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反对敌人、规范国家权力的运用以及管理整个社会的政权机关。政权组织形式同政体尽管在含义上基本相同,但在范围上有一定的区分。一般而言,政权组织形式是政体中的核心内容,但政体比政权组织形式要宽泛一些,如共和政体、君主政体等则包含着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同国家的阶级本质有着紧密的联系,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阶级本质就有与之相对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但政权组织形式对统治阶级的政权也有反作用。
(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人民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然后由代表机关产生其他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代表机关负责的一种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代议制度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借鉴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特别是前苏联的经验,但其主要根据还是我国的实际。(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产生时起,就具有不同于以前社会中的代议制度的性质,反映的是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使国家权力牢牢地掌握在人民的手中。(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某一方面的具体制度,而是一种涉及国家、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的综合性的制度,其他的各项制度以它为基础,并建立在它之上,没有这项制度,其他的各项制度就缺乏合法性和正当性。(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这项原则主要通过代议制度来实现,具体而言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一句空话。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本质上的优越性:(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人民)与国家权力的运用高度地结合了起来。人民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将人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反映到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便于制定法律、法规以及决议、决定,同时各级人大代表也将法律、法规、决议和决定带到人民群众中,便于人民群众遵守和执行。(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少数民族参加国家管理。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都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组织、运作以及其他各方面充分考虑到民族情况,便于少数民族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中央的集中领导和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宪法问题,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中央和地方衔接了起来,使之成为一种良性的、互动的机制。具体来说,中央集中行使国家权力,对主要的问题行使决定权,各地方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对地方事务的管理权。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本质上的优越性,是人民意志表达的制度。然而,在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并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法律上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制度。多年以来,我国在政治、法律等领域一直关注实体以及本质问题,而忽视了程序,没有看到程序也是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导致许多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得到充分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实际上主要是程序制度的完善。具体来讲,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从如下几方面开展:(1)理顺党和人大的关系。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也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各级组织应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法律行使职权在一定的意义上也体现了党对国家的领导。(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建设。在这方面主要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合理配置权力,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权威。(3)提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素质。(4)建立和完善各种具体的操作制度,如会期制度、辩论制度、代表的专职制度、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等。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是近代民主制度发展的产物,与国家的阶级本质有着紧密的联系,不同的阶级对选举制度的设计和要求是不同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本阶级的代表能进入国家的统治阶层和掌握国家权力。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选举制度,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反映了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追求。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未被法院依法剥夺政治权利。(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主要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所投的选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且每个选民都在同等的基础上参加投票,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差异而被区别对待。2010年我国《选举法》修改后我国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是平等的表现。当然我国《宪法》和《选举法》中所体现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的结合,特别是充分考虑到了实质上的平等问题,如合理地处理了少数民族与汉族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所占的比例。(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我国民主政治是一个逐步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应当根据实际循序渐进。《宪法》和《选举法》充分考虑到了实际情况,确定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规定县级和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4)无记名投票的原则。《选举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5)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的原则。我国选举的经费由国库开支,给选举活动以较充分的物质保障。为了保证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使选民的选举权利得到实现,法律、法规从各种不同的方面提供保障。
2.我国选举的基本程序
实体与程序是制度中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实体一定的条件下,就需要有一个良好的运作程序,程序不能反映正义,实体也就不能体现正义。我国选举的基本程序表现在:(1)设立选举的机构。我国的间接选举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可以根据居住情况划分选区,也可以根据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来划分。在选民登记中采用“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并于选举日之前20天公布。(3)提出代表候选人。在直接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或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另外,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在间接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4)投票选举和当选计票。在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若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在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5)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人民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二、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划分内部的行政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关系、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一种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单一制和联邦制。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所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一般来说,单一制国家的特点有: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和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只有一种政权机关体系和司法机关体系;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分离权;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公民也只有一个国籍。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国所组成的联盟国家。联邦制一般来说也有这样的特征:在法律上,联邦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体系,各成员国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体系;在国家机构的设置上,联邦有国家机构体系,同时各成员国也有自己的国家机构体系;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宪法有明确的职权划分;在对外关系上,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不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同时也有各成员国的国籍。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建立单一制,而联邦制是一种过渡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特定情况下所采用的形式。我国实行单一制在理论上是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同时更主要的是出于对我国具体实际的考虑。
1.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情况决定了我国只能实行单一制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汉族人口较多,约占全国总人口的92%,少数民族约占全国总人口的8%,并且也不平衡。在这样一种条件下,不可能建立一种联邦制的国家。我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交叉住居,在实践上是无法建立联邦制的国家的。
2.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决定了我国只能实行单一制
尽管我国有众多的少数民族,各民族之间的差别比较大,也存在着民族矛盾,但民族关系的主流是友好的、和睦的。自古以来,我国各民族互相交流、互相合作,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中国发展史也就是各民族不断交流、共同发展的历史。各民族形成了集中统一的心理定式,无论哪个民族掌握着中央统治权,都是想把我国建成为集中统一的国家。
3.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决定了我国只能实行单一制
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不是哪一个民族的事情,而是整个中华民族的事业,光靠一个民族是不能完成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只有各民族共同繁荣,才有社会主义的发展。我国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人口、资源以及经济的发展极不平衡,东部地区经济比较发达,而西部地区的经济则相对落后,东部地区人口稠密,西部地区人口稀少、资源丰富。因而,各民族间必须互相合作、互通有无,合理地利用全国的人力、物力以及其他资源。
4.我国的国防建设需要我国实行单一制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外关系上坚持和平共处的原则,不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但是,我国也是一个主权国家,国防建设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行单一制在一定的意义上能将各民族团结起来,防止他国对我国主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