的边际收益递增决定的。物质性消费具有边际收益递减的特性,随着消费数量的增加,单位商品或服务给人们带来的满足程度会逐步减少,如人们吃得越多,对食品的兴趣就越少。但文化消费不同,文化消费是一种意义探寻过程,随着消费数量的增加,人们的理解越深刻,获得的体验越多,增加该消费的欲望也就越强。所以,一旦某个主体的文化消费被激发和引爆,就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消费刚性和成瘾性。此时的文化消费附加了文化认同和符号建构的强大驱动力,其需求一旦被发掘和引爆,作为符号载体的某种文化产品能够与主体内在心理和情感需要对接,从而产生很强的链式效应和关联效应,包括相关衍生品在内的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就被开拓出来。并且,文化产品是通过拉长消费主体与文化附着物之间共容时间来最终实现文化认同的,接触的文化附着物越富于多样性,其经济效益就越可观。如哈利·波特系列文化产品就是一个典型例子,随着书籍的畅销,其衍生的电影、卡片、衣服、玩具、主题公园等,价值超过千亿美元。二是由文化产品的低边际甚至零边际成本决定的。文化产品生产创造之初,需要投入大量固定成本,但是一旦固定投资成本形成,在追加产品生产时,边际成本迅速下降,甚至下降为零。在网络经济环境下,这一特征得到更加集中的体现。比如网络出版,初始的成本极高,但是大量复制后,边际成本就趋向于零。所以,文化产品的生产具有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甚至是零边际成本的特点。并且,与物质性产品的功能迭代不同,文化产品没有明显的功能意义上的替代性,从而可以反复消费。比如,汽车成为必需品后,自行车作为主要代步工具被抛弃了,但《西游记》作为小说流行后,即使过了几百年,还可以拍成电视,以“经典”身份再现,引发又一次消费狂潮。可见,一旦一个文化产品把人们的消费需求挖掘出来,就能引爆出巨大的市场空间。
其三,文化产业具有高风险性。文化产业还存在这样的案例:一个产品或一部作品的失败,就带来一个公司的破产。如曾经因为3D版《忍者神龟》的成功而名噪一时的意马动画工作室在2009年推出了3D版的《阿童木》,这部投资高达6500万美元(约合4.5亿人民币)的动画大片上映之后却反响不佳,最后内地票房报收4600万人民币,北美票房也只有2000万美元左右。赔钱后,意马动画工作室所属的上市公司意马国际控股的股价一路下跌,最后公司正式进入清盘程序。与文化产品暴利性相伴随的是高风险性,这也是由文化产品需求的不确定性带来的。一方面,为了提升消费者对自己产品的“确定性”,文化产业中沉没成本上升的趋势非常强劲。在“无人知晓”的市场中,预算往往被视为产品质量的指标,高预算被认为是高品质的信号。特别是,广告为消费者的期望提供了信息,公司往往以公开预算的形式发出信号,一家公司增加投入,另一家公司被迫作出回应,通常导致恶性的、浪费的、相互抵消的投资。如在影视制作中,往往只有大制作,才有关注度,继而才能卖出好价钱,能做小制作而获得高收益的作品属于小概率事件。另一方面,在需求的不确定性背景下,一个明显的战略就是开发一个创意组合产品,通过大量产品的“试错”来捕获一个产品的成功,这个“试错”过程也带来了巨大风险。
2.文化产业特殊的政策要求
文化产业政策的制定基础是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包括产品的特殊性和盈利模式的特殊性,核心是面对文化需求的不确定性和文化产品的高风险性,要求有效的制度机制以确保可以稳定地发掘出能够激发和引爆特定文化需求的文化产品。
其一,体制机制要有利于文化要素流动。由于能引爆特定文化需求的文化产品是一个“概率事件”,这就要求有相对自由宽松的制度环境使创造者的创意不断产生,允许充分地“试错”;同时,在产品市场价值的实现上,能够保障较为充分地实现已经开发的特定文化需求的经济价值,使得一旦开发出一种成功的产品,其利润足以抵消大量的效益不佳的作品的投入。这种创意的产生和市场价值的充分实现,要求文化要素突破市场、行业、地域上的壁垒,实现充分的流动。近年来,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取向正是按照这种政策要求来推进的。如《文化产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打破地区、部门分割,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形成一批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乃至跨国经营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
但也要看到,我国阻碍文化产业发展的体制壁垒仍存在,与媒介融合、产业融合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方式还没有形成,内容监管上政策预期的稳定性不够,政策干预的多变性比较明显。在意识形态安全的考量下,我国文化产业在地区之间、媒介之间、行业之间仍存在许多行政壁垒,这些政策壁垒带来文化产品价值创造不足,价值链无法充分延伸,文化产业的商业模式难以充分实现,文化消费空间规模拓展的难度大。有的政策甚至催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如互联网电视领域实行集成播控平台牌照制度,正规机顶盒既不能集成电视直播功能又不能连接所有视频网站,从而使得以盗版方式解决这个问题的山寨盒子广泛流行。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虽然近年来国家在打破行业壁垒上有了重大转变,从市场倒逼的被动型松绑变为更为积极的行政改革(如2005年颁布的《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但国家政策与产业发展趋势的冲突仍不时发生。如2009年广电总局对电视盒子的整顿,迫使乐视、迅雷、PPLive等视频网站终止与海信、TCL、康佳等彩电厂商的合作。此外,由行政约束带来的政策风险,是影响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重要因素,尤其相对于行业壁垒,内容管制的政策风险更具有不确定性。如曾经在国内播放率最高、影响力最大的电视综艺节目《欢乐总动员》,开播不久被叫停,对此欢乐传媒总裁董朝晖接受采访时认为:“他们说节目太低俗化了,其实是你破坏了市场原有的既得利益的格局,你就要为此付出代价。”[162]
其二,要有良好的权益保护和风险分散机制,以宏观的确定性对冲微观的不确定性。文化产品具有高风险性,这就要求有体制机制上的安排来有效保障文化产品生产者的应有权益,并能够分散风险,使一次失败不会对生产者产生致命打击。这种安排包括金融市场机制、文化市场体系、知识产权机制等基础性制度。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文化产业的金融、财政和税收制度,着力推进投融资平台、产权交易平台等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比如,国家虽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推动文化企业融资、上市,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文化产业进行金融创新。但是,目前基础性制度机制文化产业的特性还存在较大不适应性,如金融机制方面重有形资产、轻无形资产,金融市场的层次还不够,金融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改进。并且,解决创新创意型企业融资难的主要渠道债券市场、收购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咨询、管理等金融中介机构欠缺,无形资产证券化未推行。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欠缺是制约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是创新创意的主体,同时又处于市场的弱势地位,容易受大企业的侵犯,这就需要有向中小微企业倾斜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这方面我国一直缺乏探索,使得大公司更倾向于以侵权而不是收购的方式获取中小微公司的创新创意。
其三,要有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强化竞争性产业政策,弱化选择性产业政策。创意产品的“不确定性”和“低成功概率”,对政府的文化产业政策干预能力提出了挑战,对竞争性产业政策的需求也更迫切,即要求政府的角色主要在于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市场扩大;而不能过于强调选择性产业政策,即对特定产业的选择性支持。但居于“赶超”理论,选择性产业政策成为我国干预微观经济运行的一个主要政策工具,文化产业领域也如此,有的地方政府和文化部门,对文化发展的特点把握不准,引导文化发展的手段单一、途径缺乏、平台不够,“计划”思维和倾向比较突出,存在对微观市场的过度干预的现象,产生违背文化自身发展规律的“扶持”行为,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抑制了文化的成长。尤其是近年来,在国家要求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背景下,选择性产业政策在文化产业领域逐渐增多,政府以一些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直接细微的支持政策,代替市场选择,尤其是地方之间的政策竞争,大大恶化了公平的竞争环境,以致有的领域和企业产生“政策依赖症”,靠政策套利,人为催生无效文化产品大量生产。比如动漫领域,大部分地区对动漫产业采取按分钟数和按播放次数进行补贴的粗放管理方式,导致不少企业将生产的动力寄托在政府补贴上,无效供给大量产生。有的政策还被扭曲,如不少地方为吸引企业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出台了优惠政策,但实行中入驻园区的企业鱼龙混杂,使得园区空有聚集之名,集群的聚集优势难以被发挥,乃至产生文化创意产业地产化的现象。[163]
