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⑤未按规定要求开具专用发票;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二、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以及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三、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四、专用发票开具时限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专用发票开具时限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相同,即根据不同的货物结算方式确定。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五、专用发票抵扣管理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六、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本章小结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17%或者13%的税率,按照销项税额扣除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照征收率乘以应税销售额的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出口的货物按照规定的退税率采用免、抵、退方法计算出口退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方法计算纳税,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章重要术语
货物 视同销售 混合销售 兼营非应税劳务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含税销售额 价外费用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折扣销售 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零税率 征收率 抵扣率 平销返利 免抵退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
思考练习题
1.什么是视同销售?包括哪些情形?
2.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区别是什么?
3.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有哪些?
4.某纺织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发生了如下业务:
(1)销售棉布取得收入100000元(不含税),销售针织品取得收入160000元(不含税);
(2)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价外费用收入20000元;
(3)赠送协作单位针织品60套,此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117元/套(含税);
(4)本月购进货物100000元(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5)企业向棉农收购棉花,买价为150000元;
(6)因仓库保管员管理不善,丢失前期购进货物账面价值17000元,已追究责任;
(7)为销售产品和购进原料共发生运费5700元,取得合格运费发票;
(8)购进纺织机器一台,购进额15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9)企业上月留抵税额为9500元。
请计算该纺织厂本月应纳增值税额。
5.某化工进出口公司2009年5月购进及出口货物的有关资料如下(年初无库存):
(1)购进柠檬酸40000千克,价税合计金额46800元,已出口20000千克,出口价值CIF6600美元;
(2)购进盐6000千克,价税合计金额7400元,尚未出口;
(3)购进林可霉素2500千克,价税合计金额117000元,已全部出口,出口价值FOB2000美元;
(4)代理出口木质一次性筷子,价值为FOB4600美元;
(5)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料250吨,其中200吨转售给某工厂加工,销售金额110000元,税额18700元,已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另50吨以委托加工方式加工。委托加工支付工缴费金额120000元,增值税额20400元,委托加工产品已全部出口,出口价值FOB2500美元;
(6)出口高档化妆品1000套,计税金额为300000元,取得增值税发票和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在出口退税凭证和手续齐全、出口货物货源真实的前提下,假设上述产品退税率均为15%,出口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率30%,计算企业应申报的出口退税额及实际的出口退税额。
推荐阅读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释义与适用指南》,中国市场出版社2009年版。
2.〔美〕爱伦·A.泰特:《增值税:国际实践和问题》,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
3.杨斌:《税收学》,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