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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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及其刑事法律理论注1

〔意〕江·多麦尼哥·皮萨比亚 注2


切萨雷·贝卡里亚的名字已经载入了史册,不仅仅是载入了刑法史册。最重要的是因为他向死刑发起了猛烈的进攻,因而,一切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们都把他的名字作为反对极刑的战斗号角。

虽然这种评价大体上是正确的,但是还需要做一些补充和部分的订正。需要订正的是:尽管贝卡里亚写到反对最高的极刑时,笔调雄辩而激昂,但他对死刑并不是绝对地、一概地表示厌弃。需要补充的是:贝卡里亚的著作之所以享有盛名和不朽,也是因为他在法律方面和刑事诉讼程序方面提出的其他一些基本观点和预见,表明了他的思想的现代性和现实性。

毋庸置疑,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这本至今已出版了二百年的小册子,曾经标志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沿革的重要发展阶段,它第一次近乎全面地探讨了那些在适用和制定刑事法律时所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而且,这样讲大概并不过分:由于贝卡里亚对于立法政策问题极其敏感,可以认为他是一位立法科学的奠基者,同时,他作为一位先驱者开创了使刑事政策问题成为关心重点的现代方向。

这本书的手稿(仅仅139页)并没有划分章节,论述以连续方式进行,仅以旁注的形式标明各个不同的题目。这表明贝卡里亚的意图本来不是要写一篇真正的论文,而只是想就刑法中最迫切、最突出的问题发表一些具有社会政治特点的评论。这本著作的第一版就是这样出版的,它于1764年7月在里窝那(Livorno),由各尔得里尼(Coltellini)印刷所印行问世,既没有署名也没有日期。

但是,在短短的几个星期里,第一版就被抢购一空。同年在摩纳哥·里古勒(Monaco Ligure)发行的第二版,除引言外,划分为四十章。第二年发行的注有出版地洛桑纳(Losanna)和日期的第三版做了一些补充,并划分为四十五章。1766年在里窝那出现了假冒出版地哈莱姆(Harlem)的第四版,划分为四十七章。

就在同一年,除发行一新的意大利文版外,还首次出现了注有出版地菲拉德尔菲亚(Filadelfia)的法文版翻译,它实际上是在巴黎出版的。法文译者莫雷莱(L’abate Morellet)重新编排了次序(后来也为我们所接受),把该书划分为四十二章。这一译本,仅在一年内,就再版了七次。1767年贝卡里亚的这本书被翻译成德文和英文,分别在乌尔姆(Ulma)和伦敦出版。1768年被翻译成荷兰文,在阿姆斯特丹出版。1774年被翻译成西班牙文。1802年被翻译成希腊文。1803年被翻译成俄文,献给了亚历山大一世,并根据这位皇帝的命令在彼得堡印行。至今,各种文字的译本已不计其数。

这里自然而然地出现一个疑问,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这本小书取得了作者本人所意想不到的非凡成就呢?

回答这个问题并不容易,然而,可以认定某些因素肯定促使了本书广泛传播。

可以确定为这种因素的第一个原因是:贝卡里亚第一次成功地——尽管这也许并不是他的本意——系统论述了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并依靠他那非凡的综合能力,将这些广大无边的论材浓缩在极为有限的篇幅当中。

广泛流传的第二个因素似乎是:该书文笔浅易、锋利,在阐述上具有连贯性。此外,在议论上还具有罕见的说服力。这一切都抓住了读者,直至这本光辉的著作结尾,仍使人读兴未减。

但是,这部著作取得成功的最重要、最关键的原因,毫无疑问在于:贝卡里亚已投身于一场反对时代的偏见,反对他当时所处的社会的特权,反对18世纪初仍然统治着刑法的中世纪残余的公开决战之中,他所宣告的原则具有深刻的革新意义,并且——如果可以这么说的话——具有革命的意义。

诚然,贝卡里亚的某些思想早在他之前就有人提出来。然而,他的这本著作不但包含对当时实施的刑罚制度和诉讼制度所进行的系统而全面的批判,而且还提出了具体的改革路线,这是任何前人所未做过的。

