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应急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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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书的基本框架

本书以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社会危险和转型期我国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社会危险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以社会危险的生命周期关于生命周期的理论。参见薛澜等:《危机管理——转型中国面临的挑战》,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6页。为研究主线,主要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整体上的国家应急法律制度、特别是行政应急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探讨。本书共分为十章。

第一章研究我国应急立法的时代背景。笔者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社会危险主要包括四类,即国际恐怖主义、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和经济危机。国际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社会危险当然不止这四类,还包括其他的社会危险,如事故灾难、核威胁等。笔者不对此做详细阐述的原因是这部内容只是本书研究的一个背景。关于国际社会所面临的社会危险的进一步论述。参见刘燕华等编:《风险管理——新世纪的挑战》,气象出版社2005年版,第1—40页。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国际社会上发生的重大社会危险当然会对我国的经济和政治产生冲击。在转型期,我国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社会危险则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转型期,我国社会所面临的社会危险当然不止这四类。笔者之所以主要分析这四类,主要是为了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调整对象相一致。该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国际和国内所存在的社会危险需要我们设计科学的制度加以预防和处置。由于法律规范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决定了由法来治理社会危险比用道德或礼教来治理社会危险更为科学的方法。从总体而言,应对社会危险的法律制度主要可以分为:国际性应急法律制度、区域性应急法律制度和国家应急法律制度。

第二章研究国家应急法律制度。笔者认为,从我国宪法及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应急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战争状态、动员、紧急状态和行政应急状态。从国家应急法律制度的序列上看,战争状态与行政应急状态分属两端,而动员与紧急状态位于中间。在军事机关的地位、公民权利克减的程度和制度实施的条件等方面,行政应急状态与战争、动员和紧急状态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时,在存续的时间、行政权力所需遵循的程序要件以及行政权力的强度等方面,行政应急状态与行政常态管理也存在不同。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应急预案体系主要规范的是行政应急状态。

第三章研究行政应急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笔者从总体上的国家应急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行政应急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分析了行政应急权力扩张和集中的理由和类型;立法机关权力克制理由与表现;司法机关权力限制的理由与表现以及军事机关权力选择的理由与表现。

第四章研究行政应急中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笔者首先从应急管理体制的角度,阐述了《突发事件应对法》改变了公民和社会组织在行政应急状态中的法律地位,即从原来的被动反应型转变到现在的主动参与型。以此为基础,笔者分析了在行政应急状态下,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主要包括能动性的参政权利、受益权利、知情权、平等对待的权利以及程序上的权利。其义务主要包括提供有关社会危险的真实信息、遵守有关处置社会危险方面的法律规范、服从应急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维护公益、协助公务以及接受应急行政机关监督。

第五章研究应急管理中的国际关系。笔者首先从规范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政府对外国人及其财产的应急管理,发现我国现行相关的法律规范有这样几个特点:规定得比较全面,几乎涉及社会危险的方方面面;规定得比较分散,涉及几十部法律规范,每一部法律规范中的条文不多;部分内容规定得比较详细,但大部分内容规定得比较简单,特别是在应对国际恐怖主义方面;部分法律规定由于缺乏配套规定,而无法真正实现其效力。其次,探讨了我国政府应对社会危险的国(区)际合作机制。笔者分别从社会安全领域、公共卫生事件领域、事故灾难领域和自然灾害领域加以阐述。

第六章研究行政应急状态开始与结束的标准。笔者首先从规范和实证的角度分析了行政应急状态开始与结束的标准。以此为基础,笔者认为,判断应急状态开始与结束的实质标准就是社会危险的危害性。如果达到法律或预案所规定的危害程度,那么就会进入相应级别的应急状态。进入还是结束应急状态的形式标准,一般是由特定机关进行宣告。我国应急法律或应急预案对应急状态结束或开始的形式标准的规定还存在不少缺陷,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

第七章研究对社会危险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防与应急准备阶段,是防患于未然的阶段。笔者首先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并结合个案,详细分析了行政机关在社会危险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阶段所承担的职责与职权,比如建立各类社会危险的应急预案体系;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和处置社会危险的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等。接着探讨了公民和社会组织在此阶段的权利与义务。笔者发现《突发事件应对法》没有具体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但规定了单位的一般义务及特殊单位的义务。

第八章研究对社会危险的监测与预警。从国家应急管理的过程来看,对社会危险的监测与预警属于第二阶段,它是应急管理转入处置阶段的前一阶段,也是第一阶段——预防与应急准备阶段的逻辑延伸。笔者以《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的应急预案为依据并结合个案,首先分析了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监测阶段的法律地位;其次分析了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预警阶段的法律地位。

第九章研究对社会危险的克服与消除。笔者首先阐述了国家紧急权力的历史发展过程。接着分析了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方面,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救助性应急措施;在社会安全、公共卫生和事故灾难方面,行政机关所采取的限制性应急措施;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事故灾难方面,行政机关所采取的保护性应急措施;在自然灾难、社会安全和公共卫生方面,行政机关所采取的保障性应急措施。

第十章研究社会危险消除后的恢复。应急处置阶段的工作结束后,并不意味着社会危险应对过程的结束,而是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社会危险应对的后处理阶段。在此章中,笔者从规范和实证的角度分别分析了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之恢复;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物质设施之恢复;国家的公有公用设施之恢复以及国家的法律秩序之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