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视觉文化还是图像文化?——对巴尔反视觉本质主义之批判
一、书面印刷文化也属于视觉文化?
“图像”成为“视觉文化”这门跨学科的研究对象,这是当前视觉文化研究可以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但如果从严格的学理逻辑上看,却似乎并不那么乐观。黑格尔认为,在人类的所有感官中,视觉和听觉属于认识性感官,它们可以自由地把握世界及其规律,是人类最主要的审美感官。因而从人的感官角度,我们可以把人类整个文化形态大致分为以口语为主导的听觉文化,以书面文字、图像为载体的视觉文化,以及通过电影、电视和网络等电子媒介进行图文传播的视听文化。如此这般,倘若以人的感官为标尺来对人类文化进行划界,就会导致这个层面上的视觉文化既包括以文字、图像为媒介的书面印刷文化,也包括以影像为主导进行图文传播的视听文化。换句话说,视觉文化不仅包括以图像为主要表征的文化形态,而且也包括以语言文字为主导的书面印刷文化,这显然似乎与我们所认可的上述视觉文化定义相悖。我们知道,把以语词为中心的印刷文化与以图像为主导的视觉文化相对举,从而凸显视觉文化区别于印刷文化的不同特征,这是当前视觉文化研究最为常见的运思理路。
如果从人的感官入手,把看的行为即视觉性(visuality)作为视觉文化研究的对象,很显然书面印刷文化也主要仰赖于视觉的看,那么视觉文化就理当不能把它排除在外。著名的传播学者麦克卢汉就持有这一观点,他宣称:“罗马人把拼音字母文化转换成了视觉文化。”“读写文化赋予人的,是视觉文化代替听觉文化。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这一变化也是任何社会结构所能产生的最激烈的爆炸。”国内有部分学者根据麦克卢汉这一说法,也主张“无论是视觉文化还是印刷文化,其实都依赖于人的肉眼的视觉能力,这就使得印刷文化存在着被视觉文化消化涵盖包容的可能”。至于巴尔更是将这一观点推到了极端,他提出视觉文化应当把看的行为即视觉性作为研究对象,也就是要展示看的行为的可能性,正是这一可能性决定了一件人工产品能否从视觉文化研究的角度来考察。而在他看来,看的行为从根本上是“不纯粹的”。首先,看是基于生物学受感官控制的行为,它由于内在地被建构和阐释,因而负载有情感,是认知的和理智的。其次,视觉本身内在的是“联觉的”(synaesthetic),这种不纯粹性使得看、听、读、品尝和嗅等活动可以互相渗透。如此一来,看,作为一种行为,不仅已然在一直以来被称做阅读的活动中被投入了,而且在聆听活动中也被投入了。因此,不能把文学、声音和音乐等“纯粹的”语言文本排除在视觉文化的对象之外。这样,巴尔心目中的视觉文化不仅包括了书面印刷文化,甚至还包括了听觉文化。这样,囊括了人类几乎所有文化类型的视觉文化确实为我们打开了一个十分广阔的视野,但与此同时,它也极有可能面临蜕变成一个几乎没有边界和无所不包的跨学科之危险。
遵照巴尔所谓“反视觉本质主义”的逻辑,视觉文化就不能按照传统学科以设定对象领域的方式来进行定义,而是要集中于探究隐藏在看的行为中的全部结构关系,或者说视觉对象的可见性机制,也就是所谓的视觉性。这种视觉性是“使物从不可见转为可见的运作的总体性。这种总体性既包括看与被看的结构关系,也包括生产看的主体的机器、体制、话语、比喻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还包括构成看与被看的结构场景的视觉场。总之,一切使看/被看得以可能的条件都应包含在这一总体性之内。因此,视觉性必定与某种视界政体(scopic regime)是联系在一起的”。很显然,围绕着视觉性展开的视觉文化研究,一方面可以消除建立在身—心二分基础之上的把视觉与身体感觉性分离开来的顽固意识形态,剔除传统的视觉中心主义所预设的视觉纯粹性幻觉;另一方面又可以打破传统的具体视觉研究和艺术史研究人为设置的学科壁垒。
