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半道信约》(1662)
就宗教性而言,新英格兰人比较激进,但就社会性而言,他们只想建立一个传统的社区。他们当中只有普利茅斯的清教徒是分离主义者,但他们均建立起了自治性的公理教会体制。马萨诸塞和康涅狄格的清教徒自称在精神上属于英国国教,但他们又完全漠视英国国教主教的权威。北美公理教会制度的主要创立者是一位名叫约翰·科顿(John Cotton, 1585—1652)的牧师。在英国的公理教会中,每个教堂都掌握在少数富裕贵族的手中。但在美洲,科顿指导各公理教会选举清教徒中的德高望重者作教务管理者,这些德高望重者可以自己挑选牧师,教堂选举的财务人员直接审计教会的收支,教民比英国国教徒拥有更多的民主权利。在殖民地初期,教会与国家、宗教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新英格兰殖民地的法令一方面将英国法律进行适当的修订使之适应美洲人的生活,另一方面又表达了清教徒对《圣经》非同一般的虔敬与忠诚。他们的教堂不仅是举行宗教事务的场所,同时也是处理市镇俗务的所在,这正是教会和政府密切关系的典型写照。不过,新英格兰政府并非一个神权政体。尽管立法机构规定只有教会人员才可以参加选举,以此来保证清教徒的主导地位,但它从来没有被神职人员直接控制,而且神职人员也不担任公职。
约翰·哈佛(1607—1638)
马萨诸塞清教徒对他们的教会成员要求很高,这成为新英格兰生活方式的一个重要特色。他们坚持认为,一个人要想成为教会成员,必须接受会众对其灵魂的审视。候选人必须描述他们的心灵生活和精神重生历程,这个近似残酷的过程被称为皈依基督的告白。在公众面前讲述自己灵魂深处的秘密对候选人来说是非常尴尬和艰难的,这常常会使那些想加入教会的人们望而怯步。可以想见,皈依告白最终成为殖民地清教教会的软肋。皈依清教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读写能力。儿童要接受教义问答的训练,年轻人要阅读《圣经》来感受上帝的恩典,如果成为教会会员,他们须写日记来反省自己的过失和顿悟。1647年,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通过了一个《抗撒旦法案》(Old Deluder Act)。清教徒深信魔鬼撒旦的主要目标就是阻止人们领悟《圣经》,他们因此在这条法案中规定,当某个城镇的家庭超过五十户时,就必须聘请一位教师为儿童讲课授业,如果增长到一百户以上,就必须建立一所初级中学,为学生进一步学习做准备。尽管学生上学采取自愿,而且男孩上学的可能性远比女孩大,但这项法案却标志着新英格兰在普及教育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不久,这项法案得到了其他殖民地的呼应。神职人员被要求引导人们忏悔和激发他们的虔敬意识,牧师被认为有责任亲自布道来加强会众对上帝的信任,而且这种布道必须平易近人,生动感人,能为普通教民所理解。为了这一目标,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在约翰·哈佛(John Harvard, 1607—1638)的支助下于1636年创办哈佛学院,旨在培养博学的牧师,保证新英格兰生活方式不会因缺乏经过正规训练的神职人员而衰败。
尽管清教徒同意教会必须脱离政府控制的观点,但他们依然相信,一个清廉的联邦必须有教会和政府的相互合作。不过,在社会秩序和宗教服从方面,清教徒们因为观点不同而产生了一些严重分歧。第一个对新英格兰清教提出挑战的人是罗杰·威廉姆斯(Roger Williams, 1603—1683)。他于1631年来到美国,在宗教信仰上表现出极大的热情,迅速成为马萨诸塞海湾地区最受欢迎和尊重的人物之一。然而,威廉姆斯渐渐对新英格兰公理教会制度的法律基础提出了质疑。他继承了再洗礼教派(Anabaptism)的观点,坚持认为教会与政府必须分离,公共政府必须从宗教事务分离出来。他还反对强制性的教堂礼拜以及政府对私人宗教信仰的干涉。威廉姆斯的观点使殖民地政府当局大为反感,因为他们相信殖民地的根本宗旨是保护宗教纯真和防止异端邪说,而如果按威廉姆斯的观点来管理,殖民地政府将无法保证这两点。最后,威廉姆斯于1635年被逐出马萨诸塞殖民地。1636年,威廉斯带领其追随者逃往海湾殖民地以南罗得岛(Rhode Island)的普罗维登斯(Providence),并在那里建立了一个定居点。不久,这个定居点吸引了更多的新教教徒,并形成了罗得岛殖民地。1644年,威廉姆斯获得英国政府的特许状,在罗得岛组建了自己的政府。这是新英格兰唯一实行宗教宽容政策的殖民地。到1650年时,该地居民人数达八百人。
