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司信用债券的发展
公司信用债券是我国近年来发展最为迅速的债券种类之一。2003年,公司信用(不包括金融机构)债券占债券市场的比重还仅为3%,2009年年末,公司信用债券占债券市场比重已经达到14%。公司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对于扩大我国直接融资渠道,完善债券市场工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公司信用债券的发展历史
我国公司信用债券品种较为丰富,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企业债券的发展历程
企业债是最早的公司信用债券品种。1985年,沈阳市房地产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5年期债券,标志着企业债券的发展正式拉开序幕。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将企业债券的发行管理纳入正轨。1988年9月,原国家计委开始负责国内债券发行计划的编制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工作。1990年4月,原国家计委与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债券额度审批制度及管理办法》,将企业债券发行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93年,我国出台《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由于国家计委只管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投融资安排,不管非国有企业的类似活动,所以,企业债券一起步就限制在国有经济部门内,与众多的公司数量相比,它所涉及的发债主体比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债券要窄得多(尽管从逻辑上企业的外延大于公司)。鉴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些地方发生了企业债券到期难以兑付本息的风险,国家计委上收了企业债券的审批权,从而形成了企业债券由国家计委集中管理审批的格局。1998年3月,国家计委改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并在2003年划入原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和国务院体改办后,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成立之后,企业债审批的职能由国家发改委承继下来了。
自企业债券诞生之日起,为了防范风险,监管当局对企业债一直实行极为严格的行政审批,发行规模很小,且均由“国有银行、中央级企业或者国家基金”进行担保。这种管理方式导致企业债发展缓慢,融资规模非常有限。直至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改变了企业债发行管理方式,企业债市场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这次改革的重点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由原先“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二是将审批权力部分下放到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是不再强制担保,允许企业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和第三方担保债券;四是加快企业债的审批时间,提高融资效率等;五是扩大了企业债筹集资金的投向范围,在所限定的比例范围内,企业募集资金还可以用于收购产权(股权)、调整债务以及补充资本金等,而以前资金仅限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这次改革后,企业债市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2007年,企业债发行规模仅为1719亿元,到了2009年,企业债券年发行规模达到4252亿元。
2.公司债券的发展历程
与企业债相比,公司债券历史要短得多,尽管1993年的《公司法》即已规定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筹资,但直到2007年8月,中国证监会才正式颁布并实施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该办法的颁布使得公司债券发行具备了必要的制度基础,标志着公司债的发行工作正式启动。2007年9月,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了40亿元公司债券。
尽管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的性质基本相同,但目前的运作却有很大的不同。在发行制度上,公司债采取了核准制,由证监会进行审核,对总体发行规模没有约束。在担保制度上,公司债采取无担保形式,放宽募集资金用途。在发行定价上,公司债的最终定价由发行人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来确定,类似于A股和可转债的定价。在具体发行方法上,公司债可采取一次核准,多次发行。企业债一般要求在通过审批后一年内发完。此外,公司债在信用评级制度方面有所突破,即要求受托人对公司的管理状况要定时跟踪,进行信息披露。
3.短期融资券的发展历程
短期融资券产品是人民银行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平衡、货币市场工具相对短缺、融资性票据缺位的背景下,推出的直接融资产品之一。
短期融资券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1988年以前,一些地区的企业为弥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不足,尝试在本地区发行短期融资券。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肯定了各地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做法,规定由总行每年下达各地融资券发行额度,由分行逐个审批发行。1993年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明确了人民银行对企业短期融资券的管理职权。1988—1997年间,企业短期融资券累计发行1124.5亿元。当时的短期融资券主要有几个特点:实行规模管理,余额控制,年度内可周转使用;利率实行高限控制,规定企业短期融资券不超过同期同档次存款的40%;短期融资券所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解决季节性、临时性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足,不能用于企业的长期周转和固定资产投资。
