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节 通告
通告属于知照性公文中使用比较广泛的一种,其适用情形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说得更为具体一些,通告是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时所使用的下行公文。2001年1月开始施行的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其使用主体为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即国家权力机关和职能部门可以用,一般企事业单位也可以用,不受使用主体行政级别的限制。通告的内容大多主题集中,并且是一般事项,常常只涉及一个行业、系统或部门,具有专门性和业务性,其受文对象常限于国内某一地区、系统、地段的群众和有关人员。
一、通告的特点
通告的制发机关,没有级别限制。公布的范围是“社会有关方面”,其范围可能广,即向国内外广而告之,如交通部就我国向南中国海域发射导弹试验所发布的通告;也可能局限在某一地区,如某道路维修,过往车辆须改道行驶的通告。发布途径也较多,一般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也可张贴。概括起来讲,通告的特点如下。
1.告知性。通告的内容要求在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或特定的人群普遍知晓,以使他们了解有关政策法令,遵守某些管理规定,或知晓有关情况等,具有告知性的特点。
2.法规性。通告常用来颁布行政法规,这些法规一经颁布,特定范围内的部门、单位和民众都必须遵守、执行。
3.内容的专门性和业务性。不少通告都具有鲜明的行业性特点,如税务局关于征税的通告,机动车管理部门关于机动车辆年度检验的通告,银行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通告,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检查的通告,等等,都是针对其所负责的那一部分的业务或专门事务发出的通告。
4.使用主体的广泛性。通告的使用不受单位级别的限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职权在一定范围内发布通告,其使用主体比较广泛。
5.受文对象的局限性。使用通告发布的事项一般指向明确,其受文对象一般局限于某一地区、某一系统、某一地段或某一业务的有关单位或相关人群。如《关于文汇路禁止车辆通行通告》只与在此区域内的交通执法单位或通过此区域的司机有直接关系,而对其他人无约束力。
6.发布形式的多样性。通告的发布方式多样,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公布,也可以张贴和发文。
二、通告的种类
(一)根据内容和性质分类
按内容和性质来分,通告主要分为告知性通告和规定性通告两类。
1.告知性通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周知事项的通告。如告知发生新的情况、出现新的事物,以及需要大家知道的新决定等。这类通告大都具有专门性和业务性,虽不具有法规性质,但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各专业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可以发布这类通告。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
2.规定性通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的事项的通告。这类通告主要用于在一定范围内、面对特定的人群颁布需要遵守的规定,其内容具有法规性和约束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对乘坐国际班机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所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性通告。
(二)按发布目的及其作用分类
根据发布目的及其作用来分,通告可分为知照性通告、办理性通告和行止性通告三种。
1.知照性通告。即告知应当知道或需要遵守事项的通告。
【范例一】
停水通告
因文汇路地下管线改造,文汇路和毕原路区域内于2010年5月10日18时至2010年5月11日6时停水。请该辖区内居民做好储水准备。
特此通告。
××市自来水公司
2010年5月9日
【提示】这是一则知照性通告,其发布目的是告知一定区域内的居民一个时间段内要停水这件事,提醒大家做好储水准备。
2.办理性通告。即办理一些例行事项的通告,其内容多为注册、登记、年检等。
【范例二】
关于对全省加油站进行清理整顿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38号文件和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大力推进整顿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范围内的加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是全省辖区内(深圳市除外)的所有加油站(点),包括军队、铁道、民航、邮政等单位自用加油站和外商投资加油站。
二、所有加油站(点)必须到当地、市经委(工业委、工发局)填报《申请成品油零售企业登记表》。填报时间:4月11日至30日。
三、省经贸委将重新审定加油站(点)的经营资格,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请各加油站(点)如期如实填报。
另外,所有成品油批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重新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办理时间:4月5日至4月30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
二〇〇〇年四月五日
【提示】这是一则办理性通告,其发布目的是督促辖区内所有加油站(点)和成品油批发企业向工商部门办理重新申请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事宜。
3.行止性通告。即公布一些令行禁止类事项的通告,其内容如查禁淫秽书画、收缴非法枪支、加强交通管理、查处违禁物品等。
【范例三】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
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加强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决定,坚决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剂、烟花爆竹以及手榴弹、地雷、炮弹等各类爆炸物品,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火药枪、催泪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和弹药。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或者使用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
