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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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事·学·族

社会群体的等级分层和功能分化,固然在分析上是不同的过程,但在实际上它们并不能截然分开。等级分层,往往要以一定的功能分化作为基础。首先,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这种区分,就不仅标志着财富,而且还标志着权力的不平等分配,从而使“统治”成为贵族阶级独占的事务。并且在中国古代,这种分层所导致的文化资源的不平等分配,还使贵族成了文化的集中代表者。在前面我们通过“士”这一称谓的义涵繁衍,解析出了一个等级分层过程;与之同时,“士”这一语词的另一些含义,还提示了封建士大夫的初步的功能分化形态。

《说文解字》:“士,事也。”士、事二字可以通假,古籍多见其例。《诗·周颂·桓》:“桓桓武王,保有厥士。”毛传:“士,事也。”“厥士”即“厥事”。《管子·山至数》:“仓廪虚则国倳贱无禄。”“国倳”即“国士”。句中“国倳”之“国”字,系据猪饲彦伯、马元材、闻一多等说校补。参看《管子集校》,科学出版社,1956年,下册,第1115—1116页。这并不仅仅因为“士”“事”同音相假。按“事”“史”“吏”古本一字,《说文解字》谓史“从又持中,中,正也”。但是甲骨文中史事同字皆作形,为有柄猎具之象注13,亦读事,如“癸酉,贞,方大出,立(事)于北土。”甲骨文中有等字,正为持捕兽之象;又金文中兽(狩)字或作,一从,一从王。古文字义近形符每可通用可参看高明:《中国古文字学通论》,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三章第三节,“意义相近的形旁互为通用”。,而王字本即斧形同士。就是说,士、事构字皆与常用工具有关,士原有事义。

注13参见王贵民:《说史》,收入胡厚宣主编:《甲骨探史录》,三联书店,1982年。陈梦家、胡厚宣亦以“史”为田猎之具。陈梦家说“古祭祀用牲,故掌祭祀之史亦即博兽之吏”,见其《史字新释》,《考古社刊》第5期,1936年。胡厚宣认为“史”初为武官,见其《殷代的史为武官说》,《全国商史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殷都学刊编辑部,1985年。又王国维释“史”字为以手持(筹码)之形,见《观堂集林》卷六,“释史”。徐复观释“史”之字形为“右手所执之笔,由手直通向口”,见其《原史——由宗教通向人文的史官文化的成立》,《两汉思想史》(卷三),学生书局,1979年,第224页。兹不取。

《白虎通义·爵》:“士者,事也,任事之称也。”“士”初为氏族正式成员,“事”初即当为渔猎耕作之事。随社会进化,生事日繁。国家产生之后,“士”逐渐成了贵族官员之称;社会的公共管理,也形成了政事。《说文解字》:“事,职也。”在殷周史料中,“事”已常常特指国家政事。如《左传》成公十三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如《国语·周语上》:“王曰,史帅阳官以命我司事。”韦昭注:“司事,主农事也。”又前述“士”为理官,则事为讼事。祀事、戎事、农事、讼事,皆王朝大事。周之册命彝铭,每有令受命者“用事”之语。《颂鼎》:“王曰,颂,令汝官司成周贾廿家……用事。”《贤簋》:“公叔初见于卫,贤从,公命事。”《说文解字》:“命,使也。”而使、事古亦一字。贵族领受爵命,则有职事。“偕偕士子,朝夕从事。”“事”特指“政事”这样一点,甚至还延续到了后世。例如汉代时王朝旧制旧典,就称为“故事”。《论衡·程材》:“然而儒生务忠良,文吏趋理事。……儒生所学者,道也;文吏所学者,事也。”这里“事”指的就是政事。魏晋以下,“事”犹特指公文案卷。可参看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中华书局,1985年,“南史札记”部分“事”条。顾炎武《日知录》卷九谓“则谓之士者,大抵皆有职之人”,作为封建贵族的“士”,是封建国家行政之“事”的主要承担者。