贝卡里亚自己曾经指出他创作酝酿的源泉,尤其是思想形成的源泉,他坦率地承认卢梭、孟德斯鸠和百科全书派的思想对他的影响。1766年,他在给他的著作的法文译者莫雷莱的信中写道:“我把一切都归功于法国人写的书。这些书唤起了我心灵中八年来一直遭受溺信教育扼制的人道情感。仅仅五年的工夫,我就完全转而相信这些哲理,并且成为[孟德斯鸠的]《波斯人信札》的信徒。促使我完成头脑中革命的第二本书是爱尔维修的著作……。我的大部分思想的形成同阅读《论法的精神》是分不开的……。阿兰贝尔、狄德罗,爱尔维修、布佛、休姆,这些光辉的名字无不令人肃然起敬。对你们那些不朽的著作,我白日连续不断地阅读,作为钻研的对象,在寂静的夜晚则沉思深虑。”

在这封信中,贝卡里亚出于对收信人的客气,夸大了一下法国文化的重要性,这是可能的。但在他的这部著作中,确实清楚地反映出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并明确地称呼“不朽的孟德斯鸠院长”,他在引言中写道:“那不可分割的真理促使我循着这位伟人的光辉足迹前进,然而,聪明的读者都会把我同他的步伐加以区别。”

然而,还有一位作家给予我们的作者以决定性的影响,这就是培根。就连百科全书派自己也把培根列为实证哲学的创始人,誉为“最伟大、最渊博、最雄辩的哲学家”。

在以前不认识的一份手稿中——多亏了阿玛梯(Amati)发现并注释了它,贝卡里亚为供自己使用收集了培根著作中的一些段落和格言,在《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中,人们常常听到它们的回声。

这本书就正是以培根的这一格言开篇的:“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待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这句格言告诫他的同时代人——而且不仅是这些人——要记住:在一切情况下,尤其是在困难的情况下,不应当等待同时播种和收获,而需要进行准备工作以使事物逐渐成熟。

当然,上面的突出点并不能抹杀贝卡里亚著作的首创性和功绩,反而表明:他的研究从历史上一切最伟大的导师那里汲取了教益,因此超过了人们所一般认为的深度。另一方面,培根本人也同样曾受到泰勒、布鲁诺、坎帕内拉、伽利略等人的不朽著作的感召,这没有什么神秘。顺便提一句:科学从来不是孤立的胜利果实,而是一种渐进的、连续发展的成果。对此,可以适当回忆一下贝卡里亚在其光辉著作的前言中提出的意见:“值得感谢的是那些勇敢的哲学家们,他们从被人轻视的陋室向群众播撒有益真理的初种,尽管这些种子长时期未曾开花结果。”

贝卡里亚撰写这部著作的时候刚满二十五周岁,并且是在一种完全不利于自由和独立的文化教育环境中受教育的(他出身于贵族家庭,并在帕尔马的教会学校读书)。如果想到这些,人们就更应该高度赞扬他如此年轻却凌驾于他同时代人之上,并且通过这部书发出了真理、人道、正义的信息,直至今天,它的很大部分还是有生命力的和现实的。

当谈到贝卡里亚的知识与文化造就时,不能不提及他同亚历山德罗(Alessandro)和彼得·韦里(Pietro Verri)兄弟的关系,更不能不提及韦里家族的研究气氛和社会兴趣的气氛。

如果说韦里的弟弟亚历山德罗为贝卡里亚提供了利用其“囚犯保护人”的职位所积累的经验,向他描述了当时残酷的司法制度的话,那么彼得·韦里——他一直在准备他的著作《论刑讯》,该书写于1776年,在他死后的1804年才发表——更是一个鼓励他撰写《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人。对于那些责备贝卡里亚忘恩负义的人,可以向他们提一下贝卡里亚给莫雷莱的信中有关韦里的提法。“由于他胸怀和头脑所具有的品质,使他成为一位极为可敬的人,他是我最亲爱的朋友。我觉得,我对他怀有一种感情,与孟德斯鸠对斯蒂芬(Stefano de la Boetie)所怀有的感情相同。他鼓励我写作,多亏了他,我才没有把《论犯罪与刑罚》的手稿付之—炬,他殷勤地亲手帮我誊写。”贝卡里亚在给彼得·韦里本人的一封信中这样写道:“我很注意保持对您的尊敬,并不断增进我们的友谊,我由此受到的鼓舞超过了荣誉对我的鼓舞。如果我被抛弃,我宁愿默默无闻,而不稀罕那仅存的荣誉。”