选择性产业政策在我国还突出表现在规模导向的政策偏好,从而与文化产业的产业组织演变趋势契合度不够。基于文化产品的“低成功概率”特性和消费者“无限多样性”的需求,文化产业组织形式越来越由大型企业的纵向一体化(产业的大部分环节如内容创作、制作、营销、销售均在公司内部完成)向更加网络化的组织形式转变,即大型组织与小型组织形成网络协作关系。尤其是在数字化时代,文化产业逐渐从“大规模复制与传播”进入“大规模定制与互动”,跨地区、跨媒体的超大公司出现(数量趋于越来越少),同时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工作室越来越多,大组织以项目为基础,转包业务,推动小型组织与大型组织相互依赖,形成一个复制网络,产生创意集聚。这就要求政府的政策扶持取向着力抓好“两头”,对小规模经营者尤其是创业者和向战略型大集团迈进的组织均给予政策引导和扶持,并促进大型组织与小型组织的对接。创意发达的基础是多样性,对中小微文化企业和组织的扶持特别不可忽视,如2011年欧盟推出的“创意欧洲”计划,着力支助小规模经营者。但在我国,虽然国家政策上强调要“抓大不放小”,但实践中“大”与“小”的均衡性还不够,促进两者对接的力度也不够,有的地方和部门有较强的“扶大扶强”偏好。世界银行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报告指出,中国的产业政策通常以规模为导向,把重点放在大型企业的发展上,因此这些政策往往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164]比如在文化领域,不少地方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更多地被投向大型国有企业,中小微民营企业获得资金的难度大。
总之,我国文化产业方面的体制机制仍然具有传统计划供给体制的路径依赖,行政分割与行业分业明显。特别是按技术特征分为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三大块进行分业管理的分割管理模式,不仅带来资源分割、行业壁垒、区域垄断、运行封闭,还造成多头管理与监管模糊并存,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掣肘。
3.文化产业促进机制的完善
总的来看,根据文化产业特殊性以及我国文化产业促进机制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与要素自由流动和创意自由迸发相适应的体制环境,不断完善与媒体融合、业态融合相适应的管理方式,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等基础性制度设施,推动形成活跃的行业组织和结构合理的市场主体。这些措施,主要可分为两个方面:
其一,改进行业监管尤其是内容监管,推动创意迸发和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涌现。文化产业实现了文化流动形态的巨大改变,其娱乐化和感观化的趋向,客观上会带来市场效应与社会效应的冲突。为此,我国往往通过事后监管的方式,对违规文化产品进行惩治,这使一个可能具有巨大市场效力的创意产品,因一个事先难以预料的监管措施而“胎死腹中”或“中途夭折”。在这方面,国外往往通过事前法定的方式对内容进行规制,保证内容生产者明确知道内容的边界。其中最典型的是内容分级制度,即对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电影等视听产品,采取以内容与观众年龄为标准的分级分类。如美国通过电影协会分类委员会对本行业的文化产品实行市场准入的分级审查。此外,还可以对娱乐性过度问题进行规制。如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在1949—1987年间,执行了一项被称为“公平原则”的行政管理政策,即针对商业性广播电视偏重娱乐性节目、忽略新闻时事内容的倾向,要求广播电视提供一定时段的时政节目,同时为了避免节目内容的片面性,要求广播电视在报道有争议的时政问题时,给争论各方以均等的机会。后因涉及言论自由问题,这一原则在美国被废除。又如在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节目准则》对电视节目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并且英国还要求私营广播电视在黄金时间播出新闻时事节目。当然,在内容监管方面,我国与国外存在不同的问题意识。我国是内容监管方式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化的发展,而国外主要是要规制市场化过度,但后者规制市场化过度的措施,也可以很好地被我国用来借鉴解决内容监管的不确定性难题。
此外,与国外相比,我国没有公共体制与商业体制的分类,这就导致我国电台电视台等属性不清晰,既为国家所有,具有公共性,又属于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商业化倾向大规模侵蚀各级电视台,从而带来内容的混乱。这其实涉及对广播电视的公共性的理解。电台电视台内容监管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使播出的节目符合公共利益。由于我国不允许民间设立报刊社和电台电视台,所有电台电视台都为国家所有,这就使得我国电台电视台的“公共性”与“国家性”具有合一的色彩。如2011年重庆卫视改版,致力打造全国第一家公益电视频道。当时重庆有关方面负责人认为,重庆卫视改版后由政府主导,而不再由市场主导,就充分体现了公益性,并强调,“在国外,也有类似的广播电视经营体制,例如英国的BBC、美国的PBS、日本的NHK等,国家禁止这类公益电视机构播放商业广告”。[165]应该说,这位负责人的话既有正确的一面,又有片面的一面。正确的是,国外确实出于公共目的建立了公共广播电视体制。如著名的英国广播公司(BBC)即为公共事业机构,不播出广告,收入主要来自政府部门代收的电视执照费,即公众买电视时需付100多英镑的电视执照费,然后转移支付。美国公共电视网(PBS)也是非营利公司,不播广告,经费来源于政府拨款、大学等经办单位拨款、基金会。法国公共电视晚间停播广告,对电信、网络运营商征收0.9%的所得税,用于对公共广播电视台取消广告后的补贴。上述重庆有关方面负责人的片面在于,他将政府主导、国家等同于“公益”。实际上,西方国家的公共广播体制,强调的是非政府非市场,属于“第三方”。在这里,公共与国家虽然都对立于市场,但绝非等同,公共性是既要调和市场社会中的私人利益,但又不能为国家所吸纳,反而是要代表民间社会与国家对话,所以公共性必须有内在的多元性和外在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正是基于这一理解,西方国家的公共广播体制十分强调政府不能干扰内容采编,尽量客观中立和多元平衡。我国则无国外那样的公共体制,所有的电台电视既是国家的,又是公共的,还是商业的,所有的电台电视台都被置于市场的激烈竞争下,唯“收视率”是从,影响其公共责任的履行。这就要创新准入管理,探索体制分类管理制度。
其二,完善创新生态链,促进形成发达的创意网络。强大的创新能力是文化产业竞争力的核心。市场主体、要素市场和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生态链的核心环节。在市场主体中,中小微企业灵活、尝试成本低,是创新的主体;大企业则具有强大的市场能力,可以将优秀的创新创意转化为巨大的市场效益。在要素市场中,风险投资以其风险判断能力而扮演判断创新方向的角色,债券市场、收购市场拓宽了资金的进入与退出渠道。狙击型的知识产权诉讼机制则是收购市场的基础。