称“士”有“任事”者的意味,是因为封建士大夫既是贵族,又是官员。这一结论当然不仅仅是从字义训诂之中得出的。在中国古代的封建时代,已经存在着颇具规模和较为复杂的官员体制,并已蕴涵了后世之官僚帝国体制赖以演生的因素了。加入了军事联盟的各个氏族、部落或方国的大小首领,随着王权的强化,他们也开始逐渐地向各级贵族官员演化。在《左传》昭公十七年中,郯子的一段追溯颇为有趣:

我高祖少皞挚之立也,凤鸟适至,故纪于鸟,为鸟师而鸟名。凤鸟氏,历正也。玄鸟氏,司分者也。伯赵氏,司至者也。青鸟氏,司启者也。丹鸟氏,司闭者也。祝鸠氏,司徒也。鸠氏,司马也。鸤鸠氏,司空也。爽鸠氏,司寇也。鹘鸠氏,司事也。五鸠,鸠民者也。五雉,为五工正,利器用,正度量,夷民者也。九扈,为九农正,扈民无淫者也。

少昊氏“以鸟名官”,鸟其实也是少昊部族的图腾。上古氏族之名,与氏族首领之名时或为一,“凤鸟”以下诸氏,大约也是以鸟为图腾的母族之下的各个子族之名,或军事联盟的各个加盟氏族之名;反过来说,它们可能同时也都是各位氏族首领之名。在此我们就看到,子族或加盟氏族的首领们,彼此开始有了职能的分工,各个氏族的首领分别地担任了不同的职事;他们的身份,因而就初步具有了官员的意味。

《左传》下文又谓:“自颛顼以来,不能纪远,乃纪于近,为民师而命以民事,则不能故也。”杜预注:“颛顼氏,代少昊者。德不能致远瑞,而以民事命官。”这种由“纪远”到“纪近”、由“以鸟名官”到“以民事命官”,其实未必是“德不能致远瑞”所造成的;从官员体制发展的角度来看,这很可能倒是一种进步。又如《尚书·舜典》记舜命禹作司空,弃作后稷,契作司徒,皋陶作士,垂作共工,益作虞,伯夷作秩宗,夔典乐,龙作纳言。这里的各位受命任事者,大抵都是诸部首领,例如,禹为夏族首领、弃为周族首领而契为商族首领;而且此时的官称,都已经是“以民事命官”了。我们并不就把《左传》《尚书》的上述记载视为信史,事实上的相应演变可能要漫长曲折得多;但是这些记载传说至少暗示了这样一个过程:部落联盟的显贵们除了族酋身份之外,又在逐渐地生发出官员身份。而且,在各个子族或加盟诸族的内部,也应当存在着类似的演进过程。

