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典名著的法眼解读:戒石铭与皮场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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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杀人没偿命的三大案

杨志卖刀杀牛二

《水浒传》小说里有关杀人的描写实在是太多,但是杀人以后经过正式司法审判的案件并不是很多,最突出的,就是有三个杀人案件经过司法审判后,行凶人并没有被判处死刑。

第一个案件是第十二回“杨志卖刀杀牛二”。说的是,杨志押运的“生辰纲”被晁盖等好汉劫走,杨志被革除军职,流落在东京城。缺钱用度,只好把家传的宝刀拿到开封天津桥下的市场上去卖。晦气的是,没有一个买家,却引来了“京师有名的破落户泼皮,叫做没毛大虫牛二”。大虫,就是老虎的意思,这牛二就是个在大街上“撒泼行凶撞闹”的老虎。

牛二见了杨志的那口宝刀,先还问了价钱:“汉子,你这刀要卖几钱?”杨志道:“祖上留下宝刀,要卖三千贯。”牛二追问这宝刀有什么好处,杨志回答:“第一件砍铜剁铁,刀口不卷。第二件吹毛得过。第三件杀人刀上没血。”牛二要杨志验证,杨志挥刀将一叠铜钱砍成两半,又将牛二的一把头发放在刀口一吹就断。这牛二就开始撒泼,要杨志砍他一刀来验证“杀人不见血”。杨志道:“和你往日无冤,昔日无仇,一物不成,两物见在。没来由杀你做甚么?”牛二居然上前揪住杨志不放,一定要杨志把宝刀给他,杨志道:“俺不与你。”牛二道:“你好男子,剁我一刀。”杨志把牛二推开,牛二爬起来又纠缠不休,小说描写道:“(牛二)挥起右手,一拳打来。杨志霍地躲过,拿着刀抢入来,一时性起,望牛二颡根上搠个正着,扑地倒了。杨志赶入去,把牛二胸脯上又连搠了两刀,血流满地,死在地上。”

杨志杀牛二

杨志叫了看热闹的人陪他到官府去自首,开封府尹派人去现场检验了牛二的尸体,将杨志关入死囚牢房。小说解释说,因为杨志为开封除了牛二这个祸害,监狱上下及街坊市民,都来为他说情。开封府负责此案的“推司”(专职司法官)“也觑他是个首身的好汉,又与东京街上除了一害,牛二家又没苦主”,于是将案情改成“一时斗殴杀伤,误伤人命”。判决为“二十脊杖”,“迭配北京大名府留守司充军”,而那口宝刀,作为凶器被“没官入库”。

宋江怒杀阎婆惜

第二个杀人没有偿命的案件,是第二十一回“宋江怒杀阎婆惜”。

只因为衙门里做书吏的宋江,给智取生辰纲的晁盖等好汉通风报信,使得好汉们逃脱了官府的追捕。当晁盖等人在梁山“落草”安身后,思念宋江的好处,派了赤发鬼刘唐来郓城县给宋江送信,并赠送一百两黄金为谢。宋江退还了黄金,只留下了书信。可是想不到这封书信被宋江的“外室小妾”(家外的小老婆)发现,当作了把柄,向他勒索那一百两金子。两人争吵抢夺,“那婆娘见宋江抢刀在手,叫:‘黑三郎杀人也!’只这一声,提起宋江这个念头来,那一肚皮气正没出处。婆惜却叫第二声时,宋江左手早按住那婆娘,右手却早刀落,去那婆惜嗓子上只一勒,鲜血飞出,那妇人兀自吼哩。宋江怕人不死,再复一刀,那颗头伶伶仃仃落在枕头上”。

宋江怒杀阎婆惜

宋江杀了阎婆惜后,赶紧烧毁了那封惹祸的书信,负罪逃跑,在江湖上混迹多日。第三十六回写道,宋江被宋清假报父亲丧信骗回家来,走漏风声,官府派兵包围宋家村,宋江也就顺势投案。到衙门后,宋江主动认罪,亲写供招:“不合于前年秋间,典赡到阎婆惜为妾。为因不良,一时恃酒,争论斗殴,致被误杀身死,一向避罪在逃。今蒙缉捕到官,取勘前情,所供甘罪无词。”

宋江到案时,书中交代,当时朝廷已经发布了大赦令,“斗殴误杀”死罪得以减刑一等,而阎婆惜的母亲阎婆也已死亡,没有了“苦主”(人命案件的受害人亲属)。宋江原来就是衙门里的书吏,昔日的同事们关系也都很好,都尽力为他说话。结果判决为“赦前恩宥之事,已成减罪。拟定得罪犯,将宋江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

