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之道(2):资深律师的11堂业务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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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
外商投资业务中的律师实务

主讲人:马洪力

马洪力(合伙人)

洪力律师1983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赴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Duk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学习,并于1989年获法学博士学位。

1983年至1986年间,马洪力律师留校作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1989年至1993年间,他在美国亚特兰大市一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美国国内商业法律咨询、代理和诉讼工作。在其后的四年多时间,马洪力律师在亚特兰大市的史密斯、甘伯莱及罗素(Smith, Gambrell &Russell)律师事务所的国际部从事律师工作,代理数十家跨国公司的国际商务,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合资、合作、商务合同、商务实体的组建、重组、买卖和兼并以及商务诉讼。

马洪力律师1997年加入君合律师事务所,现在君合北京总部执业。他曾代理多个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和并购项目,并作为数个国际性公司的中国律师,代理其在中国各地投资企业的日常公司业务。他的主要业务领域为商务法律,包括国际和国内的投资、日常公司业务、公司的收购和兼并、重组,以及国际商业诉讼和仲裁。

外商投资是个含义很广的概念,它包括多种形式和方式,比如直接和间接投资,也包括使用新设公司及兼并或收购的方式进行的投资。外商投资也会由于投资所在的领域的不同,而涉及不同的问题。本讲意在就传统的外商投资业务所谓传统的外商投资业务,是指外商在实业领域的直接投资,包括生产、服务、电脑、软件、物流等以产品或服务进行运营的领域。外商投资的其他领域,如基金、债券,或其方式和形式,如返程投资和兼并、收购等,均不在本讲讨论的范围内。此外,本讲中所说的“外商投资”,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法规,包括来自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中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从外资或中资客户的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相关律师实务,进行一些探讨和总结。

外商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从20世纪90年代至本世纪初的几年迅速增长后,现已处于平缓期。但无论是在外商投资伊始的20世纪80年代,还是今日,其存在的基础,均是中国的国情与跨国公司、国际资金的实际需要。而如何在外商投资的领域、结构、方式等方面,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保持并增加其适当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既是中国政府持续的课题,也是中国律师以及涉足外商对中国投资的其他国家的律师,一直需要面对的问题。本讲中的律师实务的各个题目,是以一个律师在外商投资项目初期面对客户时,需要考虑或可能被问及的基本问题为范围,介绍中国的投资法律环境(包括相关的中国法律的主要特征、法律及政府实践中的重要和典型规范和规则),以及约定俗成的几种投资结构和重要问题的处理方式,以期对外资和中资客户以及涉及外商投资中国的其他人员评估某一外商投资活动有所帮助。

笔者在有关外商投资的执业实践中特别注意到,在审视和介绍外商投资中国的司法环境以及处理具体项目的问题时,律师应当有更广的法律和商务视角;无论是代表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均需要历史地看该领域的法律和实践,并与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投资和法律环境相关联,否则,将难以看到问题的深层面,也因此会影响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本讲在讨论和总结中,也将试图采用这些视角和关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