一方面,推动形成战略性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平行发展。这首先需要大力破除各方面的壁垒,培育跨地区、跨行业、跨媒体、跨所有制的“四跨”型战略企业,推动龙头文化企业从生产经营型向资本运营型转变,培育文化产业领域的战略投资者。这方面国内不少地区已经在实践,如上海以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为主载体开展资本运作,2013年又组建上海报业集团开展资产运营;江苏凤凰传媒集团成为近年国内文化产业战略投资领域的领跑者。进一步打造战略型企业,除了继续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外,还需加快国有龙头文化企业的战略转型,尤其是要在新一轮国企改革过程中,通过制度创新,实施文化企业的“特殊管理股”制度,推进产权多元化,探索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建立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的机制,通过加快并购重组,实现结构的合理调整。同时,加强对中小规模经营者的支持。如加强创业扶持。创业期是文化企业受政策影响最大的时期,需要政府在财政、税收、创业平台等方面对创业企业以及投资者提供更多支持和优惠。推广文化采购。政府采购是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国家《“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就提出,要逐步建立公共文化服务政府采购制度,支持民营文化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采购目录,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要扩大文化资助和文化采购。为此,要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合作,尤其是发挥国有大型文化企业的产业集聚带动作用,以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把民营中小企业吸纳到创意网络中。加强反垄断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为中小企业发展拓宽空间。
另一方面,推进金融市场机制和知识产权机制建设。发挥金融创新对文化产业的助推作用,首先要充分考虑风险性,抓好市场秩序。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推进金融工具、产品和机制的创新。比如,拓展文化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推动金融机构推出例如“创意贷”之类的金融产品,推动信托机构发行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信托产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开展股权众筹融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知识产权机制上,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降低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门槛,调整损害赔偿标准,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明确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界定,研究制定相应保护措施,探索建立诉前保护制度,等等。
(三)与现代化相适应的文化治理格局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文化部也随之提出,将从五个方面推进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包括厘清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在公共文化资源配置、管理协调中的主导作用,在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和服务作用;提高规划编制、项目策划、资金和资产管理水平;提高政府效能;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可见,推进文化改革发展,核心就是推进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文化改革的目标。这就需要深化对文化治理概念和政策指向的认识。
1.正确认识文化治理
在政策领域,文化治理兴起于20世纪后半期,联合国、欧盟等在文献中都有对文化治理理念的论述。在这里,文化治理是相对于传统文化政策模式而言,指的是为文化发展确定方向的公共部门、私营机构和自愿/非营利团体组成复杂网络,通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形成文化管理的治理格局[166]。基于“文化+治理”这一复合形式,国内学者对文化治理的理解有两种视角,一种是对文化的治理,另一种是基于文化的治理。对文化的治理是将治理引入文化,强调的是文化公共行政要从传统的管制模式转变为现代的治理模式,这与上述欧盟的文化治理概念相似。文化部提出的提升文化治理能力就主要着眼于此。基于文化的治理是将文化引入治理,强调的是将文化功能纳入社会管理的视野。如胡惠林认为,文化治理是国家通过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利用和借助文化的功能用以克服与解决国家发展中问题的工具化。在这里,他论述的重点不是“治理”,而是“文化”,其问题意识是针对发展的“工具化”。据此,他认为发展文化产业是中国治理方式转变的一个标志,中国在经历了政治治理(“以阶级斗争为纲”)——经济治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之后,正在走向文化治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发展文化产业是在中国国家治理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后被赋予承担国家文化治理职能;它是以市场经济的方式实现文化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价值性转换,进而改变和重塑国家治理模式,即文化产业发展与国家治理的融合[167]。有的学者则强调公共文化服务所具有的治理功能,认为文化治理是通过公共文化服务,达到“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168]。有的文章不局限于文化产业、公共文化服务这类具体领域,而是强调在政治、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引入文化要素。如谢新松强调文化具有社会整合功能、调控导向功能、教育塑造功能、传播辐射功能,文化治理模式就是政府、市场组织和公民社会组织等主体从文化方面对社会治理进行回应,政府方面如加强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政治文化建设,市场组织方面如加强企业文化、发展文化企业,公民方面如提升公民德行[169]。
已有研究中,更多的是从第二种视角即文化所具有的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看待文化治理。但分析上述论述不难发现,在功能视野里,文化治理化为以文化人、以文治国,凡是文化的就是治理的,文化治理成了文化的重复语。或者说,文化治理概念不过是重新阐发了文化的积极功能,即通过教化丰富并完善人的心理/意识结构进而重组社会/政治结构[170]。这样,文化治理就不是一个新鲜话题,而是自古以来的现象。就像一些论述文化治理的文章所说的那样,“人们创造和生产文化本来就是为了对人的治理,‘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这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关于文化与社会治理关系的描述”[171];“一直以来,国人对文化立德、文化立国和以文治国有着清醒的认识。如《周易》有‘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的认识,南朝萧统提出过‘文化内辑,武功外悠’的治国方略”[172]。
可见,在功能视野下,本应是现代多元主义产物的文化治理,与古代的文化治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文化政治除了手段的多寡外,没有本质的差异。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既然文化治理自古就有,存在于一切与文化相关的形式和活动中,那么引入文化治理概念的意义在哪里?更大的困惑在于,像纳粹德国那样用纳粹主义的文化政策来实现文化的社会功能,也是在实施文化治理?总不能说,正当的文化政策就是治理,不正当的文化政策就不是治理。
由此看来,以文化的社会功能来界定文化治理,严重泛化了文化治理的应有内涵,甚至是对治理概念的滥用,导致其问题意识和政策操作双重模糊。众所周知,治理是一个具有特定问题意识和政策含义的现代概念,它针对国家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双重失效,强调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如多中心治理,协调而不是控制,国家与公民社会、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173]。文化治理是治理的下位概念,其基本内涵不能超出治理的范畴。在这方面,对文化治理界定的第一种视角即对文化的治理,更体现了治理的本义,不足之处是这一视角太局限于文化管理自身,而没有顾及文化在其他治理领域的运用。第二种视角即功能视角则把文化治理泛化为所有的基于文化的统治和管理方式,不管是发展文化产业,还是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乃至以德治国、推行核心价值观、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都在文化治理的范畴,这就使得真正的治理隐没了,治理所具有的变革意义也削弱了,由此带来的混乱是显而易见的。
