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教程(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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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什么是社会

一、社会的含义

1.我国典籍中的社会

在我国的古籍中,“社会”作为一个概念使用较少,使用较多的是“社”或“会”。在我国的古典文献中“社”是指用来祭神的地方。《孝经·纬》中说:“社,土地之主也。土地阔不可尽敬,故封土为社,以报功也”,即说“社”是祭祀土地神的地方。《古今类书纂要》对“社”作如下解释:“社无定日,以春分后戊日为春社,秋分后戊日为秋社。主神曰勾芒。民俗以是时祭后土之神,以报岁功,名曰社会。”这里的“社”的活动反映了农业社会的特征。社也是古代的一种乡村基层组织。顾炎武在其《日知录》中指出:“社之名起于古之国社、里社,故古人以乡为社。”我国古代的“社”也是指信仰相同、志趣相投的人而结成的团体,如“诗社”、“茶社”是具有相同爱好的人组成的团体,与之对应的活动是结社。“会”是指集会、聚会,如庙会。“会”有时也指民间团体。

“社”与“会”有相近的含义,“社”与“会”连用基本上是指志同道合者的聚会或由此结成的或者紧密、或者松散的团体。如宋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秋社》中说:“八月秋社……市学先生预敛诸生钱作社会。”明冯梦龙在其《醒世恒言·郑节使立功神臂弓》中也说:“原来大张员外在日,起这个社会,朋友十人,近来死了一两个,不成社会。”宋代的程伊川在《二程全书》与《近思录》中有“乡民为社会”之说,指的是有一定联系的乡民形成的社会生活形式。在中国历史上,“社会”也有“民间”的意思。《旧唐书·玄宗本纪》记载:“礼部奏请千秋节休假三日及村闾社会,并就千秋节先赛白帝,报田祖。然后坐饮,散之。”《旧唐书·玄宗本记》卷第八《玄宗上》,商务印书馆。即使现在,人们常常说的“社会上”指的也是民间的意思。另外,“社会”一词也有“世道”的含义。

总的说来,我国古籍中的“社会”基本上是指民间的、有一定联系的人形成的社会活动的形式。

2.社会学中的“社会”

在社会学中“社会”一词是英文“society”的译语,而它又来自于拉丁语“socius”(伙伴)一词。西塞罗曾用“societas”来表示人类的共同体,后来这一概念用来表示人与人结合的存在关系,而使其含义变得越来越抽象。在罗马法中,“societas”指的是相对的自然人格的自由契约关系,与之相对的概念是指国家社会的“universitas”。17—18世纪,欧洲的自然法论战就是争论上述二者何者居上,即谁更重要。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社会的形成,一种与以前的专制主义国家相对立的人与人结合的新的关系形式普遍形成。于是,抽象的社会概念也就成为表现具体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语言。

社会学产生之后,社会也自然成为社会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在孔德那里,社会实际上成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以至于在不太严格的意义上可以说,社会学是研究社会的。斯宾塞认为社会是超级有机体,是个体活动与族类活动达到相互一致的整体状态。斯宾塞认为社会像生物体一样具有完备的器官构成和内部功能系统。社会的器官包括家庭制度、礼仪制度、政治制度和教会制度。社会的功能系统由支持系统、分配系统和调节系统组成。社会的支持系统即社会的生产系统,主要由工人、农民等劳动者组成;社会的分配系统主要由商人阶级及其活动构成;社会的调节系统由管理阶级、统治阶级及政府活动构成。斯宾塞认为这些器官和功能系统相结合发挥作用,使社会成为有机的整体。斯宾塞是用同生物有机体类比的方法来说明社会是一个超级有机体的,这是从结构—功能角度对社会的阐述。由于社会相当抽象和庞杂,所以后来的以实证主义为传统的社会学家并不把宏观的社会作为研究对象,他们对社会这一概念的分析也并不深入。不过,大多数社会学对于社会还是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在社会学中,社会指的是由有一定联系、相互依存的人们组成的超乎个人的、有机的整体,它是人们的社会生活的体系。

社会的组成要素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马克思从整体论的角度概括地指出,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都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5页。。在这里,马克思从一般的意义上指出了社会的本质,即社会是人们通过交往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体系。