巴尔反视觉本质主义的运思理路似乎已经解决了当前视觉研究论争的焦点和巨大的分歧,但在我们看来,他只是以另一种方式把论争的问题暂时掩盖起来。视觉文化到底是否包括以语言文字为主因的书面印刷文化?这一问题本身并没有因为思路的改变而消失了,而实际上关于这一巨大分歧的症结,就是把“视觉”锚定为“图像”还是理解为一种“观看能力”。如果是后者,那么视觉文化就是一种包括书面印刷文化在内的所有以看为主导的文化形态,如此一来,关于书面印刷文化与以图像为主导进行传播的视觉文化之区别就不是根本性的,而只不过是看的方式发生了变化而已。但如果是从人的感官角度来对文化形态进行划界,那么按此逻辑,视觉文化就应该是一个与听觉文化、触觉文化、味觉文化、嗅觉文化相平行,或者与它们之间互相组合而形成的文化形态相对应的范畴,而不应该与口传文化、书面印刷文化相并行。而如果把“视觉”锚定为“图像”,为避免称谓和逻辑上的混乱,那么“视觉文化”就理当叫做“图像文化”。这是从传播媒介的角度来区分不同的文化形态,按此逻辑,图像文化就应该与以语音和文字为介质的文化相对应,这就意味着它是与口传文化、书面文字(包括印刷文字)文化相平行的范畴。不过由于“所有媒体都是混合媒体,所有表征都是异质的,没有‘纯粹的’视觉或语言艺术”,所以严格说来,这三种文化并不存在现实的纯粹形态,很少单独发生效用,它们往往互有重叠交叉。因此,印刷书籍有史以来就把形象融入纸页中,而电影、电视,更不用说多媒体的网络,远不是纯粹的“视觉”或“图像”媒体,而是一种图像、声音和词语相互“流通”(flow)的混合媒体。但这并不是说媒体之间或图像、文字与语音之间没有差别,而只是说它们的差别要比乍看起来复杂得多,这些差别既产生于媒体之间,又产生于媒体之内,它们作为表征和文化变迁的模式而随着时间不断发生变化。
二、巴尔反视觉本质主义之批判
正是缘于“视觉”既可以锚定为“图像”又可以被理解为眼睛的“观看能力”,这个语词概念的暧昧两义性似乎带来了视觉文化不仅在称谓而且在内涵上的巨大分歧和偏差,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造成那些看似热烈的讨论,而实际上只不过是各自的聒噪呓语而已。在这些喧嚣闹腾的声浪之下,视觉文化研究中的一些基础性和关键问题往往被遗漏和忽略掉了,更遑论对此领域做更深入的学术探究和开掘。上述我们已从逻辑上基本辨明视觉文化与听觉文化、视听文化,以及与图像文化、口传文化、书面印刷文化之间的关系,这无疑为视觉文化研究做了一个很好的奠基性工作,可以说为以后的进一步深入探讨夯实了地基。在这个稳靠的地基之上,我们必须要重新甄别既有的视觉文化研究框架、对象、方法和策略等,祛除其中语词概念的误用、逻辑内涵的混乱等羁绊,为构建一个适合视觉文化内在规律的科学体系而开显出新的地平线。而首当其冲的工作,就是对上述将书面印刷文化纳入视觉文化的观点进行批判,也就是要对这一观点的合理与偏颇之处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我们不妨看看,以巴尔为代表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他们主要的依据是什么?从上述一系列的阐发论证中,不难归纳出以下几点:
1.视觉文化是以看的行为即视觉性为研究对象,而由于书面印刷文化也主要仰赖于视觉的看,那么视觉文化应该包括书面印刷文化,而没有理由将它排除在外。
2.看的行为是负载有情感,是认知的和理智的,而视觉本身内在又是“联觉的”,这种不纯粹性使得看、听、读、品尝和嗅等活动可以互相渗透,因此作为一种行为的看,已然投入到被称做阅读的活动之中了。
