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制度
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制度,是指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规范体系,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管理制度,等等。狭义的制度,是要求有关各方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社会制度是特定统治阶级的政治工具,制度既是特定时期生产关系的社会结构性框架,也是特定生产力水平下人们经济行为的基本规则,推动制度演化的根本动力来自生产力的发展。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制度给出了不同的定义。例如: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制度是社会的游戏规则;西奥多·威廉·舒尔茨认为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约翰·罗尔斯将制度理解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等等。虽然他们对制度定义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都认为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制度是一个历史范畴。从制度产生看,同人类文明的其他产物一样,制度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马克思主义认为,制度的形态模式水平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注1,“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注2。从制度发展变化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制度也在适应性地变革,其历史性更多地表现为时代性,“某一制度之创立,决不是凭空忽然地创立;它必有渊源,早在此制度创立之先,已有此项制度之前身,渐渐地在创立。某一制度之消失,也决不是无端忽然地消失了,它必有流变,早在此项制度消失之前,已有此项制度之后影,渐渐地在变质。如此讲制度,才能把握得各项制度之真相”注3。同时,评判一项制度,也“必需知道在此制度实施时期之有关各方意见之反映”,此种意见可称作“历史意见”。注4
第二,制度是一个社会关系范畴。制度是用于调节人类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确定了人与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仅仅依靠个人难以实现预期效果,交往主体呈现多元化,从个体的交往扩展到群体、组织、民族和国家,特别是现代社会,群体之间交往的程度远远超越了个体。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制度。在这个意义上讲,制度是人类在生产实践和交往实践过程中,依据文化传统和历史经验,为维护生产发展和社会秩序,用于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协调和规范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行为关系的规范化体系。“要讲一代的制度,必先精熟一代的人事。”注5
第三,制度具有层次性。在制度经济学文献中,对制度的构成有种种不同理解。有的认为,制度包括制度环境、制度安排与实施机制。有的认为,制度由宪法秩序、制度安排和行为规则构成。有的把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正式规则包括社会制度、法律、规章制度、守则和纪律等;非正式规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约定俗成、共同恪守的行为准则,包括价值信念、风俗习惯、文化传统、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非正式规则虽不具备显性执行力和约束力,却可能以“指导思想”“方针”“原则”等形式构成正式制度安排(或正式约束)的理论基础和最高准则。奥利弗·威廉姆森把一般制度框架分为四个相互关联的层次:第一层次是历史文化,包括一个民族的传统习俗、道德规范等,即道格拉斯·C.诺思提出的“非正式规则”注6;第二层次是基本制度环境,包括一国宪法、根本体制等;第三层次是各种治理机制;第四层次为短期资源分配制度。每个层次的制度都会受到更高阶层次制度的影响注7。可以说,制度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深刻认识一项制度,除了需要分析其各项规则要义的逻辑,还要深刻分析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轨迹,分析其所处的时代背景和基本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