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对主导国作用的解释不足
世界主导国对于国际行为原则的演化具有重要作用,这是一个常识。国际关系专业中关于政治领导的早期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外决策理论的研究。20世纪60年代,这类研究成果很多。学者们多从决策者个人的性格、生理、教育背景、宗教信仰、个人经历、专业知识等角度解释他们的决策行为。这些研究很少涉及主导国的领导作用对国际行为原则演化的影响,但是关于领导人分类的一些知识是可借鉴用来研究这一问题的。例如,斯奈德(Robert C.Snyder)等人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领导者的行为动机可分为“为了”型(in-order-to)和“因为”型(because-of)两类。这种领导人类型的分类提供的启迪是,动机是“为了”型的领导人具有建立新国际行为原则的作用,而“因为”型的领导人则缺少这种作用。
然而,以“为了”和“因为”为标准划分领导人的类别,很难解释在现实政治中相同类型的领导人采取了不同的国际行为原则的现象。例如,美国总统约翰逊(Lyndon Baines Johnson)和小布什都属于“为了”型的领导人,但前者推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限制与非法核国家合作,而后者则违反核《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与印度进行核合作。显然,要理解领导人类别对于国际行为原则的影响,我们需要以他们对国际行为原则的偏好为标准划分国家领导人的性质类别。
研究国际规范的理论家们普遍认为,主导国行为原则的变化是国际行为规范变化的前提。他们认为,新的国际行为规范形成的基本模式是三个阶段:主导国提出,多数国家效仿,然后内化成为国际规范。芬尼莫尔(Martha Finnemore)研究了自1821年起的一百五十多年的人道主义干涉规范的演化。她将人道主义干涉规范演化的主要原因归于欧洲人对非欧洲人的观念变化,即欧洲人将非欧洲人视为与欧洲人同等的人。只有认为非欧洲人也是“人”后,欧洲国家对非欧洲国家事务的干涉才成为人道主义干涉。在当代国际关系史中,欧洲一直是国际政治的领导力量。芬尼莫尔的分析说明她将主导国的观念变化作为国际规范演变的原因。当然,她并不认为只要主导国的观念改变了,国际规范就能相应地发生变化。她认为国际规范的演化需要多方面的条件,其部分原因是国际共识受到了挑战,成功的挑战才能促使规范演变,反之则不能。研究规范的理论家们普遍意识到了新规范与原有规范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些新规范竞争成功,有些则在竞争中失败。
芬尼莫尔对主导国与规范演化关系的分析有因果关系不明之嫌。她一方面说人的观念变化将改变规范的内容,另一方面又说规范可构建人的国家利益观念。在她的分析中,观念既是规范演化的原因又是结果。建构主义者在方法论上的最大缺陷是他们所分析的不同概念常常是同时产生的,由于无法从时间上分离两个概念,因此无法确认不同概念之间是因果关系还是共生关系。为了避免这一缺陷,道义现实主义把行为作为观察对象,也就是说,以主导国的行为作为其领导国类别的判断标准,从时间的先后次序上判断主导国的行为是否对他国的行为构成了影响。
面对主导国推行新规范有时成功有时不成功的现象,伊肯伯里(G. John Ikenberry)和库普乾(Chales A.Kupchan)研究了霸权国成功推行新国际规范的路径和条件。从霸权国如何使新规范社会化的角度总结出领导国促使新国际规范被普遍接受的三条路径,即霸权国通过接触劝说、经济和军事诱惑、强制改变他国内政的方式,使他国执行新国际规范。他们认为,劝说的路径是先改变一国的行为规范,然后导致该国行为的改变;诱惑和强制的路径则是先改变一国的政策行为,然后导致该国行为规范的改变。他们认为,通过上述三条路径成功地使国际社会普遍接受新国际规范,还需要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新规范有利于霸权国的利益;二是其他国家的精英们能认识到新规范的重要性。这项研究使我们认识到,主导国推动新国际规范的方法与新国际规范的形成具有相关性。
但笔者认为,伊依肯伯里和库普乾关于霸权国推行新国际规范的路径分类方法有问题。劝说、诱惑和强制不是并列的概念,劝说的内容既可以是诱惑也可以是威胁,因此劝说与诱惑和强制有重叠之处。他们认为劝说与诱惑和强制的路径次序不同,因此把劝说设为一个独立的路径。然而,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内化的进程与结果无法区分。内化是一国在不断重复采取符合某种国际规范行为的过程中将这一规范变成自己下意识的行为原则的过程。说服、诱惑和强制三者都是促使他国接受新国际规范的方法,被说服的国家遵守新国际规范的行为并不必然出自对新国际规范的信仰,很可能也是受利益的驱使。因此,这三者实际上并无内化进程次序上的差别。此外,他们在案例分析中将美国总统威尔逊(Woodrow Wilson)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推行建立国联这一新国际规范的失败全部归咎于欧洲国家精英的不接受,这种解释的说服力不强。威尔逊建议的新国际规范在美国国内也未得到积极支持,美国国会最终没有批准美国参加国联。从方法论上讲,判断主导国性质的依据,应是其执行国际规范的行为表现,而不应是其所宣扬的国际规范的内容。在国际政治中,言不由衷是一个普遍现象,因此在言行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国家行为作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