的确,正是在韦里家会晤中开展的那些讨论使贝卡里亚产生了就犯罪和刑罚问题写一篇评论的想法。正是韦里兄弟说服贝卡里亚于1762年发表了他的第一篇作品《论米兰公国1762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在这篇文章中,贝卡里亚展露了自己的才华。正是韦里兄弟接受贝卡里亚参加了那个主办著名报刊《咖啡座》的俱乐部,贝卡里亚为它撰写了不少文章。正是韦里兄弟鼓励贝卡里亚去巴黎,来到当时最著名的作家身旁。由于贝卡里亚急于要返回米兰,亚历山德罗还不得不陪他留住在巴黎一个时期。还正是彼得·韦里为他写了《对一篇题为〈《论犯罪与刑罚》注评〉文章的回答》,这篇文章于1765年在卢加诺发表,及时地反驳了多明我教会修道士安杰洛·法基内对《论犯罪与刑罚》作者卑鄙而恶毒的指责。

威尼斯寡头政府特别担心贝卡里亚对于在威尼斯共和国中被广泛采用的秘密控告所发表的激烈批评,在法基内奉威尼斯寡头政府之命而写的这本小册子中,《论犯罪与刑罚》的作者被说成是“狂妄的骗子”“头脑狭隘而有限”“充满无耻的矛盾、诡辩和不合逻辑的推论”。法基内指控贝卡里亚是“宗教和基督教的敌人”“恶劣的哲学家和坏人”,指控贝卡里亚认为“宗教同一个国家的良好政府是水火不相容的”,总之,是“一个邪恶的作者,他把教士当作小丑,把君主当作暴君,把圣人当作溺信之徒,把宗教当作欺骗,甚至亵渎造物主的尊严”。

没有必要在此罗列当时所有针对贝卡里亚及其著作的攻击与谩骂,只要看看法基内所写之书(其篇幅几乎超过了贝卡里亚作品一倍)的结论部分,那些攻讦的恶毒程度即可略见一斑:“这本书虽然很薄,却充满了对宗教的和世俗的立法者、对君主们,特别是对神圣的教会法庭的无益咒骂,包含着所有最严重、最叛逆的谬论,使用古代与现代所有最为大不敬的异教徒和离经叛道者的语言亵渎君主和基督教。在这本薄薄的小册子中,作者想把本世纪最离经叛道作品中的所有谬误与邪说都写进去”。

只要读读《论犯罪与刑罚》就足以证实,对贝卡里亚的上述指控是毫无根据的。在这本书中,尽管作者表示坚决反对他那个时代的各种谬误以及过头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却没有采取背叛的态度,也并不是要做异端者。但是,产生的反应,包括某些过分的反应都表明,贝卡里亚著作实质上所具有的革命性以及在当代世界所引起的效果都是很恰当的。

对于贝卡里亚来说,他最关心的也许是改革的建议被接受,而不是奢想做一名殉道者。他急忙在五天之内写了——更准确地讲是让他的朋友韦里写了——我们上面提到的《回答》,也许是因为过于担心被视为作乱者和异端者,在那里,他声明自己是一个好的臣民,好的教徒,并断言自己被别人所误解。他在辩护中最后写道:“有人可能感到奇怪,为什么我要回答这样一位对手;但如果注意到所讨论议题的重要性,那将不足为奇。这是一名基督徒作者向其神圣信仰所表达的公开敬意:或者当他蒙冤受屈时为自己辩护,或者当他犯了这种错误时收回自己的言论……。对我的指控不是在某一位法官、某一个法庭面前提出的,而是在意大利的所有法官、所有法庭面前提出的,这不是一个文学问题。如果这些指控得到证实,我将成为世界上最受厌恶的人;如果它们没有得到证实,我原谅我的对手,只要他将来不再去向我们意大利的其他作者发起同样的审判,我也不再向其提出其他要求……”