一方面,“士”作为武士集团,随着征服和共同体的扩大而发展为军官阶级,并且因逐渐承担起民政而演化为行政官员;另一方面,“士”,即与“王”意义相近的“士”,作为加入了军事联盟的各族各类大小首领,即“多王”或“多士”之类,也逐渐因上述分工任事的过程,而发展出了最高王权之下的行政官员身份。夏王朝时国家业已产生,分官设职的情况当有进一步的发展。史称此时有“六卿”,又称“六事之人”,见《尚书·甘誓》;有“稷”主农事,见《史记》;又有牧正、车正、司空、遒人、大理、啬夫、官占、太史令、羲和、瞽、庖正等等,杂见诸书。商王朝亦有“殷正百辟”或“百僚庶尹”,其见于甲骨文者,如宰、卜、史、工、马、亚、射、卫、尹、臣等等。西周时代的官员体制与国家政务已经较为复杂了。根据张亚初、刘雨对此期金文官制的考察,“西周早期有五十种职官专称和十一种职官泛称。到西周中期,职官名发展到七十九种,职官泛称增加到十三种。到西周晚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职官名增加到八十四种,比西周中期又增多了十一种。西周晚期与西周早期相比,职官名增加了近一倍”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中华书局,1986年,第148页。。王廷有卿事寮、太史寮两大官署系统,前者着重处理政治行政事务,后者着重处理宗教文化事务。参见前注所揭书“三,总论”;以及郭沫若:《周官质疑》第一、二节,收入《金文丛考》,人民出版社,1952年,第49—81页;杨宽:《西周中央政权机构剖析》,《历史研究》1984年第1期。又李零先生赠予的《西周金文中的职官系统》一文,对于卿事寮、太史寮的分工及辖官情况,亦做了进一步的讨论。《尚书·立政》:“立政:任人、准夫、牧作三事;虎贲、缀衣、趣马、小尹、左右携仆、百司庶府;大都小伯、艺人、表臣百司;太史、尹伯、庶常吉士;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夷、微、卢烝、三亳阪尹。”这众多官职,都由“庶常吉士”“济济多士”们担任。《周礼》记有官职三百五六十种,所记虽然非必西周实情《周礼》一书的成书年代,向有西周说、春秋说、战国说、周秦之际说、西汉说等,聚讼纷纭。近来对此讨论的有关叙述,可参看余英时:《〈周礼〉的考证和〈周礼〉的现代启示——金春峰〈周官之成书及其文化与时代新考〉》,《中国文化》1990年第3期;以及彭林:《〈周礼〉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一章“《周礼》成书年代研究的方法问题”。李学勤相信其为西周作品,虽然还不等于实际制度(根据李学勤在1992年5月10日的一次演讲)。又李零所赠《西周金文中的职官系统》一文认为,“但是以系统核系统,我们还是应当承认西周金文的官制与《周礼》的官制差异是很大的。……就总体而论,我们还是应当承认《周礼》代表的已是一种后期的系统”。虽然如此,《周礼》一书中,确实包含着许多西周时代的宝贵史料。,但由卿、大夫、士等各级贵族分任庶务一点,则应是自西周已然了。他们构成了天子诸侯之下承担各种政务的官员阶级,这种官员体制的初步规模和复杂程度,已经意味着一定程度的功能分化了。

“士”这一称谓除了具有任事者的意味之外,还有指称拥有知识技艺者的意味。《谷梁传》成公元年:“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范宁注“士民”曰:“学习道艺者。”杨士勋疏引何休说:“德能居位曰士。”“德”可以理解为居位任事者必备之知识,它的获得要通过“学习道艺”。《白虎通义·爵》释“士”为“任事之称”,又曰:“故《传》曰:通古今、辨然否,谓之士。”“任事”则必须“通古今、辨然否”,掌握基本的技能。故“士”与“学”有必然联系。“士”可通“仕”。《说文解字》:“仕,学也。”“仕”可训“学”,这当是一个渊源古老的义项。

或以为“四民”社会乃战国以后之事,至战国社会方出现了“士阶层”,前此则无;如顾炎武即作此说。又《谷梁传》杨士勋疏云:“若以居位则不得为民,故云学习道艺者。”此说亦稍拘泥于官、民之截然两分。封建时代之“仕”与后世不尽相同,仕于天子、仕于大夫皆可为“仕”。“士”这一称谓,本可以在“继世之义”和“官人之爵”的不同意义上使用。封建时代贵族子弟依礼法习俗皆须幼年入学学习,此时他们特称“学士”,其身份介于官、民之间:虽不同于受命之官员,但也不宜视同于庶民。尽管这样一大批人未必就等同于《谷梁传》所说的“士民”——那一“士民”或许是指“士乡”之国人甲士;但如果着眼于“学习道艺者”一点的话,我们也不妨将此国子学士视之为“士民”。他们与后世的“士民”——士阶层——在“学习道艺”“德能居位”上,确实有某种相近之处。