中文社会学文献中所使用的学术概念“社会”来自于日本学者对西方社会学概念“society”的翻译。明治年间日本学者在翻译“society”时借用了中国古典文献中的“社会”一词,他们认为程伊川所说的“乡民为社会”与“society”有许多相同之处,于是将“society”译为“社会”。近代中国学者在翻译日本社会学著作时,沿用了这种译法,这样中文中的学术概念“社会”才有了现代通用的含义。

社会有如下含义:第一,社会是由有意志的个体组成的,社会是人们共同生活的结合体,社会是人的社会。第二,社会是有意志的个体通过互动而形成的,社会是一个互动的体系,共同的兴趣和结合在一起带来的利益是人们结成社会的深层原因。第三,社会是由相关的社会关系积累、联结而成的,社会是社会关系的体系,这些社会关系是在具体情况下人们共同活动的规范。

3.国家与社会

在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中,有一个重要的理论领域,即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讨论,这里涉及到对“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讨论可以追溯到英国政治学家霍布斯(T.Hobbes)和洛克(J.Locke)的相关理论。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处于无序的竞争之中,如果没有外部约束这种争斗就会演变成“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人类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是订立契约,放弃自己的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中立的实体,这就是国家。所以在霍布斯看来国家高于人们的自然聚合状态。洛克认为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和平和睦的状态。每一个人与每一个人的契约形成公共社会,人们与统治者的契约产生政府(或国家),但国家必须服从于人们的公共目的,所以公民社会高于国家。此后,关于国家(政府)与社会(公民的自我组织)的关系,即何者更加重要的问题一直成为社会科学争论的焦点,这一问题也成为我国体制改革以来学术界讨论的重要话题。在这些讨论中,学者们使用了“社会”、“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等概念。在这里,社会或公民社会是指与以强制力量为基础的国家(政府)相对应的人类生活的存在形式,即人们生活的共同体或以自由契约关系为基础的人类的生活形式。它是指人们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领域。可以发现,在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中,“社会”一词有不同的含义,但在本质上其含义是一致的。在“国家与社会”的语境中,学者们是从较狭义上来使用“社会”这一概念的。

二、社会的类型

1.社会的性质

在研究社会时遇到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作为行动者的个体与社会关系体系的关系。如上所述,社会是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的体系,而社会关系只有靠人们的行动才能表现出来,于是,社会是否是实在的就成为有争议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社会实在论(也称社会唯实论)和社会唯名论。

社会实在论认为,社会是实在的,是客观存在的。社会是由各种规范和制度构成的有机整体,社会外在于个人、超越个人,并对个人具有强制性。社会实在论认为社会并不简单地是个体之集合,而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是真实存在的实体。虽然人们并不能具体地拿出一个社会(因为它是社会关系的体系),但是人们却可以感受到社会的存在,这反映为生活于其中的成员要受到来自于外部社会的、客观的约束。孔德和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是社会实在论的代表,迪尔凯姆的社会学理论将社会实在论做了具体论述。迪尔凯姆认为,在社会中起决定作用的是集体意识,个人因为具有这种意识而服从于社会。在他看来,人的行为是由人的社会性决定的,社会是一个精神或道德的实体。帕森斯的结构功能理论认为,社会是由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部分构成的系统,这个系统以其包括的规范、制度影响着成员的行为。

社会唯名论的观点与社会实在论相反,它认为个人和个人行动是实际存在的,个人及其行动相对于社会来说是先在的,社会只是个人行动的产物或互动的形式;对社会的认识是以对个人的认识为基础的,认识社会的目的最终也是为了认识个人。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社会唯名论坚持还原论观点,即要研究社会就必须去研究个人。在社会学中,比较强调人的行动的心理方面的理论(如美国的吉丁斯)和以强调个体行动的能动性为主的韦伯的理解社会学带有社会唯名论色彩,而在符号互动论、社会建构论那里社会唯名论的特征更加明显。

社会实在论和社会唯名论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去看待社会,也就得到两种不同的对于社会的本质性认识。社会实在论认为社会是客观存在的,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社会对个人的行为发挥主导作用,因此社会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社会的结构、社会制度和社会规范,研究这种既定的结构如何去指导、塑造其成员。社会唯名论则站在个人优先的立场上,认为人们的行动建构着社会,只有了解每一个行动者才是真正了解社会。这两种社会观各执一端,既有长处也有不足,在社会学研究中将两种观点进行综合利用会更有利于对社会的认识。

