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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对于法律方法自身性质与特征的论辩和界定,在法律方法研究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和价值。跟批判法学等后现代法学的理论旨趣截然相反,法律方法的研究明显体现了一种建设性路向。作为一个植入法律的国家,继受法如何在本土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生根、运用,实在是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法律方法所具有的发现与整合法律、说理与正当化等功能,应当在当前我国法治转型过程中得到肯定,并进而体现到制度运作中。2001年10月,我国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在参加大陆学术会议时曾谈到,他希望大陆的民法典能尽快出台。他说,有总比没有好,不用担心民法典制定得不好,因为人们完全可以通过民法解释学对它矫正,使它具有非常强的适应性。可见,国内法律学者应当认真对待法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