《论犯罪与刑罚》的第二版以“致读者”开始,里面确认了这个观点,并公开表白了他的忠诚和顺从,请读者不要相信对他著作所做的错误解释。“任何想以他的批评为我增添荣耀的人,起码不应该把我的原则看成是对道德或宗教的危害,我已经讲过,我的原则并不是那样的。请您竭力去寻找我在逻辑上的错误或政治上的短见,而不要把我当作不信教者或作乱者吧。请您不要惧怕任何维护人类利益的建议吧。请您用我的原则可能造成的政治危害或不利来说服我,并向我展示现行成规的优点吧,我已经在对《注评》的回答中,公开表明了我的宗教信仰及我对君主的驯服;再去作类似的答复,大概就多余了。然而,如果有人怀着诚实者所特有的庄重,并聪明地使我免于去证实那些首要原则(无论它们具有怎样的特点),来向我提问的话,那么他将发现,我不但是一个努力的解答者,同时还是一个和蔼的真理的热爱者。”

有人根据上述声明就谴责贝卡里亚卑下,甚至连当代最认真、最敏锐的传记作家和评论家之一阿玛梯也写道:“如果贝卡里亚采用沉默的蔑视并且以对自己原则的直率声明来回答修道士(法基内)的指责,他很可能也碰上马基雅维里、伽利略、加诺纳(Giannone)的运气,而这正是他所羡慕的。但是,他太软弱了,因此,受到这种精神折磨之后,可怜的贝卡里亚投降了!在孤独的屋室里,他感到没有力量去抗击多少世纪以来所积聚的对于可怜的人类的偏见,他的惊恐只反映在面对教廷职部的神圣法庭所流露的思虑之中。所以,在五天之内,他就写出了其篇幅相当于《论犯罪与刑罚》的一本册子(他多么懒惰呀!这真是恐惧狂的奇迹!)。”

且不谈著名的《回答》并不是贝卡里亚的作品,而是韦里的作品(尽管贝卡里亚曾一度使人相信是他写的,以至于连与他友好的韦里也对此产生了反感),对贝卡里亚性格的否定性判断看来是站不住脚的。更何况贝卡里亚自己证实了他的勇气和独立性,几年后,他曾拒绝接待特意来拜访他的拿波里国王。我认为,贝卡里亚的确很关心自己的思想不要被法基内那样的人加以歪曲或曲解,然而,他更念念不忘的是实现他的改革建议。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他认为最适当的是通过说服的途径,而不是叛乱的途径。

事实证明贝卡里亚对了。不但他的著作取得了成功,世界各地甚至连当初曾经非常激烈地指责过他的威尼斯都很快给予了贝卡里亚以承认和赞誉。虽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在1781年以前一直被列为禁书,但它却受到很多人的欢迎。1765年一位朋友(贝蒂内利[Bettinelli])在给贝卡里亚的信中写道:“当最初笼罩着威尼斯内部态度的恐怖阴影过去之后,威尼斯也像其他家族和人,包括那些有缺点的人们那样珍视这本书。”1768年维斯贡第(Vesconti)也从威尼斯给贝卡里亚写信说:“人类的辩护人、人类的保护人,这是所有向我谈起你的人给你起的作为代号的名字。在这里,在这群不多的文人当中,一谈到人类权利的保护人和辩护人,就准是在指贝卡里亚。所有的人都急切地想见到你并亲自与你认识。当人们和我谈起你时,都不相信你只有三十岁。大家都张开双臂期待着你,他们热切地要求我邀请你来威尼斯。过去曾经在这里极力禁绝你的书的人,现在正期待着你,盼望着你,颂扬着你,赞叹着你,并成了你的书的书迷。”

早在1765年,伯尔尼经济协会就授予了《论犯罪与刑罚》的作者一枚金质奖章。同年10月1日,《文学报》称赞贝卡里亚是“敢于为保卫人类,反对最根深蒂固的偏见而呐喊”的公民。