2.社会的类型

(1)宏观社会的类型

早期的社会学家倾向于从宏观上去认识社会。孔德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这种发展是以人类智慧的发展为标志的。这三个阶段是把社会看成上帝的产物的神学阶段,用抽象的自然力来说明一切事物的形而上学阶段,以科学的方法去探索社会规律的科学阶段。斯宾塞以社会内部的管理类型为主要依据将社会分为军事社会和工业社会,军事社会的特征是其强制性,这表现为社会的各个组成单位的各种联合行动都是被强制的。工业社会的基础是自愿合作和个人的自我控制,其特征表现为个人自由。

马克思则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特征为基础将社会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他认为任何社会的基础都是生产力和由此形成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经济基础),在这之上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及制度),这就构成一定的社会形态。马克思认为,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的推动下,人类社会从低级向高级发展。

这些宏观上的分类都是从认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角度出发的,带有社会哲学的性质。后来的社会学家有的也从宏观上去观察和分析社会,比如贝尔的“后工业社会”、卡斯特的“网络社会”。在我国,社会学界对社会的宏观分类有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等。这些宏观分类主要是指出了某种社会的最基本的特点,对具体研究社会现象有一定指导意义,但是难以对宏观社会作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2)具体社会的类型

社会学作为一门科学要求对社会进行科学的认识和理解,其中包括对其进行实证研究和深入理解,这种科学上的要求决定了实际的社会学研究对象应该比较具体。实际上,当我们说社会是由人们组成的社会关系体系和人们共同活动的系统的时候,指的是各种类型的社会形式。具体说来社会学研究的具体社会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如家庭、家族;以地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生活共同体,如邻里、村落、城镇、社区;以业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社会,如各种经济组织、政治组织、教育卫生组织、宗教组织等;还有因兴趣而形成的各种非正式群体等。社会学不仅研究这些具体社会的结构,也研究其过程。

社会学研究这些具体的社会形式并不是要以此替代对宏观社会的认识,而是力图从具体社会着手,科学地认识社会,通过积累对具体社会的研究达到认识较宏观社会的目的。这样,社会学认为,宏观社会与具体社会是相通的。见微而知著,社会学可以通过研究家庭而认识宏观社会的变迁,通过研究某些社会组织而发现社会制度的变化。

三、社会的特点

1.多样性

从上述介绍中可以发现社会具有多样性特点。社会的多样性不但表现于宏观社会和具体社会之差异,而且表现于人们的社会活动的多样性和组合方式的多样性。在不同的社会活动中,人们结成了不同性质的群体,经济领域中的组织不同于政治领域中的组织。由于活动的内容不同,组织的性质和运行方式也不同。企业是一种具体的社会,政治组织也是特殊的社会,然而它们的结构、运行逻辑和过程会有很大不同。同是经济组织,因其产品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不同,其内部结构、社会关系、运行方式也可能有明显差异。例如国有大中型企业、私有企业、外资企业内部的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企业运营的方式会各有自己的特点。至于中外家庭、古今家庭之间的差别更是明显的。

2.复杂性

人类社会与动物群体相比有十分明显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是由组成社会的人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人的复杂性对社会复杂性的影响来自于人是有丰富需要的有意识的行动者。人的需要的复杂性和人们必须借助群体和社会的力量才能满足需要,以及人们所处具体环境的复杂性共同决定了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组织形式相当复杂。人与动物的本质性差异在于动物消极地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人则是能动的行动者。人的这种能动性的行动不但受其需要的影响,也受其以往经验和他存在于其中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影响。因此,社会中的行动者实际上并不只是个体的行动,实际上是以他为中心的网络系统的行动。这就使得具体社会中的人们的行动、社会关系变得十分复杂,这种复杂性或许只能用动态系统才能予以说明。

3.变动性

社会是变动不居的。这种变动性既表现为社会形态的更替、社会制度的翻新,也表现为社会运行机制的变化乃至于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的变化。一般地,从社会实在论和结构论的角度容易强调社会的稳定性,而从社会唯名论的角度看问题关注的主要是行动者对既定结构和规则的改变。实际上,社会结构是稳定的,但又无时不刻地处于变动之中。社会学为了分析和认识社会,常常把它视为某种静止状态,这是迫不得已。实际上,社会总是在变化的,要全面、客观地认识社会就必须看到其变动的一面。社会学从变动着的整体的角度研究社会,就是主动地使研究者的方法适应被研究的社会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