《周礼·春官·乐师》:“诏及彻,帅学士而歌彻。”郑玄注:“学士,国子也。”“学士”即国子、士庶子或庶子。又《仪礼·丧服》:“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贾公彦疏:“此学,谓乡庠序及国之大学、小学之学士。《文王世子》原作“文王之世子”,“之”字据《十三经注疏校勘记》删。亦云‘学士’。虽未有官爵,以其习知四术、闲知六艺……得与大夫之贵同也。”《左传》襄公九年:“其大夫不失守,其士竞于教。”又《墨子·七患》:称灾年则“人君彻鼎食之五分之三原作“五分之五”,据孙诒让《墨子间诂》校改。,大夫彻县,士不入学”。这两处“竞于教”“入于学”的“士”,皆列于大夫之后,正与《丧服》相合。据《周礼》等书所述,学士要接受乐师、公族、宫伯、诸子、诸司马等等官员的教训和管辖,并要参加祭祀宴乐、宿卫征伐等众多活动。古之学校不尽同于后世,它也是进行诸多政治、文化、社会和军事活动的场所如杨宽所言,“西周大学不仅是贵族子弟学习之处,同时又是贵族成员集体行礼、集会、聚餐、练武、奏乐之处,兼有礼堂、会议室、俱乐部、运动场和学校的性质,实际上就是当时贵族公共活动的场所”。这种学校保存了相当的原始性质。见其《我国古代大学的特点及其起源》,收入《古史新探》,中华书局,1965年,第202页。,贵族子弟在就学的同时又承担各种职事,这并不奇怪,这也是他们学习各种知识技能的重要途径。《左传》成公十八年:“荀家、荀会、栾黡、韩无忌为公族大夫,使训卿之子弟。”这种有待教训的卿大夫子弟,其身份应该就是学士。

《礼记·内则》谓男童六岁受教,“二十而冠,始学礼,可以衣裘帛、舞大夏。……四十始仕”。“四十始仕”固然不能尽信,但是贵族子弟入仕之前的身份,大约就是学士。古时入大学的年龄,或曰十五,或曰十八,或曰二十,诸说不一。十五入大学的说法,如《汉书·食货志》:“八岁入小学,学六甲五方书计之事,始知室家长幼之节;十五入大学,学先圣礼乐,而知朝廷君臣之礼。”十八入大学的说法,如《大戴礼记·保傅》卢辩注引《尚书大传》:“十五年入小学,十八入大学。”二十入大学的说法,亦见《尚书大传》:“古之帝王者,必立太学、小学,使公卿太子、大夫元士之嫡子,十有三年,始入小学,见小节焉,践小义焉;年二十入大学,见大节焉,践大义焉。”见《太平御览》卷一四六引,及《大戴礼记·保傅》卢辩注引。以“九年大成”计,学士的身份,无论如何也要延续到“二十而冠”之后。如以二十入大学计,则学士二十九岁方能出学。《周礼·春官·大胥》“掌学士之版”句注引汉《大乐律》:“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庙之酎。除吏二千石到六百石、及关内侯到五大夫子,先取适子,高七尺已上,年二十到三十“二十”原作“十二”,依贾公彦疏校改。惠栋引《续汉志》驳贾疏以为“十二”不误,孙诒让曰:“但汉制似依放周国子二十学大舞之法,则究当如贾说‘十二’作‘二十’为是。”见《周礼正义》。……以为舞人。”此制学人以为源于周代国子二十学舞大舞、参与祭祀之制。《大乐律》规定舞人年龄以“三十”为限,则周代之学士如未出仕,其学士身份大约也要延续到三十左右。“学士”固然不同于平民甲士和农、工、商之“民”,但是他们尚未受命居位,也不得视之为“官”。章太炎谓:“周之故言,仕、学为一训。《说文》:‘仕,学也。’何者?礼不下庶人,非宦于大夫,无所师。”章太炎:《检论》卷四,《正颜》,《章太炎全集》(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71页。按“仕”可训之为“学”,似当从学士制度求之。学士既受教育,又有职役,其事在仕、学之间。学士的数量当然多于居位的贵族官员;在某种意义上,也不妨将之视为“古”之“士民”。战国时代作为自由学者和文化人的那种“学士”,究其渊源,与封建时代的上述那种“学士”,不能说没有某种关系。