然而更有意义的是,这部著作在政府官员中所取得的实际结果,以及对当时和后来的立法所发生的影响。1766年2月4日符腾堡公爵给他写信说:“我向您保证:我将全力奋斗去废除那些令自然为之惊骇并被您所战胜的野蛮刑罚。”1767年12月30日贝卡里亚接到一封哥本哈根的来信,告知他:曾经规定了极残酷刑罚的丹麦法律正在“按照您所提出的健康而有益的原则”进行改革。那股导致很多国家废除刑讯和死刑的巨大改革浪潮,迅速地席卷了意大利和整个世界。

1766年11月18日舞蹈家安乔里尼(Angiolini)从彼得堡写信给贝卡里亚说:“赛拉岑(Selaghin)阁下 (内阁部长)不仅读了并赞赏您的著作,而且,针对这个国家为调查犯罪从实施惩罚开始的旧制度,在他于那尔瓦(Narva)建立的新城赛堡(Semburg),他已经颁布了再不要对任何人进行刑讯的法律。我还要告诉您:君已经读过了您的著作,阁下所努力维护和坚持的人道主义赢得了她内心的同情。”

的确,俄国女王叶卡捷琳娜二世向贝卡里亚发出邀请,她在俄国首都为他提供了一个职位,这致使考尼特兹(Kaunitz)部长不让贝卡里亚离开其祖国。1767年4月27日,考尼特兹从维也纳写信给伦巴第总督菲尔米安(Firmian)伯爵,就这件事向他示意说:“但愿别在国家中失去一位不仅用知识武装着,而且从他的书来看,似乎也习惯于思考的人,尤其在我们缺乏思想家和哲学家的情况下。甚至如果这些思想家和哲学家被外国人在凭智慧而作出的估量中先发现到,这似乎并不给整个内阁带来多大荣誉。”

因此,考尼特兹部长建议在米兰的宫廷学校里为贝卡里亚安排一个讲授公法的席位。然而实现这一愿望却碰到了各种阻力,这当中当然包括“教士竭力使公众对贝卡里亚所持有的怀疑”。1768年12月,贝卡里亚被授予“议会学”(后来被称为公共经济学)的讲授席位。1771年他被任命为最高经济委员会的委员。贝卡里亚曾以该身份写过各种“咨询意见”,其中值得一提的是1792年关于修改法典的“咨询意见”,在这一“咨询意见”中,贝卡里亚试图实现他在这部著作中所陈述的司法改革的思想。

贝卡里亚的思想在奥地利帝国的首都很快得到实现,那里完全废除了刑讯并限制了死刑。而这时,贝卡里亚的学说却在米兰参议院遭到激烈的反对。直到1776年,女皇玛丽娅·特雷莎(Maria Teresa)才不顾参议院的反对票,下令废除刑讯。由于刑讯仍不时地被继续采用,考尼特兹向米兰参议院发出了以下批复:“应该彻底废除刑讯,以执行陛下 (米塞佩二世[Giuseppe II])已颇为明确地诏示的意志。”1789年9月11日的一项命令规定:“刑讯应该完全废止,当需要取得消极的或顽抗的被审查人的口供和适当的回答或者取得对共犯的揭发时,要这样;当需要洗刷证人、同伙和其他不名誉者的耻辱,需要澄清被审查人与证人之间的矛盾,以及参议院一直下令对罪犯(即使在死刑判决被宣布之后)施行刑讯的其他情况时,更要这样。”

在改革刑事制度的伦巴第刑法委员会里,贝卡里亚曾经为废除死刑进行了斗争,但没有成功。米塞佩二世死后,皇帝莱奥波尔多二世(Leopoldo II)再次召集了这个刑法委员会。死刑问题被列入 1782年1月12日会议的议程之中,讨论一直在后来的会议上延续着。贝卡里亚、利斯(Risi)和最高法院的委员格拉蒂·斯科蒂(Gallarati Scotti)处于少数派的地位同其他成员对峙,其中包括主席莫罗斯尼(Morosini)、律师博尔吉(Borghi)和其他著名的法学家。

