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通信:虚拟运营商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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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虚拟运营商是什么

1.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虚拟运营商”的定义

2013年1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把我国移动虚拟运营业务定义为: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据需要建立业务管理平台以及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2.国外对“虚拟运营商(MVNO)”的定义

虚拟运营商(MVNO, 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英文直译为“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

欧盟委员会把MVNO定义为:没有无线电频谱使用牌照,但能够接入一个或多个无线运营商的无线基础设施,并利用这些基础设施及其自有网络,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移动运营商。

一般认为,国际上的虚拟运营商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转售商

虚拟运营商仅承担品牌宣传和产品销售的职责,没有计费系统和CRM系统,业务空间和灵活性非常有限,是MVNO的最基本模式。

(2)服务提供商

虚拟运营商具备了独立的用户管理、资费设计及业务打包能力,提供用户自助服务以及计费账单服务,但不具备核心网(交换机等)和接入网(基站)。目前,我国获得移动通信转售牌照的企业基本上采用此类模式。

(3)独立虚拟运营商

除了接入网络依赖基础运营商外,其余基本由虚拟运营商自己提供,相对独立于基础运营商,是MVNO的完整模式。

(4)虚拟网络提供商

又称为移动虚拟网络提供商(MVNE, Mobile Virtual NetworkEnabler),负责建设网络支撑和管理系统以及移动数据业务平台。MVNE负责建设一个移动业务运营支撑平台,从MNO批量获取网络资源,再批发给MVNO,同时为MVNO提供管理和接入服务,这是MVNO行业实现社会化分工的一种形式。

根据2013年的相关分析报告显示,全球MVNO总数已超过1200家,其中欧洲占60%,亚太地区为16%,北美地区为14%。欧洲的虚拟运营商起步较早,1998年挪威Sense公司成为全球第一个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

3.本书对“虚拟运营商”的理解

由于中国虚拟运营商起步相对较晚,结合中国移动互联网及通信市场的特点,我们认为中国特色的“虚拟运营商”正在迎来“互联网通信”新时代。可以理解为:虚拟运营商是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的改革环境下,借助国有基础运营商网络平台,以互联网思维创新通信市场运营,并以业务和服务创新为手段,以用户体验为核心价值驱动,积极打造移动互联网入口,实现用户自我手机时代的民营电信服务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