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世开语言学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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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约论和虚范畴

乔姆斯基在支约论里提出的普遍语法(universal grammar,简称UG)包括两个子系统,一个是规则系统,另一个是原则系统。

1.1 规则系统和虚范畴

规则系统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i) 词库lexicon

(ii) 句法syntax (a) 基础部分base component (b) 转换部分transformational component

(iii) 语音形式部分PF-component

(iv) 逻辑形式部分LF-component

通过(i)和(iia)可以生成D-结构(也就是deep structure “深层结构”,不过近年来乔姆斯基已不用这一术语),D-结构通过(iib)得出S-结构(不等于surface structure “表层结构”,它是介乎D-结构和过去所谓“表层结构”之间的一个层次),S-结构通过(iii)和(iv)分别得出语音表达(即PF “语音形式”)和逻辑表达(即LF “逻辑形式”)。

可见,支约论的规则系统包括四部分规则:基础规则,转换规则,语音形式规则和逻辑形式规则。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支约论中把过去各种转换规则合并成了一条,即“移位α”(Move-α,其中α代表某个成分)。这条规则也应用于语音形式和逻辑形式部分。某个成分移位后,总留下“虚迹”(trace),这就是语言结构中的“空位”,也就是“虚范畴”。例如:

(7) 小李i,他i说〔S〔NP e〕i明天不来了〕注19

S代表括号内是句子,NP代表括号内是名词短语,e代表虚范畴。i是标引符号,凡是标引相同的所指也相同。〔e〕是一个虚迹(可用t代表)。它是由于“小李”移到了句首而留下的。所以,虚范畴除了由基础规则生成外,主要是由于移位造成的。

1.2 原则系统和虚范畴

支约论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原则系统。乔姆斯基1981年的原则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六项:

(i) 界限理论bounding theory

(ii) 支配理论government theory

(iii) 题元理论θ-theory

(iv) 约束理论binding theory

(v) 格理论Case theory(此处用大写的C以区别传统语法里的格)

(vi) 控制理论control theory

关于这六条理论原则的具体解释请参看徐烈炯(1984a) 的文章。乔姆斯基正是运用这些原则来解释虚范畴现象的。概括地说,界限理论规定了移位的界限和条件,支配理论说明了“虚范畴原则”(Empty Category Principle,简称ECP),约束理论和控制理论规定了虚范畴里的成分跟它的先行成分(antecedent)之间的照应关系,题元理论和格理论主要说明哪些位置上可以出现虚范畴。

试以约束理论为例。在约束理论里有一条原则,它规定照应成分(如名词短语的虚迹)在句子里受它的先行成分约束(用相同的标引表示指同一客体)。如果我们把汉语被动句移位的t(虚迹)也看成照应成分,例如:

(8) 〔S老王i被我看见了ti〕注20

例(8)在汉语里是合乎语法的,因为其中的t在S内是受“老王”约束的(都用相同的i标引)。但是,如果没有特定的语境,单说:

(9) *老王i对我说〔S你看见了ti〕

却不合语法。在汉语里应该说:

(10) 老王i对我说〔S你看见了他i〕

例(9)里为什么不能有t呢?因为根据约束理论的原则,名词短语虚迹应该在S内受约束,然而例(9)里的t在S内是自由的,它在这整句话里受S以外的“老王”的约束,这就违反了约束理论的原则,所以这句话是不合乎语法的。因此,正如例(10)所示,在这句话里必须有代词“他”出现在t的位置上。

再举界限理论为例。界限理论规定移位的界限限制。一般说来,一次移位不能越过两个“界点”(bounding node)。假设句子(S)和名词短语(NP)都是汉语里的界点,那么,

(11) *〔S〔NP〔S看见ti〕的证人〕没有出席〕罪犯i

是不合乎语法的。因为,除了其他的理由,仅就界限理论的原则来说,“罪犯”移出了两个S和一个NP,这就违反了界限理论。如果允许把例(11)改成:

(12) 〔S〔NP罪犯i 〔S被看见ti〕的证人〕没有出席〕

就合乎语法了,因为例(12)的“罪犯”只移出了一个S,这是符合界限理论的原则的。

以上我们采用简化的方式,举例说明如何利用支约论的原则解释虚范畴现象。实际上,任何一种虚范畴现象不仅要用所有有关的原则,甚至还要考虑结构的层次(如S-结构或逻辑形式中的移位),才能作出全面正确的解释。这表明所有这些原则并不是孤立的,它们相互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为了叙述的简便,我在解释例(8)—(12) 时把情况简化了,而且都只用了某一条原则。这一点有必要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