讨论结束时,由于意见不一致,大家商定关于这一议题的决议保持悬而未决,并送给考尼特兹部长两份附有会议发言记录的报告。少数派的执笔人是贝卡里亚。在最后这份文件中,他就反对把死刑作为惩罚普通犯罪的一般刑罚这一议题作了总结和补充,其说服力大大超过了《论犯罪与刑罚》中的论述。他写道:“我们三位签名人坚定地认为不应当适用死刑,除非存在着具有某种积极必要性的情况,在社会的和平状态中并且在正常的司法管理条件下,我们很难发现这种积极必要性,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会出现此必要性,即:某个犯罪人阴谋颠覆国家,尽管受到监禁并被严加看管,却仍能够通过所继续保持的内外联系重新侵扰社会,并且陷社会于危难。”“除了我们前面列举的那种情况以外,不宜适用死刑。首先是因为死刑是不必要的,因而是不公正的。其次是因为死刑不如终身刑有效,如果这种终身刑具备有效和持续的公开性;第三是因为死刑是不可补救的。”

关于不可补救性的论点,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被忽略了,现在贝卡里亚特别地提出来,从而触及了关于司法错误的重大问题,尽管是放在末尾的一个问题。贝卡里亚写道:“根据对所有法律制度的考察人们发现:判处罪犯死刑的充足证据从来都达不到排除上述相反可能性的程度。即使提供证言的证人为两人以上,即使关于犯罪嫌疑的证据数量繁多且相互独立,并且这些证据都得到被告人供述的印证,上述证据仍超不出道德肯定性的范围,经过认真考察,这种道德肯定性只不过是一种最高的可能性,别无可说。几乎在所有的国家都出现过这样的事例:一些臆想中的罪犯被判处了死刑,原因就是所依据的证据被推测为不可辩驳的。”贝卡里亚做结论说:“因此,那种促使我们要求取消死刑的同情心并不是对罪犯们的错误同情。”“死刑,如果说能够最快捷地摆脱罪犯的话,对于打击犯罪却不是最适当的。”

这篇报告可以看作是贝卡里亚的绝笔,以此完结了他的有关研究工作,而且,实际上也完结了他的生命。两年之后,准确地说是1794年11月28日,他因中风死于米兰,那里正是五十六年前(1738年3月15日)他诞生的地方。

在这里,没必要去回忆贝卡里亚生活中的其他事件,无数传记作者对此做了广泛的描述。费时间去谈论那些大部分毫无根据的责难也划不来,这些责难都是针对贝卡里亚性格的软弱而发起的,具体说,针对的是他对自己第一位妻子的嫉妒(她的确造成过这种机会),以及他在对待彼得·韦里上的品行(贝卡里亚当然欠他很多东西)。

我们也不必多谈贝卡里亚的其他著作,尤其是我们已经提到的《米兰公国的货币混乱及其救治》、1770年在米兰出版并由莫雷莱于1771年译成法文的《关于风格的研究》和《公共经济课程》,在后一部著作的序言中,贝卡里亚强调指出:“那些被委托从事公共教育的人所负有的神圣义务是:应当始终运用明确的、通俗的、有力的真理的用语。”

相反,我们认为应当强调指出《论犯罪与刑罚》这一基本著作中的某些最有意义的段落。无疑,如要感受该著作的现代性和现实性,直接阅读强于任何评论。

《论罪犯与刑罚》所宣告的宗旨是研究与批判“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展。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长期合法的惯例”。作者评论说,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罪犯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这一切应该惊动那些引导人类见解的司法官员。

单是这一前提就足以立即表明作者决心考察的问题的广泛性以及本著作意义深远的革新特点。也许是为了给他追求的根本改革的目标提出一个样本和尺度,贝卡里亚迅速地触及到他在以后的各章中全面加以论述的最棘手的议题,“死刑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来说,真是有益和必要的刑罚吗?刑讯和折磨算是正义吗?它们能实现法律所提出的宗旨吗?什么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呢?同样的刑罚在任何时候都是同样有利的吗?它们对习俗又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作者提出要以“几何学的精确度”来回答这些问题,并立即声明:“如果当我坚持人类的权利和神圣真理的权利时,恰恰是把某些暴政或愚昧(它们同样是灾难)的不幸牺牲品从死前的痛苦和抽搐中拯救出来,一个无辜者在惊喜中流出的泪水和发出的颂扬,对于我是一种安慰,它使我忘却了别人对我的轻蔑。”