3.视觉文化不能按照传统学科以设定对象领域的方式来进行定义,因为其中的“文化”必须是作为变换的、差异的、在不同“文化圈”之间定位的和在权力与抵抗的实践中展示出来的东西,这导致无法用传统学科的界定方式去把捉它;此外,如果去定义诸如视觉文化的对象领域,其实就是去强化视觉对象声称作为其权力所拥有的东西,这是一种视觉霸权和视觉本质主义。
我们站在与上述命题别样的立场尝试对它们逐一辩驳,在此过程中亮出我们关于视觉文化研究的立场、方法以及策略等,进而对既有研究框架中的不合理之处有所纠偏。关于第一个命题,我们也赞成把看的行为即视觉性作为视觉文化研究对象,但不能把看的行为作抽象化理解,也就是说看总是要看什么,我们主张这个“什么”就是图像而不是什么别的符号。虽然我们阅读语言文字符号同样也有看的投入,但这两种看具有不同的性质,用现象学的说法,看图是一种图像意识行为,而看语言文字是一种符号意识行为。另外,当今的认知心理学和脑科学发现,图像符号与语言文字的表征各自具有完全不同的输入系统和认知机制。我们今天一般的感觉是,阅读是视觉活动,但对于印刷时代初期的人而言,“阅读首先是一个听觉过程,只不过先有视觉启动而已”。虽然后来在思维和表达领域,印刷术最终还是用视觉主导取代了迟迟不肯退场的听觉主导。
书面印刷文化之所以被他们认为是视觉主导而将其纳入广义的视觉文化范畴,是由于麦克卢汉、巴尔等人意识到,在思维观念和表达层面上图像意识与符号意识本质上具有相似性。从前文关于图像的众多释义中,我们知道图像一词本来就有概念、观念之意。在古希腊人那里,他们是从视觉来考察语言,也就是从写出来的东西方面来看,“语言在,这就是说,语言居停于词的文字图象中”。而且众多的象形文字符号本身就直接来源于图像,图像与语言文字在思维观念和表达上显然具有本质相似性。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米歇尔才在《图像学》一书的开头就提醒读者:“任何想把握‘图像的观念’(the idea of imagery)的尝试注定要遭遇循环思考的问题,因为正是一个‘观念’(idea)的概念(idea)与图像的概念(the notion of imagery)纠缠在一起。”那么如何才能避免通过图像(即作为概念释义的图像)来思考图像的诱惑呢?他宣称明智做法就是,在讨论图像时最好用一些其他语词例如“概念”(concept)或“看法”(notion)来取代“观念”(idea),或者保证“观念”这个语词一开始就被理解为完全不同于形象(imagery)或图像(pictures)。但这样的做法无疑还是一个权宜之计,并没有真正厘清图像与概念、观念之间的关系。
事实上,康德早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就对它们之间的联系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剖析。我们不妨先看看图像产生的一般过程:我们的感官接受自在之物的刺激,从而形成一系列感觉材料之流;但这些感觉材料随着时间流逝,光凭感知无法将其确定下来,所以还需要借助想象力把已经流逝的印象再现出来,并通过联想与相关材料结合到一起,最后才能整合成确定的形象。康德指出,形象的形成要借助于想象力的再生作用,形象是“再生的想象力这种经验性能力的产物”。而由于形象是对具体对象的表象,只是单独的直观,它永远达不到概念的普遍性。那么怎样才能确认某一特定的形象是否应归摄到某概念之下呢?康德于是在感性概念(规则)和其对象(形象)之间引入了一个中介——感性概念的图型(schema)。康德指出,感性概念的图型是想象力“为一个概念取得它的形象的某种普遍的处理方式的表象”,其功能正在于联结概念和形象。
