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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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税收制度的法律级次

税收制度作为规范税收征纳双方涉税行为的规则,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公布和实施的。由于制定各种税收法律制度的国家机关所拥有的权限不同,因而各种税收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和效力也有所不同,体现为不同的法律级次。中国现行税收制度按照法律级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税收法律。现行税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2)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和颁布的各种税收法律的实施条例、暂行条例、征收办法等税收行政法规。现行税制中的大部分立法是以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条例的形式出台的税收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各种税收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有关税收问题的具体规定、征收办法、通知、批复、注释等税收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等。

(4)地方政府或各地税务机关制定和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或所管辖区域内的地方性税收规章、具体税收规定。如《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税收制度作为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的法律规范,按照其法律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是指主要规定国家征税和纳税主体纳税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资源税法等。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均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是指主要规定国家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和纳税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账务和票证管理、税务检查、违章处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徐孟洲:《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47页。从教学中课程内容的划分,本书主要介绍的是中国现行税收实体法的内容,而税收程序法的内容一般由《税务管理》课程讲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