武松杀嫂

第三个案件是第二十六回里的“武松杀嫂”。潘金莲与西门庆通奸,由王婆出主意,两人毒死了武大郎。武松从外地归来,打听得潘金莲与西门庆有奸情,在投告衙门不成功后,找来街坊邻居为见证,逼问潘金莲、王婆,将全部奸情及谋杀武大郎情节搞清,请街坊记录在案。然后:


武松道:“哥哥灵魂不远,兄弟武二与你报仇雪恨!”叫土兵把纸钱点着。那妇人(潘金莲)见头势不好,却待要叫,被武松脑揪倒来,两只脚踏住他两只胳膊,扯开胸脯衣裳。说时迟,那时快,把尖刀去胸前只一剜,口里衔着刀,双手斡开胸脯,取出心肝五脏,供养在灵前。肐查一刀,便割下那妇人头来,血流满地。


杀了潘金莲还不算,武松叫街坊看住王婆,自己拎了潘金莲的脑袋去找西门庆,在城中心的狮子桥下大酒楼,与西门庆大打出手,最后将西门庆从酒楼上摔到当街,武松跳下来,“先抢了那口刀在手里,看这西门庆已自跌得半死,直挺挺在地下,只把眼来动。武松按住,只一刀,割下西门庆的头来”。

武松杀西门庆

武松自己去衙门自首后,“县官念武松是个义气烈汉,又想他(替自己)上京去了这一遭,一心要周全他,又寻思他的好处”。于是将案情完全改换,“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倒。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互相不伏,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致斗杀身死”。上报上级。而上级官府一级级也都按照这个编造的情节复审。最后判决:“武松虽系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

斗殴杀人无死罪?

以上三个案件,从今天的眼光来看,杨志、宋江、武松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杨志与牛二打斗时,用刀“望牛二颡根上搠个正着”,而且在牛二倒地后,杨志郎朝“牛二胸脯上又连搠了两刀”,出刀的目标全都针对要害处,杀人的故意非常明显。宋江在阎婆惜叫一声“黑三杀人”后,也是拿刀“去那婆惜嗓子上只一勒”,见阎婆惜还在出声,“怕人不死,再复一刀”,索性把阎婆惜的脑袋也割了下来。杀人故意也是极其明显。至于武松杀嫂杀西门庆,完全是有预谋有计划的为自己的大哥报仇,是典型的预谋杀人。

从《水浒传》作者的眼光来看,这三件杀人案件,所杀之人都是该死之人,行凶之人则都是作者心目中的英雄。所以作者要设计出使这三位英雄摆脱死罪的情节,来让对三位英雄充满同情之心的读者满意。

《水浒传》作者设计的途径就是,让三位英雄都得到法官的同情,都被改换了犯罪情节。而且改换情节后适用的罪名一模一样:就是“斗殴杀人”。杨志是“一时斗殴杀伤,误伤人命”;宋江是“斗殴误杀”;武松是先“与嫂斗殴,一时杀死”,后又与西门庆斗殴,致西门庆“斗杀身死”。

三个案件的共同之处都是适用“斗殴杀人”,因此判决不用抵命,只要减等免死、刺配就可以了。难道中国古代法律真的是这样,打架打死人的没有死罪?我们耳熟能详的谚语“杀人偿命”有着一个很大的例外?

牢不可破的“杀人偿命”观念

我们看看历史记载,得到的印象就会不一样。比如公元前206年刘邦率军占领秦都咸阳,召集关中父老、豪杰,和他们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过去一般都认为刘邦约法三章是废除了秦朝那些“繁如秋荼、密如凝脂”的苛法,把法律简化为这样简单的三章,不过现在一般都认为这约法三章是刘邦争取关中这个原秦国中心地区百姓民心的措施,是约束自己军队的军法。就是说凡刘邦的楚军将士不得以占领军姿态欺压百姓,杀了人的要处死,有伤人或偷盗行为的同样要治罪。史称约法三章使“秦民大悦”。不久项羽率军攻入关中,刘邦避而退往汉中地区。项羽纵军在关中烧杀抢掠,秦民怨恨不已,更怀念刘邦。后来刘邦卷土重来,关中地区成为刘邦和项羽争夺天下的根据地,当地百姓以人力、物力支持刘邦,最终战胜项羽。

