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概述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它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该动态行为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和洽商,达成协议前的整个讨价还价过程均属动态行为阶段。此阶段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诸制度规范和约束,产生先合同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静态协议是指缔约达成合意,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固定,一句话,合同成立了。其中,承诺、合同成立要件和合同条款等制度发挥作用。由此可知,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不尽相同:后者仅是前者的组成部分,标志着合同的产生和存在,属于静态协议;前者的含义广泛,既含有合同成立这个环节,又包括缔约各方接触和洽商的动态过程,可以说涵盖了交易行为的大部分。
合同订立完毕,合同即告成立,有的直接生效,如农贸市场里的现物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即为给付;有的确定地无效,如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合同,无论当事人是否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在法律及其理论上都是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的;有的未生效,法释[1999]19号第9条第1款前段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二、合同订立的意义
合同订立是交易行为的法律运作,没有合同订立就没有交易,没有合同。其动态阶段是交易主体(缔约人)利用其经济条件、社会环境,发挥其聪明才智,采取各种策略,说服交易对方,争取确定有利于己的合同条款的过程,体现着交易主体的经济实力、法律水平、谈判技巧、精神风貌,从而反映着特定社会的风气。其静态协议则是洽商成果的固定,是交易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或者是确立的前提(合同尚未生效时)。静态协议即合同成立是确认合同有效的前提,合同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
合同是个动态的全过程,它始于订立,终结于适当履行、责任承担及合同解除。其间可能涉及保全、担保、变更、转让、解除、消灭等环节。只有合同订立才能启动上述环节。合同订立的质量状况,也会直接影响其后诸环节。合同订立得审慎、完备、适法,一方面可以加速交易进程,提高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可以保证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防止交易关系发生阻塞。
合同订立也是合同法上的责任得以成立的前提。合同订立中的洽商阶段可产生先合同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但归于无效或被撤销时可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并有效,当事人违约时可产生违约责任。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就不产生履行义务,因而也不成立违约责任;并且,只要当事人不撕毁合同,连缔约过失责任亦不产生。
三、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为结晶。其要件有:(1)缔约人。缔约人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未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由于合同系多方法律行为,缔约人必须是双方以上的人。(2)意思表示一致。缔约人须就合同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才成立。(3)标的。合同标的是否为合同成立要件之一,观点不同。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认为,合同成立要件包括合同标的,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合同标的问题归属于合同的效力中。从法释[2009]5号第1条关于“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看,标的为合同的成立要件。需要说明的是,法释[2009]5号所说的标的,同样是在标的物的意义上使用的。而学说上所谓合同标的,指的是给付,包括交付标的物的行为,也包括提供劳务。
当合同被认为是为将来的履行而有意识地订立时,在建构如何确定合同已经订立的法规则方面,一个不同的视角就成为必需。要约和承诺的规则随之成为合同法的必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