“概念的形式性(外延)越强,其解释也越一般化”[174],文化治理概念的泛化直接损害了文化治理概念本身,导致它的解释力和生命力弱化。要走出搞文化就是在实施文化治理这样的困惑,需要回到治理的本义上。文化治理之所以成立且必要,不在于文化具有调节社会运行的功能,而在于文化要素是一种社会资本,可以成为网络化治理的一个机制和要素构成。这里强调了两点。一是文化是在网络化治理中发挥作用的,不是凡是以文化来实施统治和管理就是文化治理。“治理是关于网络管理的”,“是建立在信任与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协调网络”,[175]它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生态,即以网络替代市场和等级制,形成横向互动。所谓多中心、不同主体合作,都是在这一网络中运作。二是文化是以社会资本的形式参与到治理当中的。互惠、信任、合作等文化因素,是实现上述横向行动网络的重要社会资本。在J.里夫金看来,公民社会就是一个以各种文化形式进行文化再生产的“聚会场所”,是人们从事“深度游戏”以创造社会资本、建立行为法则和举止规范的场所[176]。这里的社会资本是在帕特南的意义上使用的,是蕴含在横向互动的公民文化网络中的信任、互惠和规范,与我国传统社会的关系型网络有着质的区别。这种社会资本的前提是公民的独立性和志愿性,它通过社会组织、合作社、俱乐部、邻里组织、政党等密集网络,增加博弈的重复性和博弈之间的联系性,从而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带来信任与合作,所谓“好政府是合唱队和足球俱乐部的副产品”[177]。而我国传统社会的关系网,是建立在差序格局和宗法等级的基础上,体现的是庇护——附庸关系,是一种垂直互动而不是横向互动,这种私人关系越强,社会整体性可能越差[178]。因而,像我国古代乡村社会所形成的权力的文化网络[179],不能算现代意义上的文化治理。传统的宗教信仰、家族纽带等象征性规范和乡规民约等社会调节机制,只有在现代网络化治理的框架内,才能转化为社会资本,成为文化治理。
总之,文化治理不是简单指发挥文化的社会功能,而是具有自己特定的问题意识和政策指向,它是作为社会资本的文化要素在网络化治理中的应用,这一应用既体现在对文化的治理中,又体现在基于文化的治理中。
2.对文化的治理
当治理引入文化后,实施文化治理理所当然被认为是要形成政府、社会、公民共同参与建设公共文化的良好局面[180]。像西方国家就是在治理的政策取向下,将承包和外包引入文化公共事务运营,加强社区、居民对文化公共事务的参与。这方面我国也有了长足进步,如近年我国大力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参与文化改革发展,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民间文化组织和文化志愿服务组织。
然而,强化社会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参与,并不意味着我国对文化的治理就会有很大提升,或者说,并不会达到善治意义上的治理。治理或文化治理对中外的现实意义差异很大。西方国家强化社会参与是为了解决公共行政的效率危机,而在中国的文化行政领域,这并不是核心问题所在。就像有学者所说的那样,西方的治理实践仍然是以发达的政府—市场制度为社会基础,在西方社会中作为治理拯救对象的政府失败和市场失败在中国还是一个虚拟问题,治理在中国还没有成熟的依赖环境[181]。但这并不是说治理在中国就没有移植的意义,它“至少完全可以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制度安排提供合法有效的知识依赖”[182],也就是说,它为中国制度的现代性转型提供了一个更具有合法性的知识和一些策略方案。
就文化领域而言,治理的引入,让我们得以更为深刻地审视中国文化行政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即国家话语、市场话语、公民话语的失衡,以及它们中正在展开的复杂博弈。在治理的架构下,政治不是沿着国家与社会或政府与市场两级运作,而是在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三个节点运作。在文化领域,吉姆·麦奎根指出了文化政策中的三种话语:国家话语、市场话语、公民话语。国家话语是体现国家意志、认同政治的国家干预;市场话语意味着一切价值被简化为交换价值;公民话语致力于建构公共领域,常表现为对国家话语和市场话语的抵制[183]。用这三种话语来看中国的文化治理,毋庸置疑,国家话语占据独大地位,但具体展开来看,这三种话语及其代表的力量,都在发生演变,各自呈现多重面貌甚至有自身矛盾的一面。
其一,国家话语的多重性在于,国家主义下的文化体制既有家长式的关爱,又有家长式的傲慢,以及“多福利,少赋权”的文化发展策略。在国家主义下,国家取代社会成为社会公共品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供给者。就中国的文化而言,抛开特殊历史时期,国家主义的悖论在于:一方面,它要履行家长的责任,尽力满足民众的文化需求,扶持文化从业主体成长;另一方面,它又要展现家长的权威,保持对文化的监护,防止文化从业主体“长大叛逆”。这种悖论鲜明体现在对文化权利与文化权益的政策取舍上。文化权利是国际公约确认的普遍权利,文化权益是我国特有的政策概念,是对文化权利的替代,也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这一替代的微妙在于,文化权益指向的是文化权利的积极面向,即“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184],而不涉及文化权利中更为重要的消极面向,如表达自由、学术自由、创作自由等免于非法干预的消极自由权,从而在文化权利保障的尊重、保护、实现三种国家义务中,作出了福利取向的“家长式”选择。政策的两重性带来了双面效果。一方面,不管是文化事业,还是文化产业,都得到了大力推进和发展。尤其是文化产业,很少有国家像中国这样,得到如此强大的产业政策的支持,以致有的企业产生严重的“政策依赖症”[185]。另一方面,国家的努力并没有获得足够的理解与认同,不管是事业领域还是产业领域,不满仍然弥漫。人们批评其政企不分、部门利益、效率低下、权力意志盛行[186],“获得设计师和监护人身份的准入资格之后,过度热衷于操盘手的职业快感,并在身份乱伦之中大规模而且深层次地介入文化市场博弈游戏和文化产业利益竞争”[187]。
上述多重性体现出国家话语中国家逻辑与政党逻辑重叠又分离的矛盾态势。吉姆·麦奎根在论述文化政策的国家话语时,批评社会主义国家把艺术意义上的文化视为社会工程的构建手段,文化政策的宗旨就是造就“社会主义新人”[188]。在此,吉姆·麦奎根没有论及或没有注意到社会主义国家话语的两重逻辑,即政党逻辑与民族国家逻辑,前者体现在文化政策上是政党意志与监护取向,“新人”是与特定政党意识形态相符的“新人”;后者体现在文化政策上是国家整合与福利取向,“新人”是作为一个高素质公民的“新人”。在中国,倘若说改革开放以前是前者淹没了后者的话,那么在今天,两者呈现一定的分离态势,对此文化部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行政审批事项上的设置可见一斑。在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文化部取消和下放了众多审批事项,目前仅保留4项,均为涉外方面,大量的事务性管理主要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承担。而根据2014年3月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共有行政审批事项53项,在所有国家部委中居第六,相关行业管理和审批等事项更多的是由国家层面执行。可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保证党的意识形态得以贯彻的核心部门,政策取向是高度向上集中。当然,国家逻辑与政党逻辑不是截然割裂、也不是泾渭分明地分布在不同部门,其重叠性仍然明显,这正是国家话语复杂多面的重要因素。
其二,市场话语的多重性在于,它以弱者和被同情者的角色出现,却渐渐展现出资本的恣意。改革开放后我国文化领域的市场力量是在夹缝中生长,面对的是一个不确定的政策环境。由此带来一个结构性问题是:中国文化产业领域无法很好地以宏观的确定性来尽可能地对冲微观的不确定性。正如前文所说,我国文化政策预期的稳定性仍然不够,政策干预的多变性还比较明显,政策壁垒使得价值链无法充分延伸。比如,2009年广电总局对电视盒子的整顿,迫使视频网站终止与彩电厂商的合作,就是政策的不确定性与市场发生冲突的典型。