从权利契约论的观点出发(“正是这种需要迫使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贝卡里亚奠定了现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刑事法律的明确性(法无规定不为罪[nullum crimen sine lege]),程序的不可废止性(非经审判不得处刑[nulla poena sine judicio])——这种程序是建立在权利分立的原则基础之上的,刑法的人道化——这同承认刑罚的预防特点紧密相连。

贝卡里亚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他接着写道:“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违反了社会契约。由于国家可能分成为两方:君主所代表的一方断定出现了对契约的侵犯,而被指控的另一方则予以否认,所以,需要一个判定事实真相的第三者,这就是说,需要一个作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作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他最后写道:“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于怯懦的残忍循环之中的奴隶——同时,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这三项原则代表着自由、正义、人道的基本保障,这在今天似乎是显而易见的。而在中世纪,君主的权威往往是绝对的,等级的特权是不可逾越的,刑罚的残酷性——例如采用刑讯——完全是平常和合法的事情,如果人们想到这些原则是在一个基本属于中世纪的社会中提出的,将会赞赏贝卡里亚著作的深刻的革新特点,并明白为什么它的一些建议简直被逐字逐句地收录在二十五年后伴随法国革命而产生的《人权宣言》之中。

中世纪审判的擅断性特点被贝卡里亚归入解释法律的问题。由于迫切地希望尽可能地捍卫法律明确性这一原则,他甚至毫不犹豫地反对给予法官以任何解释刑法的权力。显然,贝卡里亚首先想到的是类推解释的危险,他写道:“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每个刑事案件都应进行一种完整的三段论式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一旦法官被迫或自愿做哪怕只是两种三段论推理的话,就会出现捉摸不定的前景。”他又写道:“‘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里,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因而,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

这种怀疑主义倾向导致贝卡里亚将文字解释奉为唯一的解释——除为君主立法者保留的解释权外。尽管贝卡里亚完全意识到这种结论有些过分,但他认为:“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关于对法律的解释这一章最后提出了这样一个看法,至少在习惯方面,我们感到可以完全地赞同这个看法,因为,它至今还是现实的。“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当既应指导明智公民又应指导无知公民的权利规范不再是争议的对象,而成为一种既定事物的时候,臣民们就不再受那种小型的多数人专制的摆布,受难者与压迫者间的距离越小,这种多数人专制就越残忍”。

关于实体刑法的最尖锐、最令人感兴趣的论断是贝卡里亚在研究刑罚,尤其是在涉及死刑问题时所发表的评论。首先,他肯定了刑罚的一般防预和特殊预防的目的。这是最鲜明地体现了其思想现代性的一个观点。“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难道一个不幸者的惨叫可以从不可逆转的时间中赎回已经完成的行为吗?”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对称关系,它会给人以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犯人躯体的印象。”

就在发出这些教诲之后不久,我们(意大利)的《宪法》第27条就庄严宣告:“刑罚不得含有违反人道观念的处分,而应当以对被判刑人的再教育为目的。”

在题为“刑罚的宽和”的一章中,为了证明残酷制裁所造成的有害结果“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贝卡里亚所阐述的主张是何等的现实,值得很多现代学者认真反复地阅读和思索。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我们的作者从这个起点开始发挥以达到否定死刑的目标。在这个议题上,作者的论述变得更加激烈,论理更加严谨,逻辑更加无懈可击。他溯本求源地提出问题,尖锐地质问道:“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由作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如果说这已成为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否定回答使作者得出结论:死刑既不是正义的,又不是有益的,也不是必需的。在他看来这是荒谬的:“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

贝卡里亚从对死刑的批判中得出刑罚的及时性和确定性这两条应该为一切时代的立法者和法官所牢记的基本规则。“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贝卡里亚对于宽免措施的根本反感,就是由此而产生的。我们的法制也受到这种宽免的危害。

