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拙劣的法律程序较之于最好的暴力措施,更能减少不公正。……我们不能坐等法庭完善无缺后,才来制止人们以武力解决纠纷。51
——罗伯特·H.杰克逊
二 通向纽伦堡之路
一
几个世纪以来,战争是国家解决争端以及满足其野心的通常手段。战争一旦结束,被征服者的厄运随之降临,古罗马格言说:“败者该遭殃(vae victis)。”因其命运操纵在胜利者手中,胜利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待失败者。虽然在某种意义上有所谓“法和习惯法”,以及不确定的惯例形成的最低标准,然而,却没有普遍接受的规则来限制胜者惩罚败者的权力,也没有明确规定何谓战争罪行。
17世纪,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52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收集并考察了各种战争法和战争惯例,并仔细探讨用什么法则,或者应该用什么法则来调节国家间的行为。这部著作给当时的大部分国际关系提供了法律根据,也对后世造成巨大影响,以至于到了17世纪末,欧洲各国都承认自己受国际法的约束,而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就是格劳秀斯确立的规则。格劳秀斯因此被喻为“国际法之父”。
《战争与和平法》写于欧洲“三十年战争”53期间。当时,这场战争的残暴性与毁灭性,以及它所造成的劫难和创伤,在欧洲历史上前所未有。其后,1918年与1945年,现实的残酷和痛苦,激发人们进一步思考如何控制人类野蛮残忍的暴行。
格劳秀斯只是一个学者,其学说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国际舆论要求采取实际行动,对战争方法做出统一规定,并确立规则来对待那些交战任一方中的非战人员。国际红十字会成立,它照顾伤员的权利逐渐得到承认。随后,系列《日内瓦公约》得到广泛批准,如1864年公约规定了改善战地陆军伤病员境遇;1925年公约禁止使用有毒、有害气体和进行细菌战;1929年公约规定了对战俘以及战俘中伤病残者的待遇。许多国家还签署了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这些公约制定了陆战和海战法规,规定了交战者武器的使用,界定了中立国的权利等事项。到1914年,国际社会试图确定罪行的定义、作战方法的限制以及战俘的待遇问题。然而,这些决定都只是倡导性的,而不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国际社会对起诉问题没有取得任何共识:既没有公认的制裁措施对违反规则者施以惩罚,也没有成立国际法庭来审判被控罪行。
在实践中,人们普遍认同,发生战争罪行的国家可以传唤、审判,并根据需要惩罚被控战犯,无论他们是本国国民,还是外国人;或者,应该对国家施加压力,使其审判自己被控犯有战争罪行的国民。
然而,越来越多的人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处理战犯的方法难以令人满意。它只适用于极少数残忍的个人和奉命实施暴行的下属,却难以触及放任或怂恿罪行的头目。另外,国家能够审判它们俘获的战犯,却毫无办法强迫其他国家审判它们自己。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现有系统的这种缺陷充分暴露了出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既往的经验教训,以及试图取代它的一些尝试,激发人们进行反省和深思,也指引着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