不过,随着市场力量的壮大,市场话语越来越展现出与国家合谋的一面。世界发展趋势是推动这一合谋的重要力量。20世纪90年代后,创意产业兴起,以公共政策推动创意产业发展俨然成为各国文化政策的最重要部分,像澳大利亚甚至提出“文化政策就是经济政策”[189]。在全球创意产业的浪潮下,发展文化产业俨然成为近年我国文化政策的主要着力点,国家政策中越来越多的是市场话语。然而,市场话语的壮大又逐步暴露出资本的恣意。比如,所谓“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下的文化建设,越来越成为公众批判的对象,认为“经济利益的驱使使得文化被弄得不伦不类,或是被大拆大建,许多传统文化资源遭到破坏,而那些廉价的被加以现代化包装的所谓‘文化’又随处可见,甚至是泛滥成灾,这已经成为城市文化发展中的突出问题”[190]。并且,在网络革命的推动下,被资本裹挟的文化还在加速向经济社会各个层面深入渗透,西方学者所认为的文化全盘商业化并遮蔽物质生产的“文化资本主义”[191]场景日益展开。由此带来的悖论是,“它一方面对工业资本主义的异化和非人道化持批判态度,另一方面却把这一批判所追求的价值商品化”[192]。由此可以预计,随着市场话语的扩张,批判性的文化力量也将滋长。
其三,正是在国家话语和市场话语的强势下,公民话语越来越作为一种反抗性力量出现。在计划经济时代,公民话语基本缺席,文化政策模式是典型的生产者主权,生产者决定消费者听什么、看什么、读什么乃至说什么。但随着市场化的展开,尤其是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主权日益彰显。比如,用户体验成为所有产业发展升级的牵引,通过网络链接,用户越来越深度参与到产品的生产和资源配置中。同时,互联网以技术赋权的形式实现了公民的自我赋权,催生出话语权利的革命。喻国明借用福柯的概念认为,网络时代所面对的一个最为重要的事实是:传统社会建立在信息资源垄断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发生了从“全景监狱”到“共景监狱”的根本性转换。全景监狱是犯人被监禁在不同的牢房中,狱卒则处于最高一层牢房顶端的监视室内,他可以看到所有犯人,而犯人们却看不到他;“共景监狱”则是一种围观结构,是众人对个体包括管理者展开的凝视和控制[193]。在共景监狱下,人们以向这个空间“吐口水”“撒野”等“低俗”的方式,表现出对主流话语的排斥与解构。同时,公民话语权还在捍卫集体文化权利的层面上展现出其公共关怀。如近年来,与集体文化权利相关的本土文化意识日益崛起,保护本地多样文化的文化行动乃至抗争趋于增多,甚至成为年轻一代公民运动的一个形式,如广东出现的“保卫粤语”事件和文化保育运动。
总之,国家话语、市场话语、公民话语及其代表的力量失衡,是制约中国对文化的治理的结构性因素。但市场力量和网络技术释放的话语能量,表明家长式的文化行政模式越来越需要让位于协商互动的治理模式。只是,这将是一个艰难漫长的博弈过程。
3.基于文化的治理
由于治理所要求的基础性结构在中国并不充分,因而以文化推动社会治理空间有限。在相关研究和实践中,存在“向后看”的倾向,即聚焦于乡村,向传统寻求资源。比如,借助宗族促进乡村自治,借助宗族力量增加村社的凝聚力,生成可靠的社会秩序;发挥乡规民约的功能。如在有的农村,文字或非文字性乡规民约比法律条文更多地介入乡间日常生活[194];引导乡贤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如广东省云浮市大力吸纳村中族老和外出乡贤进入村民理事会、社区理事会和乡民理事会,充当镇、村的“智囊团”“规划师”“治安队”和“慈善家”。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后,随着中央高层对传统文化的极度推崇,一个复兴、利用传统文化的新景观正在呈现。
但正如前文所说,传统资源不必然是治理意义上的社会资本,而是要经过现代转换。如有学者注意到,宗族组织的复兴并非简单的传统回归,而是在传统基础上的一种成长和扬弃,其血缘因素的影响较之以前大大减少,连接纽带由权威与依附的垂直关系转变为互惠合作的横向关系;在某些以宗族内和之间互动来推进村治的共同体内,各个宗族之间形成着或已经形成一种互相信赖的网络或“游戏规则”,即帕特南所说的社会资本。[195]又如云浮的乡贤理事,其作用机理已经没有了古代乡绅的依附色彩,而是村民给它“支付”声望等社会资本,使它有激励服务村民的动力,产生基于权威的“第三方控制”(居中协调)[196]。至于乡规民约,更是在与国家的互动中被不断改造。
实践中特别是研究中的“向后看”,一方面回应了村民自治在社会转型期面临的组织资源匮乏困境;另一方面也在于乡村承载了人们的传统情结,乡村作为传统的主要栖息地,被期望承担起保留传统文化的重任。有的则是对乡土文化趋于衰败“心有不甘”,期望通过复兴乡村传统,使乡村在城乡互动中成为“诗意地栖居”之所[197]。与此相对的是,人们在城市社区中寻求的是业委会、社区志愿者、社区NGO等现代组织资源。
但从趋势来看,具有浓厚传统文化元素的乡村趋于减少,“向后看”越来越具有局限性。未来乡村要么在空间上被改造成为城市的一部分,要么乡村内部城市化,农民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更多的是现代型而不是传统型。董磊明就通过调研发现,现在村民的日常纠纷大大减少,这种减少并不简单的是由于农民“文明”了、“不计较”了,而是更在于大量的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经商,村庄边界开放,农民之间的互动减少,合作减少,彼此间的期待下降,乡村社会结构和乡村治理模式也因之改变。[198]像宗族,肖唐镖就说到,与传统族权的强大相比,如今族权在总体上已趋于式微,宗族可操纵的资源与手段日益贫乏,传统习俗与规矩成为宗族所能借助的最后的资源与手段,但当这块“最后的阵地”也一道被越来越多的村民所漠视时,宗族所具有的传统权力就将发生真正革命性的变化[199]。乡规民约则既被城市化浪潮所激荡,又被市场化趋向所左右,它既在顽强地坚守着自己的固有领地,但又不得不随着社会变革的需要而改变、削弱甚至隐退自身[200]。一些地方实行“乡贤回归”,但今天并没有古代那样的稳定的乡贤精英再生产机制,其可持续性面临不少问题。
因而,基于文化的治理不能局限于以传统看待文化,还应“向前看”,从社会未来的文化情形寻求文化治理的路径。应当看到,当前中国社会正发生剧烈转型,社会变动、价值变迁、技术变革这“三变”带来文化层面的深刻变化,从而要求将文化引入治理中。
其一,从社会变动来看,移民运动下的文化离散为公共领域注入更多的文化因素。中国大规模人口流动被称为“新移民运动”[201]。这些移民长期保有自己的文化,形成了文化的离散。尤其是在现代通信技术下,同一文化成员可以跨越无数边界保持社会联系,文化共同体具有了流动性。J.里夫金认为,文化离散地标志出一个开端,即更受地域限制的“公共领域”观念——民族国家界限内有边界的系统——的终结[202]。鉴于中国如此广阔且区域文化差异巨大,这也可以说明中国国内的文化离散情况,它意味着国内一个地区的公共领域由当地一元文化主宰的情形发生变化,更加多元的文化共同体呈现在同一个区域公共领域中,公共领域越来越由多元文化共同体组成。这就使得公共领域变革更加复杂,文化因素在公共领域的位置上升。以作为移民集中流入地的广东为例,价值多元化、文化多样化与利益结构复杂化呈重叠交加态势,“进得城却融不入城”的“体制二元”向“文化二元”演变,从而带来社会的文化隔阂与冲突,加剧利益冲突、阶层冲突与文化冲突相交织,域群、族群、业群乃至种群等身份性冲突更凸显。这就要求加强社会治理的文化针对性。
其二,从价值变迁来看,价值观代际更替正在中国展开,文化动因成为支配社会发展取向的重要因素。如前文所述,中国正进入更加重视精神文化的时代。在西方国家,由于后物质主义价值观下人们关注的重心从生存状况转到与生存较远的问题,这就给新的社会运动带来动力[203]。也就是说,价值观代际更替会带来与后物质主义相关的公共行动,或者是与文化因素相关的社会矛盾冲突。这一点在中国已有所体现。如在广东,近年兴起的文化保育群体均以“80后”“90后”为主。因而,价值观代际更替具有文化经济社会的多重意义,会给社会治理带来文化层面的挑战。
其三,从技术变革来看,网络社会孕育新型民间权威生产机制,成为社会治理必须正视的新的文化元素。基于二级传播机制的意见领袖,是中国进入网络社会后迅速成长的新生因素。这一新生因素,不能仅仅从传播格局上的变化来认识,它还意味着一种新型的民间权威生产机制。虽然基于乡土社会的民间权威面临再生产难以为继的困境,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权威从此消退,意见领袖可以被看作是对传统民间权威的取代,他们越来越成为各种思想、观点的人格载体,成为一种新型的民间权威。与传统民间权威依托于地域文化共同体不同,他们没有空间局限,在社会公众约等于网民群体的情况下,影响力更加不容忽视。尽管由于各种因素,当前意见领袖在中国面临“权威受损”甚至被“污名化”的尴尬境地,但网络社会的特质使得他们不可能被持久削弱,而会趋于壮大。如网络社会下人们面对海量信息,越来越依赖意见领袖来筛选、判断;网络意见领袖基于信息转发和再转发机制,这一机制在社交化媒体的用户关系网络下得到强化。鉴于意见领袖的影响力和影响的复杂性,“培养我们自己的意见领袖”[204]这样的观点越来越多。但意见领袖是很难被“我们”“培养”的,其生命力和影响力恰恰在于人格独立、人际影响以及与普通民众相对平等的非官方身份。这就需要以新的治理思维正视意见领袖,将其作为治理参与方的一个独立因素。
