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庇父封弟”辨
《孟子·尽心上》:“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
这段话的译文是:“桃应问道:‘舜当着天子,皋陶担任法官,如果瞽瞍杀了人,该怎么办?’孟子说:‘只能是逮捕而已。’桃应说:‘这样的话,舜不阻止吗?’孟子说:‘舜哪会阻止呢?皋陶执法的权利和依据是舜授予的。’桃应说:‘这样的话,舜该怎么办?’孟子说:‘舜把抛弃天子的地位看得就像是抛弃一只破草鞋。他会偷偷背上瞽瞍而逃走,沿着海边住下来,终身都会对父亲恭谨地奉养,高高兴兴地忘掉自己当天子的荣耀。’”这里的“瞽瞍”是舜的父亲,是一个品行很坏的人。
《孟子·万章上》:“万章问曰:‘象日以杀舜为事,立为天子则放之,何也?’孟子曰:‘封之也,或曰放焉。’万章曰:‘舜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杀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象至不仁,封之有庳。有庳之人奚罪焉?仁人固如是乎?在他人则诛之,在弟则封之。’曰:‘仁人之于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亲爱之而已矣。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封之有庳,富贵之也。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亲爱之乎?’‘敢问或曰放者,何谓也?’曰:‘象不得有为于其国,天子使吏治其国而纳其贡税焉,故谓之放。岂得暴彼民哉?虽然,欲常常而见之,故源源而来。不及贡,以政接于有庳,此之谓也。’”
这段话的译文是:“万章问道:‘象每天把杀害舜当作一件大事,舜做了天子后却只是流放了他,为什么呢?’孟子说:‘是封象为诸侯,有人把这说成是流放。’万章说:‘舜把共工驱逐到幽州,把驩兜驱逐到崇山,将三苗的君主杀死在三危,将鲧杀死在羽山,惩罚了这四个人而天下都顺服了,这是在惩罚不仁的人。象最不仁,舜却把他封到了有庳。有庳的人们有什么罪?贤仁的君主怎么能这样呢?别人有罪就惩罚,弟弟有罪却封为诸侯。’孟子说:‘贤仁的人对于弟弟,心里不藏怒气,不记仇,只是亲近和爱护他而已。亲近他,就想让他尊贵起来;爱护他,就想让他富起来。把象封到有庳,就是让他富贵起来。自己是天子,弟弟是平民,能说是亲近和爱护他吗?’万章说:‘请问有人说舜对象是流放,是什么意思呢?’孟子说:‘象不能在他的封国内发号施令,天子派官吏治理他的国家而向朝廷交纳他应交的贡品和赋税,所以把这种情况叫作流放。他哪能危害到他的百姓呢?虽然这样,舜想经常见到他,所以他能不断地到朝廷来,古书上说:不必等到交纳贡品的时候,舜可以利用政务的理由经常接待有庳的国君,说的就是这种情况。’”这里的“象”是舜的异母弟弟,曾经想要害死舜,最终没有成功。
刘清平《儒家伦理与社会公德——论儒家伦理的深度悖论》中认为:“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他们最终会凭借家庭私德否定社会公德,从而导致儒家伦理陷入一个难以摆脱的深度悖论。”文中还说:“本来,即便在孟子的时代,公正守法和任人唯贤也已经成为人们广泛认同的社会公德。然而,为了强调孝悌私德的至上地位,孟子却对舜的两个举动(庇父封弟)给予了高度评价,公开赞许舜在徇情枉法、任人唯亲的腐败行为中,放弃公正守法、任人唯贤的社会公德。”
对刘清平的这些看法,笔者不能同意,兹做辨析如下。
“瞽瞍杀人”的故事不是事实,而是桃应假设的一种情况。自己的父亲犯了法,这不仅对舜,对任何人而言,都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孟子给出了自己的处置方案,这一方案是应该认可的。
首先,他支持逮捕瞽瞍,认为这是法官的职责,皋陶别无选择。他认为舜不能利用自己天子的权势阻止皋陶,必须维护司法的绝对尊严。在这里,孟子十分明确地表明了司法独立、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
眼看着父亲要被逮捕而处死,当儿子的该怎么办?孟子替舜想了个“窃负而逃”的办法,这样的选择是合情合理的。父子天伦,当然不能见死不救,这便是合情。帮助父亲逃生,这是舜作为公民的私权,这便是合理。舜是在尊重公权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私权,如果将来皋陶侦破案件而来到海滨,舜当然也只能听任他行使权利而逮捕瞽瞍。
对于父子、夫妻、兄弟这类近亲之间,如果出现有人犯罪的情形,孟子的主张显然是这样的:不得干扰公家对罪犯行使司法权,但个人对亲属有庇护的私权。也就是说,庇护犯罪的近亲不算犯罪。
对于孟子的这种主张,笔者认为是合理的。试想,犯罪的是父亲,与儿子无关,却要求儿子帮助公安机关逮捕父亲,尽管儿子摄于法律的威严而选择了配合,但这是他情愿的吗?父亲被惩罚了,当儿子的一辈子心里不会愧疚吗?这对他不是一种心理折磨吗?作为一个没有犯罪的人,却事实上受到了一种惩罚,这样做是公平的吗?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觉得亲属至少应该有享有沉默的权利。
《汉书·宣帝本纪·地节四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舜之“窃负而逃”,正是“子首匿父母”的情形。我认为汉宣帝颁布的这条法令应该算是良法,直系亲属之间应该享有这样的私权,舜的行为不能算是“徇情枉法”。
象虽然屡屡想害死舜,但都没有得逞,算是犯罪未遂。况且他害得是自己的哥哥,民不告官不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舜当了天子后,将自己的弟弟象封为有庳国君,在当时是否真有这样的事,恐怕也不好说。因为按照传统的史料,“家天下”制度的建立是夏代以后的事情,可能在战国时期有这样的说法,孟子是以“家天子”的理念来看待的。即使在孔子的认识中,也是将舜的时代视为“家天下”的。《论语·泰伯》:“巍巍乎,舜、禹之有天下也而不与焉!”既然是“家天下”,整个天下的所有权就是属于天子一个人的,舜将属于自己的领地有庳封给弟弟,这就是家务事了。一个富翁将自己的财产分出一部分来送给他的弟弟,外人有什么不能认可的呢?正是由于象品行恶劣,所以舜“使吏治其国”,象于有庳只是享其所有权,却没有治理权,这也是后代王朝经常使用的管理手段。
如此看来,依据孟子的表述,舜封象于有庳之事,也都合情合理,无可指责。刘清平说这是“任人唯亲”,显得以今律古,没有道理。按照当时的理念,天子悭吝,连至亲也不分封,才是应该受到非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