那么,感性概念的图型如何区分于形象呢?康德举例作了说明。他说:“如果我把五个点一个一个地标出来……这就是五这个数的形象。反之,如果我只是思维一个一般的数,它可以是五,也可以是一百,那么这种思维与其说是一个形象本身,不如说是按照一定的概念把一个数目表现在某个形象中的方法的表象。”这个例子说明,如果把五个点一个一个地展现出来,便产生感性形象,“形象”总是个别的。但如果不管它具体的一个一个的点,只讲数目,那么这个“数”便是概念的图型。因此作为图型的数是抽象化的感性,它对感性具体已经作了初步的综合从而具有“一般”性质。另一方面,虽然“数”已具有概念的性质,但它又还不是抽象的纯概念,只是具体的感性形象与纯概念(“量”)的中间环节。因此感性概念的图型与概念也有所不同。概念“按照其形式任何时候都是某种共相的东西,它被用作规则”,而感性概念的图型把这种规则表象为一种形象。所以相对于形象的个别性来说,感性概念的图型乃是表象对普遍性的规则的直观。感性概念正是以图型才为自己取得形象。如此一来,以图型为示意图的形象就可以归摄到一个概念之下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形象和这个概念具有了同质性。但这个形象已不是先前限于感性直观的表象,而是一种观念对象。换言之,“‘观念’本身正是对象,或者相当于对象”。而这种作为一般之物的观念对象必须要有范畴直观(康德称为“知性直观”)方有可能。我们必须承认,是被给予性超越了感性直观的界限而导致对范畴直观的抉择,这种抉择“并不是来自直观本身,而是来自被给予性相对于感性之物的过剩、相对于感性之物中给予性直观的过剩。如果直观成了范畴性的,那是因为存在给出了自身,而不是因为存在根据范畴直观而给出自身。范畴直观并不给出存在,而是存在由于其自身的给予性而迫使我们承认某种像范畴直观之类的东西”。海德格尔把这种关于一般之物的直观称为观念化(Ideation)行为。他说,这种“行为所给出的东西,我们把它描述为观念、理念或种(species)。种这个拉丁术语译自理念,即某物在其中得以显示的外观”。至此,我们终于明了在米歇尔的图像谱系表中,感知层面上的图像除了感觉材料和表象外,还包括了观念、理念或种。如果说前两者是感性直观所给出的东西,那么后者则是范畴直观所给出的东西。正是由于图像具有观念、理念或种的内涵,语言文字作为表达含义的观念性符号,也就与图像在思维与表达上具有了相似性,所以麦克卢汉、巴尔等人将书面印刷文化纳入广义的视觉文化之中也就理所当然。
即便图像具有观念、理念或种的内涵,也并不意味着看图与看语言文字是完全相同的意识行为。在胡塞尔看来,看图属于图像意识行为,而看语言文字属于符号意识行为,它们虽然同属于“非本真的表象”,都要奠基于直观行为即感知与想象之上,同时又与直观行为一起构成客体化行为的基础,但在图像意识中,图像与图像所描绘的东西之间必须具有相似性,而在符号意识这里,符号与符号所标识的东西之间并不需要有相似性。用胡塞尔自己的话说,“符号在内容上大都与被标识之物无关,它既可以标识与它异类的东西,也可以标识与它同类的东西。相反,图像则通过相似性而与实事相联系,如果缺乏相似性,那么也就谈不上图像。符号作为客体是在显现的行为中对我们构造起来。这个行为还不是标识性行为……这里还需要一个新的意向联结、一个新的立义方式,由此而被意指的不再是直观显现之物,而是一个新的东西,即被标识的客体。与任何一个其他的东西一样,图像,例如一个大理石的胸像,同样是一个事物;只是新的立义方式才使它成为图像,现在显现的不再是一个大理石的事物,而是在这个显现的基础上同时有一个人物图像也被意指”。