以上论述表明,以文化促进社会治理,不仅仅在于要发扬传统文化,更在于转型期文化的深刻变动需要治理层面的回应。相应的,政策载体不能局限于文化资源与村民自治的嫁接,还应拓展到更为广泛的政策网络。政策网络是体现治理的政策过程,强调的是多元关系主体构成一个政策共同体,凸显了决策(特别是政策创始)中非正式过程和关系的重要性[205],像英国邻里振兴计划就是著名的案例。文化维度可作为政策网络的一个入口,如台湾的社区营造就是由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建会)具体统筹。总之,虽然不管是对文化的治理还是基于文化的治理,我国都还处于初步推进阶段,但它们与世界政府变革趋势是吻合的,是我国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方向。
[1] 文晓明、杨建新:《国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概述》,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2] 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3] 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4] [美]露丝·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王炜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5]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6页。
[6]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6页。
[7] 张宇:《高级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最新发展》,北京经济学科出版社2002年版,第451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5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4页。
[10] 《列宁选集》第4卷,第348页。
[11] 《列宁选集》第4卷,第380页。
[12] 《列宁选集》第4卷,第361页。
[13] 《列宁全集》第32卷,第120—122页。
[14] 《列宁选集》第1卷,第648页。
[15] 《孙志军:文化体制改革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人民网2010年8月19日,http://culture.people.com.cn/GB/22226/57597/57599/12485095.html。
[16] 张宇:《高级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最新发展》,北京经济学科出版社2002年版,第451页。
[17] [美]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保罗·托马斯:《庄园制度的兴起:一个理论模型》,载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8页。
[18] 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3—99页。
[19] 江泽民:《在庆祝建党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1991年7月1日),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2/17/content_2587463.htm。
[20] 胡锦涛:《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3年12月5日。
[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8页。
[22] 《列宁全集》第20卷,第6页。
[23] 《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55页。
[24]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6页。
[25]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3页。
[26] 江泽民:《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1989年9月29日),《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26—627页。
[27] 《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84页。
[28] 马龙闪:《苏联文化体制沿革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5页。
[29] 邓小平:《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5页。
[30] 胡锦涛:《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10月11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684页。
[31] 刘锋杰:《从革命的合法性到文化的合法性——论回到原典的〈讲话〉》,《文艺理论研究》2002年第4期。
[32] 徐庆全:《“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提出》,《学习时报》,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xxsb/653929.htm。
[33]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5页。
[34] 转引自徐庆全《“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提出》,《学习时报》,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xxsb/653929.htm。
[35] 胡锦涛:《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8年1月22日),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8-01/22/content_7476705.htm。
[36] 《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8页。
[37] 陶东风:《关于文学与政治关系的再思考》,《文艺研究》1999年第4期。
[38]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6页。
[39] 《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
[40] 《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9页。
[41] 李君如:《毛泽东与当代中国》,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95页。
[42]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3页。
[43] 江泽民:《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34页。
[44] 陆定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1956年5月26日),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12/30/content_2393894.htm。
[45] 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491页。
[46] 《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9页。
[47]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6页。
[48]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2页。
[49]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7页。
[50]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7页。
[51]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8页。
[52]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8页
[53]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8页