安妮·哈钦森(Anne Hutchinson, 1591—1643)对新英格兰的清教统治构成更大的挑战。她是一个已有十三个孩子的母亲,在用草药治病方面很有经验。约翰·温斯罗普称哈钦森是“一个傲慢而精力充沛的女人,聪明活跃,灵牙利齿,拥有比男人更多的勇气,但在理解力和判断力方面却比大多数女人差”。哈钦森非常健谈,她在家中组织宗教聚会,抨击当地的牧师,引起许多妇女的兴趣,甚至还吸引了一些男性会员。聚会很快就增加至六十多人的规模。很多清教徒认为一个人能过着合乎正道的生活正是因为他的灵魂已经得到拯救,但哈钦森却认为表面上遵守上帝的戒律并不表明其灵魂深处已经得到拯救。她坚持唯信仰论(antinomianism),认为救赎需要信仰而不是行为,一个人被救赎之后,圣灵就会眷顾他并指导他的生活。她谴责牧师误导人们,使人们相信一个人只有行善积德才能获赐上帝的恩惠。哈钦森质疑牧师们解释和传播《圣经》的权威,认为她和其他普通人都可以依靠自己的能力来领悟《圣经》,宗教完全是一种个人体验。一个人即使不是清教徒,且无论男女,都有资格享受宗教的愉悦,而无需牧师这一媒介。由于哈钦森的观点过于激进,她于1638年被告上法庭,罪名是煽动骚乱。温斯罗普是这个案件的首席法官和起诉人。哈钦森当时已有八个月的身孕,但殖民地法庭为了迫使她屈服,不许她坐,不许她吃喝,甚至不许她中途休息。尽管如此,哈钦森仍然凭借她对《圣经》的精深理解和她的能言善辩批驳得温斯罗普狼狈不堪,难以应答。事实上,法庭最后宣判哈钦森有罪的理由仅仅是她声明自己曾与圣灵直接对话。她的这种声明被清教徒视作异端邪说,因为清教徒相信上帝只通过《圣经》显示自己。哈钦森最终被逐出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她先去了罗得岛,然后移居纽约的长岛。1643年,哈钦森在一次印第安人对殖民地的袭击中遇害。
安妮·哈钦森(1591—1643)
在17世纪中期,新英格兰的清教由于其第二代和第三代子女不愿意接受父辈所规定的灵魂告白而出现了危机。事实上,老资格教会成员的子女是可以受洗的,一是因为其父母对教会的贡献,二是因为他们自己很可能会最终信仰基督。不过,他们要想成为教会的正式会员,还需他们本人对神召的响应,即,进行皈依告白。然而,这却是一个令人烦恼的问题,因为很多人不愿意进行这种宣誓。如果这些人的子女接受洗礼却不宣布信仰基督,那么清教教会作为信仰基督的团体就名不符实;但如果不给他们施洗,教会的信徒就会越来越少,变成一个脱离社会的教派。而事实上,社会基础本来是清教教会最根本的部分。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在1662年的一次牧师大会上,教会领袖提出一个《半道信约》(Halfway Covenant),得到教会大会的批准。根据该信约,没有宣布信仰基督的成员可以把教会会员资格传给他们的子女,但这种资格仅是一半的会员资格。这些孩子受洗后,仍不能参加教会的圣礼和投票事宜。作为半道会员,他们必须在公众面前宣誓服从教会规定并且保证将来把他们的子女培养成真正的基督教徒。《半道信约》这个妥协并不可靠,它首先在教会内部引起了自由派和保守派的强烈争议,因为它似乎违背了清教徒试图把教会建成一个圣徒的宗教团体的初衷。在冷静地思考了这种与世俗的妥协之后,有些神职人员放弃了“半道”与“完道”之分,开始给所有人施洗礼,并且让所有愿意接受圣礼的人参加圣礼。然而,正统的清教教会并不赞同这种创新作法,他们逐渐倾向于制度上的集权化。他们在马萨诸塞建立牧师协会,对所有的神职人员和教会事务的总体管理施加影响以体现其权威性和纪律性。由于人们的宗教热情逐渐减弱,教会和社会的关系模糊不清,加之公理教会团体本来的独立性也在削弱,清教教会越来越形式化,越来越无法满足人们内心的渴望,因此也更多地受到人们的批评。
The Caribbean Sea