1993—1994年,社会上出现了乱拆借、乱提高利率和乱集资的“三乱”现象,各地超规模发行债券,个别地区演变为高利率集资,到1997年,一些地区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不能按期兑付的情况逐渐暴露出来,如广东省1992—1997年发行各种企业债券260亿左右,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只有184亿元(其中短期融资券67亿元),到期未兑付余额30亿元,占当年债券余额的18%。在企业债券交由国家计委统一管理后,国家除审批部分企业发行3年以上的长期债券以外,人民银行未再审批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逐渐退出了市场。
2005年,针对我国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严重失调的情况,为扩大企业直接融资,人民银行颁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重新启动了短期融资券市场。不同于以前的短期融资产品,2005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实质就是发达国家货币市场中的融资性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是一种以融资为目的、直接向货币市场投资者发行的无担保的商业本票。因其结构较简单、管理机制市场化、备案效率较高、信息披露要求清晰,自2005年推出之日起就受到了发行人和投资者的追捧。近年来,短期融资券市场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截至2009年底,累计发行了1116只短期融资券,发行面额为1.66万亿元。
2005年企业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在发行制度、利率、投资和交易市场范围等各方面都实行了较大突破,主要表现为:第一,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最高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企业申请的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一年内有效;发行人可根据需要在额度内自主确定每期发行数量、发行期限,每期发行只需要向人民银行备案。第二,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上市交易无需审批。合格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可以进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承销,机构法人都可以作为投资人持有短期融资券。第三,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不限于一般企业债的投资项目,可用于生产经营有关的用途。第四,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放开,由企业和承销商协商确定,无需审批。第五,明确了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的基本原则、整体要求和核心规范,并通过四个规程提出了企业融资券在信息披露、承销、交易以及结算兑付方面的具体措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
为规范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发展,人民银行先后制定了《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短期融资券交易规程》和《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以维护市场秩序。
4.中期票据的发展历程
中期票据在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80年代在欧洲起步发展。最初是美国的汽车金融公司为解决自身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而创新的产品。在中期票据出现之前,美国汽车金融公司只能发行商业票据进行融资。由于美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规定,商业票据的期限通常不超过270天,而汽车金融公司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通常在2—5年,汽车金融公司开始发行中期票据,以解决中期资金来源。
与公司债不同,中期票据发行通常采用注册的方式,即由发行人向证券监管机构一次性注册在未来一定期限内预计发行的总额度,然后在注册的期限和额度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每次发行的时间、规模和价格。中期票据特有的发行机制,使公司票据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目前,中期票据市场已成为美国、欧洲以及新兴经济体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中期票据是在2008年推出的。200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对银行间市场的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了框架性和原则性的规范。该办法明确规定,由交易商协会负责对债务融资工具进行注册,并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同月15日,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等三项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等四项指引,正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中期票据,并接受了铁道部、中国电信、中化集团、五矿集团、中核集团、中粮集团等7家发行人的注册,注册总额度为1190亿元,首期发行392亿元。截至2009年末,中期票据累计发行215只,发行面额8637亿元。
二、公司信用债券的发展特点和作用
1.公司信用债券的发展特点
整体来看,近年来,我国公司信用债券市场主要呈现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市场规模增长迅速。在2004年以前,我国公司信用债券还只有企业债一个品种,企业债的发行量也非常小,2003年,企业债仅发行了336亿元,占社会融资总额的比重仅为1%。2004年以后,随着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的推出,市场发行规模逐年增大,2009年,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达到1.23万亿元,占当年社会融资总额的9.4%。
附图表5.5 社会融资结构情况表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二是公司信用债券品种发展不平衡。尽管各类公司信用债券融资规模发展都很快,但发展规模和速度却不尽相同。从发行量上看,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因发行机制较为灵活,更受市场主体青睐,几年来,增长十分迅速。从存量上看,企业债是规模最大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品种,截至2009年年末,企业债存量占比为41.54%,其次是中期票据32.55%、短期融资券为17.95%,公司债和可转债分别为3.31%和4.65%,这主要是由于企业债发行期限较长,未偿还债券余额较大的原因。在现有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品种中,最为活跃的券种是中期票据,2009年的换手率为761.34%,其次是企业债券,换手率为616%。
