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绩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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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途径不断优化

纵观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立法与修法历程,尽管每次修改承载的历史使命、完善的立法内容都有所不同,但司法权与行政权一直处于强弱交变的动态平衡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也在不断优化。

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初步确立了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双轨制”模式。随着时代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相应的理念也在不断地调整。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出台,该纲要从国家整体和大局的战略角度出发,提出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201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再到2016年,《“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要构建包括司法审判、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从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到大保护的发展,充分体现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进步和保护格局的不断优化。

在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现阶段,尤其要加快构建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以真正实现知识产权的“严保护、快保护”。在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对接过程中,已形成一些成功的经验。首先,“三审合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试点初步显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综合效能,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南京、苏州、成都、武汉、杭州、宁波等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立进一步便利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在程序与机构方面的对接。其次,湖南等省、市探索的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理论研究和试点工作,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成功对接积累了有益经验。最后,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也在不断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协作配合机制和协调会商机制,目前已逐步建立起公安机关“主动侦查”与行政部门“阵地控制”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形成了“信息共享、事先介入、联合行动、优势互补”的协作新机制。这些举措进一步强化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已历经了30多年的时间,目前的中国已经开始走出仅仅是被动地保护知识产权的阴影和困境,朝着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和方向迈进,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历史性转变,更是中国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