从这“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命题来看,就可以知道中国远在两千多年前就早已确立了国家权威的刑罚原则,对于人们的生命、身体、财产的侵犯都被视为对于社会、对于国家的侵犯,必须是由国家的刑罚来加以严惩。而且这一原则是如此地深入人心,能够得到即使是敌国百姓的认同和支持。因此后来的一些试图打天下的政治家经常会重复刘邦的做法,在攻入对方领地时就宣布内容相同的“约法三章”,比如唐高祖攻入关中、明太祖打到集庆(今南京),都曾有过类似的措施。这就说明,在中国民间,“杀人偿命”是个极其根深蒂固的观念。

战国时代的思想家荀子曾说过:“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西汉时为了一件谋杀大臣案,廷尉上奏:“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古今之通道。”这个古今通行的道理,确实一直影响着中国古代的立法者和执法者。

后世法典的主要内容总是人命、贼盗这些重罪。唐律中这方面的条文集中在“贼盗”、“斗讼”(仅计算其中的斗殴部分)两篇,共94条,占了全律定罪量刑条文的21%。明清律中这方面的条文有70条,仍然占18%,而且在乾隆年间的《大清律例》里,贼盗、人命、斗殴类附有394条条例,占了全部条例的39%。说明立法及修订法律的重点始终在这方面。

在司法官员的心目中,杀人、伤人、贼盗也是执法的重点。比如清朝著名的法官刘衡在他的《读律心得》中,认为一部律中,最要紧的只是规定全律定罪量刑基本原则及通例的名例律,以及刑律中的人命、盗贼门,不过那么一百多条而已。当官只要熟读这一百多条律文,就足以应付绝大多数案件。

“斗杀”依然是死罪

中国古代法律对于斗殴杀人,专门分为一类,称为“斗杀罪”。看一下唐律——也就是《水浒传》故事发生时宋朝的法律:“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斗法。”

斗殴杀人(斗殴对方确实已死亡)的,要处以绞刑。如果是使用了刀具、有杀人故意的,处以斩首刑。如果开始只是斗殴、没有杀人故意,后来使用了兵器及刀具伤人致死的,与故意杀人同样处理。只有在被人使用兵器刀具相威逼的情况下,使用了兵器刀具抵挡而致对方死亡的,依照斗杀处理,也就是处以绞刑。总而言之,斗殴杀人和故意杀人(中国古代的“故杀”仅指“临时起意”、临时形成杀人故意的杀人罪,与预谋杀人的“谋杀”为两种罪名)一样,都是死罪,只不过前者是处绞刑,罪犯得保有全尸,可以在阴间面对祖先而已;而后者身首异处,到了阴间也难以得到祖先神灵保护,永远成为孤魂野鬼。

在水浒故事流行的元朝,法律的规定基本和唐宋时期一样,“诸斗殴杀人,先误后故者,即以故杀论。诸因斗殴,以刃杀人,及他物殴死人者,并同故杀”。在斗殴中形成杀人故意的,就算是故意杀人。如果在斗殴中用刀具杀死人的,或者使用“他物”(砖块、木棍等)致人死亡的,都作为故杀处理,罪犯处以斩首。只不过多了一个“烧埋银”的规定,凡杀人者,其家属要支付五十两银子给受害人家属作为丧葬费赔偿。

《水浒传》成书时明朝的法律规定:“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故杀者斩。”也就是说,明朝采取了比唐宋元更简单的处理方法,只要是斗殴杀人的,不管是仅仅使用了手足的还是使用了各类器械的,都是处以绞刑。在后来众多律学学者编纂、司法界通行的法律解释上,强调斗杀应该是一对一的斗殴导致的死亡,而且在斗殴中,双方还没有要对方死亡的意图,只是“一人偶尔伤重而死”。如果一方先有杀人之心,与人斗殴并杀死对方的,就是故杀。

明朝法律后来被清朝沿袭,可见斗殴杀人,在唐宋元明清时代,都肯定是死罪,没有什么疑问。

从小说描写的情节来看,杨志杀牛二,牛二是空手,杨志拿刀,那就不是斗殴杀人,而是故杀。这连杨志自己都承认有杀人故意“一时性起”。宋江后来的定罪,是斗殴中一时“失误”杀死阎婆惜,但用刀杀人,在当时也应该算是故杀。武松的罪名就更离奇,和嫂子争吵中用刀“失误”杀死潘金莲,已经离奇;以后还和西门庆一直打斗到狮子桥下“斗杀身死”,西门庆始终没有使用刀具对殴。所以即便是开了后门、做了手脚的案件情节,三位英雄的行为都是“故杀”,应该判处斩首。而且再退一步讲,就算是“斗杀”,只要罪名成立,从当时法律来讲,这三人还是难逃一死。

那么问题又来了,为什么《水浒传》的描写和法律完全不符?而且历代的读者也都对此不符合法律的故事置若罔闻?愿意接受这样不符常识的故事?