三、严禁邮寄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严禁任何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的单位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六、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投案自首并交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等物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七、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或者爆炸可疑物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重奖;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公安部举报电话(010)65203288。各地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八日
【提示】这是一则行止性的通告,其发布目的是禁止和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违法犯罪活动”,责令有关行为人停止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三、文种区分
(一)通告与公告的区别
公告和通告都是知照性的公文,但二者在使用上有严格的区别。
1.从宣布的事项上来看,公告是用来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的,其内容庄重严肃,体现着国家权力的威严。所谓重要事项,是指那些国内外普遍关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诸如宣布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教育、人事、外交等方面重要事项,常见的有国家重要领导岗位的变动、国家领导人的出访或其他重大活动、重要科技成果的公布、重要军事行动的公布等,如公布中国科学院院士名单,公布我国向太平洋发射运载火箭试验,公布确认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公布中国名酒和中国优质酒的品牌、商标和生产企业,公布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等等。所谓法定事项,是指那些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使用公告发布的事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确认发明专利的,要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人登记公告、送达公告、开庭公告、宣告失踪公告、宣告死亡公告等。通告所宣布的只是一些一般性事项,即在一定范围内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通告的事项一般都比较具体,诸如宣布交通、秩序安全方面的事项,行政部门宣布需要遵守公务管理方面的事项,职能部门宣布的业务性事项,等等,常见的有税务局关于征税的通告、机动车管理部门关于机动车辆年度检验的通告、银行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通告、房产管理局宣布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检查的通告等。
2.从使用主体来看,公告的使用主体主要为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此外,新华社、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一些政府部门也可以根据授权使用公告。一般机关和基层单位不能制发公告。通告的使用主体不受级别限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业务部门、一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可以根据自己职权在一定范围内发布通告。如金融、政法、公安、交通等部门经常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通告。
3.从发布的范围来看,公告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的公文,其辐射范围很大,受众面广,很多公告不仅在全国范围内发布,而且还授权新华社面向全世界发布。通告是向社会有关方面宣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一般都是针对一定的业务或专门事务发出的,其受文对象一般限定在特定的范围、特定的领域、特定的系统或特定的人群。
近年来,通告与公告不分,错用公告的现象十分普遍,如我们在报刊上经常看见的“××学院补录公告”、“××电信局业务公告”、“鸣谢公告”,随处可见的房屋拆迁公告,机动车辆禁止通行公告,都是错用公告的例子。那么,怎样才能正确判定和使用这两个文种呢?一是从发布事项的重要程度及影响面来判定,据其内容分量来确定;二是对发文主体的资格进行考量,看其有没有发布公告的资格。
(二)通告与通知的区别
通知与通告同属通用公文中的知照类文种。二者的区别主要有这么几点:一是适用情形不同。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制成即发,直接公开,不涉及任何秘密,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要周知或共同执行事项;任免或聘用干部”等,一般按组织系统或行业系统逐级下达,内容很少公开。二是受文对象不同。通知的对象一般是机关或单位,是一种典型的下行文,通告的对象一般是社会公众,行文具有泛向性。三是行文要求不同,通知事项一般需要办理和贯彻执行,而通告事项只需遵守和知晓即可。
四、通告的写作要点
通告由标题、正文、发文机关和日期几个部分组成。
(一)标题
通告标题的写法有四种形式:一是由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名三部分构成,如《公安部关于收缴枪支的通告》;二是由发文机关和文种名两部分内容构成,如《咸阳市电力局通告》;三是由发文事由和文种名两部分构成,如《文汇西路交通管制通告》;四是单独由文种名“通告”二字构成。
(二)正文
通告的正文部分由三部分内容构成:通告发布缘由、通告事项和结语。
1.缘由。缘由部分主要写发布通告的原因和根据,以及通告的发布目的和意义等内容。这一部分提出依据要切实可靠、理由充分,目的交代要清楚,以便顺理成章地引出“应该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2.通告事项。通告事项也就是一定范围内特定的人群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这部分内容紧承缘由部分,用“特通告如下”导出。如果通告事项涉及到的要求、措施较多,一般按照由主到次、由大到小的顺序,采用分条列项的的写法,以做到条理分明,层次清晰。如果内容单一,可以采用贯通式的写法。
3.结语。结语也就是通告的结尾部分,一般提出要求、希望等,并用“特此通告”作结。这部分有时直接用“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或“特此通告”作结,没有要求、希望之类的内容。
(三)署名和日期
正文后签署发布通告的机关名称和发布日期,并加盖公章。如果通告的标题是由发文机关名称加文种构成的,正文后也可不再写发文机关的名称。
五、通告的写作要求
1.发文目的要明确。发布通告的目的或原因,一般要在原由部分扼要地交代清楚,让人们一看就知道为什么要发此通告。
2.通告事项要符合政策规定。通告的事项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能违犯法规政策。
3.要一文一事,突出中心。通告的要求要具体,要明确规定“允许做什么和不允许做什么”,不能含糊其词。
4.语言要通俗易懂。带有专业性的通告,使用专门术语时要尽量选择大多数人熟悉的词语。通告事项是面对大众的,应简洁明了,叙述清楚,通俗易懂,便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