如此看来,显现之物与被意指之物之间的相似性对图像意识虽然很重要,但单凭这一点并不能规定图像意识与符号意识的本质区别,因为符号也可以与被标识之物相似,甚至完全相似,但符号表象并不会因此成为图像表象。它们之间的区别并不是“同一个意向一次是联结在一个与被意指客体相似的客体之显现上,另一次则联结在一个与它不相似的客体之显现上”,而在于它们有着各自不同的意向联结和立义方式。实际上,图像表象的特殊性在于:每当它的充实得以可能,它的显现为“图像”的对象便通过相似性而被认同为在充实行为中被给予的对象。而一个符号表象的特殊本质则在于:意指行为的对象和充实行为的对象相互之间“没有关系”。换句话说,符号即使与被标识之物相似,我们也不会将其理解为图像,而是将它理解为表达含义的符号。这意味着看图与看语言文字是两种具有不同立义方式的意识行为,这样一来,我们显然不能把书面印刷文化简单地与视觉文化相置换,而应该仔细甄别这两种看的行为之间的不同特征。当前视觉文化研究最为常见的做法,就是用“语词”与“图像”来指称一种阅读文化与一种观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区分它们各自不同的表征模式,看中的就是看图与看语言文字这两种意识行为具有各自不同的立义方式。考虑到看的行为本身和书面印刷文化演变发展的复杂性,我们显然不能草率地一律将书面印刷文化纳入视觉文化之中,而要视图像意识与符号意识之间的关系而定。因为如果从图像与语言文字符号在思维与表达上同属于观念、理念而言,由于均是直观表象,因此具有本质的相似性,在此意义上可以将书面印刷文化纳入视觉文化之中;但如果从它们各自不同的意向联结和立义方式来看,图像意识与符号意识显然属于不同的意识行为。我们知道,看的行为总是表现为看什么,而看什么又取决于如何看,看的方式决定了我们看到什么。而既然观看“图像”与观看“文字”是两种并不相同的观看方式,那么我们就不能对这两种不同的观看方式作一个简单的对等置换,也就是说作为看“文字”的书面印刷文化与作为看“图像”的视觉文化之间不存在包含关系。只有我们区分清楚了不同层面上的图像意识,也就是弄清楚了图像的意义即它在不同层面上的作运用,才能对视觉文化是否应该包括书面印刷文化作出一个合理正确的评判。
至于第二点看似很有理,但细究起来却很牵强。巴尔是根据视觉本身内在是联觉的,推断出由于其他感官行为渗透了看,所以不能把文学、声音和音乐排除在视觉文化的对象之外。这种看似合理的推论实质上显得有点荒谬,从神经生理学、脑科学来看,各种感官之间虽然存在着联觉现象,但它们的内在机制和功能却有着根本差异,即便联觉是出人意料地普遍,但它通常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消失。布兰克莫尔指出,“大脑最独特的特征是它采用大规模并行分布式加工设计。信息通过感觉器官传导进来,并用来控制言语、行动机器他输出。但大脑并无一个中央组织,也没有一个运行着关键信息的内部密室。大脑更像是一个庞大的网络——或者说是一个庞大的相互连接的网络集群,而不是拥有中央处理器的个人电脑。人脑中没有什么是集中控制的,不同的脑区处理视觉、听觉、言语、身体意象、运动控制、前瞻性策划以及无数的其他任务”。
具体到视觉信息处理上,赫胥黎用一个公式总结了他看清事物的心理流程:“感觉+选择+理解=观看”。观看的第一步是感觉。感觉,或者说看,仅仅意味着让充足的光线进入眼睛,从而直观地看到周围的物体。在视觉感觉这个层次上,人对形象的精神加工几乎不存在。观看的第二步是从视野中选择一个特定的元素,即从感觉能够提供给我们的大量画面中,把景物中的一个具体部分隔离出来。这种隔离选择行为显然比单纯的看更投入,它启动了一个视觉对象分类的加工过程。亚里士多德指出,“知觉作为一种能力,是指对这类事物的知觉,而不仅是对这一个别物的知觉”。在这个知觉编码阶段,视觉信号经由视神经传到丘脑,再从这里发送到负责破译视觉脉冲信号的大脑视皮层。休伯尔和维厄瑟尔发现,“视觉皮层上的每个大脑细胞与所接收到的不同类型的刺激几乎存在着一对一的反应关系。根据所有这些信息,大脑为视网膜接收到的视觉形象建立起一套对应关系图谱”。这意味着,该阶段记录投射到视网膜上的图像的属性以及建构所见物体的适宜的视觉表征,辨认出了视觉物体。物体得到了辨认并不意味着人们已经理解了这些视觉形象,也就是说,必须设法弄清楚所选择目标的含义。大脑视皮层产生的图像信息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认知加工,对其深度、色彩、形状进行整体上的认知,把片段的属性整合为一个结构,这样大脑才有可能把这个视觉信息存储到长时记忆库里,成为知识积累的一部分。