司法上开设的“后门”

仔细想一想,古代法律中的这个“斗杀罪”还是有很大纰漏的。这个罪名没有考虑到斗殴的前因种种,只管斗殴后果,一旦死了人,就要找到一个偿命的,来满足朝廷和民间“杀人偿命”的要求。可是很多斗殴“前因”恰恰是事件的关键,比如杨志卖刀时牛二的挑衅以及殴打,比如武松的兄仇大恨。而且中国古代法律又没有“正当防卫”的具体明文规定,一旦事出紧急,为了防卫正当的利益,失手导致伤亡,都要承担死罪,这难以服众。

要弥补这个漏洞,立法是不行的,如果法律上明文规定“正当防卫”杀人可以减免刑罚,就会有违“杀人者死”的信条。所以唯一可行的,是在司法上采用一些救济措施。这也正是历代皇朝采取的一贯政策。

在唐宋元时代,这个问题并不是像《水浒传》里所说的,只要改成斗殴失误伤人就可以减罪,而是主要采取时常“大赦”的办法。也就是说,法官按照法律先判了死刑,然后逐层上报复审,一直汇总到朝廷,皇帝亲自勾决了,才算是死刑罪名确定,这个过程也就要一年多。而两宋时期,全国性的大赦平均每18个月就会有一次,其他区域性的“曲赦”、针对特定对象的“特赦”也是经常性的。斗殴杀人因为有种种成因,在法律上并不被定为不得赦免的重罪,比如十恶、强盗杀人、放火决水等严重危害到统治秩序的罪名。所以斗殴杀人的罪犯一般都会得到赦免,或者减等发落。就像《水浒传》小说里提到的宋江到案的时候,朝廷已经发布了大赦,他的斗殴杀人罪名已经被大赦令规定可以减等处罚。

以后元朝仍然延续频繁大赦的传统,平均两年多朝廷就发布一次大赦,斗杀罪一般都可以适用大赦令得到减免刑罚。因此元朝的法律也预先考虑到了这一点,明文规定,如果斗杀罪犯遇到大赦可以减等而不被处死的,其要支付给受害人(苦主)的“烧埋银”就要加倍,也就是一百两银子。

以后的明代采用的办法又有不同。明朝发布大赦的频率大大降低,平均每五年多才会发布一次大赦。可是从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开始,明朝改革了死罪的复审程序。规定在每年霜降节气后,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奏请复审全国所有在押等候秋后处决的囚犯,皇帝批准奏请后,下旨召集在京的公侯伯爵、驸马、内阁学士、六部尚书及侍郎、五军都督等最高级官员,并指定由刑部尚书主持,于承天门(即以后的天安门)外举行会审。这称之为“朝审”。如果会审官员认为案件有可怀疑或死囚有可怜悯、可宽大之情,即可奏请皇帝暂不予以处决,再加详细审讯。朝审认为原判决无误的,就在当年的秋末处死。

当然,“秋后处决”的死罪一般都是被认为对于统治秩序威胁不大的普通斗殴伤人致死、三犯窃盗之类,重大犯罪的死罪都规定为“决不待时”,一经审结即要上报朝廷申请处决令。因此司法界逐渐在法律所规定的死罪后注明是斩、绞“立决”,还是斩、绞“监候”(监禁等候朝审)。而“斗杀”就是由“绞刑”改为了“绞监候”。由于在这样的会审中,很注重的就是原来法律所忽视的斗殴前因后果,罪犯往往可以得到减等处理,改为充军之类的处罚,免于一死。

所以,宋元明时代,斗殴杀人的实际结果,往往倒是和《水浒传》里讲的差不多,如果罪犯有自卫或可怜悯之类情节的,一般都可以得到宽大处理,逃过死罪。只是《水浒传》把这个赦免的过程完全略去,直接就由官府的判决来减等发落了。这也反映了民间的普遍看法,就是斗殴致人死亡的,一般不会被直接判处死刑。

从《水浒传》里这三个斗殴杀人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一个微妙的特色:就是立法的原则性很强,高度统一,有很强的传承性,但是在实际司法中,会注意到立法过度强调原则性所带来的一些问题,因此以补救性的司法程序来加以修补。法理与人情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获得了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