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约论和虚范畴
乔姆斯基在支约论里提出的普遍语法(universal grammar,简称UG)包括两个子系统,一个是规则系统,另一个是原则系统。
1.1 规则系统和虚范畴
规则系统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i) 词库lexicon
(ii) 句法syntax (a) 基础部分base component (b) 转换部分transformational component
(iii) 语音形式部分PF-component
(iv) 逻辑形式部分LF-component
通过(i)和(iia)可以生成D-结构(也就是deep structure “深层结构”,不过近年来乔姆斯基已不用这一术语),D-结构通过(iib)得出S-结构(不等于surface structure “表层结构”,它是介乎D-结构和过去所谓“表层结构”之间的一个层次),S-结构通过(iii)和(iv)分别得出语音表达(即PF “语音形式”)和逻辑表达(即LF “逻辑形式”)。
可见,支约论的规则系统包括四部分规则:基础规则,转换规则,语音形式规则和逻辑形式规则。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支约论中把过去各种转换规则合并成了一条,即“移位α”(Move-α,其中α代表某个成分)。这条规则也应用于语音形式和逻辑形式部分。某个成分移位后,总留下“虚迹”(trace),这就是语言结构中的“空位”,也就是“虚范畴”。例如:
(7) 小李i,他i说〔S〔NP e〕i明天不来了〕注19
1.2 原则系统和虚范畴
支约论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原则系统。乔姆斯基1981年的原则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六项:
(i) 界限理论bounding theory
(ii) 支配理论government theory
(iii) 题元理论θ-theory
(iv) 约束理论binding theory
(v) 格理论Case theory(此处用大写的C以区别传统语法里的格)
(vi) 控制理论control theory
关于这六条理论原则的具体解释请参看徐烈炯(1984a) 的文章。乔姆斯基正是运用这些原则来解释虚范畴现象的。概括地说,界限理论规定了移位的界限和条件,支配理论说明了“虚范畴原则”(Empty Category Principle,简称ECP),约束理论和控制理论规定了虚范畴里的成分跟它的先行成分(antecedent)之间的照应关系,题元理论和格理论主要说明哪些位置上可以出现虚范畴。
试以约束理论为例。在约束理论里有一条原则,它规定照应成分(如名词短语的虚迹)在句子里受它的先行成分约束(用相同的标引表示指同一客体)。如果我们把汉语被动句移位的t(虚迹)也看成照应成分,例如:
(8) 〔S老王i被我看见了ti〕注20
(9) *老王i对我说〔S你看见了ti〕
(10) 老王i对我说〔S你看见了他i〕
再举界限理论为例。界限理论规定移位的界限限制。一般说来,一次移位不能越过两个“界点”(bounding node)。假设句子(S)和名词短语(NP)都是汉语里的界点,那么,
(11) *〔S〔NP〔S看见ti〕的证人〕没有出席〕罪犯i
(12) 〔S〔NP罪犯i 〔S被看见ti〕的证人〕没有出席〕
以上我们采用简化的方式,举例说明如何利用支约论的原则解释虚范畴现象。实际上,任何一种虚范畴现象不仅要用所有有关的原则,甚至还要考虑结构的层次(如S-结构或逻辑形式中的移位),才能作出全面正确的解释。这表明所有这些原则并不是孤立的,它们相互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为了叙述的简便,我在解释例(8)—(12) 时把情况简化了,而且都只用了某一条原则。这一点有必要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