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
本章导读
本章主要介绍增值税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等税制要素的基本规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计算过程中需要处理好的若干税务处理,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计算及其管理。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读者应该能够:
■掌握现行增值税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等税制要素的基本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自1979年引进增值税并开始在少数地区试点,征税范围仅选择了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种产品。自1983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两大行业和三种产品试行增值税。1984年我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时,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9月28日财政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均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1984年开始实行的增值税只限于生产环节,对12项工业产品征收;经过1986年、1987年和1988年三次扩大征收范围后,对31大类产品征收增值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确立了现行增值税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1994年开始实行的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2007年7月1日起,在中部6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部分行业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2008年7月1日起将东北老工业基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适用于内蒙古东部地区。自2008年7月1日起,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18日财政部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