从视觉信息的加工流程来看,在光照充足的情况下,物体形象通过眼睛各部分,激活视网膜上的视觉细胞,穿过视神经到达丘脑,然后被传送到视觉皮层。对视觉信息的认知处理是作为一个整体展开的,而且是在大脑视皮层的不同区域以及大脑视皮层的不同层次同时展开,信息的平行处理和交叉处理并存。既然视觉信息加工有属于自身的一套完备的机制,既包括颜色知觉机制、形状分析机制以及三维空间关系分析的机制,那么同样地,语言文字信息加工也有自己的一套独特机制,也就是说每种感知方式的输入系统是范围特异性的。所谓范围特异性正是心理模块所必需的特性,它指系统只对特定类型的刺激作出反应。福多把这种范围特异的、先天的、由硬件构成的、自主的且非集成性的系统称为模块性认知系统,视觉和语言知觉系统就是这样的系统。很显然,观看“图像”与观看“文字”具有各自不同的输入系统和认知机制,而且视觉信息加工能够在不需要高级认知信念系统渗入的情况下,独立完成推理过程,也就是说观看活动本身就已经达到了对事物普遍性的认识,我们在一个个别事物中一眼便“看”出了我们正想理解的“道理”,与此同时又直觉到它在其他事物中也必定如此。阿恩海姆把这样一种在个别物体之内寻找“普遍”的直接知觉能力称为“视觉思维”。如此这般,我们不仅不能随意地把这两种不同的观看方式对等置换,而且更不能根据所谓的感觉联觉,而将文学、声音和音乐等纳入视觉文化研究的对象领域。另外,从逻辑上看,诚然我们要拒绝把某种感官尤其是视觉特权化,以防坠入到身—心二元分立的顽固意识形态之中,但与此同时,我们又要提防走向另一个极端——在解构既有的感官中心尤其是视觉的霸权时,有意忽略它们之间固有的差异,而用所谓“联觉”完全取代各种感官的功用。这种极端做法既不符合认知心理学的事实,也与德里达所倡导的解构主义精神背道而驰。针对视觉霸权和视觉本质主义的倾向,我们要做的是在解构视觉霸权和拆除形成视觉本质主义的机制的同时,让各种感官的功用各复其位,合理摆正与身体感觉性之间的关系。这样不仅符合科学的感觉认知心理学,而且也真正契合德里达“解构”精神的要义,自然我们就能对看的行为有一个真正客观公允的科学认识和合理评价。
以巴尔为代表的学者最后依据的理由涉及我们如何去界定视觉文化这个关键性问题。事实上,视觉文化所遭遇到的这个疑难问题,是所有以后结构主义和精神分析为主导框架、运用文化研究方法而具有后现代主义倾向的跨学科或后学科(post-discipline)所必须面对的挑战。这些打着“反本质主义”旗号而新兴的后学科,往往运用解构主义的方法对既有学科进行拆解与颠覆,探究学科知识话语背后形成的机制,也就是追问这些学科知识何以可能的条件。这样一来,这些新兴学科研究的对象就是既作为表现形式又作为行为方式的各种话语(discourse),实际上考察的是既有学科话语与社会实践之间的权力纠葛和辩证关联。因而他们就不能像传统学科一样以设定对象领域的方式去把握对象,而是倾向于针对具体问题施以策略性回应。因此在巴尔看来,视觉文化研究必须跳出“去定义诸如视觉文化的对象领域”这样的套路,而转向于关注这样一些问题,例如是什么东西形成了可见的方面、谁在看、如何看、认知与权力是如何相互关联的,等等。总之,视觉文化指向的是一种视觉性社会理论。