周代学宫之所习者,据彝铭所记,“射”是其主要内容之一。顾颉刚因谓“吾国古代之士,皆武士也”。文献记士人当学之“六艺”,为礼、乐、射、御、书、数,其中射、御两项显为武事。又顾氏谓“礼有大射、乡射,乐有驺虞、貍首”,言礼乐二项实亦武事。参见顾颉刚:《武士与文士之蜕化》,《史林杂识初编》,中华书局,1963年。西周学校教射,又可参看杨宽:《我国古代大学的特点及其起源》,他指出周代学校教育内容也包括“礼乐”和“诗书”。按礼有军礼。《周礼》记军礼有大师、大均、大田、大役、大封。又古乐官所司之乐,实兼乐、歌、舞三者而言。《周礼·地官·大司徒》“六艺”郑注:“乐,六乐之歌舞。”驺虞、貍首乃乐工所奏之乐曲,“舞”则与学士军训直接相关。《大戴礼记·夏小正》:“(二月)丁亥,万用入学。……万也者,干戚舞也;入学也者,大学也。”《夏小正》相传为夏代文献。“丁亥,万用入学”句,似为较古之文字;“万也者”以下,似为后儒之传注。又如《礼记·文王世子》:“凡学(通“教”,下同)……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龠,皆于东序。小乐正学干,大胥赞之;龠师学戈,龠师丞赞之。”郑玄注:“干戈,万舞。”干戚、干戈之舞于《周礼》为兵舞,属武舞。《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欲蛊文夫人,为馆于其宫侧而振万焉。夫人闻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习戎备也。”是习戎备则为万舞。注14按出土的殷代兵车所配兵器,既有弓矢又有戈刀参见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组编著:《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1979年,第76页;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文物出版社,1984年,第233页。,搏杀中戈之作用不亚于弓矢,而干戈乃由万舞而习,故“舞”与“射”实同样重要。可见周之学校的礼乐课程,确实有军事性质。

注14《礼记·文王世子》郑玄注:“干戈,万舞,象武也,用动作之时学之。羽,龠舞,象文也,用安静之时学之。”又《公羊传》宣公八年:“万者何,干舞也;龠者何,龠舞也。”均以万舞为一事,龠舞为一事。陈乔枞《韩诗遗说考》之“简兮”条,则以为“万者,舞之总名,干戚、羽龠皆是。”见《清经解》卷一五九。又孙希旦《礼记集解》《檀弓》注亦云:“万兼文武。”但万舞含军技训练内容在内,可无疑问。马叙伦《说文解字六书疏证》卷二十四:“盖舞起于战胜凯旋,图通之武字,盖为一人持戈作舞形。”于省吾《双剑古文杂释》亦指出武舞同字。据《诗经》、《礼记》等,象、大武等舞均与武事有关。又如《史记·孔子世家》记夹谷之会,齐景公进“四方之乐”,“于是旍、旄、羽、袚、矛、戟、剑、拨,鼓噪而至”。矛、戟、剑、拨,皆兵器之为舞具者。

