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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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根据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34条的规定,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换言之,以检察机关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诉讼活动为中界线,此前的受刑事追诉者被称为“犯罪嫌疑人”,此后的受刑事追诉者被称为“被告人”。对受刑事追诉者在称谓上作此区分,具有深刻的实质意义。

首先,根据诉讼法的一般理论,提起正式的控诉是确定“被告人”的前提。控诉是指依法拥有起诉权的部门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正式的控告,要求追究某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行为,它是刑事审判程序的启动器。没有正式的控诉,法院不会主动对任何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那些没有受到控诉的人也就不会受到审判,因而也就不会产生典型的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的诉讼法律关系。由此可见,任何人要具有“被告人”的身份,就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受到了正式的控诉;(2)控诉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而在检察机关正式提起控诉以前,受刑事追诉者之所以参与诉讼活动,是因为他涉嫌犯罪并受到了追诉,而不是因为他受到正式的控诉,他只是“犯罪嫌疑人”,而不具备“刑事被告人”的身份。因此,将受追诉者在起诉前后分别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符合包括不告不理原则在内的一系列诉讼原理。

其次,将“犯罪嫌疑人”确定为“被告人”需具备法定的条件。在侦查阶段,被追诉者之所以受到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侦查部门之所以进行各项调查活动,收集各种证据,一方面是因为侦查部门掌握一定的线索和证据,有根据怀疑他犯有某一罪行,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所掌握的有罪证据尚不足以达到对被追诉者进行正式起诉所要求的质和量。即使是一名在作案现场被当场抓获的现行犯,尽管犯罪嫌疑重大,侦查部门也要进行全面调查,收集到足以移送起诉的证据,然后才能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审查案件是否具备起诉的条件。其中,确定据以证明受追诉者有罪的证据是否已达到提起公诉所要求的证明程度,是实体审查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一阶段上,受追诉者能否被正式确定为“被告人”,也要视审查起诉的结果而定。如果案件具备了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即应正式提起公诉,制作起诉书,“犯罪嫌疑人”随之被确定为“被告人”。因此,将受追诉者在起诉前后分别称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符合刑事诉讼的实际进程的,也与他在诉讼中地位的变化相适应。

最后,将受刑事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统一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诉讼公正、民主和文明的重要标志。这两种称谓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标志着受刑事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不是“罪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根据这一规定,将一个人从法律上确定为“罪犯”或“有罪的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对指控的罪行进行合法的证明和检验,并赋予受追诉者必要的对抗条件和手段。只有在人民法院经过正当审判程序最终判决一个人有罪时,他才能被确定有罪。而在判决生效前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受追诉者在法律上处于无罪公民的地位,并且拥有一些特殊的权利,以对抗国家追诉机关的追诉和指控。将受追诉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法律上排除了他的“罪犯”身份,赋予他诉讼主体的身份,这是彻底废止有罪推定、防止主观臆断所必需的,也是诉讼民主、文明、公正的重要标志。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旨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出权威确定的活动。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与,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死亡,刑事诉讼活动即告终止。可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人物,具有十分重要的诉讼地位。

在古代纠问式诉讼中,被告人居于“诉讼客体”的地位,他们只是受追诉、被追究、遭刑讯的对象,而不拥有有效的辩护权和参与诉讼的机会,甚至也不具有基本的人格尊严。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普遍废止了这种作法,确立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不断通过刑事司法改革使这种诉讼主体地位得到巩固、提高和加强。在某种程度上,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实际就是被告人人权保障不断得到加强的历史,也就是被告人诉讼地位不断得到提高的历史。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一方面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另一方面又处于被追诉的地位。这两种身份和地位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不断地从更高层次上调和这种冲突,使之得到平衡。

在我国,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这一地位标志着他们不是被动地接受传讯、追诉和审判,消极地等待国家专门机关处理的客体,而是可通过积极主动的防御活动与追诉一方展开对抗,并对裁判一方施加积极影响的独立一方当事人。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他们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国家追诉机关发动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就在于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追诉,使那些在法律上构成犯罪的人受到定罪、判刑,从而剥夺其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作为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负有接受强制处分、协助国家专门机关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义务,如承受逮捕、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讯问、搜查、扣押等调查措施,接受传唤,按时出庭接受审判,等等。

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重要证据。法律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出于自愿而不受强迫。尽管如此,犯罪嫌疑人应在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时如实陈述,这是其法定的义务。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立了一系列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有:(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3)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在公诉案件,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4)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5)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8)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9)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1)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2)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3)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4)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开始;(6)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等等。

除了以上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一系列程序保障。这些程序保障能否被视为诉讼权利,在诉讼理论上不无疑问,但它们对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这些程序保障有: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等等。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诉者,最后有可能被确定为犯罪分子而受到刑罚的处罚,为保障刑事诉讼任务的顺利完成,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系列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一定的诉讼义务。对于这些诉讼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全面履行,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主要有:(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3)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5)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等等。

面对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超期羁押现象严重、被告人诉讼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等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加强了相关制度建设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具体包括:改革完善辩护制度,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建立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