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以公司制为国企改革导向的时代背景下,国有公司治理对董事会法律制度的依赖尤为强烈。然而,由于国有公司出资人的固有“虚位”、政府身份的特殊性以及委托代理关系的复杂性,对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的研究,不能简单临摹普通公司的相关规定,而应在注重董事会法律制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基于国有公司所处不同领域以及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中所处不同层级,进行分类思考和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