早期教育文武不甚分,但随着文明的发展,其“文”的色彩不能不与日俱增。周尚文,以“郁郁乎文哉”为孔子盛赞。射有主皮之射、有礼射,一重力而一重礼《论语·八佾》:“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揖让而升,下而饮,其争也君子。”余英时谓:“其时‘射’在周代决不完全是军事训练,其中含有培养‘君子’精神的意味。”参见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3页。;舞亦有干戚之武舞,又有羽龠之文舞。至于“六书九数”,相对于“武”而言自当属“文”,顾颉刚亦承认其为“治民之专具”。顾颉刚:《武士与文士之蜕化》。《礼记·王制》称乐正“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又同书《文王世子》:“瞽宗秋学礼,执礼者诏之;冬读书,典书者诏之。”《周礼·春官》记大司乐教国子以乐德、乐语、乐舞。礼乐是维系贵族社会秩序的主要支柱与纽带,被认为具有“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的重大意义;故礼乐修养,也就成了学士必修之主课。又诗书,乃与礼乐相辅相成者。《国语·楚语》记申叔时论太子之当学,有《春秋》《世》《诗》《礼》乐、《令》《故志》《训典》等等,颇为可观。据《左传》《国语》等,这些也正是贵族通常所修习、所称引者。《周礼》言大司乐教之以“乐语”,为兴、道、讽、诵、言、语,亦即记诵、表述与论说之知识技巧。又“道”,郑玄注:“读曰导。导者,言古以剀今也。”“古”包括古事、故训、旧制之类。《说文解字》:“古,故也。”章太炎谓:“然则先民言故,总举之矣,有故事者,有故训者。”章太炎:《国故论衡·明解故上》,上海大共和日报馆,1912年,第98页。《左传》定公十年孔子谓“齐鲁之故,吾子何不闻焉?”吕思勉谓:“此即朝觐会同之礼,《周官》大史所掌。不曰礼而曰故者,礼据成宪言,故据成事言也。”《吕思勉读史札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231页。《国语·周语上》:“赋事行刑,必问于遗训而咨之故实。……然则能训治其民矣。”诗书为先王制礼作乐、遵礼用乐之成文记录,亦为居位任事者必备之知识。

周之教育制度,具有鲜明的等级性。据《周礼》所记学制,朝廷有师氏、保氏、大司乐教国子,六乡有大司徒教国人,六遂则自遂师以下无庠序之文。蒙文通谓:“六乡大比,宾兴贤能;六遂大比,则行诛赏。乡、遂二者,治绝不同。言六遂以下有学者,经师之过也。刘彝言:‘古者乡学教庶人,国学教国子,乡学所升,不过用为乡遂之吏,国学所升,则命为朝廷之官,此乡学、国学教选之异,所以为世家、编户之别也。’是其区辨世庶,厘然不惑,而乡、遂之异,则犹未及论。”蒙文通:《儒家政治思想之发展》,《古学甄微》,巴蜀书社,1987年,第176页。因朝廷、乡、遂学制之别,贵族、国人、野人在文教水准上遂亦较然有别。《诗·鄘风·定之方中》毛传称说“九德”:“故建邦能命龟,田能施命,作器能铭,使能造命,升高能赋,师旅能誓,山川能说,丧纪能诔,祭祀能语,君子能此九者,可谓九德,可以为大夫。”“可为九德”原作“可谓有德音”,《十三经注疏校勘记》推测说“当是‘可为九德’”。兹依之径改。观其所述,这必定是个颇为古老的说法,正可为“德能居位曰士”之“德”作一注脚。《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子产称“侨闻学而后入政,未闻以政学者也”;又同书昭公十八年说周大夫原伯鲁不悦学,闵子马称:“夫学,殖也,不学将落。原氏其亡乎!”是不学则不能从政,宗族不免因之而衰。故其时颇以“好学”“敬学”为美德,有“人生而学,非学不入”“人不可以不学”之强调,君主时将“敬教劝学”视为要务。分见《国语·晋语七》祁奚称祁午“好学而不戏”,《晋语八》范鞅自谓欲“敬学而好仁”,《晋语四》胥臣论教诲之力,《晋语九》范鞅戒其所知,以及《左传》闵公二年:“卫文公大布之衣,大帛之冠,务材训农,通商惠工,敬教劝学,授方任能……”士大夫临事则引书据典,博喻取义,旨远辞微,彬彬有礼,文采粲然可观,显示了深厚的文化素养。“学习道艺”,确实构成了士大夫区别于庶民的固有特征。

