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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现有研究成果之概述
我国法学界对国家应急法律制度的分类主要存在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从紧急状态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应急法律制度。如有学者认为,根据导致紧急状态产生的原因及紧急危险程度的不同,可将紧急状态(广义)分为:战争法(包括军事法)、戒严法、紧急状态法(狭义)、灾害法及动员法。根据这种观点,广义的紧急状态就是国家的应急法律制度。
第二种观点也是从紧急状态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的应急法律制度。如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紧急状态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制度构成:战争状态法、紧急状态法、戒严法和灾害法。与第一种观点的区别在于这种观点没有将动员法作为国家应急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来对待。
第三种观点则从突发事件应急法制的角度来理解国家应急法律制度。如有学者认为,突发事件应急法制也称为公共应急法制、应急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针对突发事件及其引起的紧急情况制定或认可的处理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我国现行的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体系大致包括战争状态法、一般紧急状态法、恐怖性突发事件法、骚乱性突发事件法、事故性突发事件法、灾害性突发事件法等几部分。
第四种观点则从我国《宪法》的规定及国家应急制度的基本特点的角度来理解国家应急制度,认为我国目前的应急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四类,即战争、紧急状态、动员和行政应急法律制度。对于上述四种观点,笔者赞成第四种观点。以下笔者将进一步丰富和扩展第四种观点所包括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