[54] 《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62页。
[55]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7页。
[56] 姚洋:《制度与效率:与诺斯对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
[57] [美]威廉姆森:《治理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1页。
[58] [美]威廉姆森:《治理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页。
[59] 姚洋:《制度与效率:与诺斯对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60] [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页。
[61] 《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48页。
[62]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60页。
[63]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 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39页。
[64]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 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395页。
[65] 《浙江昆苏剧团在首都》,《中国戏剧》1956年第6期。
[66]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294页。
[67] 《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51页。
[68] 权利五大要素引自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44页。
[69] [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页。
[70] 江国华:《文化权利及其法律保护》,《中州学刊》2013年第7期。
[71]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3页。
[72] [波兰]稚努兹·西摩尼迪斯:《文化权利:一种被忽视的人权》,《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年第4期。
[73]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6页。
[74] [美]克拉克·威斯勒:《人与社会》,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07页。
[75] 如阿玛蒂亚·森归纳了对人权概念批评的三条线路,一是正当性批评,认为它混淆了法制系统所产生的后果与先于法律的原则;二是逻辑连贯性批评,认为人权和权利需要有对应的责任,如果责任不能确认,人权只能是情感表达而不是权利;三是文化性批评,认为人权属于社会伦理领域,而伦理价值是相对的而不是普适的。见[印度]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2页。
[76] [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页。
[77] [挪]A.艾德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0页。
[78] [荷兰]伊冯娜·唐德斯:《文化多样性和人权能完美结合吗》,《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11年第1期。
[79] [瑞典]格德门德尔·阿尔弗雷德松、[挪威]阿斯布佐恩·艾德:《〈世界人权宣言〉: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96页。
[80] [挪]A·艾德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81] [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82] 胡欣诣:《从二分法到不可分性——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属性》,《道德与文明》2013年第5期。
[83] 胡欣诣:《从二分法到不可分性——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属性》,《道德与文明》2013年第5期。
[84] [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85] [印度]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86] [荷兰]伊冯娜·唐德斯:《文化多样性和人权能完美结合吗》,《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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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波兰]稚努兹·西摩尼迪斯:《文化权利:一种被忽视的人权》,《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年第4期。
[89] [波兰]稚努兹·西摩尼迪斯:《文化权利:一种被忽视的人权》,《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年第4期。
[90] [波兰]稚努兹·西摩尼迪斯:《文化权利:一种被忽视的人权》,《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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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陈柳裕:《文化立法研究:共识、争议、进展及其评判》,《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95] 何锦前:《文化决定论抑或法律能动性——文化立法的前提性论争》,《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96] 何锦前:《文化决定论抑或法律能动性——文化立法的前提性论争》,《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97] 沈寿文:《关于中国“文化宪法”的思考》,《法学》2013年第11期。
[98] 张晋生:《“基本文化权益”的内涵及其意义》,《党史博采》2012年第1期。
[99] 张晋生:《“基本文化权益”的内涵及其意义》,《党史博采》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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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黄鹤:《文化政策主导下的城市更新——西方城市运用文化资源促进城市发展的相关经验和启示》,《国外城市规划》2006年第1期。
[110] 黄鹤:《文化政策主导下的城市更新——西方城市运用文化资源促进城市发展的相关经验和启示》,《国外城市规划》2006年第1期。
[111] 王婷婷、张京:《文化导向的城市复兴:一个批判性的视角》,《城市发展研究》2009年第6期。
[112] 王婷婷、张京:《文化导向的城市复兴:一个批判性的视角》,《城市发展研究》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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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蜀山雪人:《中国文化影响力真是世界强国水平吗?》,新浪博客2009年4月27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a607340100duj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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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美]罗纳德·英格尔哈特:《现代化与后现代化:43个国家的文化、经济与政治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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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6年版。