我们看到,“士”与“事”、与“学”皆有密切关系。士大夫在垄断政治事务、拥有文化教养上的优势,业已显示了这一群体与角色的功能分化。但是在另一方面,这种分化又是颇为有限的。此期的官务职事与文化教育,在复杂、发达程度上还远不能与后世相比,并且是深深地混融于宗法封建体制之内的。所谓“宗法”,本是一种处理宗族关系的礼俗制度;然而在中国古代,它与封建国家的政治形态,自初就有了难解难分的密切关系。不少学人都注意到,在中国早期的国家形成过程中,“族”,或说是亲缘关系的因素,并没有像雅典建国过程那样,因让位于地缘、财产关系而趋于衰落在公元前6世纪的古希腊雅典,梭伦的改革按财产把公民分成四个等级,克里斯提尼的改革又把阿提卡依地域划分为一百个“德莫”(demo)。于是遂如恩格斯所言,“血族制度的各种机关便受到排挤而不再过问社会事务,它们下降为私人性质的团体和宗教会社”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15页)。;与之相反,“族”由于具有了政治意义,而表现为一个相当活跃的因素。侯外庐把这种保存了氏族“躯壳”或“纽带”的国家形成过程,称之为“维新”路线。参见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一章“中国古代社会和古代思想”以及《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之研究与商榷》《中国古代社会与亚细亚生产方式》二文,收入《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上),人民出版社,1987年。张光直认为,西方历史上的国家形成模式不适于中国古代,因为这里的国家“基政权分配于血缘关系”。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1983年,第52—53页。杜正胜谓中国古代早期产生的姓氏“都是政治术语,治理土地和人民的象征”。《吾土与吾民》(中国文化新论·社会篇),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第10—13页。又如马雍所言,“第一,‘命姓受氏’是来源于建德立功;第二,‘姓’与‘氏’是有爵有土的贵族才能拥有的标志”,“胜利的贵族占有一定的统治区域(分土)或担任各种级别的官职,他们便取得‘受姓’的荣耀”马雍:《中国姓氏制度的沿革》,《中国文化研究集刊》第二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杜正胜说:“古代姓氏……和血缘没有必然的关系。……同父同母的兄弟变成不同的族类……由于统治地区和人民不同,虽同胞兄弟也不同姓,可见姓是政治的符号,而不是血缘的象征。”见前注引文。对同胞兄弟获得了不同的姓的现象,马雍解释说这大概与多妻制下沿用母姓有关;但他也强调“赐姓命氏”的政治意义,例如周初之赐姓表示对异姓诸侯“政治上予以承认”。。这也显示了亲族与政权最初就处于难解难分的关系之中。

古时“天下万国”,氏族林立。商代的甲骨文中,屡见“三族”“五族”“王族”“子族”“多子族”一类记载。丁山相信,根据甲骨文,商代已知氏族至少有二百个以上,“可以说,殷商后期的国家组织,确以氏族为基础”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中华书局,1988年,第32—33页。。商代国家的重要基础之一,就是商王族与各个氏族间的统属、联盟和征服、敌对关系。例如朱凤瀚对商人诸宗族与商王朝的研究表明,“商王国的社会组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与商族共同体内的亲族组织相统一,这透露了我国历史上早期形成的国家都是由父系的氏族(或部落)联盟转化而成的。”见其《论商人诸宗族与商王朝的关系》,《全国商史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殷都学刊编辑部,1985年。在一段时间里,国内一些学者参用雅典的建国模式,以阶级斗争来解释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近年来这有了一些变化,包括族际的征服与联盟在内的其他一些原因,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参见叶文宪:《中国国家起源问题研究综述》“二,中国国家形成的原因和途径”,《中国史研究动态》1991年第3期。周王伐纣所从之“八百诸侯”以及被征服的“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怀姓九宗”等等,也都是氏族组织。周初大封建所立之国,大多为同姓,即所谓“文之昭”“武之穆”“周公之胤”;所谓“封建亲戚以藩屏周”。这颇类似于氏族的增殖与分裂;相应的宗法制度,也有确定母族与子族关系的意味。尽管对确定大宗、小宗与族人权利义务的宗法制度,至少存在着两种理解“宗法”一词,或说始于北宋张载,见《张子全书》卷三,《经学理窟·宗法》。今人对“宗法”的异说,涉及宗统和君统的关系。对《礼记·大传·丧服小记》所记之宗法,或以为这种宗法不及于君统。王国维说宗法“为大夫以下设,而不上及天子诸侯”。见《观堂集林》卷十,《殷周制度论》。另一些学者认为,宗法制度的支配范围应该包括君统在内。周灭商之前只是一邦,邦君当然同时又是宗主,其支庶为小宗。周王成为天下共主之后,周支庶同姓封于各地,但大宗小宗关系并未中断。这样,天子当然就成了同姓诸侯的大宗了。王国维亦谓“天子诸侯虽无大宗之名,而有大宗之实(出处同前引)”。在下文中,我们将用“政统”与“亲统”的更大重合或混溶,来表述二者之间的关系。,但是亲缘关系和政治关系此时具有更高的混溶与重合程度,却是无可置疑的。周以父系单系世系为主导,特别地强调父统和父权;而宗主对各级君位(古“有土者”即可谓“君”)、爵位的继承权利,使君主权力保留了浓厚的父家长性质,并使宗法等级与封建等级,紧密地结合起来了。