运用文化研究常用的话语分析来把握视觉文化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关于看的问题。视觉文化不仅要关注看什么,以及如何看,还要关注为什么存在着这样看的方式。激发这些看的行为背后的动机和条件,不仅决定了看的方式,也决定了我们到底能看到什么。巴尔所宣称的策略性话语分析,实际上就是关注视觉图像的存在论问题,即看的表意实践行为与这一行为所处的社会结构之间的权力关系。这就意味着视觉图像不是由于自身的缘故,也不是由于它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而是为了它实现和使其成为可能的主体或文化形式而得到研究。如此一来,视觉图像就构成了一个更大的话语领域的一部分。图像的存在论问题倾向于从视觉图像与权力错综复杂的关系角度并从这种关系内部共同致力于考察看的行为,这种对图像的存在论审视相比图像的认识论、本体论而言,更具有基础性地位,但它们各自拥有不同的功用,因此不能越俎代庖。在某种程度上,它们是从不同角度对图像进行全方位的勘查,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图像意识行为,形成了一种德里达所说的“替补”关系,而不只是一种互相替代关系。而当今的文化研究学者往往采用存在论完全取代而不是“替补”认识论或本体论的策略,具体到视觉文化研究上,就是首先不去追问图像是什么(本体论),它是如何呈现和表达,也就是如何立义的(认识论),而是倾向于探究图像为什么有这些立义方式。明了了此番道理,我们现在终于理解他们为何不赞成用传统本体论或认识论的方式去界定视觉文化,因为他们本身探究的是视觉文化中关于图像的存在论而不是本体论或认识论的问题,它们之间显然不能融贯相通。
三、余论
当前的视觉文化研究一般都围绕着视觉性展开,关注的焦点是看与被看的结构关系,也包括生产看的主体的机器、体制、话语、比喻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还包括构成看与被看的结构场景的视觉场等。这实质上探究的是视觉文化中关于图像的存在论问题,因此巴尔声称视觉文化不能按照传统学科以设定对象领域的方式来进行定义,也就是说不能从认识论角度来规范视觉文化。这显然有点越俎代庖的嫌疑,因为围绕着视觉性展开的视觉文化研究关注的是图像的存在论而不是图像的本体论或认识论问题,因此我们如果去定义诸如视觉文化的对象领域,并不一定就是去强化视觉对象声称作为其权力所拥有的东西,从而导致一种视觉霸权和视觉本质主义,但我们必须要从“替补”关系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它们之间的关系。只要我们探寻图像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就必须还得采用传统学科设定对象领域的方式,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图像存在论的探究,相反地,它们可以在各自不同的层面以及互相参照的情势下更深入也更为全面地彰显图像意识的本质和特征。
从上述对巴尔反视觉本质主义的辩驳中,可以窥见我们对于视觉文化研究的态度、方法策略以及学术立场。事实上,“视觉”既可锚定为“图像”又可被理解为眼睛的“观看能力”,这并不一定会引发视觉文化研究的混乱。事实上,从图像入手不仅可以返观眼睛的“观看能力”,而且可能是最佳切入点,因而在视觉文化研究中,我们就不能只片面地强调“视觉”的某一侧面,而应该把“视觉”所锚定的“图像”和“观看能力”联系在一起进行考察,将它们很好地结合在一起。这样不仅能够廓清书面印刷文化是否应该纳入视觉文化的疑难问题,而且能够较为明确地厘定视觉文化这门“跨学科”的研究对象。据此我们认为,视觉文化就是一种以图像为主因来表达、理解和解释事物的文化形态。它与书面印刷文化既处于一种包含关系之中,又处于一种相对立关系之中,此外还存在着一种互为涵摄的复杂缠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