三是债券期限结构基本能够满足各类投资者的需求。目前的公司信用债券期限结构各有特点,其中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均为1年以下,企业债发行期限较长,多为5年以上,而中期票据的发行期限主要集中在5年以下。
四是信用等级开始出现差异,但总体仍然较高。在公司信用债券市场发展初期,我国公司信用债券的发行人多为资质较好的企业,比如企业债发行主体以中央国企为主,而短期融资券最初发行多为AAA级企业。随着市场的发展,发行主体信用等级开始分化,出现了AA、A以及BBB评级的企业,但总体仍然较高,AA级以上的发行主体占了绝对比重。
2.公司信用债券的作用
我国公司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工具,有助于信用风险的市场化定价和货币政策市场化传导机制的完善。可以说公司信用债券市场的出现,对我国金融市场乃至金融体系的深化改革和发展将产生积极作用。
一是有利于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由于历史原因,中国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较少,主要是股票融资,企业债券虽然出现较早,但一直受到严格管制,审批周期长、条件限制多、审核程序严。这也导致我国公司信用债券市场发展长期滞后,企业融资需求仍然过度依赖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工具。公司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有效拓宽了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为企业利用金融市场解决资金需求提供了有效手段。
二是有利于金融稳定。债务人违约是市场经济的常态,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当企业违约时,贷款由于透明度很低,难以对企业形成有效的市场压力,企业风险直接转化为银行风险,不良贷款积累转化成金融体系的风险,最后需要中央银行来处置。与贷款相比,公司信用债券信息透明度高、风险分散,加上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发行人信用状况的变化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价格变化和债券在不同投资者间转手由较多的时间和较多的投资者加以消化,降低了单一投资者的风险,减少了风险积聚并向系统风险转化的可能性,有利于金融稳定。
三是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当前,我国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体系,决定了我国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主要是依靠信贷途径,货币政策能否有效传导,受商业银行行为的影响很大。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使企业融资更多地通过市场进行,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节货币市场资金供求来影响货币市场利率,从而直接影响企业融资成本及投资行为。在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机制没有大的变化的同时,增加市场传导机制的效能。
四是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金融业在规模和结构方面经历了诸多重大变革。金融市场也由单一的国债市场发展成为包括同业拆借、债券和股票等多层次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共存的格局。但是,与发达国家成熟金融市场相比,我国金融市场结构仍存在一定问题,金融市场发展不平衡。公司债券信用产品发展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同时,作为企业的主动负债工具,公司债券产品的发展为企业进入金融市场融资提供了渠道,并通过合格机构投资人市场强化了发行人的外部约束,有利于改善发行热作为资本市场微观基础的素质,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
三、公司信用债券的几个认识问题
大力发展公司信用债券,是当前金融改革的热点问题。为正确发展公司债券市场,有必要解决一些基础性的认识问题。
1.关于公司信用债券的发展思路
目前,积极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已经为各界达成共识,但对于如何发展还没有一致的认识。采取面向机构投资者的场外市场发展模式,用风险分担机制和市场化约束来代替严格行政管制或许是一个可行的思路。
首先,关于面向机构投资者的场外市场发展模式。所谓面向机构投资者的场外市场发展模式是指债券发行要面向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这是由债券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与股票不同,债券安全性高、但投资收益低,因而对资金量较小的个人投资者吸引力不大;此外,债券品种繁多、交易方式复杂多样,信用等级差异较大,更适合具有较强分析能力的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投资者多从事大额交易,这种大额交易指令更适合在实行询价交易机制的场外市场达成,且交易成本也相对较低,因此场外债券市场就成为债券的主要交易场所。企业债券等公司信用债券的信用等级总体上低于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由机构投资者持有和交易更加适合。
这一点,国际债券市场发展经验是一致的。在美国,债券市场存量的90%以上由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持有,个人投资者主要通过债券基金进行间接投资。新兴市场国家也呈现出类似的特点,韩国债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债券持有量不足10%。与之相对应,各国债券交易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美国场外市场是债券交易的最主要场所,交易所实际上只起到了价格公示、提高发行人信誉的作用,虽然投资级以上的公司债券部分也在交易所挂牌,但交易量还不到总交易量的5%。与之类似,英国、意大利、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场外市场交易占比在90%以上,而在日本,场内债券市场交易占比甚至不足0.1%。