正如《左传》襄公十四年所言:“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暱,以相辅佐也。……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宗法制度对于贵族社会组织的深刻影响,在宗庙族墓制度、世系姓氏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度、族长家臣制度等众多方面都体现出来了。可参看杨宽:《试论西周春秋间的宗法制度和贵族组织》,收入《古史新探》。亦可参考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以及钱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学林出版社,1991年;及其他著作。固然宗法不及异姓,但是异姓领主亦各有其宗法组织;并且异姓宗族之间可以通过婚姻而形成“甥舅”关系,从而被纳入亲缘网络。童书业甚至把“甥舅”关系也视同宗法,见氏著《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48页及第390页。又周代亲系也追溯女性祖先,这主要是男性祖先的配偶,周人认为女性祖先对后裔也有庇护力,见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第一章第一节“双重世系”。这当然会强化“甥舅”关系的政治意义。周时天子、诸侯称同姓领主为伯父、叔父,称异姓领主为伯舅、叔舅;又同姓领主互谓“兄弟”,异姓领主或为“婚姻”。这些称谓都意味着实际的政治权利和义务。我们并不认为周代国家仅仅是一个“家的放大”,它已经具有了相当的公共政治性质;即使就社会基层组织而言,它们大约也已由氏族单位发展到所谓“农村公社共同体”了。但是其间亲缘关系、宗族组织浓厚传统影响及其与政治领域的混溶程度,仍然每每使人产生如下观感:“卿大夫以采邑为家,诸侯以国为家,天子以天下为家。周天子就是以天下为家的这个家族系统的总族长。每个在血缘关系中处于不同等差的家族,同时也就是国家政治结构的不同环节,政权与族权合一。”苏凤捷:《试论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及其成因》,《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1期。

封建“士大夫”原是由作为氏族正式成员的“士”经漫长发展而来的,并与加入了军事联盟的各级各类氏族首领逐渐发展出最高王权下的官员身份这一过程相关。这是一个相当漫长而且颇具连续性的过程。其间,那些最为古老、最具原生性质的东西,以变化了的形式在政治领域中保留了深厚的影响,氏族纽带就是其一。国家已经产生并且较为发达了,社会的等级分层却采取了宗法封建制的形式;作为功能分化因素的行政管理和文化教育,深深地混溶于这一体制之内。这一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它表明,政治等级、亲缘等级和文化等级这三者,在此期是高度重合的;封建士大夫拥有政治权力、文化教育,同时又因亲缘网络而结为一体。“士”训“事”、训“学”,又处于“族”中——他们是宗法贵族。与这种体制相适应的,也是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形态——“礼”。在下面一章中,我们就将展开对“礼”的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