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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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节

在考察了这些各不相同的正义观——平等和不平等观念在其中彼此几乎完全相互排斥——之后,我们现在已经准备好了型构一种正确的正义观。

在其他思想领域中,我已经阐明正确的观点是通过整合各种敌对的错误观点而达致的。由此,思维联合论与先验论是一致的,这是由于,一旦考虑到如果在为所有先祖接受的经验之遗传影响外,再加上个人经验的影响,那么这两种理论就合二为一了。同样,如果一代又一代地型塑符合需求的情感被认为是引起一种适应性道德本性的原因,那么,就会引起权宜论的道德学说与直觉论的道德学说之间的和解。现在,在这里,我们会发现,一种类似的相互矫正会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各种伦理学说的这一更具体的要素当中。

这是由于,如果每一种相互对立的正义观念都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对的,并由其他正义观念所补充;那么,基于考量生活法则而形成的正义观念就会在社会状态中发挥作用。平等涉及的是相互受限的行动范围;如果相互关联的人们要想和谐地合作,就必须维护此种限制。不平等涉及的是每个人在潜在限制范围内实施自己的行动可能实现的结果。当平等观念适用于界限,而不平等观念适用于利益时,就不存在不协调的地方。恰恰相反,这两者可以,并且必定会被同时坚持。(43)

这里,我们并没有涉及伦理学应当表达的其他训诫。存在着自我施加的私人行动的要求和限制,这构成了第三部分注15所讨论的伦理学的大部分内容;我们以后还会在《消极善行与积极善行》部分中讨论既是自我施加的、一定程度上又是舆论所施加的要求和限制。但是,这里我们不得不只讨论那些作为和谐合作之条件必须被维护并且仅仅由作为共同体的社会所施加的主张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