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也如此。在债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对债券的本质属性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债券发行主要面向散户和中小投资者,并集中在交易所交易,市场发展缓慢。1997年,在总结以往债券市场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将银行间市场的投资主体定位于机构投资者,把引入和培育机构投资者作为首要任务,并选择了适合机构投资者的场外交易方式。目前,银行间市场已经成为了机构投资者的场外市场,正是由于坚持了正确的方向,获得了快速发展。
企业债的发展实践表明推动企业债快速发展,一定要坚持面向机构投资者的场外市场发展模式。2005年之前,企业债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但只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定位错误和交易场所选择失误造成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一方面,由于散户和中小投资者的分析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足,必然要依赖政府。而政府为了维护这些投资者的利益,不得不做出许多相应的制度安排:投资者定价能力不足,政府就进行行政性定价;个人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差,就强制要求银行进行担保,同时要求承销商承销兑付,实行严格的发行审批等。另一方面,交易模式选择失误导致发行和交易环节相脱节,机构投资者购买的大量企业债券,因为不适合交易所交易方式,无法流通转让,造成市场流动性极低,2003年企业债在交易所现券交易量只有316亿元。2004年以来,人民银行积极推动企业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企业债市场获得了迅速发展,流动性大幅提高。2007年,企业债现券交易量达到5222亿元,其中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量为4910亿元,占全部交易的94%。2009年,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现券交易量达到2.49万亿元。
其次,关于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和市场约束机制。债券与股票不同,到期需要还本付息。在企业债发展早期,出现了部分企业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情况,许多投资人到政府部门上访,甚至要求政府还债。这主要是因为政府对企业发债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并通过这种方式来防范风险,其实质后果相当于政府承担了隐性担保,一旦发生违约,政府难辞其咎。此外,这种做法也导致企业债产品信用等级趋同,违背了债市本身的特征,不利于信用社会的建设,削弱了债券市场长期发展的基础。因此,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就需要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也就是要让政府从对发行人的实质性判断中摆脱出来,把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交给投资者,把信息揭示和风险提示交给中介服务机构,防止政府隐性担保而滋生的道德风险。
政府放松行政管制的同时,防范信用风险就要更多地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具体包括发行人信息披露、主承销商尽职调查、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等。实际上,这种市场约束机制在某种程度上更能有效地揭示各种风险,形成合理的风险溢价。第一,由于发行前、债券存续期都要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必须审慎经营,以维持信用记录;第二,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注册会计师审计客观上可以保证发行人信息的真实、可靠;第三,评级机构评级结果会直接影响发行价格,发行人信用风险大,其筹资成本就会相对较高,进一步促进发行人注重信用。而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因为有足够的信息,能够自行判断投资风险,自然也就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承担风险。实际上,正是由于债券市场具有较为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与单纯由银行内部审贷的贷款相比,债券市场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加之债券面向多个投资人,相对于风险集中在商业银行的贷款而言,债券市场能够更好地分散金融体系风险。当然,重视市场约束机制,并不排除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同时,市场约束机制的建立和作用的发挥也有一个过程,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
在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和市场化约束机制方面,我国发展债券市场已经做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05年,人民银行借鉴国际经验,放松发行管制,将金融债券的发行由审批改为核准制;实行短期融资券的备案管理制,不是由政府决定哪个企业能够发债,而是由发债企业决定是否需要发债。同时,不是采取银行担保,而是强调发行人信息披露、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尽职尽责,机构投资者自担风险,政府部门管程序、管信息披露、管投资者保护、管公平交易秩序,这种方式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截至2009年年末,短短四年时间,短期融资券累计发行1.66万亿元,还本付息如期进行,没有发生违约事件。因此,发展公司信用债券市场归根结底是要面向机构投资者,按照场外市场模式,并采用市场化手段,只要找对了发展思路,我国公司信用债券市场必将获得快速发展。
2.公司信用类债券发展与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对于公司信用债券发行结束后,该在哪个交易场所流通的问题,各界还有不同的认识。目前,公司债券主要是在交易所交易的,但由于交易所的撮合交易机制不适合公司债券产品,为了发展公司债,交易所专门建立了一套主要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服务的市场基础设施。
