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逮捕
就社会自身的安全来说,同样违背其宗旨的一个错误是:允许执行法律的官员任意监禁公民,允许他根据微不足道的借口剥夺某个私敌的自由,或者无视最明显的犯罪嫌疑,使他的朋友不受处罚。
监禁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它需要在宣布犯罪之前执行。但是,这一明显特点并不使它失去另一基本点,即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被告人注13,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公开的传闻、逃跑、法庭外的供认、同伙的供述、对侵害目标的威胁和长期仇视、犯罪的物证等类似犯罪迹象,都足以成为逮捕某个公民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当法官的决定不是对公共法典中基本准则的具体表述时,就是侵犯政治自由。
随着刑罚变得宽和,随着从监所中消除了凄苦和饥饿,随着怜悯和人道吹进牢门并支配那些铁石心肠的执法吏,法律将心安理得地根据较弱的嫌疑决定逮捕。
一个被控犯了罪的人,经监禁而无罪获释后,不应背上什么耻辱的名声。多少被指控犯有极严重罪行的罗马人,在被证明无罪之后,受到人民的尊重,并登上了光荣的职位!但是,在我们这个时代,为什么一个无辜者的结局竟如此不同呢?因为在一些人的眼里,目前刑事制度中的强力和权威的观念似乎比公正的观念更重要。因为受控告者和已决犯被不加区别地关在同一个秘密监狱里;因为监狱与其说是对被告人的看守所,不如说是一个刑场;因为对内维护法律的力量与对外保卫王权和国家的力量,本应相互统一,却相互分离了。前者本应依靠法律的共同支持与判断力结合起来,而不是依靠那种直接的权威。一支威武雄壮的军队所赢得的荣耀本可以消除耻辱感,同其他民间感情一样,与耻辱感联系较紧的是逮捕的方式而不是该事物本身。事实上人们公认:军事监禁并不像法庭监禁那样声名狼藉。一个多世纪以来,在民众、习俗和法律中仍保留着有辱国家现代文明的东西,仍保留着我们北方狩猎祖先的一些野蛮的痕迹和粗暴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