[144] [美]罗纳德·英格尔哈特:《现代化与后现代化:43个国家的文化、经济与政治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中文版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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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英国职业基金会:《站在前列:英国创意产业的经济表现》,载张晓明等编《国际文化产发展报告》第一卷(200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页。
[158] 英国职业基金会:《站在前列:英国创意产业的经济表现》,载张晓明等编《国际文化产发展报告》第一卷(200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44页。
[159] 《中国电影海外票房惨淡〈泰囧〉等均遭冷遇》,《时光网》,2013年2月19日,http://news.mtime.com/2013/02/19/1506977.html,2015年5月12日。
[160] 英国职业基金会:《站在前列:英国创意产业的经济表现》,载张晓明等编《国际文化产发展报告》第一卷(200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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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张京成、沈晓平、张彦军:《中外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研究》,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4页。
[164] 世界银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课题组:《2030年的中国:建设现代、和谐、有创造力的社会》,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119页。
[165] 《努力把重庆卫视打造为广大受众喜爱的公益频道》,《重庆日报》2011年3月3日。
[166] 郭灵凤:《欧盟文化政策与文化治理》,《欧洲研究》2007年第2期。
[167] 胡惠林:《国家文化治理:发展文化产业的新维度》,《学术月刊》2012年5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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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谢新松:《多元化社会的文化治理模式研究》,《云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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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胡惠林:《国家文化治理:发展文化产业的新维度》,《学术月刊》2012年5月号。
[172] 谢新松:《多元化社会的文化治理模式研究》,《云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3 期。
[173] 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174] 翟学伟:《是关系,还是社会资本》,《社会》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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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孔繁斌:《治理与善治制度移植:中国选择的逻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3期。
[182] 孔繁斌:《治理与善治制度移植:中国选择的逻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3期。
[183] [英]吉姆·麦奎根:《重新思考文化政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
[184]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网2011年10月25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10/25/c_122197737_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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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喻国明、苏林森:《中国媒介规制的发展、问题与未来方向》,《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187] 王列生:《文化制度创新论稿》,中国电影出版社2011年版,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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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王俐容:《文化政策中的经济论述——从精英文化到文化经济》,《文化研究》(台湾)2005年创刊号。
[190] 张胜冰:《科学发展观视野下文化资源开发的创新——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模式的思考》,《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191] [英]吉姆·麦奎根:《重新思考文化政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5页。
[192] 汪行福:《当代资本主义批判——国外马克思主义的新思考》,《国外理论批判》2014年第1期。
[193] 喻国明:《媒体变革:从“全景监狱”到“共景监狱”》,《人民论坛》2009年第15期。
[194] 张静:《乡规民约体现的村庄治权》,《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2卷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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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王勇:《收紧反馈环:基层社会重建的“云浮经验”及其制度内涵》,《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197] 孙庆忠:《离土中国与乡村文化的处境》,《江海学刊》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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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肖唐镖:《乡村治理中宗族与村民的互动关系分析》,《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6期。
[200] 谢晖:《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东岳论丛》2004年第4期。
[201] 俞可平:《新移民运动、公民身份与制度变迁》,《理论动态》2009年第18期。
[202] [美]杰里米·里夫金:《欧洲梦——21世纪人类发展的新梦想》,重庆出版社2006年版,第234页。
[203] [美]罗纳德·英格尔哈特:《现代化与后现代化:43个国家的文化、经济与政治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5页。
[204] 张志明:《从五个维度改进新形势下党群关系》,《学习时报》2013年10月8日。
[205]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3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