关于公司债券与市场设施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债券市场必须有其必要的基础设施,以满足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的需要。在我国债券市场建立过程中,我们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基础设施。目前,债券场内市场已经在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内建立了适合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系统,中证登为场内债券交易建立了后台服务的相关安排。银行间债券市场建立了场外机构投资者询价交易的前后台系统,外汇交易中心为债券交易提供多层次的交易系统,中债登则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提供了登记、托管、结算的全套服务,交易系统和簿记系统数据的直通式处理(STP)和结算系统与支付系统的钱券对付处理(DVP),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的安全高效运行创造了条件。中证登和中债登之间的联网,则为债券在场内外流动提供了转托管服务。应该说,无论是债券的场内市场还是场外市场,基础设施都是健全的,这为公司信用债券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这里,需要把发展某一类债券与市场设施之间的关系作一简要的分析。我们认为,市场设施与某一类债券的关系,犹如道路与车子的关系,市场设施建立起来后,各类债券都可以利用这些设施进行发行、托管、交易、结算。除了某些特殊的债券品种外,不应该一类债券搞一套市场设施,这不仅是没有必要的,而且必然造成极大的浪费,影响债券市场的发展。众所周知,从2004年开始,银行间债券市场先后推出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混合资本债券、国际开发机构债券等多种创新产品,这些都是在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现有基础设施的情况下进行的。当然,由于是新品种,相关的系统需要做一些调整,但只要其是债券品种,原则上只需在交易系统和簿记系统中增加一个栏目即可,至多是根据相关品种的政策要求,增加某些前置审核内容。结构性融资产品相对比较复杂一些,但也只是附加的内容多一些,并不需要另建交易簿记系统。公司债券是一种纯债券品种,从理论上说,它对市场设施的要求,与其他债券品种是完全一样的,并无特殊之处。从实践来看,与公司债券同样性质的企业债券在现有的市场设施下运行已经多年,并无什么困难。2005年12月企业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市场设施也没有进行什么大的调整。因此,发展公司信用债券完全可以利用现有的场内外市场设施。为了加快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应当充分发挥现有市场设施的作用。这本身也是扩大债券市场开放的一个实际步骤。
3.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关系
针对于我国债券市场存在的公司债和企业债,如何认识两者的关系,是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目前对于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关系,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独立论,认为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债券,企业债券是国有企业发行的项目债券,公司债券是市场化主体发行的普通债券。二是包含论,认为公司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种,包含在企业债券之内。三是相关论,认为从逻辑上分析,公司债券确实是企业债券的一种,从现实需要来看,公司债券可以从企业债券里划出来。
我们知道,不论是公司债券,还是企业债券,都是以发债主体来确定债券性质的。这样,按照一般的逻辑,区分企业和公司,就成为区分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关键。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社会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公司则是企业的具体形式之一。公司和企业最基本的内涵是一致的,并无本质区别。公司只是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企业还可以采取其他的组织形式,例如,私人企业、合伙制企业就不以公司形式存在。因此,企业的外延比公司大。不过,在现代经济社会里,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了公司形式,这其中包括了许多国有企业,尽管这些企业与典型的公司相比,确实存在差别,但我国《公司法》允许国有企业以公司的形式存在,因此,多数国有企业也是公司。这表明,公司和企业的外延在日益接近。既然公司和企业是这样的关系,那么,按照相同的逻辑,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不仅在本质上是同一类债券,而且在范围上也相差不大。这也是过去人们把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作为同一概念加以运用的原因。如果一定要加以区别,那么,只能说公司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上面的划分是基于事物内在的逻辑关系进行的。但是,现实生活中要复杂得多。第一,现在企业债券中确有一些非企业发行的债券。例如,铁道建设债券,它是由铁道部发行的,由于铁道部目前仍然政企合一,因此,它所发行的债券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很难说清。还有为数不少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实质上也不是真正的企业债券,而是地方政府的准市政债券。第二,在现有的企业债券中,用于项目建设的债券所占比重过高,而用于经营目的债券所占比重过低。这样,企业债券就在很大程度上和建设债券联系在一起,由于这些建设项目一般都是大型国有企业进行的,它和原来国家的建设公债比较接近,所以其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债券有一定差距。第三,从债券发行监管的角度看,由于目前的企业债券与建设项目联系较紧,而国家发展改革委一直管理建设项目,所以企业债券的发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但是,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由于其与股票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它的发行是由证监会管理的,不可能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企业债券的范围。由于上面的原因,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范围界定,在实践中不可能完全按照公司和企业的外延来划分,也就是说,企业债券既不可能把全部公司债券都包括在内,也无法排斥某些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债券。
以上分析可知,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虽然存在某些差异,但其本质相同,将这两种债券分设,更多是因为管理体制的原因。如果现行债券市场监管体制不作根本改变,企业债券可以和公司债券并存;如果债券市场监管体制进行了真正的改革,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完全可以合二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