在根据犯罪的特殊方面进行系统分类(“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并对各类犯罪作出具体评论之后,贝卡里亚在最后一章中又回到本书的真正中心议题——预防犯罪上来。“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从全面计量生活的幸福和灾难来讲,立法是一门艺术,它引导人们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者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可能遭遇的不幸。”作者还试图提出能够做好有效的预防工作的具体途径。“那你们就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就应该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就应该使法律少为人的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人服务;就应该让人畏惧这些法律,而且是让他们仅仅畏惧法律。对法律的畏惧是健康的,然而,人对人的畏惧则是有害的,是滋生犯罪的。”他接着写道:“预防犯罪的再一项措施是:奖励美德。”“最后,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由此,他提出以下的普遍公理作为本书的总结:“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这些就是贝卡里亚在实体刑法方面所得出的结论。但是,如果认为作者的评论只局限于实体法方面,那就犯了一个重大错误。虽然有关刑事诉讼部分的论述是同有关刑法部分的论述混合或者交错进行的,但是,它仍然在本书的总体结构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在这方面,最重要的就是关于刑讯的一章。在这一章中,贝卡里亚不仅向调查真相的野蛮制度发起攻击,对于它的有用性和有效性提出正当的怀疑(“这种方法能保证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两个同样的无辜者或罪犯,强壮勇敢的将获得释放,软弱怯懦的将被定罪处罚”),而且,针锋相对地探讨认罪口供尤其是通过刑讯获得的认罪口供的意义问题,将这个问题同无罪推定的最普遍原则联系在一起。他写道:“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他指出:“犯罪或者是肯定的,或者是不肯定的。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对他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因为他交待与否已经无所谓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贝卡里亚可没少用尖刻的语言抨击刑讯这个“名声不佳的真相熔炼炉”,他指出:“在野蛮的古老法制中,烈火和沸水的考验以及其他一些捉摸不定的械斗曾被称作‘神明裁判’,似乎上帝手中永恒链条的环节在任何时候都会被人类轻率的手段所瓦解和脱节。而那个名声不佳的真相熔炼炉,正是今天仍保留的古老法制的纪念碑。”在提醒人们注意“无辜者被屈打成招为罪犯”的无数事例之后,他毫不犹豫地讽刺说:“一位数学家大概会比一位法官把这个问题解决得更好:他根据一个无辜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计算出会使他认罪的痛苦量。”

当时与此相连的整个诉讼制度都受到了贝卡里亚的谴责。对秘密控告的尖锐批判,对预防性看守的评论(作者希望它的使用仅限于法律所严格规定的情况,以避免采自法官的任何擅断),对证据(也试图对其加以分类)、举证的意义和讯问被告人(很有道理地要求废止宣誓)等问题的评论,以及对诉讼程序秘密化的公开反对,这一切都概括地证明了我们的作者对于刑事诉讼中最棘手问题的敏感,尤其证明了他思想上深刻的自由特点。为了说明起见,可以回顾一下贝卡里亚针对预防性羁押这个复杂而令人头痛的议题所发出的警告:“剥夺自由作为一种刑罚,不能被施行于判决之前,如果并没有那么大的必要这样做的话。在被宣判为罪犯之前,监禁只不过是对一个公民的简单看守;这种看守实质上是惩罚性的,所以持续的时间应该尽量短暂,对犯人也尽量不要苛刻。”“监禁的严密程度只要足以防止逃脱和隐匿犯罪证据就可以了。”

这后一个教诲也向我们表明:如果说贝卡里亚在二百年前所提出的许多原则今天已被一切文明法制所接受的话,那么对于另一些原则来说,缓慢而不可逆转的进步还在同蒙昧主义、各种偏见以及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对自由的压制进行着不断的斗争。遗憾的是:一个时期曾荒谬地作为获取证据的合法手段的刑讯,至今还继续存在,尽管已经转入地下,并隐藏在其他各种形式之下。在诉讼程序上还存在着令人愤慨的迟缓,这对犯罪人有利,对无辜者则有害,而且对他们意味着一种折磨,毫不夸大地说,这是一种地地道道的精神折磨。

从刑法的高度人道主义观点和真正的普世观点出发,贝卡里亚提出了宏大的改革计划,对此,我们已经通过引用作者的有关论述,努力介绍了一个大致的框框。

只要贝卡里亚在他不朽的著作中所描述和捍卫的、同他的名字永远联系在一起的这些原则,还没有在所有的文明国家(遗憾的是,死刑仍存在于其中一些国家)中迅速得以圆满实现,我们就不能结束这些简短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